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消费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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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2001]145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按照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的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汽车生产企业直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局。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论定,对经审核确实达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3)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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