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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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管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规制度,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山西省交通厅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及其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高管局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对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含跨线桥)管理负总责。下设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高管局确定的管理职责,对所管区域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省公路局是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对全省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下设的公路分局、公路管理段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省公路局确定的管理职能,对本区域内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各市交通局是全省各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负总责,县级交通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各市交通局确定的管理职能,对本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全省经营性公路委托公路部门养护管理的路段,受委托单位负管理、检查、养护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经营性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对未委托公路部门管养的路段,由经营性管理单位负全责。经营性管理单位应服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领导,对桥梁的检查、维修、抢险、修复等任务应及时安排完成,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五条桥梁管理应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桥梁养护工程师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六条各级管养单位应当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的检查工作。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七条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经常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其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可能出现四、五类状况病害的,应当采用必要的仪器、量具及时检查。经常检查实行月报制度,由管养单位按月报主管单位。

第八条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高速公路一般为三年一次、国省干线公路根据交通量的分布情况一到三年检查一次,农村公路检查周期一般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一次。

第九条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判定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需做特殊检查的三种特定情况如下:

(一)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漂流物、船舶撞击、地震、滑坡、风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对桥梁造成严重损坏的;

(二)定期检查中病害原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三)桥梁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

第十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桥梁技术状况的评定可通过专家现场评估、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实验等方法进行。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损坏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危桥为五类桥梁和四类桥梁中重要部件出现严重功能性病害并继续扩展,实际承载能力比设计承载力降低25%以上,影响通行能力处于危桥状态的桥梁。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由管养单位的上级管养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主管单位,由省级主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检查结束及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四条桥梁管养单位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和桥梁鉴定报告及时报送主管单位,高速公路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国省干线公路报省公路局,同时报省交通厅备案;农村公路报各市交通局,同时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程及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经管养单位鉴定认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先行设置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二)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

(三)在主管单位桥梁技术状况复核期间、工可批复期间及未安排改造、加固计划前,对五类桥梁,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及时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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