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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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营造公平有序的评估环境,依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是指从事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能评机构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节能评估服务时,必须具有节能评估资质(以下简称“评估资质”)。

取得评估资质的能评机构,必须在所界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节能评估活动。未取得评估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节能评估服务活动。

第五条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能评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能评机构的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

第六条能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认定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或有组织编写10个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工作业绩并同时拥有5位以上工程类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固定资产不低于30万元;

3、具备5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持有节能评估培训合格结业证书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多个能评服务机构执业;

4、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服务范围

第七条能评机构专业服务范围,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l、煤炭专业包括煤炭的采掘、洗选、洁净煤加工及其附属工程;

2、电力专业包括电力的生产、传输及其附属工程;

3、金属冶金专业包括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的采选、冶炼、压

延加工、金属制品及其附属工程;

4、石化专业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制造、化学制品制造及其附属工程;

5、装备制造专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及其附属工程;

6、食品专业包括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烟草制造及其附属工程;

7、纺织专业包括纺织、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制造和附属工程;

8、建材专业包括水泥、墙体材料、玻璃、建筑陶瓷生产及其附属工程;

9、医药专业包括药品的生产、医疗器械的制造及其附属工程;

10、其他专业指以上9个专业未包括的工业及信息产业行业及其附属工程。

第八条能评机构最多可以申请3个专业的评估资质。专业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节能评估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四章资质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申请节能评估资质,应报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4、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工作场所、场地证明(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人均面积;

6、单位行政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在编技术人员简介;

7、单位节能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节能评估培训证”、身份证复印件;

8、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9、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管理的相关文件。

第十条申请机构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甘肃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节能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章评估规则

第十一条能评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独立开展节能评估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估事项,并对节能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能评机构开展节能评估业务活动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节能评估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能评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节能评估质量控制体系。节能评估质量控制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节能评估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能评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节能评估市场秩序,推进节能评估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取得节能评估资质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能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给予以下处理。

1、转包评估业务,倒卖、转租评估资质的,将取消其评估资质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节能评估资质;

2、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予以警告,三年内不能参与节能评估工作;

3、评估机构一年内有2个评估报告不合格的,停业整顿半年;

4、超评估专业范围进行评估的,予以警告,所做评估无效。

第七章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已申请资质的能评机构发生机构注销或不再从事节能评估业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省工信委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能评机构资质有效期为2年。

第二十条资质有效期届满,能评机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申请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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