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起诉医院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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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起诉医院误诊

患者起诉医院误诊

男子刘某在车祸中受伤,后以医院误诊致使其遭受第二次伤害为由,拒付医疗费.昨日,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需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7.8万余元.据介绍,患者状告医院的案例较多,医院状告

患者的案例较罕见.

2014年9月11日,刘某在车祸中受伤,行走疼痛,到武汉一家医

院(被告)就诊,医生经x线机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建议做左膝核磁

共振检查,但刘某未做.11月19日,刘某到另一家医院经核磁共振检

查显示左胫骨平台外侧骨折,建议手术.11月26日,刘某因胸部感染

到第一家医院(被告)呼吸科住院.医生见其左腿行走不便,经检查

确诊为左胫骨平台外侧骨折.后刘某转至骨科手术治疗,直至今年3

月2日出院.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共计7.8万余元,由医院垫付.

今年7月,该医院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7.8万余元.医院为何甘愿为患者垫付这么多钱?昨日宣判后,记者分别找到该医院、刘

某双方的代理人.医院方称,刘某因是车祸受伤住院,肇事司机负全责,这笔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支付,但保险公司并未支付.而刘某的代理人

则称,该医院存在误诊,加重了刘某的病情,经交涉后,医院方同意欠

费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为刘某提供了医疗服务,刘某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刘某

提出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遂作出

上述判决.

宣判后,对是否上诉及是否就“误诊”起诉,刘某的代理人表示和刘某协商后再议.

黑诊所误诊致男童死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六旬老翁开设黑诊所非法行医,其误诊导致一名前来就诊的男童死亡。近日,宝安

区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对该男子提起公诉。

被告人蔡某在没有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从2001年起从茂名高州老家来到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经营黑诊所。今年5月14日,方

某夫妇抱着快满两周岁的幼子来蔡某处求诊。蔡某未对小孩进行仔

细检查,仅凭几句简单的询问、听诊和自己的经验,将原本患支气

管炎的小孩诊断为普通的感冒,并根据咳嗽、流鼻涕的“感冒特征”进行治疗开药。小孩在服药后,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于次日凌

晨4时开始出现脸色转青,喘气困难,咳嗽加重等症状,凌晨5时许,方某夫妇将孩子紧急送往宝安人民医院治疗,但小孩最终因抢

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孩系因支气管炎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

竭死亡。

黑诊所误诊致少年死亡黑医生上午受审

26岁河北男子苗光运没有行医执业资格,却在北京开了一家小

诊所。在给一名腹痛少年注射诊治之后,因诊断错误,导致少年因

病情延误死亡。经鉴定,少年之死与苗光运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今天上午,苗光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在朝阳法院公开受审。

2009年12月12日22时许,来自河南的17岁少年小华(化名)

肚子痛,父亲从家附近的一个小诊所请来了被告人苗光运给小华看病。23时许,苗光运在朝阳区来广营乡勇士营村小华的家中,对小

华进行了注射药品治疗。几个小时后,小华病情恶化,于凌晨4时

死亡。

上午庭审中,苗光运说,他诊断小华是患了胃肠痉挛,于是他给小华注射了用于减轻痉挛、止痛的药物。苗光运和其辩护人均认为,不是苗光运的注射行为导致小华死亡。

然而事实上,小华并非患了胃肠痉挛,而是急性肠梗阻,是苗光运错误的诊断和用药,导致小华延误了救治。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小华之死与苗光运非法行医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苗光运称,其毕业于某医学院,系中西医专业大专文化,曾做过两三年的医生助理,但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所开诊所也未取

得营业执照。

伴随刑事指控的同时,小华的父母向苗光运提起了总计67万余

元的索赔,但苗表示,他没有这个赔偿能力。此案上午未当庭宣判。

婴儿遭黑诊所误诊猝死悲伤母亲3次被送急救室

药价便宜顾客盈门两次查抄终因治死孩子被捕

看守所里嫌疑人说——“我想衣锦还乡让别人瞧得起”,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南街101号院的铁门外,梳着粉红色“丸子”头的5

岁女孩乐乐蹲在地上,胡乱地用手拨弄着地上的石子。在她身后2

米处,一只狼狗俯卧在院墙下,警惕地注视着每一个试图靠近的人。

虽然租住在101号院的“医生”夫妇已经被抓起来有一段时间了,但是每天徘徊在门口的病患们仍然络绎不绝,房东被逼无奈,在铁

门外贴出告示一张,“院内没有医生,请不要敲门”。

几十公里外的通州看守所内,黑诊所“医生”张新节与妻子宋海丽除了后悔治死了星星,仍坚信自己是在救死扶伤。

“人人都有一个梦想。”张新节说。只是他的梦想摧毁了杜双喜全家人的希望。

卫校毕业,在家乡开小诊所一干6年

张新节和宋海丽都有过专门卫校的学习经历。张新节说,他们的母校河南省漯河市卫生学校是省教育厅批准并主管的一所全日制中

专校。

在学校里,张新节比宋海丽大一届,读内科专业,而宋海丽读的是妇幼。

网上关于漯河市卫生学校的简介有这样一句话,“这里是有志青年求知、读书的理想地,白衣天使的摇篮。”

宋海丽说,张新节就是一个有梦想的人。

张新节家里很穷,但宋海丽并不嫌弃他。1999年元旦前夕,刚

刚毕业的宋海丽不顾家人的反对嫁给了师兄张新节,在村里干起了

诊所的生意。

河南省商水县张庄乡张坡村是张新节从小生活的地方,1999年,仅张坡一个村子里就有3家小诊所,来看病的也都是村里的乡亲。

“在老家,诊所是开在家里的,看病的人少,而且看完病不给钱赊账的人多,村民们什么时候庄稼地熟了,有收入的时候才能把钱

还上,一个月也就赚二三百块钱,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张新节说。

即使生意非常惨淡,夫妻俩为了自己的梦想仍然一干就是6年多。

命运改变,为梦想去北京闯荡

2000年,宋海丽嫁过来的第二年夏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雨过后,家里的老土房从房顶到地面裂出了一条一掌多宽的裂缝。

但因为家里穷,没钱修房,张新节的老父亲只能从村里捡来一些砖头,一点一点把裂缝给堵上。

“那些年,我和我丈夫、公婆、两个孩子一共6个人挤在那个危房里,相依为命。”宋海丽说。

几年来两个孩子的学费、父母看病的钱还有家里的开支压得夫妻俩喘不上气,就连第二个孩子的超生罚款还是向亲戚们借的,过了

四五年才还清。

一次偶然的机会,一个在北京当包工头的老乡给张新节打电话,说自己手下有100多个工人,看病找不到医生,想请他们夫妇俩过

去看看,张新节心动了。

“人人都有一个梦想。”看守所里,张新节突然抬起头,语气重重地说。

“我们的原意是好的,就是救死扶伤,也能解决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的看病问题。我是农村出来的,在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站稳脚不

容易,肯定要经历很多艰辛、苦难。”张新节说。

而宋海丽认为,丈夫一直都想赚点钱让她父母看得起,“他经常跟我说,既然我嫁给了他,就一定不能让我吃苦。”

求职受挫,为自开诊所做准备

刚来北京的时候,张新节自己在大街上瞎跑找工作,但是一个月下来一无所获。后来他进入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公司收了他的一些“保证金”之后,每天让他到处贴小广告,张新节觉得这些都是骗人的,没几天就不干了。

渐渐地,张新节发现在北京这座城市,如果没有一技之长,想混出点名堂根本就是天方夜谭,而自己的一技之长就是“医术”,既能救死扶伤,又能赚钱,张新节决定在北京开一家属于自己的小诊所。

由于在老家有过多年开诊所的经历,张新节迅速着手准备工作,他知道最主要的就是选址、租房、进药。

首先,诊所的选址是成败的关键,由于卫生局经常突击检查,诊所必须选在非常隐秘的地方。

为了摸清北京各地区诊所的门路,张新节基本走遍了朝阳、通州所有大型施工工地和流动人口聚集的村落。

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张新节还记得,有一次他走到了朝阳区清河营附近,刚在村里转了一小圈他就发现,“仅那个地区就挤下了几十家黑诊所,而且家家门口都挂着灯箱,非常招摇。”

但是由于朝阳的房租价格太高,张新节在比对了几个备选地区之后,最终租下了位于通州区永顺镇李庄村的一处民房。

生意惨淡,为吸引客源从价格入手

2006年10月20日,诊所刚开业的时候生意非常惨淡,一天也没有几个病人,从老家带来的钱都交了房租了,为了生活,宋海丽不得不在药房找了一份工作,贴补家用。

2006年的冬天异常的冷,夜里10点多,宋海丽拖着疲惫的双腿拐进夫妻俩租下的小民居。

翻开桌子上的记账本,宋海丽脸上的阴郁更重了一层,“一天还赚不到10块钱,什么时候是个头啊!”

妻子的反应张新节都看在眼里,但是他并不担心,只要自己的药够便宜,能治好病,生意总会好起来的。

其实早在开诊所之前,张新节就知道要想吸引客源只能从价格入手。为了降低药价,他到处打听货源,终于发现燕郊的药厂药价比

别的地方低很多。

每天晚上,夫妻俩把进回来的药拆开,分成小包,再针对不同病人的病情搭配着卖。在别的诊所治一个小感冒至少要20块钱,在张

新节的诊所只需三四块钱。

渐渐的,来小诊所的病人越来越多。至今,一些在小诊所看过病的村民,谈起张新节夫妇仍然很惋惜。

“他们医术其实还行,价格也便宜,进的药都是通过正规渠道,不像那些赚黑心钱的人。现在他们走了,看病又远了,大医院又贵。”一名村民说。

诊所开业没多久,张新节每个月的收入从最初的二三百,涨到了五六百,生意逐渐好了起来。

好景不长,被卫生局查抄沉寂两年

2006年12月31日,诊所开张刚刚2个月,突然几个卫生监督

所的人推门进来,见张新节没有医师资格证,就没收了药物,并留

下了一张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其次日到指定地点交付罚款。

眼看着生意刚有起色就遭到查处,夫妻俩感到很灰心。“医师资格证我俩已经考过3次了,但是都没过,没有资格证就不能办执照。我们这才知道外面的世界有多大,感觉自己就是井底之蛙。”宋海

丽说。

第一次“创业”的失败对夫妇俩的打击持续了2年之久,宋海丽交完罚款之后,辞掉工作回到河南老家,而张新节却执意留了下来,

帮着老乡打零工,卖卖花、剪剪草,有的时候到别墅区给业主修个

假山、凉亭之类的,每天能赚20多块钱。

宋海丽知道,开诊所始终是丈夫心中的一个梦。

终酿大祸,被捕后看守所里方悔恨

“其实开诊所和我在外面打工赚的钱差不多,但是打工毕竟是给别人干活,没什么发展,开诊所就不同了,毕竟我学的是医学,我

也确实热爱这份工作。”张新节说。

2009年,张新节和宋海丽沉寂了2年半之后,重新又开起了诊所。

2009年7月6号,张新节在经过一番考察之后,租下了宋庄镇

六合村南街101号院的5间民房。

“在北京,不努力就会落后,我觉得和同龄人比我都不如人家,感觉压力非常大,我想衣锦还乡,让别人瞧得起。”张新节说。

然而,就在诊所开业5个月后,也就是王小玲带星星来就诊的前一天,通州区卫生局刚刚到这里进行了查抄,宋海丽被处以50元罚款。告示被贴在诊所的院墙外,不知被谁扯了去,王小玲没有看到。

看守所里,宋海丽哭着请求死者家属的原谅,同样作为母亲,她知道自己对于另外一个母亲的伤害。“我现在真的很后悔,对不起

星星一家人,我也是做母亲的,真的不是有意的,原本也想救死扶伤,尽管我没有证件。”宋海丽泣不成声。

如今,唯一让她放心不下的就是自己的两个孩子,她的大女儿今年10岁,小儿子还不到8岁,现在都在老家和有着精神病的奶奶一

起生活,“我也对不起我的孩子,让他们同学看到她妈这样,该怎

么看她啊?”

黑医生梦想摧毁他人希望

晚上9点30分,记者一行离开杜双喜家,雨越下越大。

“人人都有一个梦想。”如果能把时间倒回几年,两对年轻的夫妇初至北京,其实他们都是一样的,同样举目无亲,同样家有幼子,同样都抱着一个衣锦还乡的梦。

只是,张新节夫妇实现梦想的手段并不合法,而他们的梦想也毁灭了另一个家庭全部的希望。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周三秋说,现在全国像张新节夫妇这样,卫校毕业,具有一定从医经历的无照医生非常多。

由于没有证件,他们无法进入正规医疗机构行医,空有几年的基础医学知识,却在家务农。或者有的人来到大城市打工,像张新节

一样心有不甘的人便走上了非法行医的道路。

周三秋还向记者透露,近年来通州区发生的8起非法行医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案件中,有四分之三的受害人都是婴幼儿。

近年来非法行医问题在本市各个地区异常猖獗,久治不愈。2009年底,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发布的《北京市综合治理“黑诊所”情况

的调研报告》显示,全市的黑诊所主要分布在7个区县的26个重点

街道和乡镇,共计1200多家。

今年,非法行医也是政府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的重点工作。

我们期盼,星星的悲剧不会重演。

医院关于如何留住人才的调研报告

医院关于如何留住人才的调研报告 【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医院关于如何留住人才的调研报告 医院的发展,关键在“人”,人才是医院发展的根本,人才流 失目前已成为我院发展路上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医疗市场竞 争的加剧,许多医院已清醒认识到人才在这场竞争中的决定性作用,由此开始竞相求贤招才,人才“转院”的现象越来越多。现代医疗 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一个初出茅庐的医务人员,不经过传、帮、带, 不经过医院这个造就人才的大平台精心培养、造就,单靠个人单枪 匹马的奋斗是很难成为一个优秀的现代医务人才的,可是当医院精 心培养造就的人才,正待他可以大显身手,为医院做一番贡献之时,突有一朝另攀高枝,这或多或少都会给医院带来一些冲击,而当这 种现象频频出现的时候,我们医院应该做一番沉思,应该如何留住 人才? 一、人才流失的原因 (一)政策原因使人才向大中城市集聚。

在大中、沿海城市规模较大的医疗单位,无论从工作环境还是员工福利待遇,都占很大的优势,基层医院骨干医生易被吸引。在计划经济年代,人才流动不具备自主性,由国家统一分配。在人才分配上,既保证了大中城市发展的需要,又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单位人才配备。保证了基层医疗单位构建“老、中、青”人才梯队的基础,而且这种计划分配具有强制和约束力,不会因个人的主观愿望而随意变更。进入市场经济年代,学生毕业不包分配,国家不再具有强制性分配计划,对人才流动不能再用行政手段控制,只能依靠市场进行调控。相比之下,大中城市医疗机构较基层多,工资福利较基层好,业余文化生活城市比农村丰富,因此大城市就业成了大学毕业生的首选,尤其是较高学历、较高素质的人才。 (二)大中城市大量吸纳人才,使县级医疗机构难以留住优秀人才。 据资料统计,全国80%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大中城市。除一部分素质高的人才直接在毕业后被大中城市医疗机构聘用外,还有一部分难在大中城市找到合适的医疗单位,首先考虑到县级医院一边工作,一边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拿到执业医师资格后,再次选择工作单位,原聘用单位又毫无办法制约,使县级医疗机构成了人才培养基地和人才流动的中转站。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及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就该制度如何运行暨适用何种程序、附加何种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 笔者所在的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系河南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单位。从2010年5月份开始,探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截止目前已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13件15人,对其中考察期满且表现良好的11件13人已经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案件类型涵盖盗窃、交通肇事、滥伐林木等等。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 三、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的可行性分析

不予起诉决定书

不予起诉决定书 不予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诉讼权利,不起诉决定书对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发挥不起诉权利起着重要作用。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起诉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不予起诉决定书范文一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 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 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x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xxx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床误诊漏诊原因分析

临床误诊漏诊原因分析 分析误诊漏诊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对提高临床诊断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有益,因此认真寻找其原因很有必要。这些原因常被疏忽,临床工作中,结合有关文献的学习,对其常见原因初步归纳如下。 1.不重视病史的采集 随着现代医学发展辅助检查的广泛应用,过分依赖实验室检查和器械检查资料,不重视询问病史:病史问得、写得简单、空洞。从病史中根本得不到有关起病诱因、发病形式、主要病情和病程的演变、诊断、鉴别诊断、治疗反应等情况,因而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特别是在临床实践过程中,不将询问和书写病史当做技术锻炼的好机会,而看成是负担,因而草率从事;忽视对以往和本次发病有关的病史及不典型的症状的询问;忽视对流行病学、遗传因素、营养与保健、精神情绪等方面的询问;忽视女性患者的月经及有关妇科病史的询问。对危重急诊,询问时则抓不住重点,关键问题往往被主症掩盖因而误诊。对疑难复杂病例,询问病史缺乏广度与深度。还有缺乏采问病史的知识和艺术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原始资料不全,难以作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讨论,造成误诊漏诊。在现代高科技的检查手段,如CT、核磁、彩超、电子内窥镜以及生化检验的今天。在相当时期内病史仍然是门诊、急诊与日常查房的最基本资料,可能永远也难以为其他方法所替代。任何医院都不应该忽视。病史材料是医疗质量内的指标,是临床科研的依据,是医生业务水平的反映,对其采集与书写更是培训青年医生的主要项目,是青年医生的基本功,是中年医生为提高诊断水平的手段,也是老年医生要充实探索的课题。有人统计,临床上约半数以上的疾病,通过详细询问病史就能初步得出正确的诊断。1958年Malney氏再次强调一句老的格言:“诊断70%依靠病史,20%依靠物理检查,仅10%依靠特殊检查。”某些疾病的早期,患者仅有自觉症状而缺乏客观体征,这时体检、实验室检查,甚至器械检查都可能一无所获,而询问病史常可提供诊断线索。故制止草率应付而内容空洞徒有形式的病历,对防止误诊至关重要。 2.不重视按正规要求操作进行体格检查 常常遗漏重要体征,造成误诊漏诊。有的医生道理上懂得体检对诊断的重要性,但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却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如体检不认真,只满足于1~2个阳性体征发现,就草率地停止对其他部位进行检查;临床上对腹痛的检查,腹股沟区及阴囊部位的检查常易疏忽和遗漏;不坚持望、触、叩、听的的检查程序;不按正规的要求操作,即没有按体检的规程顺序,没有变换体位等进行体检,致使检查混乱,遗漏阳性体征。一些必须做的检查没有做,致使漏诊。如有一例女性患者,20岁,粘液性大便,按痢疾治疗8个月之久,医生忽视了肛门检查,终因确诊为直肠癌晚期,失去了手术治疗机会。由此可见,由于体检的失误会耽误患者的治疗或危及患者的生命,必须引起重视。另外1例男性56岁,因车祸肇事伤及胸部,当时检查只注意了局部检查,而忽视了腹部检查。后因发现失血性休克血性腹膜炎,而行急诊手术,挽救了患者的生命。体检是诊断疾病不可缺少的步骤,是病史的验证与补充,这项基本功的掌握对提高医疗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要从头到足系统地检查,更要围绕病史与体检所见进行重点与追踪检查。为使检查准确、细致与全面,为防止失误,可以系统地反复地检查,以排除因体位、空腹、饱餐、排便、排尿前后等因素的影响,也可以参照器械或辅助检查的结果,再行检查,还可以在别人检查所见后自己再去检查以比较结果,更需要在病情变化时反复系统检查,这样,不仅可以大大减少误诊的可能,这也是锻炼和提高体检基本功的一个很好的方法。

医院如何留住人才的可行性报告

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如何留住人才的可行性报告 人才是医院发展的根本,人才流失是医院不可忽视的问题,医院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想方设法留住人才。随着医疗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医院已清醒认识到人才在这场竞争中的决定性作用,由此开始竞相求贤招才,人才“转院”的现象越来越多,当前已掀起了一场人才流动高潮。对职工医院来说,这种“转院”现象已发展成为严重的人才流失问题。现代医疗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一个初出茅庐的医务人员,不经过老同事的传、帮、带,不经过医院这个造就人才的大平台的精心培养、造就,单靠个人单枪匹马的奋斗是很难成为一个优秀的现代医务人才的。可是当医院精心培养造就的人才,正待他可以大显身手,为医院做一番贡献之时,突有一朝另攀高枝,这或多或少都会给医院带来一些冲击,而当这种现象频频出现的时候,我们医院在尴尬、震动的同时,应该做一番沉思,人才为什么会竞相跳槽? 一、基层医疗单位人才外流的原因 (一)政策原因使人才向大中城市集聚。 在大中、沿海城市规模较大的医疗单位,无论从工作环境还是员工福利待遇,都占很大的优势。基层医院骨干医生易被吸引。在计划经济年代,人才流动不具备自主性,由国家统一分配。在人才分配上,既保证了大中城市发展的需要,又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单位人才配备。保证了基层医疗单位构建“老、中、青”人才梯队的基础,而且这种计划分配具有强制和约束力,不会因个人的主观愿望而随意变更。进入市场经济年代,学生毕业不包分配,国家不再具有强制性分配计划。对人才流动不能再用行政手段控制。只能依靠市场进行调控。相比之下,大中城市医疗机构较基层多,工资福利较基层好。业余文化生活城市比农村丰富。因些,城市就业成了大学毕业生的首选。尤其是较高学历、较高素质的人才。 (二)基层医院受条件限制,很难招聘到人才。 目前大多地方县、乡、镇卫生院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部分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比较稳定,人员结构比较合理;一部分乡镇卫生院能保持正常运转;还有一部分卫生院较差,医疗设备、诊疗手段、服务水平难以跟上时代发展条件,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受这些条件限制,大中专毕业生不愿意下乡服务。 (三)大中城市大量吸纳人才,使乡镇医疗机构难以留住优秀人才。 据资料统计,全国80%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大中城市。除一部分素质高的人才直接在毕业后被大中城市医疗机构聘用外,还有一部分难在大中城市找到合适的医疗单位。首先考虑到县级医院或者诸如长广医院这类徘徊在乡镇医院和县级人民医院之间的专科医院一边工作,一边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拿到执业医师资格后,再次选择工作单位,原聘用单位又毫无办法制约,使县级医疗机构成了人才培养基地和人才流动的中转站。 (四)薪酬制度僵化,人才的生活待遇低。 目前绝大多数医院特别是国有医院在薪酬管理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较低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使薪酬缺乏市场竞争力,无法吸引到优秀的人才;二是使优秀的人才流到医疗行业外,或者由低薪酬医院流向高薪酬医院,造成了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重置成本的增加;三是薪酬分配的不合理导致了人才心理上的不平衡,使医院的技术发展、工作氛围、工作效率乃至职业道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基层医疗单位没有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氛围,年轻人自我实现的目的难以达到。 在医疗单位论资排辈的现象严重。年轻医生心理压力大,往往想通过改变工作环境而改变现状。 二、留住人才的对策 留住人才的三要素主要是“待遇留人、事业留人和感情留人。”而待遇留人显得尤为重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超声误诊漏诊分析

转]超声诊断中的漏误诊问题浅析 作者:梁萍董宝玮 单位:100853北京,解放军总医院超声科 现代临床医学诊断中,超声影像检查因其对软组织分辨力高并且无损、实用、经济,已成为影像检查中首选的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超声诊断水平,无疑对临床实践产生重要影响[1]。由于现代超声诊断技术是近20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新技术,并且我国的超声专业人员的个人素质水平参差不齐,超声检查中的漏诊、误诊现象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本文仅从超声医师的角度,对超声检查中的漏诊、误诊因素作一初步探讨,旨在进一步提高临床超声诊断水平。 一个正确的诊断往往是医学理论、临床经验和科学的思维方法三者综合运用的结果[2]。反之,导致漏诊、误诊的原因或是由于医学理论不足,或是由于临床经验的欠缺,或是由于思维方法的不正确,总之是不能把三者有机结合所导致的[3]。下面就超声检查中的漏诊、误诊问题从上述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理论因素 从理论的高度认识思维活动中“诊断”的程序和本质是超声医师减少漏诊、误诊的首要因素。诊断是医师从搜集患者的有关资料(病史和症状体征)开始,经过思维中的分析和判断,提出诊断的假说,然后采用各种医技检查,其中包括影像检查以求验证或修正假说;在临床实践中,包括应用其他方法确诊后反馈的信息,来不断推进认识的过程。也就是医师的主观认识接近患者疾病本质的过程。显然,超声检查只是其中的一个小环节或一小部分。超声医师因为患者多、工作忙,常常在不了解病史病情,没有分析判断的情况下就拿起探头检查。这种既缺乏明确的目的,又缺乏对必要征象的警觉,漏诊、误诊就在所难免。曾有1例车祸患者,超声检查后只报告了胆囊结石,对显示模糊的双肾未能重视,未报异常。第2 d患者因肾衰死亡,尸检证实为双肾严重碎裂伤所致。该例的教训是,虽然对胆囊结石的诊断正确,但是在医生的头脑中,未重视病史,对病情复杂的重症患者没有把握住主要矛盾,终致严重漏诊。 多数超声医师以为检查完患者,发出诊断报告单就是完成了任务。其实,这仅仅是提出了某种“诊断假设”,对患者的诊断认识并未完成,尚需在临床实践中用更深层次的检查方法直至活检或手术病理等去修正、排除或证实,需在随诊的实践过程中使诊断认识去接近患者疾病的本质,亦即不能简单地用超声检查的片断去代替临床诊断的系列思维,不应使超声检查只停留在“诊断假设”的阶段。 临床诊断的金标准是组织病理学检查。它依赖于光镜、电镜等对组织、细胞结构以及细胞器等微米级水平的细微结构的观察,同时可应用免疫组化等技术获得分子生物学信息而做出组织病理诊断。而一般超声显像的空间分辨力在毫米级水平,不可能分辨人体细胞及其结构,并且超声只能反映质点的密度梯度而不能显示出脂肪蛋白、胶原及肌肉等组织的特性。可见,构成声像图的信息源完全不同于镜下所见。也就是说超声检查不具有组织病理诊断的等价信息。在超声界往往习惯于把超声检查的结论直接提升到病理诊断的高度。这是导致误诊的又一因素。比如在肝脏发现一高回声结节,有些超声医师习惯诊断为肝血管瘤,确实肝血管瘤约90%是高回声表现,但这不是肝血管瘤中血管丛、血窦和内皮细胞的特征性表现,并且肝脏的脂肪瘤、坏死不均质的肝癌等都可以表现为高回声团,因此有可能会发生误诊。除非有较可靠的与组织病理相关的特征,超声检查后提示病理性诊断要特别慎重。良恶性肿瘤的鉴别诊断是超声检查中临床迫切要求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恶性肿瘤的本质是“生长失控,速度快,并发生浸润和转移”,对此,作为影像方法之一的超声检查所显示的肿瘤断面图像的结构特征,具有重要的鉴别价值。如肿瘤呈球形的膨胀性生长,对周边的挤压破坏征象以及丰富的异常高速的血流信号等,均标志着生长速度快的恶性特点。但是肿瘤这种动态的发展过程,只有病变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有可能从其断面图像结构上显示识别出来,因而其灵敏性和特异性并不高,尤其在小肿瘤中。以小肝癌为例(直径≤5 cm),其灵敏性为65.6%, 特异性为48.5%,准确性为59.6%[4]。该组患者中具有肝癌声像图特征表现的肿瘤多在3 cm以上,也就是说肿瘤越小,特征越不明显,鉴别诊断就越困难。实际上,恶性肿瘤中有分化较好生长缓慢的,而良性肿瘤中有不典型增生、长大明显的,在病理学上还有更复杂的情况。总之,超声检查对肿瘤的良恶性鉴别诊断应根据不同病例具体分析。在声像图上出现恶性特征的病例,若缺乏敏锐的观察和科学的分析判断,不能提示正确的诊断,固然是水平不高的表现;相反,在声像图上无特征性表现,想当然地作出良恶性诊断,也是导致误诊的主要因素之一。 二、经验因素

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

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 内容提要:目前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极不充分。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严密的监控体系的情况下,应当确立“充分合理适用不起诉裁量权”的指导思想。 酌定不起诉即不起诉裁量是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酌定不起诉权的充分合理行使,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保障人权、控制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出于对司法擅断的高度警惕和戒备,酌定不起诉权的行使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监控严密、运用不充分等现象,既不利于现时的司法,也不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更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在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与制约这一对矛盾中,裁量权的制约固然重要,但在我国已经建立起严密的监控体系的情况下,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充分合理行使应当予以重视和强调。 一、不起诉裁量权就是酌定不起诉权 19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即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只有在酌定不起诉中,检察机关才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刑诉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42条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结合以上两条内容,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轻微,已经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两种选择,或是认为其应受到刑罚处罚而将其提起公诉,或是认为其不应受刑罚处罚(而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做出不起诉处理。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犯罪嫌疑人应不应受到刑罚处罚这一总标准,而需要选择做出一种决定,就是典型的自由裁量。 对于刑诉法第142条一款规定的绝对不起诉来讲,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能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一种法定的不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裁量的余地。 对于存疑不起诉来讲,其属不属于自由裁量权?有人认为,根据刑诉法第140条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立法表述中使用的是“可以”(如同酌定不起诉中的表述),而非“应当”,那么在“可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有两种选择,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所以存疑不起诉属于自

不起诉决定书模板范文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说明:这是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使用的格式。 1.称谓的变化 旧格式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被告人”,在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被不起诉人”,在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则称“犯罪嫌疑人”。新不起诉决定书格式一律称为“被不起诉人”,且增加了对“被不起诉单位”的规定。如果是单位,即以“被不起诉单位”取代“被不起诉人”,写明名称和住所地。 2. 告知事项完备 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要忘记申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如果还需要告知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及起诉权,则应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 3. 署名和日期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存在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相对不起诉具有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分子的现实意义。由于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起诉与否。因此在有些地方相对不起诉有被滥用的现象,相对不起诉逐年增加,居高不下。数量过多从某个侧面反映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此,个别地方检察院采取比例控制的办法,硬性控制不诉率。笔者认为这样作是不妥的,一方面忽视客观实际,容易使罪行、情节相当的犯罪分子因不起诉数量的限制,而遭受不同待遇;另一方面容易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过分珍惜有限比例,对哪些该诉哪些不该诉,举棋不定,执法界限模糊。因此,笔者认为如何把握好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效控制相对不起诉数量的前提。《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三个条件,即1、犯罪情节轻微;2、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3、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必须依照刑法规定。理解这三个条件,就能比较准确地把握相对不起诉,把相对不起诉数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罪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是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轻微。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这里的有罪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审查后依其检察权做出的有罪判断,而不同于法院依其审判权做出的终局有罪认定。第二层意思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它能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情况。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前者指直接说明犯罪构成事实的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定罪的各种事实情况。后者指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它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但笔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情节指检察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定较为妥当。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二是要求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似乎以量刑情节来理解更为稳妥。不过目前理论界对这一条件看法不一。其中一种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种条件必须在具备“犯罪情节轻微”这一大前提下,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两者是并列关系。但是基于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来考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可取。因为从法条上看,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将我国的相对不起诉限定于“微罪不起诉”的范围之内,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情节轻微并未做具体规定,只能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充分把握立法精神的条件下,严格依照法条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度,对于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不能做出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三是要有“刑法规定”。刑法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定处刑法时,人民检察院才可以考虑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否则人民检察院是滥用相对不起诉权。而刑法规定主要是指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免除处罚的十五种情形。有人认为刑法第37条规定也是相对不起诉的依据之一。笔者认为,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是属于附属条件规定,即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有待刑法总则与分则涉及到量刑条文时的规定,刑法第37条对此并没有规定出来,它只是作为“刑罚的种类”一节中需要列举出来的一种特定的刑罚处罚方式而已,不具有法律适用的明确性、特定性,不是相对不起诉的直接依据。从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看,相对不起诉的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犯罪情节轻微”只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基础,仅作为不起诉的可能性,它受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限制,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又必须限定在“刑法规定”当中。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林德军

消化道出血的误诊漏诊原因分析

消化道出血的误诊漏诊原因分析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目的消化道出血大多数来源于上消化道及下消化道的结肠部分,且大部分患者可通过内镜检查来确定诊断,只有少数患者的诊断相当困难造成误诊及漏诊,我们通过对10年来在我院住院的52例消化道出血患者误诊及漏诊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其发生的原因以提高对该病诊断的进一步避免误诊和漏诊。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1999年1月-2009年1月在院内或院外发生过误诊漏诊的52例,男性31例,女性21例,年龄在17-76岁,平均47岁,占同期因消化道出血而住院患者的3.8%,有黑便者14例,占27%,有粘液血便、滴血便者27例,占51.9%,以贫血为主者11例,占21.1%。 1.2方法回顾性分析误诊漏诊的原因,以寻找避免误诊及漏诊的方法。 2结果 14例表现为黑便的消化道出血者,其中13例在后来住院时,经

证实还存在右侧结肠癌,其黑便主要来源于右侧结肠癌的慢性贫血,这些患者在胃镜检查时发现胃部有不同程度的病变,其中活动性消化性溃疡8例,胃粘膜糜烂4例,另1例漏诊了十二指肠降段下部以下的小肠出血为十二指肠升段憩室并感染出血。 表现粘液血便,滴血性血便者27例,8例误诊为痔疮出血,7例以滴血性血便为表现的直肠癌被误诊为内痔,12例乙状结肠癌误诊为细菌性痢疾。 以贫血为主诉的11例右侧结肠癌患者,初次住院时诊断为缺铁性贫血,治疗后血红蛋白回升,出院后不久又复发,才发现是消化道慢性出血,粪便潜血阳性。 3讨论 3.1误诊漏诊的主要原因 3.1.1对黑便来源的片面认识,把黑便的原因归于上消化道出血,但事实上,部分下消化道出血慢,也可表现为黑便为主,以上误诊的病例中13例结肠癌及1例小肠病变出血就是如此被误诊。 3.1.2对同时存在多种病变的情况认识不足,消化道长达7-9米,跨肠道段存在2个以上的病变是不少见的,当发现一个病变而又未发现有活动性出血证据时,则不能武断认为该病变引起的出血,如胃镜发现十二指肠病变时又未发现出血证据,应按消化性溃疡进行系统治疗,一边复查便常规和潜血,如潜血转阴,经输血及补充铁剂血红蛋白能回升,说明还是溃疡出血,否则应进行下消化道检查。 3.1.3主观地把滴血性血便及粘液血便归就内痔的表现,此

检察院起诉与不起诉标准

高检明确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起诉和不起诉新标准五种情形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请他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符合宽严相济政策要求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 《起诉标准》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一)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四)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六)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和最高检近期下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定,文件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条款。这些条款全面地反映了对起诉案件如何把握从严、从宽的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起诉权。 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未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新增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如果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7 为了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保证不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达到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决定: 1.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2.一人犯数罪的; 3.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构成累犯的; 4.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 5.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 6.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 7.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

基层医院如何留住人才Word文档

基层医院如何留住人才 许多基层医院专科人才奇缺,吴学科带头人,严重制约基层医院的发展,也是导致群众看病难的重要原因,如何留住人才? 一、以待遇留人 要使基层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安心从事医疗工作,重点是要解决经济待遇问题,把责任和利益相结合、经济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挂钩。承担多大的责任就应该有多大的回报,彻底打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机制,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留住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学义务、学技能,使其专业结构不断优化、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如无经济待遇做基础,会导致医院大量资金培养的人才、在临床经验逐渐丰富、业务上能独当一面、在病员中有一定知名度时受经济利益驱动而跳槽。即使医院强行留住,但是一个能力再强的人如不安心工作,是发挥不了作用的,最终也是留不住的。 二、以事业留人 重学历不唯学历,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体现以绩效为主的平等竞争机制,实施优胜劣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使人才动起来、活起来,让优秀的人早重任,大显身手。注意做好设备、人员等配套工作。尽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人才提供施展其所学,发挥其所长的用武之地,把人才发

展事业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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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诊断漏诊及误诊原因分析和应对策略 随着放射诊断技术的不断发展,放射科的规模越来越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对放射科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因而,如何避免和减少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影像诊断漏诊及误诊已是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本人就影像诊断工作中的漏诊及误诊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影像诊断漏诊及误诊原因分析 1.影像资料不完整和影像诊断的局限性 如外伤,膝关节DR检查正常,MRI有可能发现骨折。不了解各种影像的局限性,如CT平扫鞍上池结节状高密度病灶可能诊断为脑膜瘤,MRA检查其实为动脉瘤。影像资料不完整,武断下肯定诊断,易于误诊。 2.资料核对不仔细 如张冠李戴。也有同名同姓造成的错误。登记、影像资料、报告基本信息与患者不符合,患者也可提出报告真实性的疑问。 3.患者检查前准备不充分 尤其是造影检查,如胃、肠道内滞留物,易遮盖病变误认为病变。 4.照片投照条件或投照位置、扫描范围不当 投照条件过高,则密度偏低的病灶显示不清或不能显示,投照条件过低,对厚实部位穿透差,易掩盖病灶。投照或扫描位置不当,病变不在投照中心线位置上甚至病变不在扫描范围内,造成漏诊。 5.工作环境差 现在许多医院放射科工作量大,工作环境差,干扰多,易于分心,而且看片分析时间短,易于漏诊和误诊。诊断报告室内亮度不合适,室内光线亮度过高,则相对降低了观片灯的亮度;光线亮度过低,则对观片者眼睛产生不良刺激,易于产生视疲劳,不利于微小病变的发现。 6.PACS、RIS模板带来的问题 左右错误、模板修改错误等。如男性患者盆腔检查正常,而未将“子宫正常”删除,胆囊已经切除,而描述为“胆囊正常”等笑话并不少见。 7.输入法引起的错误 在电脑报告中,由于汉字异词同音,拼音法输入易发生汉字输入错误。二、影像诊断漏诊及误诊应对策略

不起诉决定书 - 法律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不诉[]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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