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

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2009年5月1日和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旅游局统一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事项

1、本市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在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完成。

2、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受市旅游局委托受理辖区内原国内旅行社换发旅行社许可证的申请,原国内旅行社申请换证时一并申请增加“入境旅游业务”。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可集中审核一批申请换证的旅行社,统一发文批复,并由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将批文报送市旅游局设在市旅游行业协会的办证点,统一办理许可证。各旅行社申请换证时应同时报送旅行社英文名称,各社名称可申请增加“国际”等字样,但原则上要求各社保持原名称。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同时做好旅行社许可证的编号,样式为L-SH00001(以上海市1号许可证为例)。原国内旅行社申请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从《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原国内旅行社申请增加入境旅游业务后,应按规定增加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额。

3、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受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