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与防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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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与防治探讨

摘要:刑法第八章有关于渎职罪的规定,渎职罪与背职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即都是违背了“正当行使职责的义务”。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刑法中以“渎职罪”论处的只限于第八章所规定的诸种情况,背职的行为则不仅限于这些,因为,凡是违背正当行使职责的义务的行为都是背职。

关键词:金融机构;背职犯罪;防治

1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背职犯罪的概念及种类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背职行为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和其他背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既可能由其职员单独实施,也可能由金融机构实施。

1.1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现钞押运员从自己押运的款项中抽出一把藏起来,是“盗取”;金融机构或储蓄所营业员个人故意降低或算低储户的存款利率,将剩余的利息装进自己的腰包,是“侵吞”;行为人利用不同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用假造的结算凭证骗取他行款项,是“骗取”。还有,银行职员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现在越来越多。

挪用的行为方式与贪污基本上是一致的。挪用犯罪是对银行资金的又一种严重威胁,挪用的手段五花八门。银行职员的受贿犯罪,主

要发生在贷款领域和结算领域,即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资金结算等业务的过程中,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收取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这种贿赂行为的实现,既可能是银行工作人员对正常的信贷发放故意设卡、拖延,以索要贷款单位钱财或者回扣、佣金,也可能在接行贿人财物后无视纪律规章,对不能发放贷款的单位发放贷款,或者应该对贷款单位进行资信调查的不进行资信调查,不负责任,随意发贷,甚至做虚假调查结论欺骗主管部门,以致使贷款被骗或者形成坏帐、呆帐、死帐,造成银行资产流失受损。

1.2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背职行为

(1)虚假理赔: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理赔。但这种保险事故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虚构的保险事故,则是骗赔保险金的欺诈行为。以虚构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既可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实施,也可能由保险公司的职员实施。例如保险公司核保员某甲得知投保人某乙在本公司购买了高额财产保险,便串通该项保险业务的代理人某丙,一同说服某乙将保险标转移,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宣称财产被盗,要求理赔。甲与乙则自告奋勇前去核保,对虚构的保险事故予以认定,骗得保险金后三人平分。这种编造保险事故虚假理赔的行为也可能由单位实施,如某保险公司一年内连续4次编造保险事故,套取保险金。很明显,这是一种集团贪污犯罪。

(2)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一种地下资金交易行为,用客户的钱为自己谋取暴利,实质是将资金市场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其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吸收客户存款不入帐,将资金非法拆借,用于投机牟利,或者私自放高利贷获取息差。

(3)非法开具信用证或资信证明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为了促进经济往来的广泛开展,银行应该积极发挥桥梁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在真实条件下,银行可以应申请人之请求为其开具信用证、保函、单据或其他资信证明。但应当看到,银行的这种行为乃是一种担保,因此,银行只有在严格审查、评估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信良好,确有履约能力才能为之作保。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深入调查,轻信申请人谎言,为之开具资信证明材料或担保函,以致造成较大损失的,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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