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由政府承担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在划分事权和
财权的基础上,分别纳入省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组织
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义务,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
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交通、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根据地质环
境状况,组织开展所辖领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范围包括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区,矿山开采区,水库库区,旅游景区,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
沿线和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域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利、铁路、教育、旅游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
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
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
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划定;
(四)总体部署和防治项目;
(五)防灾预警体系建设;
(六)资金渠道;
第十三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
防治要求,落实防治措施,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分析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情况,标明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说明其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
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防灾责任人和监测
人等。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对矿山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居)民自行建房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评估对象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建设中或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做
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项目用地适宜性做出评价
结论。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技术规范开展评估业务,按规定备案,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业主单位或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防灾避险措施和建议,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有关防灾措施。
第四章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
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
群防网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建立雨情、水情、灾情会商制度和临灾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汛抗
旱指挥部的部署,落实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账,组织配备必要的监测、
报警工具。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运转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防灾的各
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组织群测群防
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开展排查、监测和巡查。发现灾情、险情,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
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适时组织应急
演练。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区域地质灾害分布及特点;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三)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四)监测、预防与预警;
(五)应急响应及处置;
(六)信息管理;
(七)应急保障;
(八)善后恢复等。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编制隐患点和易发区所在地的村(居)汛期地质灾害群众
转移预案(简称群众转移预案),并纳入当地村(居)防汛抢险救灾应
急预案,群众转移预案应在相关村(居)公布。
群众转移预案应当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群众转移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