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
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8
•【字号】乌政办[2003]59号
•【施行日期】2003.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5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县级企、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为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会议精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方针。
二、工作原则
高度统一、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三、组织领导
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为组长,市委副书记何米提·司马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吕德祥,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黄公毅,副市长张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黄大江,市委副秘书长杨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迟维诚,市卫生局局长王北疆为副组长的乌鲁木齐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
小组。
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责防治工作预案的审定,对预案中重大行为的实施负责向上级请示并组织实施。
负责协调我市与自治区、兵
团、军区、武警、中央驻乌各单位的关系。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天下午18:00(北京时间)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疫情和职责履行情况。
对发生疫情不报、缓报、漏报、瞒报的,第一次批评,第二次全市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单位全年评奖资格,并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本预案实施期间,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准出国、出疆,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不准出差,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组织人员到疫区旅游、观光。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负责本部门防治措施
的实施。
四、预案处理程序
(一)无疫情状态:
疫情报告:每日一报,实行“零”报告制度
全社会动员,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做好人员、设备及物资的准备工作。
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等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食堂、饮用
水等的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发现疫情状态:
疫情报告:出现疫情迅速报告,随发随报,未发现疫情的区县,每天3次
“0”报告。
1、出现个例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实行疫点管制。
对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对疫区、疫点进行消毒,将病人送往指定的非典型肺炎专治医院即自治区传染病医院及五建医院进行救治。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及医学观察。
2、出现区域性多发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实行区域性管制。
在指定的两所医院不能承担隔离措施实施的情况下,调动市辖区医疗机构进行病人救治及密切接
触者的隔离及医学观察。
3、出现大范围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实行乌鲁木齐区域管制。
调动乌鲁木齐辖区内的自治区及兵团、军区、武警等医院全面开展救治。
并请求卫生部给予支
援。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县人民政府
负责领导辖区内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居民落实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落实辖区内重点人群的监测和入户登记;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负责可疑病人各案的处理,
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二)市委宣传部
制定宣传方案,有计划地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宣传党和政府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安定民心,消除恐慌。
教育广大市民非典型肺炎
可防、可治。
(三)市卫生局
制定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疫情监测、报告、调查及处理。
提出疫点、疫区的划定。
及时搜集全国各地的疫情和防病工作动态,为我市制定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负责病人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及医学观察。
根据疫情程度不同,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诊治。
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对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饮用水等的卫生安全。
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紧急疫情专用物资的准备。
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
组织200人专业流行病疫情调查队伍,各区县居委会抽调1 人组成非专业队伍。
在市友谊医院、儿童医院、中医院三家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烧门诊,其他医院也同时设立发烧门诊。
“120”急救中心保证2-9辆紧急运送(疑似)病人救护车。
市卫生防疫机构至少准备10吨消毒剂、1000套防护服、20套消毒器械、2万个防病口罩。
(四)市爱卫办
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提供除害防病指导,指导开展
健康教育。
(五)市市政市容局
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指导监督各区县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好垃圾运转站(房)、公共厕所的卫生整治和消毒。
发生疫情时城市生
活垃圾应封闭拉运,集中焚烧处理。
(六)市财政局
为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提供足额的财力保障。
(七)市计委
负责整顿和规范防治非典型肺炎必需品市场,严厉打击哄抬防治非典型肺炎物
资价格,扰乱药品市场的行为。
(八)市建委
制定并落实针对建筑工地民工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具体措施,同时组织各区城建局共同做好近期外来民工(一月内)登记报告工作。
(九)市经贸委
负责消毒药品的生产、储备,暂按每天使用5吨,保证10天用量50吨。
(十)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全市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消毒及教室通风,增强广大师生的防病意识;做好教职工及学生的健康教育;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
情控制措施。
(十一)市旅游局
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负责全市星级宾馆、饭店、旅游区、旅游景点住宿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并督促做好环
境卫生和消毒工作。
(十二)市城市交通局
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防治非典型肺炎措施,对发现有可疑症状的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做好旅客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宣传,做好车站及车内的消毒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救援物资。
长途汽车应做好乘客的登记,配备体温
计,做好应急情况下的车辆保证。
(十三)市民宗委
负责民族宗教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宣传,监督检查宗教场所的通风消毒工作,协助做好非典型肺炎民族语言材料的审定工作。
(十四)市科技局
支持对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负责推
广应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科技成果。
(十五)市公安局
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建立100人的应急专业队
伍。
(十六)市民政局
组织制定疫情发生时的生活救助方案,负责受理捐赠物资的管理和分配。
(十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例、医学观察者的医疗保险政策,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
对于非医疗保险患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市广电局
协助制定并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宣传计划,开展公益性防病宣传,协调卫生
部门做好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
(十九)市工商局
组织整顿规范防非典型肺炎物资及药品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违法行为。
组织查处侵犯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组织整顿规范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及药品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生产和经营销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型肺炎必需品等违法行为。
(二十一)市环保局
加强对医疗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废弃物品的监管,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环
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市药品监督局
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储备,根据需要及时调拨药品。
负责监督药品市场,杜绝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假药、劣药流入市场。
(二十三)市贸发局
建立紧急疫情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生活必需品及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口罩10万只),负责大型商场、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消毒,负责全市饭店、招待所
和其他服务行业外来人员登记工作。
(二十四)市外办
负责协调市属单位外籍人员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协助做好接待国外媒体的
工作。
(二十五)林业局:
负责城市各大公园、游园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六、预案的终止
全国疫情解除,本预案自行终止。
附件:1.乌鲁木齐市学校、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南
2.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南
3.乌鲁木齐市交通部门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南
4.乌鲁木齐市大型工地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工作指南
5.乌鲁木齐市家庭及个人非典型肺炎日常防护指南
6.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指南
7.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消毒指南
8.乌鲁木齐市非典紧急疫情处理指南
9.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学校、托幼机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指南
为防止学校、托幼机构发生非典型肺炎,保护学生、儿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
此指南。
一、加强课室、午休室和活动场所等室内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尽量不使用空调,确要使用空调设备的场所,必须要定期换气。
二、认真做好学校室内外的环境卫生。
三、建立晨检制度,每天进行晨检,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学
生、教职员工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
四、经医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非典型肺炎的学生、教职员工,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治愈出院后要留在家中休息1周,病情确无反复方可回校。
五、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要加强观察,凡有可疑病症(发热、头痛、咳嗽)者,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
有寄宿的学校,对病人的同宿舍人员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周,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隔离场所要选定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六、家庭成员中有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学生、教职员工,建议学校动员其留家
观察10天,无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后再回校上课(班)。
七、对缺勤的学生、教职员工要进行调查,实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如果医
院诊断为疑似或确诊非典型肺炎的,要及时报告当地防疫站和市教委。
八、对出现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学校,该患者所活动过的室内场所要在卫生防
疫站指导下进行终未消毒。
九、加强宣传教育。
可利用墙报、校内广播、上卫生课等多种形式进行呼吸
道传染病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让学生掌握、了解春季多发疾病的预防知识,明白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消除不必要的紧XXX恐惧心理,要注意勤洗手,搞好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营养和合理的休息,防止过度的紧XXX疲劳,并注
意防寒保暖。
十、学校、托幼机构呼吸道传染病预防消毒方法
(一)消毒范围:
乌鲁木齐市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所属教室、阅览室、活动室、宿
舍、餐厅、卫生间等处。
(二)空气消毒:
1、熏蒸消毒:使用15%过氧乙酸溶液7ml/立方米,放置或玻璃器皿中加热蒸
发,熏蒸2小时后,再开门通风。
2、气溶胶喷雾消毒:
用2%过氧乙酸溶液8ml/立方米,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30~60分钟,再开
门窗通风。
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剂,气溶胶喷雾消毒,用量30~50ml/立方米,
作用30分钟以上。
(三)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地面、墙壁、过道、厕所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剂喷洒,每日一次。
桌案、玩具、台面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剂每日擦拭一次。
餐具、茶具含有效氯200mg/L的消毒剂浸泡30分钟。
(四)个人防护
配制消毒溶液时,应戴手套、防护镜、穿工作服,配药现场要保持空气流通。
喷洒消毒药时,先清除现场无关人员,关闭门窗,防止将药品喷洒在食物、食
具、衣物上。
附件2:
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影剧院、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书店、眼镜店、录像厅、舞厅、音乐厅;商场、候诊室、候车(机)
室等公共场所。
一、自然通风
(一)首选自然通风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
(二)尽可能打开门窗,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状态。
二、机械通风
(一)所有通风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新风口设置清洁区,新风房、过滤网和送
风排风管道保持清洁;
(二)在不需要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情况下,全面使用新风输入,关闭回风
通道;
(三)在需要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情况下,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新风量;
(四)调节好各局部场所的新风分配量,保证各局部场所均有新风输送;
(五)所有排风要直接排到室外;
(六)中央空调的排风系统应使用专门的排风管道。
三、空气消毒
(一)熏蒸消毒:使用15%过氧乙酸溶液7ml/立方米,放置或玻璃器皿中加
热蒸发,熏蒸2小时后,再开门通风。
(二)气溶胶喷雾消毒:
用2%过氧乙酸溶液8ml/立方米,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30~60分钟,再开
门窗通风。
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剂,气溶胶喷雾消毒,用量30~50ml/立方米。
(三)无人条件可使用臭氧发生器、紫外线灯。
四、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地面、墙壁、过道、厕所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剂喷洒,每日一次。
桌案、玩具、台面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剂每日擦拭一次。
餐具、茶具含有效氯200mg/L的消毒剂浸泡30分钟。
五、环境卫生
(一)尽量减少客流量;
(二)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减少灰尘飞扬;
(三)公共场所使用、经常接触物品定期用消毒液洗、擦消毒;(四)垃圾要及时清运,肉菜市场、餐馆的垃圾要加盖密闭,日产日清。
(五)所有餐具、用具必须消毒。
六、从业人员卫生
(一)勤洗手,勤换衣服,保持个人卫生;
(二)尽量少去公共场所或人口密集场所;
(三)建立每日健康检查制度,一旦发现职工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及时到
医院检查治疗;
(四)凡经医院诊断为疑似非典型肺炎的,暂停上班,并隔离治疗;(五)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留家观察一周,如无发热、咳嗽等症状
的,可恢复上班;
(六)一旦发现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立即向当地防疫站报告;
(七)发生非典型肺炎的单位,请防疫站指导进行终末消毒。
(八)佩带口罩、手套、工作帽。
附件3:
乌鲁木齐市交通部门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指南
为确保乌鲁木齐市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在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对机场、火车、公共汽车等传染源易于扩散的场所制定本指南。
一、监测及消毒范围
乌鲁木齐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的候机、候车厅、售票处,飞机、列车、客车
内部。
二、监测要求及方法
(一)飞机场:
1、监控部门:乌鲁木齐市卫生防疫站、民航卫生防疫站;
2、监测要求:对从广州、北京至乌鲁木齐市的每日航班进行重点监测;对候
机室等人群聚集的场所进行常规定时(1次/日)的消毒;
3、监测方法:对重点监测航班的所有乘客进行登记、测体温,如有疑似病例
及时进行隔离留观。
(二)火车站:
1、监控部门:乌鲁木齐铁路防疫站、沿途铁路管理部门;
2、监测要求:从内地(特别是流行地区)至新疆的列车重点监测;对候车室
等人群聚集的场所进行常规定时(次/日)的消毒;
3、监测方法:密切注意旅客身体状况,发现可疑疫情(发热和干咳症状者)
及时报告和隔离,及时通知疾病控制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长途汽车站:
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区县卫生防疫机构对所辖区内的所有长途公共汽车站进行技术指导,登记工作情况。
由客运公司关注疫情情况,开展专线报告系统,及时与本辖区卫生防疫机构通报信息,掌握疫情动态。
同时客运公司要对候车室进行消毒措施(1次/日),防止疫情的发生和扩散。
三、在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间交通工具的日常消毒。
(一)注意空气流通;每天开窗通风3-5次,每次30分钟以上。
(二)熏蒸消毒:使用15%过氧乙酸溶液7ml/立方米,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
加热蒸发,熏蒸2小时后,再开门通风。
(三)气溶胶喷雾消毒:
用2%过氧乙酸溶液8ml/立方米,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30~60分钟,再开门窗通风。
或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剂,气溶胶喷雾消毒,用量30~50ml/
立方米,作用30分钟以上。
(四)地面、墙壁、过道、厕所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剂喷洒,每日
一次。
(五)桌案、台面、扶手、座椅、使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剂每日擦拭
一次。
(六)加强餐具与环境物体表面消毒:每次饮食前后,对餐桌表面进行揩擦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具每次用后进行煮沸消毒或用含有效氯200mg/L的消毒剂浸泡30分钟。
化学消毒。
对易污染、易接触或易积尘的物体表面,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揩擦或喷雾消毒。
地面经常进行湿性扫除。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与乘运人的卫生检疫,以及早发现可疑或疑似非典型肺
炎病人。
四、在发生可疑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消毒处理。
(一)严格按国务院《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与卫生部、交通部、铁道部与
民航总局《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参照甲类传染病执行。
(二)发现可疑或疑似病人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实施就地隔离(在单独房间)、留验、采样、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病人可能到达的环境(餐厅、厕所、盥洗室等)空气与物体表面、分泌物、排泄物以及其他被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实施控制和随时消
毒处理。
(四)宣传交通卫生检疫法规和疾病防治知识。
(五)到站后立即由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运至指定医院,并对病人可能到达的环境(餐厅、厕所、盥洗室等)空气与物体表面、分泌物、排泄物以及其他被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实施终末消毒。
五、在发生可疑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具体消毒技术方案
(一)加强空气消毒:保证最大新风量(30%),每天开窗通风3-5次,每次30分钟以上。
化学消毒可将过氧乙酸稀释成0.5-1%水溶液(按1g/立方米过氧乙酸用量计算)喷雾或加热蒸发,或用含有效氧1000-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按20-30ml/立方米用量计算)喷雾,密闭1-2小时后通风。
也可采用标有“卫消字”的空气消毒剂,按使用说明的方法进行消毒,密闭1-2小时后通风。
(二)分泌物、呕吐物、排泄物消毒:病人的痰液应吐在能密闭的容器内,以免扩散,丢弃前应用含有效氯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2小时以上。
其他分泌物、呕吐物、排泄物应及时用含有效氯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消毒2小时以上。
盛分泌物、呕吐物、排泄物的容器可用含有效氯1000-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全部
浸没后消毒30-60分钟。
(三)诊疗用品消毒:呼吸治疗装置应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如重复使用应先用含1000-2000mg/L有效氯的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清洗,然后进行灭菌处理。
病人使用过的体温表可有1%过氧乙酸水溶液或含1000mg/L有
效氯的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然后放入75%乙醇中保存备用。
听诊器、血压计等
每次用后立即用75%乙醇擦拭消毒。
(四)物体表面消毒:对易接触或污染的物体表面等,可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揩擦或喷雾消毒。
地面可湿性扫除,必要时用含有效氯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
病区(室、房)出入口应放置浸有2000mg/L有
效氯溶液的脚垫,并保持湿润。
(五)病人餐具消毒:每次用后煮沸消毒10-20分钟,或用含有效氯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或0.5%的过氧乙酸水溶液浸泡消毒30-60分钟。
(六)衣物、毛巾等消毒:棉布类物品可煮沸消毒10-20分钟,或用含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0.5的过氧乙酸水溶浸泡消毒30-60分钟。
(七)密切接触者的防护
1、接触病人或污染物品、实验样品时需戴口罩,穿隔离衣、帽、鞋、戴手
套。
口罩应为12-16层棉纱(或相当于12-16层棉纱的过滤性能),与面部吻合良好,尽量使孔隙减至最小。
口罩应及时更换,最长不超过4小时。
每次接触病人或污染物品、实验样品均应使用干净的口罩。
接触病人或污染物品、样品时还应穿隔离衣、帽、鞋,并戴手套,离开时应脱去。
脱下的隔离衣、帽、鞋、手套应立即放入外表无污染的密闭的包装内,送消毒
处理。
2、经常注意用肥皂流水洗手,接触病人前后或污染物后应进行手的消毒处理。
洗手是预防感染扩散的重要措施,在接触任何病人前后都应用肥皂与大量流动水洗手,戴手套并不能替代洗手与手消毒。
洗手装置应采用非接触式洗手液和水龙
头。
手一旦污染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其他污染物应立即进行手的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