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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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上海市四金比例

注: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例子

如某人工资扣除35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200元,则税款计算方法为:

1500*3%+700*10%=115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对应的税率来速算,但要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否则会多计算税款。

如某人工资扣除35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200元,2200元对应的税率是10%,则税款速算方法为:2200*10%-105=115元。

这里的105就是速算扣除数,因为2200元中,有1500元多计算了7%的税款,需要减去。其他税率所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是:20%:555,25%:1005,30%:2755,35%:5505,45%:13505。

年终奖金是这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先将某职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举个例子来说,某外企工作的职员小王(此人物虚构),年终奖为6万元(税前)。将6万元除以12,得出5000元的商数。在表中可以找到5000元所对应的扣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那么就可以得出小王应缴纳的税款为60000×15%-125=8875元。

当然,有些单位平时发钱发得很少(没有到扣税的标准),主要的钱都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如果套用这样的公式,税就要被扣很多,非常不划算。因此这种情况的单位发的年终奖扣税稍微复杂一些,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比如说小张(也是虚构人物),每个月拿1500元(没有到达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差额为500),年终奖发了60000,那么他的年终奖扣税应该是这样的:(60000-500)×15%-125=8800元。

由此可见,平时拿的少,年终拿的多,在缴税这个问题上,还是很不划算的。

奖金多一块钱税后少拿好几千,这其中涉及税率的临界点问题。

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还是外企工作的小王,拿到年终奖6万元,小王的同事小李,年终奖比小王多1元钱,为6万零1元。不要以为小李最后拿到手的肯定要比小王多那么一点点,因为在年终奖扣税这个问题上,小王和小李将享受完全不一样的待遇。

小王的扣税为:60000×15%-125=8875元。(他适用的扣税率为15%)

小李的年终奖6万零1元,除以12,得出的商数为5000元零8分钱,那么他所对应的扣税率就要上一个等级:“超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扣除数375”,那么小李的税最后是,60001×20%-375=11625.2元,比小王要多交2750.2元。

原来,年终奖9个纳税区间的起点均为税率变化的相应点,会出现税前收入虽然增加,但税后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这就需要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合理安排金额,不要出现上述不公平的现象。

税收统筹:

那么到底这钱发多少,怎么发才合理,才能既合法履行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同时也

能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一个名词,叫“税收统筹”。

某上市公司工作的财务人员范小姐,因为是上市公司,所有财务报表必须规范公开,因此范小姐每年年初都要做一个税收统筹,以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简单地说,我们会在年初就将全年的员工月薪和年终奖做一个总体的纳税筹划,那么很有可能在“不赔本”的基础上进一步节税上万元。财务可以准备两套方案,分别计算一次性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适用的税率,以及分次发放、部分并入当月工薪收入适用的税率,取二者中税率较低的一个作为节税最佳方案。”范小姐说。

例如,月薪1万元,拟发年终奖25万元。其每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是20%,而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是25%,高于工资适用税率。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降低年终奖,将一部分奖金并入当月工资,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

再如,对合并后适用个税率超过20%的职工,可通过转换为“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根据个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教你几招合理节税:

现在已经有不少用人单位都尝试在年终奖发放的方式上做了些许改变,现在就提几点建议,供用人单位参考。

方法一:化整为零,将年终奖金平摊到各月中发放,而不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例如月薪1800元,年终奖25000元,若按传统做法,那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5000-200)×15%-125=3595元。如果选择年终奖分摊至每月发放,则变为

25000÷12+1800-2000=1833.33元,因而所缴纳税款为(1833.33×10%-25)×12=1959.96元,相较于传统形式节约了3595-1959=1636元个人所得税。

不过该方式是将原本在年终时发放提前到年初开始分月发放,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和成本。然而若采取今年的奖金来年发放,那么对企业和个人将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但这种方式要建立在来年企业的资金和存续情况相对稳定的前提之上。

方法二:一分为二,这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既不需要改变企业原有的奖金发放制度也不会增加任何成本。

可将年终奖拆分为13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以月薪10000元,年终奖70000元为例,按正常缴税方式可知,年终奖70000÷12=5833.33元,适用20%征税率,因而所缴纳税款为70000×20%-375=13625元。

用“一分为二”的方法,便可将70000元的年终奖定义为发放“1.2万元的13月工资”以及“5.8万元年终奖”,则年终奖58000/12=4833.33元,适用于15%的征税率这一档,应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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