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旅行社管理制度范本

旅行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成立的旅行社,在其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查处违规行为、奖惩制度、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合理安排旅游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确保自身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调查研究,确保旅游安全和旅客的体验。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质量监督,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投诉和纠纷的处理,及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监管,确保合作伙伴的业务质量。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团队和自由行的管理,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福利。
第三章查处违规行为第十二条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员工或合作伙伴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档案,以便日后查证和处理。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警示教育,提醒员工和合作伙伴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严重违规的员工或合作伙伴进行处罚,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绩效进行评估,并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激励和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提醒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救援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妥善处理和安全保障。
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上海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促进团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
第三条团体成员应当遵守本制度,执行团体领导的决定,维护团体的整体利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社会团体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和成员资格。
第五条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六条团体应当制定入会、退会、会员权益等方面的管理办法,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团体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决策重大事项。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八条团体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审计等方面的程序。
第九条财务报表应当及时向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团体应当建立科学决策程序,确保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程序。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形成共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团体及其成员在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组织纪律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团体最高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旅行社管理制度

旅行社管理制度第一章仪容仪表1、上班时间着装必须干净整洁,面对客人必须笑脸相迎。
2、男员工不得留长发、留胡须、留长指甲;女员工不允许穿低胸装、露背装及超短裙。
3、除公司在特殊时间举行活动外,员工不允许穿着或配带公司标识在公众场所喝酒。
4、工作台上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允许摆放食品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5、吸烟请到指定的吸烟区。
上述规定,一个月内违反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罚款50元,三次以上罚款100元。
第二章安全制度1、除工作需要外,不允许出入带色情陪护成分的场所,否则,出现人身及财产损失,公司可协调解决,但当事人应全额承担费用。
办公室内不允许观看黄片、色情书刊及图片,违者罚款100元,传播者扣除200元。
2、员工之间应相互团结,相互谦让;注意沟通方式,不允许骂人(包括攻击性语言),违反一次罚款10元,并赔礼道歉。
不允许长期存在私人空间的任何矛盾,发生矛盾时多找自身原因。
经主管或经理调解一次无效各扣50元,第二次调解无效各扣100元,并停薪留职。
恃强凌弱、拉帮结派者,扣除200 元,打架斗殴者扣除奖金、工资、提成等一切权宜,并解聘。
工作带情绪上班,顶撞上司不服从经理安排的,罚款200元。
3、对内对外都应谦逊有礼、不得无理取闹;理性对待突发情况,如果确因对方理亏,得理饶人,妥善处理者奖励50元。
如遇治安事件,怕事退畏者,罚款1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200元,并解聘;积极主动、妥善处理者,奖励100元;主要责任人奖励标准为200元或根据减少或增加效益按比例酌情奖励。
4、不允许向外界透露公司的运作方式、工资、奖金发放情况,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工资、奖金、提成等一切权宜并解聘。
5、弄虚作假、恶意侵占公司财物,将客户钱款打入非公司指定帐户或收取客户礼金或礼物造成公司成本增加,扣除当月工资、奖金、提成等权宜。
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视情节轻重,最低按50%承担责任。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本法变迁史】旅行社条例[20090220]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旅行社条例(2016修改)[20160206]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170301]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2023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正规范本(通用版)

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1. 引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为旅行社的兴起和繁荣提供了机会和挑战。
为了促进旅行社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良性发展,制定和完善旅行社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介绍最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以指导旅行社的运营和管理。
2. 注册与审批2.1 旅行社注册条件旅行社的注册条件应符合要求:•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良好的商誉和信誉;•具备从事旅行社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有从业人员,并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2 旅行社的审批程序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包括环节:1.申请: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2.审查:旅游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注册资金、营业场所、经营计划等。
3.批准:经审查合格后,旅游行政部门发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3. 经营管理3.1 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内容:•国内旅游业务:接待国内游客、组织国内旅游团队、提供关于国内旅游的咨询和服务。
•出境旅游业务:接待境外游客、组织出境旅游团队、提供关于境外旅游的咨询和服务。
•其他相关旅游业务:如会议、展览等相关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服务。
3.2 旅行社的运营管理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规定:1.价格公示:旅行社应按照规定,对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
2.产品质量保证:旅行社应提供符合旅游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3.安全管理: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客户权益保护:旅行社应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诉或纠纷及时处理。
4. 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种类旅行社的违规行为包括内容:•虚假宣传: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财务违规:虚报、少报或隐瞒经营数据等财务违规行为。
•不合理定价:利用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不合理定价。
•未经许可经营: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
4.2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规行为,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处理措施:•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行业发展第五条(规划编制)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六条(信息系统)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本市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旅馆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
上海市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四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景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0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以客房或床位出租形式专营或兼营境内、境外旅客住宿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二点六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但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二)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三)旅馆的总体布局须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
拥有三百间以上客房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须在旅馆的大厅、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四)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和其他消防防火规范的要求。
(五)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并须符合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委员会关于本市评定与复核A级旅行社的公告

上海市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委员会关于本市评定与复核A级旅行社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字号】•【施行日期】201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关于本市评定与复核A级旅行社的公告一、上海市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委员会依据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DB31/T477-2010)和《关于开展等级旅行社复核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全市于2013年12月前批准并纳入复核范围的239家A级旅行社进行复核,并对其中148家A级旅行社进行评定性复核,结果公告如下:1、通过评定性复核的旅行社名单等级许可证号旅行社5A L-SH-CJ00001 上海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5A L-SH-CJ00003 上海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5A L-SH-CJ00004 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5A L-SH-CJ00005 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5A L-SH-CJ00009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5A L-SH-CJ00062 上海航空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5A L-SH-CJ00011 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5A L-SH-CJ00025 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21 上海市东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22 上海大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28 上海东方明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39 上海强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4A L-SH-CJ00044 上海易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51 上海巴士国际旅游有限公司4A L-SH-CJ00064 上海中旅杨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79 上海新世界国际旅行社4A L-SH-00050 上海松江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65 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4A L-SH-CJ00081 上海奉贤国际旅行社4A L-SH-00310 上海一日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68 上海中青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00406 上海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69 上海大通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71 上海联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00570 上海新天地旅业集团有限公司4A L-SH-CJ00073 上海行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76 上海国际汽车城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77 上海景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26 上海东方和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42 上海新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4A L-SH-CJ00080 上海银河国际旅行社4A L-SH-CJ00066 上海通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67 上海现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00301 上海天程商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72 上海中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4A L-SH-CJ00091 上海远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CJ00060 上海海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005 上海友谊旅游有限公司3A L-SH-00016 上海申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023 上海福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027 上海仙乐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057 上海飞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077 上海山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078 上海春申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081 上海黄金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103 上海佘山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108 上海华夏旅游有限公司3A L-SH-00132 上海大宇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146 上海八方旅行社3A L-SH-00150 上海空港旅游服务有限公司3A L-SH-00157 上海桃源旅行社3A L-SH-00189 上海华电国际旅行社3A L-SH-00233 上海奉浦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240 上海南汇国际旅行社3A L-SH-00244 上海海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264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锦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273 上海教育旅行社3A L-SH-00282 上海新标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CJ00106 上海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286 上海辰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A L-SH-0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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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H-CJ00037 宝山区4A 中青旅(上海)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L-SH-CJ00057 嘉定区4A 上海育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CJ00083 浦东新区4A 上海顺联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602 嘉定区3A 上海目的地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L-SH-CJ00118 静安区3A 上海鸥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054 静安区3A 上海万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102 静安区3A 上海稻草人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708 虹口区3A 上海北斗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383 青浦区3A 上海航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368 浦东新区3A 上海博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281 浦东新区3A 上海好山好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687 浦东新区3A 上海迅展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072 浦东新区3A 上海心已远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246 浦东新区3A 上海开心来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389 浦东新区3A 上海吾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074 浦东新区3A 上海西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252 浦东新区3A 上海盛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366 浦东新区3A 上海明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252 浦东新区3A 上海地铁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109 闵行区3A 上海申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875 闵行区3A 上海新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212 闵行区3A 上海中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CJ00119 闵行区3A 上海朗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014 闵行区3A 上海嘉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381 嘉定区3A 上海驴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362 金山区3A 上海麦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398 闸北区3A 上海农工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084 静安区3A 上海大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144 杨浦区3A 上海安臣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809 崇明县3A 上海中颐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205 崇明县3A 上海文博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292 崇明县3A 上海远方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889 奉贤区3A 上海大红袍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061 徐汇区3A 上海申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0171 长宁区3A 上海皋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SH-01371 静安区特此公告。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监督和管理: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一)足够的营业用房;(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第十九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旅游条例

上海市旅游条例【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2.31【实施日期】2004.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上海市旅游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突出都市旅游特点,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沪旅[2008]149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沪旅〔2008〕149号)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各保险公司:近年来,上海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为消除安全隐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辅助管理职能,努力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保证了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
但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承保保费日益走低、合理赔付无法保障、市场竞争不够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精神,现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旅责险”)统保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动、商业运作”的原则,立足本市实际状况,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稳步有序地推进旅责险统保工作。
二、工作目标旅责险统保工作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旅行社。
通过推行旅责险统保工作,一是促使旅行社强化旅游安全意识,有效预防旅游责任事故的发生;二是通过改革现行的旅行社责任险制度,实行统一投保、规范缴费、有效理赔,使其更加合理、有效地保障旅行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引导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作用,提供优质理赔、分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水平。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管理制度

旅行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保障旅行者的权益,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社所有员工,包括高管、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导游等。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旅行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规范员工行为,确保旅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旅行社应当设立清晰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管队伍和各级管理部门。
第七条董事会是旅行社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公司重要事项,保障公司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公司各项业务合法合规运作。
第九条高管队伍是公司的管理核心,负责领导各部门的工作,履行公司治理职责。
第十条各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实施公司决策和战略部署。
第三章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各类业务活动,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培养员工素质,激励员工发展。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财务安全,防范经济风险。
第四章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旅行社管理法规,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旅行活动。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旅行产品开发制度,确保市场竞争力和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制度,合理选择优质供应商,保障服务质量和合作稳定。
第五章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旅行社应为旅行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确保旅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严格遵守服务承诺,及时回应客户需求。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意见,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求助编辑百科名片《旅行社条例》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目录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章旅行社经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展开编辑本段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修正版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最新旅行社管理条例最后更新日期:年月日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旅行社的管理制度,以确保旅行社的正常运营和顾客的权益保护。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注册的旅行社及其相关人员,包括经营者、管理人员和员工。
2. 注册与经营2.1 旅行社的注册和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旅行社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注册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2.2 旅行社应保持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2.3 旅行社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旅行产品能够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若出现安全问题,旅行社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2.4 旅行社应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工作条件,不得违法用工、欺压员工等。
3. 旅行产品和服务3.1 旅行社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旅行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行程安排、费用等。
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3.2 旅行产品的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任何附加费用或虚增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额外费用,需提前告知顾客,并经过其书面同意。
3.3 旅行社应确保旅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危险行程或虐待动物等有悖道德的行为。
3.4 旅行社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纠纷,并承担应得的责任。
4. 顾客权益保护4.1 旅行社应为顾客购买旅行险,以保障顾客在旅行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
并应为顾客提供保险理赔的协助和支持。
4.2 顾客在购买旅行产品前,旅行社应提供详细的合同和条款,确保顾客全面了解旅行产品的相关信息。
4.3 旅行社不得强制顾客购买不需要的或不相关的附加产品或服务。
4.4 旅行社应提供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和渠道,并积极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 监督与处罚5.1 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应受到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接受检查和整改。
5.2 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故意拖延退款、强迫顾客购买附加产品等,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

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2024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与经营第四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范围经营。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旅游者权益保护第八条旅行社应当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费用。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行社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旅行社进行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上海市旅行社等级评定程序流程图

附表1上海市旅行社等级评定程序流程图申请评定3A级的旅行社向本区县等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本区县等级评定机构领取《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
(三)申请单位填报《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对照上海市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自评打分,确定本单位基本能达到所申报等级标准后,向相应评定权限的等级评定机构递交等级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旅行社等级评定申请报告》、《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评定报告书》(自查打分表)及装订成册的《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申报材料说明》等。
(四)等级评定机构自收到旅行社递交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评定程序(一)等级评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二到三名等级评定员持等级评定机构的工作证明和等级评定检查员检查证,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划分》标准,以明查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等级评定检查,并将评定检查情况反馈受评旅行社。
如因申请单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派员检查的,等级评定机构视情作出延期或撤销申请的决定.(二)通过评定检查,对未能达到相应标准的申请单位,等级评定机构应对其提出整改要求,受评旅行社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若受评旅行社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项目,或虽已整改却未能递交整改完成报告的,其申请和前期评定检查视为无效。
如需评定等级,应重新申请。
(三)受评旅行社应根据等级评定员检查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向相应等级评定机构递交整改完成报告。
相应等级评定机构收到该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验收。
(四)等级评定员应将受评旅行社的评定检查结果材料报派出等级评定机构。
等级评定机构将对受评旅行社的评定检查材料进行审核。
(五)等级评定机构对审核认为基本符合申报等级的受评旅行社名单进行网上公示10天;对审核认为不符合申报等级的受评旅行社,不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12.06【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1999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制度)本市实行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原则)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业协会)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旅行社权益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许可第八条(国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务人员,以及5名以上外语导游员;(三)有不少于150万元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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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旅行社,除提交《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经营人员的资质证明。
第十条(旅行社分社设立条件)
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设立社招揽游客,并且提供咨询或宣传等服务。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营业部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他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依法赔偿。由于第三人全部或者部分未履行旅游合同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旅行社先行赔偿。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
……
……
第二十七条(先行赔偿)
第八条(旅行社设立)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国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1名,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3名以上普通话导游员;
(二)设立社年旅游营业收入、年旅游接待和组织出游人次,符合市旅游委制定的标准;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固定的工作人员,其中营业部的负责人必须取得旅行社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证书。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增加注册资本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营业部,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0万元。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导,并且接受市旅游委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审批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资质评估)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营业部的,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前,应当进行资质评估。资质评估由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组织进行。资质评估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公告制度)
本市对旅行社经营情况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委实施。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按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且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条件)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社经营旅游业务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2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二十七条(先行赔偿)
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由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究违约责任。
……
……
第八条(国际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的企业负责人不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者业务主管人员不少于3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5名以上外语导游员;
(三)有不少于15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经市旅游委审核,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际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应当向市旅游委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委办理审批手续。
国内旅行社设立营业部,应当向原审批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营业部设在旅行社所在区、县之外的,应当征得原审批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向营业部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每设立一个营业部,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设立社应当向市旅游委追加15万元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设立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追加4万元质量保证金,然后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在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修改《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决定(草案)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二)有必需的管理和经营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分社负责人1名、专职财会人员。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外语导游员;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应当具有3名以上普通话导游员。
第十条(旅行社分社设立)
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