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控制导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补充规范

《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修订)》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治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都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操纵,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刻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不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与成果要求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图纸成果与深度要求 1、规划用地的位置图(区位图)(比例不限) 标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主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情况。 2、规划用地现状图:(比例1:2000) 标明土地利用现状图、建筑现状图、人口分布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1)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用地分至小类 (2)人口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行政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 标明规划区域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现状 标明规划区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等建筑)类型、位置、等级、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分布等情况等。 3、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1:2000) 规划各类用地的界线、规划用地的分类和性质、道路网络布局,公共设施的位置; 须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各类用地的性质、界线和地块编号,道路用地的规划布局结构,标明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的位置、等级、规模,以及主要控制指标4、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比例1:2000) (1)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现状地形图上,标明规划区内道路交通系统与区外道路系统的衔接关系,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红线宽度、道路线型、走向,标明道路控制点的坐标和标高,坡度、缘石半径、曲线半径、重要交叉口渠化设计;轨道交通、铁路走向和控制范围,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社会停车场、公共交通及轨道交通站场等)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

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目录和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

湖南甲级设计院名单

湖南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单位名称: 1、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 2、长沙中建建筑设计院 3、化工部长沙地质工程勘察院 4、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5、中国轻工总会长沙设计院 6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7、长沙市建筑设计院 8、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9、湖南化学工业设计院 10、湖南洛沙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11、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12、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13、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4、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15、机械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16、冶金部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 17、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 18、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19、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20、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21、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22、煤炭工业部长沙设计研究院 23、中国湖南建设集团公司勘察设计公司 2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院 25、电力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6、林业部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27、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 28、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 29、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 30、湘潭市建筑设计院 31、湘潭市勘测设计院 32、岳阳市建筑设计院 33、巴陵石油化工设计院 34、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35、核工业衡阳市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36、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37、长沙市建筑设计院 38、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39、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40、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41、中国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42、省水利设计院 43、中盐勘察设计院 44、长沙市园林设计院 45、湖南省勘测设计院 46、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47、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 48、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 49、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 50、长沙中建建筑设计院 51、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52、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53、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 54、湖南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 55、长沙市雨花区建筑设计院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1.1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3、多方案初步构思与甲方进行内部交流,同时,进行必要的补充现状调研; 4、在多方案比选和与甲方充分沟通基础上,形成控规的方案成果。

最新db45t567-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汇总

D B45T567-2009广西 绿色建筑评价

精品资料 ICS 91.040.01 P30 备案号: DB45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 Guangxi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术语和定义 (2) 5 基本规定 (3) 6 住宅建筑 (3) 7 公共建筑 (7)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在技术内容上,主要参照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结合广西地方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广西电网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朝建、彭红圃、朱惠英、李云舟、谢洁敏、何英、王有为、孙大明、张经纬、岳军、黄秀琼、唐一兵、廖深瓶、陶尚儒、姚照华、蔡宇宇、陈新智、李华红、许维超、何少剑、李尧尧、莫子南、庞俊韬、刘剑锋、王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的基本要求及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与等级划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7107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J 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DB45/ 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45/T 39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3 总则 3.1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3.2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5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在长沙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 用地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14章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 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 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 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 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

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 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 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 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 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规定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深度规定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现状资料与分析 调查了解上层次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及其现状基础资料,分析研究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未来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作出评价。须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本地区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3、用地地籍:阐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用地单位的用地红线和性质等使用权情况。 4、人口分布现状。 5、建筑物现状,包括建筑用途、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及已批未建建筑等。 6、公共配套设施类型、规模和分布。 7、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网现状。 8、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包括道路红线、坐标、标高、断面及交通设施的分布与面积等。 9、所在城市及地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 10、自然条件及分析。 11、所在地区单位、居民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综合意见及规划意愿。 (二)文本要求 1、总则:制定规划的目的、依据、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必须重点阐明上一层次规划所确定的与本规划相关的规划内容。 2、土地使用性质:注明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要加强土地使用兼容性管理,特别要注明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审批权限。 3、土地开发强度:重点控制好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4、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以配套设施一览表的形式阐明对本地区各类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两大类)的规划情况。重点控制各类配套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规模,特别是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要注明其地面、地下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安全防护距离、走廊等以及其保护要求。 5、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对本地区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交通组织、交叉口形式等进行阐述,并提出对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的位置、用地规模控制原则与措施。重点控制好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断面与禁止开口路段。 6、城市设计: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对本地区的城市设计从空间布局、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及其他环境提出要求,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 (三)图纸 1、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须突出城市交通网络的衔接关系。 2、用地现状图:比例为1/1000-1/2000,标明各类用地范围、用地地籍、用地性质、道路网络等。 3、现状建筑质量评价图,比例1/1000-1/2000,标明建筑物现状、保留虿鹎ㄒ约耙雅 唇ńㄖ 惹榭觥?br> 4、土地利用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图面必须含现状地形。 5、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须标注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断面及宽度等,须包含现状地形。 6、控制指标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 7、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比例1:1000-1/2000,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及电力、电信、燃气

广西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对于日照和自然采光的规定

广西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对于日照和自然采光的规定 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和各地区对日照的要求,应使用日照软件模拟进行日照分析。 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房间的有效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设计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设置外窗并可以自然采光,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住宅的公共部分,如楼梯间,电梯厅等宜以自然采光为主。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等的采光系数宜大于1%,楼梯间,电梯厅等采光系数宜大于0.5%。2)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 3)中小学类建筑主要的教学功能用房室内采光系数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的要求; 4)宜通过采光计算与模拟,定量评价与优化调整平面布置; 5)利用自然采光时应避免产生眩光; 6)设置遮阳措施时应满足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结合场地和建筑条件,设计宜采用下列措施改善室内的自然采光效果:

1)平面空间进深较大的建筑宜设计天井、中庭等进行采光,宜采用适宜技术(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光利用效果。 2)自然采光为主的地下空间,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0.5%。 3)商业建筑、宾馆大厅等宜采用适当面积比例和避免阳光直晒的顶部采光窗采光,但应满足节能设计的标准要求。 4)采用反光板、散光板、集光导光设备等措施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试行)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 (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四章修改论证报告成果一般要求 第五章用地及指标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第六章道路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局部修改工作的管理与技术审查,保证控规修改论证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编制控规局部修改论证报告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修改原则 第三条控规修改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并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控规修改范围面积累计占原控规总面积50%以上,或修改范围总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应重新编制控规,不作为局部修改处理。 第五条原则上不予修改的控规内容按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章修改论证 第六条控规局部修改,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修改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修改论证。 第七条控规修改论证应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的单位进行。由市规划局承担控规修改论证设计费用的,从定点单位中按采购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控规修改论证应以该片控规范围为主要研究范围,并结合控规编制单元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控规修改论证结论应不突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论证要点通知单的规定。 第十条控规修改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 一、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淄博地区绿色建筑设计导则

1暖通空调设计 1.1一般规定 1.1.1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暖通空调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建筑功能的要求,遵循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合理确定。 【条文说明】节能是绿色建筑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暖通空调设计的优劣对建筑能耗的影响很大。应以相关节能设计标准为依据,合理科学地确定室内环境参数及系统形式,避免片面追求过高的室内环境参数标准而造成能耗的浪费。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采取保温、隔热、遮阳、自然通风等被动措施减少暖通空调的能耗需求。建筑物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建筑功能、空间特点、使用要求,并结合建筑所采取的被动措施综合考虑确定。 1.1.2居住建筑宜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通过设计适宜的建筑形体、外窗面积与传热系数、提高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供暖空调能耗不高于山东省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值的80%。 【条文说明】本条文对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要求稍高于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是考虑到绿色建筑应在节能方面尽量建成低能耗建筑。可以通过计算和实测的方法,与现行山东省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比较。供暖能耗依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空调能耗可参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6)计算。. 1.1.3暖通空调负荷设计时,宜进行全年动态负荷和能耗变化的模拟,分析能耗与经济性,选择合理的冷热源和暖通空调系统形式。 【条文说明】采用计算机能耗模拟技术便于在设计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对设计进行节能评估。利用建筑物能耗分析和动态复合模拟等计算机软件,可估算建筑物整个使用期能耗费用,提供建筑能耗计算和优化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分析及能耗评估分析,使得设计可以从传统的单点设计拓展到全工况设计。当建筑有高于现行节能标准的要求时,宜通过计算机模拟手段分析建筑物能耗,改进和完善空调系统设计。 1.1.4室内环境设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 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文本

控规文本标准化文件 注意:若地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定,则文本形式与内容深度按照地方规定来。 注意:不同规划项目会有相应表达重点及增减内容。如旧城改造、工业园区要突出其特殊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文本第一条一般应阐明规划编制目的。 范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深化完善××××××(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发展目标,明确本编制区未来发展方向及策略,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协调各专业、各部门的需求和规划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家规范,城乡规划法及道路交通规范等,二是地方规范,编制区所在省、市、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三是与编制区相关的上层规划,如总规、分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注意:1、下位规划、同级控规不能作为规划依据 2、规划依据应注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时间,政府文件应注明文号,相关规划应注明规划期限 3、上层次规划须经法定程序批准 范例: 本规划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针对编制区的开发、建设、管理而制定的,对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2)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 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附录A 广西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45-020-

附录A 广西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45-020-2016评价指标体系及分值总览采用三级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7项,为“四节一环保+施工+运营”(即第4~10章各章名);二级指标24项,即第4~10章第2节“评分项”下的各次分组单元名(罗马数字标示);三级指标149项,即各评价技术条文(其中控制项30项、评分项105项、加分项14项)。需要说明的是:个别分属控制项、评分项、加分项的三级指标还可再作类聚凝练,例如:照明功率密度值(控制项+评分项),冷热源机组和卫生器具的效率等级(评分项+加分项)、能耗分项计量(控制项+加分项)、室内噪声级和构件隔声性能(控制项+评分项)、空气污染物浓度(控制项+评分项)等。经凝练后的三级指标为139项。 节地与室外环境: 序号指标分值 控制项 1 选址合规— 2 场地安全— 3 无超标污染源— 4 日照标准— 评分项 I 土地利用34 1 节约集约用地19 2 绿化用地9 3 地下空间 6 II 室外坏境15 4 光污染 2 5 环境噪声 4 6 风环境 6 7 热岛强度 3 III 交通设施与服务27 8 公共交通设施 6 9 人行道无障碍 3 10 停车场所 6 11 公共服务设施 6 12 底层架空通风和 增加室外场地 6 IV 场地设计与生态24 13 生态保护补偿 3 14 绿色雨水设施9 15 径流总量控制 6 16 绿化方式与植物 6 加分项 废弃场地/旧建筑 1 节能与能源利用: 序号指标分值 控制项 1 节能设计标准— 2 电热设备— 3 能耗分项计量— 4 照明功率密度— 评分项 I 建筑与围护结构22 1 建筑设计优化 6 2 外窗幕墙可开启 6 3 热工性能10 II 暖通空调37 4 冷热源机组能效 6 5 输配系统效率 6 6 暖通系统优化10 7 过渡季节能 6 8 部分负荷节能9 III 照明与电气21 9 电暖节能控制 5 10 照明功率密度8 11 电梯扶梯 3 12 其他电气设备 5 IV 能量综合利用20 13 排风热回收 3 14 蓄冷蓄热 3 15 余热废热利用 4 16 可再生能源10 加分项 热工性能 1 冷热源机组能效 1 分布式三联供 1 能耗监测 1 空调末端节能 1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序号指标分值 控制项 1 水资源利用方案— 2 给排水系统— 3 节水器具— 评分项 I 节水系统35 1 节水用水定额10 2 管网漏损7 3 超压出流8 4 用水计量 6 5 公用浴室节水 4 II 节水器具与设备35 6 卫生器具水效10 7 绿化灌溉10 8 节水冷却技术10 9 其他用水节水 5 III 非传统水源利用30 10 非传统水源15 11 冷却水补水8 12 景观水体7 加分项 卫生器具水效 1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序号指标分值 控制项 1 禁限材料— 2 400兆帕钢筋— 3 建筑造型要素— 评分项 I 节材设计41 1 建筑形体规则9 2 结构优化 5 3 土建装修一体化8 4 灵活隔断 5 5 预制构件 5 6 整体化厨卫 6 7 空心楼板及预应力 3 II 材料选用59 8 本地材料10 9 预拌混凝土8 10 预拌砂浆 5 11 高强结构材料10 12 高耐久结构材料 4 13 可循环利用材料8 14 废弃物生产材料 5 15 装饰装修材料 5 16 使用石灰石石粉 2 17 新型墙体材料 2 加分项 结构形式 1 室内环境质量: 序号指标分值 控制项 1 室内噪声级— 2 构件隔声性能— 3 照明数量质量— 4 暖通设计参数— 5 内表面结露— 6 内表面温度— 7 空气污染源浓度— 评分项 I 室内声环境22 1 室内噪声级 6 2 构件隔声性能9 3 噪声干扰 4 4 专项声学设计 3 III 室内光环境视野25 5 户外视野 3 6 采光系数8 7 天然采光优化14 III 室内热湿环境20 8 可调节遮阳12 9 空调末端调节8 IV 室内空气质量33 10 自然通风优化13 11 室内气流组织7 12 LAQ监控7 13 CO监测 4 14 地下半地下空间自 然通风 2 加分项 空气处理措施 1 空气污染浓度 1 施工管理: 序号指标分值 控制项 1 施工管理体系— 2 施工环保计划— 3 职业健康安全— 4 绿色专职会审— 评分项 I 环境保护22 1 施工降尘 6 2 施工降噪 6 3 施工废弃物10 II 资源节约40 4 施工用能8 5 施工用水8 6 混凝土损耗 6 7 钢筋损耗8 8 定型模板10 III 过程管理38 9 绿色专项实施 4 10 设计变更 4 11 耐久性检测8 12 土建装修一体化14 13 竣工调试8 运行管理: 序号指标分值 控制项 1 运行管理制度— 2 垃圾管理制度— 3 污染物排放— 4 绿色设施工况— 5 自控系统工况— 评分项 I 管理制度25 1 管理体系认证9 2 操作规程 6 3 管理激励机制 5 4 教育宣传机制 5 II 技术管理43 5 设施检查调试9 6 空调系统清洗 5 7 非传统水源记录 3 8 智能化系统12 9 物业管理信息化8 10 遮阳设施检修 3 11 排水设施检修 3 III 环境管理32 12 病虫害防治 5 13 植物生长状态 5 14 垃圾站(间) 5 15 垃圾分类10 16 水体水质控制 4 17 蚊蝇防治 3 注1:还有4项综合性较强的加分项 指标未列入(建筑方案、BIM 技术、碳排放、其他)。 注2:加下划线者为新增条文。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 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 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 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 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3.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中一字母表示;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e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样本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定义: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以对地块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都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保规定为重要内容,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控制和引导。 2.控制性详细规划作用: 2.1承上启下,强调规划延续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心价值即在于“承上启下”。 2.2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都市规划管理根据。 2.3体现都市设计构想。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将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宏观都市设计构想,以微观、详细控制规定加以体现。 2.4都市政策载体。 3.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特性: 3.1通过抽象表达方式实现规划意图 3.2具备法律效应和立法空间 3.3综合性

3.4刚性和弹性相结合控制方式 3.5规划性和引导性结合 3.6通则式与判例式结合 3.7动态控制与互相转化也许(兼容性规定) 3.8强制性内容提出 4.控制性详细规划目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目的是指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引下。 4.1明确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与上位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相应内容相衔接,使之可以进一步分解和贯彻,拟定该地区在都市中分工。 4.2根据上述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现状问题,已有规划、周边关系、将来挑战等因素,制定所涉及地区都市建设各项开发控制体系总体指标,并在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方面配制上贯彻到各地块,为实现所涉及地区发展定位提供保障。 4.3为各地块制定有关规划指标,作为法定技术管理工具,直接引导和控制地块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5.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是通过指标制定来实现,其核心内容是其各项控制指标,可以分为规定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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