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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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
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建立轻资产债权融资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现状,按照《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建设方案》(渝科委发〔2018〕108号)精神,市财政与沙坪坝区共同设立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

为规范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基金为政策性、公益性、非盈利性基金(即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对合作银行发放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产生的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对加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企业,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额度以内,以基准利率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对象为沙坪坝区内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条件,且加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基金重大事项提请市风险补偿基金联席会决定。

第二章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评价体系
第五条采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区内入库企业由系统自动生成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等级和授信额度。

第六条授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对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委审核备案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适当提高授信等级和额度。

第三章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及管理
第七条沙坪坝区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和沙坪坝区财政共同设立。

市财政出资40%,沙坪坝区财政出资60%。

第八条出资各方应确保出资及时到位,并根据财力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建立财政资金补充机制。

第九条基金补偿根据贷款损失,核算对银行的补偿额度。

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80%,银行承担20%的风险敞口。

第十条授权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担保公司”)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基金设立、补充及清算等方案;
(二)制订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拟定初选合作银行报审方案,共同拟订综合授信标准;
(四)负责基金项目审核,出具相关担保手续;
(五)定期向出资各方提交基金运行报告;
(六)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融资大数据库;
(七)对合作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
(八)企业贷款逾期后对合作银行进行代偿;
(九)代偿后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
(十)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按当年贷款额的2%向企业收取服务费。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费用在资金利息收入中合理安排,当年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500万元,结余自动滚存到基金。

第十三条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自动滚存进入基金。

第十四条基金与市内银行合作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

合作银行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
(二)对科技型企业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三)有专门的团队或人员开展本办法涉及的业务,并有相应的内部激励措施,按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尽职免责;
第十五条基金各参与方、合作银行应按照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职责权利。

第十六条基金本金支出达到总规模的70%或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的,应启动基金清算程序,由科技担保公司拟订清算方案,经出资各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沙坪坝区登记注册,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条件,且加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

第十八条企业自主填报数据,沙坪坝区科委复核,由评估软件自动给出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等级和知识价值信用额度。

第十九条企业根据需求自主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完成内部审批报科技担保公司进行审核后放款。

合作银行在放款后及时向科技担保公司进行贷款备案。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贷后管理,发现企业异常应高度重视并向科技担保公司通报。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应及时催收,并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科技担保公司。

贷款逾期满2个月,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银行向科技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

在代偿申请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科技担保公司形成代偿方案报出资方审批,出资方同意后,科技担保公司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及代偿。

代偿后,科技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共同追偿。

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所承担风险比例分配。

第五章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风险补偿基金单独设置账册,按专项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科技担保公司应建立科学决策、风险控制、操作流程等规范基金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由合作银行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单家银行累计代偿率达到3%时,科技担保公司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

第二十六条单家银行累计代偿率达到5%时,基金应暂停受理新增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受理。

对于已经受理的业务,基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贷款前,贷款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对企业及个人信用作出承诺,无违背商业道德等情形。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科技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合作银行及科技担保公司人员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其
职责,尽职免责。

第三十一条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恶意逃避债务、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对其进行金融信用和科技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企业在五年内不得享受各类财政项目补贴、税收优惠、资金支持。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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