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和消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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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 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
大气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 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 产、进口配额。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 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生产设施的通知主要条款(1)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 建为下列生产装置(线):
➢ CFC-11及哈龙化学品生产装置; ➢ 以CFC-11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
➢ 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团, 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 定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禁止新建ODS生产线政策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 通知(1997)
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 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99)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 (2003)
➢ 各地经贸委应会同环保局和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加 强对限期淘汰工作的领导,建立层层目标责任制,责 任落实到人。
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主要条款(3)
➢ 本着“谁污染,谁负担”原则组织有关企业积极筹措 资金,实施转产改造工作,有关部门在政策、技术和 资金上应给予必要支持。
➢ 各地要制定年度淘汰计划,并将淘汰计划完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生产配额许可证制度 驻厂督察员制度
生产配额许可证政策
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 知(环发[1997]764号)1997.12.3
关于实施全氟氯烃产品(CFCs)生产配额许可 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128号)1999.5.31
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1)
所有生产CFCs的企业必须持有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无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组织CFCs的生产。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生产设施的通知主要条款(2)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此类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
各级政府计划、经贸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此类生 产装置(线)建设或投产使用;
各级财政、金融部门不得在资金和政策上支持上述生 产装置(线)建设。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生产设施的通知主要条款(3)
违反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 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 门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或法律处罚,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 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 定办理。
ODS生产管理政策
➢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一律不得选用该 淘汰工艺。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中 仍采用淘汰工艺的,项目审批单位不予立项,设计审 查单位不予批准设计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对采用淘汰工艺的新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通知印发前已批准的在建项目中使用淘汰工艺的,应 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修改建设方案。
实施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CFC种类:CFC-11、 CFC-12、 CFC-13、 CFC-113、 CFC-114、 CFC-115
SEPA和国家石化工业局负责确定国家年度CFCs生产配 额总量和各CFCs生产企业生产配额。
申请企业资格:必须是经国际审计的且在1997年有 CFCs实际生产量
中国臭氧层保护政策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外经办 熊康 2003年9月
国务院对加入公约的批复
1989.7.14 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文件:(国函[1989]49号) 1991.5.1 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文件:(国函[1991]123号) 2003.4 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主要条款(2)
➢ 对在规定淘汰期限之后仍继续采用淘汰工艺的单位和 个人,各地经贸委会同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 令其停止采用淘汰工艺;银行停发其贷款,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 予以罚款;对企事业负责人和直接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屡令不止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政策框架
➢ 生产管理政策 ➢ 进出口管理政策 ➢ 消费管理政策 ➢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 产品质量管理政策 ➢ 环境标志制度 ➢ 税/费政策 ➢ 教育、培训和交流
经国务院批准
ODS相关生产线建设控制政策
大气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 备名录
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 产设施
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2)
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 艺与设备名录
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 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 号) 1997.6.5
➢ 使用CFCs生产气溶胶产品工艺被列入第一批淘 汰工艺与设备名录
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主要条款(1)
➢ 该淘汰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易地建设或转让给他 人使用该淘汰工艺。
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冷冻设备生产线; ➢ 以CFC-11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
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线; ➢ 使用哈龙作灭火剂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生产装置; ➢ 使用CFC-11或TCA或CTC作为清洗剂D的生产装置; ➢ 使用CFC-11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制品生产线; ➢ 以CFC-11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制造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