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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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特殊性
本文拟通过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以及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历程的考察,探讨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特殊性,以求得对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行政调节失灵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市场调节失灵是西方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是经济自由主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由于垄断的存在,使平等自由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存在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为了克服市场调节失灵的现象,资本主义国家以公权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各种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直接的、具体的管理、调控、干预,其意图是恢复自由竞争秩序,从而产生了最初以垄断为核心的西方现代经济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政府)不仅从宏观上全面控制国家的经济生活,而且从微观上也全面彻底地控制所有企业乃至公民个人的经济生活,实行宏观与微观的合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已经认识到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过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必然会引起行政调节失灵。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它体现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的协同并用,这是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正是由于行政调节失灵,才产生中国严格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行政调节失灵是中国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
件。
二、市场经济的确立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我们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92年,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开始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体制,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此时的“经济立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不分,将大量地应属于民商法调整范围的社会关系纳入立法范围。二是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
限制不正当竞争法缺位。
第二阶段从1992年至今,是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时期。以颁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起点,进入了制定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阶段。先后出台了有关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场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体系正在迅速形成。这时期的经济法发展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经济法的理解,尚未完全摆脱大经济法的模式,仍停留在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法律的认识上,缺乏对经济法的实质性把握。二是经济法的立法规划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之间存在较大距离。三是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相对薄弱。诸多重要的经济法理论研究缺位、立法过程中法律专家的作用发挥不够,也使经济法的发展缺乏理论基础。
三、计划性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方式或过程完全不同于西方
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一开始就带有显著的计划性特点,这一特点必然
会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一,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是与所有权私有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所有权运动
对于这些国家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前提是坚持公有制,不可能也不允许在中国出现以私有化为目的的所有权运动,因而其法律的调控方式显然不能等同于私有制国家。
第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育的前提是市民社会中独立于政府权力的“第三等级”的形
成以及他们在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同利益要求,经济法的产生也来源于协调不同利益主体
的权利要求的需要。而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起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独立于中央集
权政府的市场主体,更没有独立的利益要求。如果说西方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来自于市民社会内部,那么,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启动力量则主要来自于国家。
第三,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由自然经济逐渐发展而来的一个连续过程,其法律
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相适应,基本上是在一个法律部门已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逐
渐分离出新的法律部门。而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且是由国家这一外部力
量直接启动,国家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动市场经济的发育,各项
法律均由政府按照立法时间表来制定的情况,导致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发展的脉络不
清,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脱节。
四、国家中国经济法确立的启动力量
西方国家的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日益显露的市场机制的缺陷,市场
失灵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存在的前提。但是,中国的市场不发育或发育不足、市场主体的
缺位使得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特殊意义的资源优势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在短期内发挥出来,便在客观上要求政府承担起创造条件促进市场发育。于是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就有立
法重点的选择问题。计划经济惯性的影响使政府当然选择了便于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手段,并将之称其为“经济法”,这个“经济法”当然应以计划法为核心,以企业立法为主体。相当
长时期内,经济法直接体现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市场主体的利益,这样才出现了真正规制
市场主体行为的立法缺位的情形。
五、法律资源稀缺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崎岖
西方国家经济法成长于良好的法律资源基础,它们经过几百年的历史发展,有相对成
熟的公民商事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框架,其法律主要是对社会已有的关系和人们行为方式
的认可,这样的法律在产生、发展及实施诸环节均形成了良性循环。而在中国,一切以国
家为本位的公法精神渗透了整个法学领域。缺乏公民商法律意识和适应经济运行的民商法
制度,大量的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强制提供给社会的。由此我们看到:在中国公民商事法律
意识淡薄、权利本位观念尚无力对抗国家本位观念。法律自身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道路自然是异常艰难。
六、结语对中国经济法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停留于对经济法理想状态的应然设计之中,将西方国家相对完备的经济法模式照搬于中国;更不能因中国经济立法的繁荣而乐观。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
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
中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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