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发展目标,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的通知》(环发[1999]26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决定在制冷行业加快对全氯氟烃(CFCs,俗称氟里昂)制冷剂的淘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制冷行业应当全面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名录中推荐的制冷剂。
自2005年9月16日起,除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外,本市不得生产、储存、销售CFCs类制冷剂以及含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工商制冷机组等产品。
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二、自2005年9月16日起,本市将开展对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工商制冷机组、中央空调等设备CFCs制冷系统的替代和改造工作。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制冷系统的使用状况在2007年7月1日前将其置换或改造为CFCs替代制冷剂系统。
三、上述制冷系统因技术和经济方面原因不具备替换和改造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措施,防止CFCs类制冷剂泄漏。
维修时如需补充CFCs类制冷剂,应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各单位在维修或报废使用CFCs的制冷设备时,应当按维修操作指南对制冷剂进行回收。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配备CFCs回收设备并在维修时对CFCs进行回收,在维修活动中不得将CFCs 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
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五、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淘汰CFCs类制冷剂工作的监管,积极倡导群众监督,建立举报热线。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三章进出口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我国政策法规体系.
淘汰时间表
全氯氟烃(CFC): 2010年100%淘汰 哈龙(Halon1211和1301):2010年100%淘汰 四氯化碳(CTC): 2010年100%淘汰 甲基氯仿(TCA ) : 2005年削减30%,2010年削减 70%,2015年100%淘汰(2010年已提前淘汰) 溴甲烷(MBr):2002年冻结,2005年削减20%, 2015 年100%淘汰 含氢氯氟烃( HCFCs ): 2013年冻结,2015年削减 10%,2020年削减35%,2025年削减67.5%, 2030年削减97.5%,2040年100%淘汰
12
(一)新改扩建项目管理政策(2)
发文名称 发布时间 主要要求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新改扩建1,1, 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 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各级环保部门 2003.7.10 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 不得批准涉及这两种物质的生产(线)建设项 [2003]60号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 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 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 2004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 各地不得批准新改扩建以ODS控制物质作加 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生产线
3
《蒙特利尔议定书》
1、规定受控物质种类: —CFC,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HCFC 2、规定受控物质生产和消费的基准数量 3、规定受控物质的淘汰时间表 4、要求建立进出口许可证系统 5、要求各缔约方报告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数据 6、建立公约运行机制和资金支持机制 7、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家用电器
粮食仓储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用于原料用 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采购 途或特殊用途外,禁止任何单位使 四氯化碳使用 和使用的公告 用四氯化碳
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及清洗行业ODS整体淘汰计划
1、公约、议定书与中国
1)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1985年 <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1987年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主要内容:缔约方按照按照既定时间表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1、公约、议定书与中国
2)中国加入公约和议定书的时间
1989年9月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91年6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 敦修正案; 2003年4月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 本哈根修正案
4、国内履约管理机构
中国国家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1991年成立) 由十八个部委组成,国家环保总局为组长单位
多边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PMO,1992年成立) 由SEPA和有关部委联合成立了行业工作组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成立
5、政策法规体系
6、履约进展
中国自加入议定书以来,履约活动得到了国际社会大力 支持,取得了重大进展。
1)从1992年开始,截至2007年6月,共有381个单个项目、16个行业整体 淘汰计划获得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累计曾款金额约8亿美元。
2)到2006年底,与基线水平相比,中国ODS生产和消费总体水平下降了 85%,其中,CFC生产和消费下降了72%和78%,TCA下降了31%和 72%。
在《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的指导下,中 国逐步形成了对ODS生产、消费、进出口等环节的一系列管 理政策,制定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法规:《国家消耗臭氧层管理条例》(正在报批中) 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 生产管理:生产配额许可证制度、生产禁令 消费管理:使用配额管理、消费禁令 销售管理:销售登记管理 进出口管理: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禁令 技术标准:各类相关产品标准 替代品管理:《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目录》 回收管理:对含ODS产品报废、维修的规定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导言1国家方案编制目的1.1.中国政府已在1989年9月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在1991年6月加入1990年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成为按《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国。
为使中国能全面而有效地遵循《议定书》控制措施,及时获得《议定书》过渡多边基金应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根据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报告附件4附录第10段的要求,制定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
1.2.国家方案是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是实施《议定书》的决心和信心的体现,同时是中国履行《议定书》所面临的经济、技术等方面困难而复杂的现实的反映。
1.3.国家方案详细地统计分析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的生产、消费现状,科学评估了其发展趋势及代用品、代用技术在中国的发展情况,优化制定了中国削减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效的行动计划。
1.4.国家方案将行动计划分解为可执行的项目。
谨慎评估了每一项目可向基金申请援助的增加费用,确认了基金应向中国提供援助的基本框架,按优先顺序分批提出了申请基金援助的具体项目。
1.5.国家方案提出了一整套中国的保护臭氧层政策及配套的机构框架,以支持、领导、监督和保证行动计划及相应项目的如期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
2国家方案编制状况2.1.国家方案根据过渡多边基金执委会制定的国家方案的格式和内容及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工作大纲要求,由中国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委托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编制。
编制工作是在国家环保局组织协调下完成的,并得到了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务院经贸办、财政部、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机电部、航空航天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以及《议定书》基金执委会及联合国开发署、世界银行的支持。
国家方案是在1992年5月至7月由30名中国专家组成的包括化学品生产、泡沫材料、工业商业制冷、家用冰箱、哈龙、气溶胶、溶剂、循环回收等8个专家工作组的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2.03•【文号】环法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通知环法规〔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对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以高水平履约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新《条例》在全面总结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十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聚焦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构建完善全链条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一是落实《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履约新要求。
2021年9月15日正式对我国生效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将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的强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纳入管控范围,并设定逐步削减的履约目标。
为适应这一变化,新《条例》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并将履约国家方案名称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
二是完善创新管理制度体系。
新《条例》在现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进一步完善配额许可和备案管理制度。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1999年修订稿)
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1999年修订稿)一.导言中国政府1993年1月批准实施《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同年3月得到多边基金第九次执委会认可。
通过实施《国家方案》,有效地控制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生产和消费的增长势头,建立了实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多边基金项目管理体制,并实现了在气雾剂行业(尚无替代技术的产品除外)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亦称全氯氟烃类物质,以下简称CFCs),为中国进一步的履约工作奠定了基础。
《国家方案》的修订基于原《国家方案》的总体框架及多边基金执委会对于《国家方案》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考虑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增加费用计算的最新指南、关于行业整体淘汰机制的运行、替代技术路线选择及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重新调查、核实了ODS 的生产、使用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淘汰战略和行业淘汰计划,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方案》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完成。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由30多位行业专家组成的,包括化工生产、泡沫、哈龙、工商制冷、家用冰箱、汽车空调、气雾剂、烟草、清洗及回收利用等专家工作组提交了研究报告(包括《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中国化工行业CFCs生产整体淘汰计划》、《中国汽车空调行业CFCs整体淘汰计划》)。
修订工作同时得到了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外交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国家机械局、信息产业部、国家石油和化工局、国家内贸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环境署为国家方案修订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得到多边基金的经费支持以及其它国际组织的支持。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使用第三章进出口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家逐步淘汰ODS计划》简介.doc
《国家逐步淘汰ODS方案》简介-中国政府于1991年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后,于1992年编《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的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1993年初得到国务院与多边基金执委会的批准。
《国家方案》统计分析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现状,科学评估了其发展趋势,评估了中国和国际上ODS 替以及替代技术的发展情况,及其在ODS淘汰行动中的作用和地位,制定了中国逐步淘汰ODS的行动计划,提出了一套中国的保护臭氧层政策及其配套的机构框架。
《国家方案》提出了多边基金应向中国提供援助的基本框架,按优先顺序分批列出了申请多边基金援助的具体项目,并初步评估了每一个项目可向多边基金申请援助的增加费用。
中国在《国家方案》的指导下,保护臭氧层工作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随着国际ODS淘汰形势、国内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及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和国内0DS淘汰行动的实践经验和教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会同中国政府于1996年5月向多边基金执委会提出了修订国家方案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家方案》修订工作将着重在淘汰ODS阶段控制目标和相应的淘汰步骤、行业的替代技术、淘汰战略、核算中国今后ODS生产和消费淘汰费用、确保ODS淘汰实现的政策法规体系、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
《国家方案》及其修订是中国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决心和信心的体现。
《海底世界》网络教学设计方案-教学内容材简析:人教版小学语文第六册教科书第9课《海底世界》是一篇常识性的文章。
它以生动有趣的笔法,从光和声两方面描述海底的景象,从动物、植物、矿物等三方面介绍海底的物产,从而让人们认识到海底真是个景色奇异、物产丰富的世界,进一步激发广大学生热爱自然、探索自然的兴趣。
教学对象简析:三年级的学生对海底世界的有关知识知道得不是很多,但求知欲强的学生对这课《海底世界》却是充满了浓厚的兴趣。
为了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利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创设情景,把认知活动和情感活动结合起来,激发他们的感情;与此同时,通过国际互联网让学生扩展延伸到课本外的一些海底生物知识并让他们自己交流、表演,并下载资料制作电子作品,扩展、丰富了学生们的课外知识。
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政策法规体系
产业链调整压力大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将导 致产业链发生重大调整, 企业面临较大的经济压力。
国际合作需求迫切
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 应对经济挑战,分享技术 和市场资源。
政策法规完善建议
强化政策引导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采用替代技 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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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推动ODS淘汰,保护人类健康和生 态环境。
目的和意义
减少ODS的使用和排放,保护 臭氧层,降低对人类健康和生态
环境的危害。
促进全球环境治理,推动各国共 同应对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
展。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促进社会各 界积极参与环保事业。
02
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政策法规的发展
历程
初始阶段
01
1985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通过
02
1987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生效
03
04
1990年
中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2年
中国发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 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发展阶段
1995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 通过,将氢氟碳化物纳
入管制范围
2000年
中国发布《中国逐步淘 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动
05
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建议
技术挑战
替代技术研发滞后
当前替代技术研发进程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快速淘汰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需求。
设备更新改造难度大
由于现有设备多采用已被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更新改造难度较 大,成本较高。
技术标准不统一
保护臭氧层采取的措施
保护臭氧层采取的措施面对臭氧层被破坏的严峻形势,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环境署的组织协调下,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中国政府也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签署这两个公约,成为缔约国。
此外,国务院在1993年批准出台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各签约国需分阶段停止生产和使用CFCs制冷剂。
发达国家应在1996年1月1日前停止生产和使用CFCs制冷剂,其他所有国家则需在2010年1月1日前完成这项任务。
同时,现有设备和新设备都需改用无CFC制冷剂。
在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已从1999年7月1日起冻结了CFCs制冷剂的生产和消费。
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步消减CFCs制冷剂的生产和消费,并在2010年1月1日前完全淘汰CFCs制冷剂。
这一举措为中国进一步履行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为了确保淘汰CFCs制冷剂的顺利进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对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其次,推广无CFC制冷剂的技术和产品,加大对替代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替代技术的竞争力。
此外,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保护臭氧层重要性的认识,引导人们养成环保消费习惯。
在国际合作方面,我国积极参与全球保护臭氧层的相关活动,与世界各国分享经验,共同应对臭氧层破坏问题。
通过南南合作和双边合作等途径,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提高环保能力。
总之,通过国内外共同努力,我国在保护臭氧层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臭氧层恢复需要长时间的努力,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需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为保护臭氧层作出更大贡献。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构建美丽家园、保护地球大气层贡献一份力量。
(完整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73号【发布日期】2010-04-08【生效日期】2010-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四月八日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
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
最新 完善综治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办法-精品
完善综治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办法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印发〈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的通知》(环发[]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及《保护臭氧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倡议书》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步伐。
在年月日前,实现全市无(全氯氟烃,俗称氟里昂)、以及含有和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除维修和必要用途外),并建立维修和必要使用和的监管体系。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名录及替代品名录
明确必须提前淘汰的/产品及其替代品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
此项由市环保局负责。
(二)对/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
利用月份个月时间,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对/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情况进行排查摸底,月底将调查摸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
1、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情况的调查摸底。
2、市环保局负责市区内工业企业中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情况的调查。
3、市工商局负责市区内工商制冷(冷库冷柜机组、运输制冷机组、离心式制冷机组等)、家电制冷的调查。
4、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区内汽车空调制冷的调查。
5、市建设局、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市区内建筑空调制冷的调查。
(三)生产领域的监管
1、自年月日起,不得在新建或引进生产/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类制冷(清洗、发泡)剂的建设项目。
此项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 家 环境 保 护 总局 关 才加 强 消耗 臭 氧层 物 质 淘 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环发 [0 74 2 0 )0号
各省、 自治 区 、 辖市 环境保 护 局 ( ) 直 厅 :
期抽查工作 : 生产 O S D 以及副产 O S D 的化工
二、 工作 任务 及责 任分 工
( ) 生产领 域 的监 管措施 一 对1对新 、 扩建项 目的管理措施。 、 改、 禁止 全氯氟烃 、 哈龙 、 四氯化碳 、 甲基氯仿 、 甲基 溴生产项 目; 改 、 新、 扩建 甲烷氯化物生产项 目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2 嘞隋全 氯氟烃、 哈龙、 四氯化碳、 烷氯化物( 甲 副产四氯 化碳) 、 甲基氯仿、 甲基溴、 含氢氯氟烃生产企业 申报登记和管理措施。3 对非法生产的监督 、 举报和处罚措施( 设立举报热线 ) 。
一
企业 ; 使用 O S D 作原料的企业 ; 使用四氯化碳 作化工助剂的企业 ; 使用 C C、 F s甲基氯仿和 四氯化碳作为溶剂的企业 ; 使用 C C 作为发 Fs 泡剂的泡沫生产企业 ; 使用 C C 作为制冷剂 Fs 和发泡剂的家用 电器 ( 冰箱、 冰柜、 冷热饮水 机) 生产企业。 我局已将获得履约资金支持的 企业名单 登 载在 相关 网站 _ ht'i ne — E(t J c s. p/ e O l Z e rc ) O . ̄N , No 请各级环保部门 及时反馈检查结 果 ,如发现 这些企业确有 违规行 为 ,经核实 后, 我局将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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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和使用办法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 联系人: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王锷一
电话 : 1 )6 5 2 8传 真 : 1)6 5 2 8 ( 06 5 6 7 0 ( 06 5 6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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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颁布日期:2000/01/14 实施日期:2000/01/14一、导言中国政府1993年1月批准实施《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同年3月得到多边基金第九次执委会认可。
通过实施《国家方案》,有效地控制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生产和消费的增长势头,建立了实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多边基金项目管理体制,并实现了在气雾剂行业(尚无替代技术的产品除外)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物质(亦称全氯氟烃类物质,以下简称CFCs),为中国进一步的履约工作奠定了基础。
《国家方案》的修订基于原《国家方案》的总体框架及多边基金执委会对于《国家方案》修订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考虑多边基金执委会关于增加费用计算的最新指南、关于行业整体淘汰机制的运行,替代技术路线选择及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重新调查,核实了ODS 的生产,使用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淘汰战略和行业淘汰计划,提出了可操作的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方案》的修订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完成。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由30多位行业专家组成的,包括化工,同时得到多边基金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支持。
《国家方案》修订未包括中国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的有关ODS 淘汰情况。
二、当前形势(一)受控ODS种类按《议定书》伦敦修正案的规定,中国目前主要生产和消费其中的4类10种受控ODS,他们是:11ODS名称ODP值附件A 第一组CFC-11 1.011CFC-12 1.011CFC-113 0.811CFC-114 1.011CFC-115 0.61第二组哈龙1211 3.011哈龙1301 10.0附件B 第一组CFC-13 1.01第二组四氯化碳 1.11第三组1,1,1-三氯乙烯(甲基氯仿,TCA) 0.1《国家方案》修订中所提到的ODS仅指上述附件A和B中的10种受控物质。
此外,中国也生产,消费《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附件C、E中所列的ODS:HCFC-22、HCFC-141b等HCFC类物质和CH3Br。
目前中国政府尚未签署《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故《国家方案》修订未涉及这些物质。
(二)1995-1997年受控ODS生产和消费情况1997年中国的ODS消费量约为70000吨,其中12%是进口的;ODS生产量约为65000吨,以ODP计,1997年的ODS消费总量为87600吨,生产量为95800吨。
表1汇总了1995-1997 年中国ODS的实际生产量和消费量的数据。
图1和图2反映了1997年按照物质划分的中国受控物质生产和消费情况。
表2汇总了1997年按行业划分的ODS/ODP消费情况。
表3汇总了1997 年按物质、行业和最终用途划分的ODS和ODP消费情况。
表1 1995-1997年中国ODS的生产、进口、出口和消费(单位:吨)ODS 年份生产进口出口消费ODS ODP ODS ODS ODS ODP附件A 第一组CFC-11 1995 18,232 18,232 11,714 265 29,681 29,681 1996 18,403 18,403 2,952 532 20,823 20,823 1997 23,647 23,647 1,739 488 24,898 24,898CFC-12 1995 19,518 19,518 18,318 1,306 36,530 36,530 1996 22,514 22,514 863 508 22,869 22,869 1997 22,943 22,943 548 1,253 22,238 22,238CFC-113 1995 3,532 2,826 177 46 3,663 2,930 1996 3,637 2,910 141 23 3,755 3,004 1997 4,538 3,630 167 18 4,687 3,750CFC-114,115* 1995 27 17 89 0 116 80 1996 86 52 375 36 425 280 1997 165 103 94 11 248 170小计1995 41,309 40,593 30,298 1,617 69,990 69,2211996 44,640 43,879 4,331 1,099 47,872 46,9761997 51,293 50,323 2,548 1,770 52,071 51,056 附件A 第二组H-1211** 1995 12338 37014 0 1400 10938 32814 1996 11363 34089 0 1148 10215 30645 1997 11642 34926 0 795 10847 32541H-1301** 1995 750 7500 40 600 190 1900 1996 618 6180 0 370 247 2470 1997 1027 10270 0 708 319 3190小计1995 13088 44514 40 2000 11128 34714 1996 11981 40269 0 1519 10462 33115 1997 12669 45196 0 1503 11166 35731附件B 第一组CFC-13 1995 35 35 125 24 136 136 1996 17 17 212 36 193 193 1997 27 27 37 14 50 50附件B 第二组CTC*** 1995 459 505 0 0 459 505 1996 200 220 0 0 200 220 1997 100 110 0 0 100 110附件B 第三组TCA 1995 1023 102 4078 174 4927 4931996 994 99 4718 267 5445 545 1997 1044 104 5843 170 6717 672合计1995 55914 85749 34541 3815 86640 105069 1996 57832 84484 9261 2921 64172 81049 1997 65133 95761 8428 3457 70104 87618 表3 按消费行业和最终用途分解的1997年消费量行业分类物质应用内容消费量(吨) ODP(吨)泡沫聚烯烃挤出CFC-12 PS片材、PE网管、棒等6661 6661 聚氨脂软泡和硬泡CFC-11坐垫、床垫、汽车内饰、绝缘建筑管材、板材等17192 17192 合计1123853 23853制冷空调家电CFC-11 板材发泡剂5910 5910CFC-12 制冷剂1480 1480 汽车空调CFC-12 制冷剂1797 1797工商空调CFC-11 透平式制冷机用制冷剂706 706CFC-12其它空调设备、冷冻冷藏和运输冷藏设备用制冷剂9500 9500 CFC-114CFC-115低温制冷设备食品冻结设备250 170 CFC-13 电子医疗用低温设备50 50小计CFC-11 16616 6616CFC-12 112777 12777 合计1119693 19613清洗CFC-113 清洗剂4687 3750CTC 清洗剂100 110TCA 清洗剂6717 672 合计1111504 4532消防1H-1211 灭火器生产、灭火系统生产10847 32541H-1301 灭火系统生产319 3190 合计1111166 35731烟草1CFC-11 烟丝膨胀剂1090 1090气雾剂非医用CFC-12 1800 800 医用CFC-12 12000 2000 小计CFC-12 12800 2800总计70106 87618(三)工业结构框架中国经历了近10年的ODS淘汰工作,使有关ODS生产和消费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多边基金项目的批准和实施对相关行业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原国家方案所界定行业的基础上,下面分9个部分分述。
1、ODS生产行业(不包括哈龙)1997年中国约有50家ODS生产企业,其中有37家CFCs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2.2万吨,这些厂家大多采用国内开发的液相催化氟化法生产,原料取自国内或进口。
由于大多数CFCs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的由国内自行开发制造的低压设备,所以基本不存在由CFCs生产转为HCFC-22生产的可能性。
1997年中国有CCI4生产厂约15家,年生产能力约8万吨;有1,1,1-三氯乙烷生产厂3家,年生产能力2800吨。
1997年,CFC-13,CFC-1 14和CFC-115的生产能力约为660吨。
自1991年以来,中国CFCs生产不断增长,到1997年国内生产量与消费量基本持平。
截止到1998年8月,化工生产行业有6个援助项目获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资助金额为132.99万美元。
1999年3月,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了《中国化工行业CFCs生产整体淘汰计划》,并资助1.5亿美元。
2、泡沫行业1997年,中国泡沫行业约有1400家左右泡沫生产企业。
表4反映了19 97年中国不同类别泡沫企业的数量及其ODS消费量。
在过去几年中,由于中国泡沫产品需求量不断增长,泡沫行业生产持续增长,使该行业CFCs总消费量增加。
截止到1998年8月,泡沫行业有79个项目获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资助金额为3690万美元,项目全部完成后可淘汰受控ODS消费量9100吨(以ODP 计)。
表4 1997年不同类别的泡沫行业企业数目及ODS消费量泡沫产品生产量1企业数ODS种类O DS消费量(吨)PU软泡140 100000 CFC-11 4940箱式PU软泡500 40000 CFC-11 1400PU硬泡600 70000 CFC-11 10852PS/PE挤出泡沫160 50000 CFC-12 6.661总计1400 260000 1238533、工商制冷行业1997年,中国工商制冷空调行业大约有130家生产厂家,商用制冷设备生产行业正在进行结构调整,将为以最小费用转产至非CFC产品提供契机。
截止到1998年8月,工商制冷行业有17个项目或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资助金额约为4090万美元,其中16个投资项目的累计资助金额为3970万美元,项目全部完成后可淘汰受控ODS消费量3600吨(以ODP计)。
4、家电行业1997年,中国有冰箱、冷柜生产线近100条,合计生产能力1500万台/年,电冰箱和冷柜产量约为1300万台。
该行业所消费的CFC-11主要为国产,有少量进口;而CFC-12基本以国产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