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演进与发展历程
第四,经济法规范文件垄断社会产生说, 即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作为一 个新的法律现象的产生,而其判断标准 就是国家是否制定出了经济法律规范文 件,如此,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 入垄断阶段以后才出现的。
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就主张,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其产生 的历史背景,一般是以资本主义的高度 发展现象为基础的;经济法之所以在德 国产生,正是适合了德国法学中所表现 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 辟性的学术土壤。他谈到在德国产生的 经济法时,首先指出,“经济法”一词 在学术上开始使用时,主要是在第一次 世界大战后的德国。
第二,经济法律规范垄断社会产生说, 即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规范 的产生,而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自觉组织、 管理社会经济的经济法律规范,是在19 世纪末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国 家权力大规模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后才 得以产生和发展的。
有学者认为,“尽管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很早 就有了,而我们所说的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的 经济法,则是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 资本主义以后才出现的。”经济法是随着社会 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国家对经济干 预的产生而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一个法律现 象,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的发展 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的“诸法合体”的法律 体系中;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 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 会以后的事情。
复合客观条件说?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在现实的各国立法体系中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该国事实上国家已担负起经济调节职能调节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因而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发达二是该国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
《经济法学》教案
大学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包括考点)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第一节经济法简介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学科何时产生。
西方国家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
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
为什么在此阶段产生,背景和理由: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其自身也有缺陷,市场机制有时也会失灵。
主要表现在:1、市场经济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2、市场调节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3、市场经济带有严重的不公性。
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失灵情况,以及“看不见的手”的局限性,政府从后台走上前台,从过去不干预经济转变为积极干预经济。
不论是美国的所谓“自由市场经济”,还是日本的“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都存在着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
政府怎样干预经济。
是采用行政手段,还是法律手段。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均采用法律手段。
即通过宏观经济立法,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和措施,政府只是基于公权力,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名义,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建国后我国的经济立法经历了三个时期:计划经济时期。
(1949-1978)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时期。
(1979-1991)市场经济时期。
(1992年至今)(二)加强经济立法的意义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2、加强经济立法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3、加强经济立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的含义:一是制定法律规范(制定规则),使政府和市场主体有章可循。
二是执行规则、违法必究。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第二节学习经济法有何实际意义一、掌握法律武器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做到依法办事。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主要面临两个陷阱:一是违法陷阱,招来坐牢和杀身之祸。
比如:合同诈骗;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毒食品。
二是风险陷阱,签坏一个合同就可能拖垮一个企业。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是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论述。
蒲鲁东(Proudhon)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要产物”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经济法》;1922年到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济法是部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此可以简单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因此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及法本身三个基本要素着眼,从他们的发展变化中寻求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组织协调的产物。
(二)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经济学说的结果。
(一)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生产社会化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三) “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战时经济。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经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论⽂摘要[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
从经济法的狭义、⼴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
经济法、民法、⾏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
经济法的前途⼀⽚光明,⼆⼗⼀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繁荣的世纪。
⼀、.经济法的产⽣经济法原始⼦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泛发展,⼀些经济部门被⼀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战前⼣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
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
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
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段对不经意间扰乱⾃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上德国也并⾮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
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法的⽅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原则的⾏为,采取民事、⾏政和刑事的⼿段⼀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产同类商品或在⽣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产到销售全⾯实⾏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与之开展竞争,中⼩企业纷纷倒闭。
仅美国钢铁公司⼀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国之本的私⼈⾃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2. 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 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 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 令、法规 :《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 法》等 • 有关经济法的学术著作纷纷公开出版 :鲁 姆夫《经济法概念》、赫德曼《经济法基 础》等
(二)经济法的发展
• 1.西方诸国经济法 • 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 金融、国有化(私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 法规 • 如:日本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 小企业促进法》等 •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 管理经济的职能 推行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
• (二)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发生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
• 经济法的双重职能:确认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 同时约束政府的过渡或不当干预行为
• (三)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主要特征的
• 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整体利益本位” 为基础
四、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宪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 定和修改 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 其常委会制定 由国家最高行 政机关国 务院制定 由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制 定 由国务院的组 成部门及 其直属机构在 其职权范 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特区立法会制 定的法律 须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 案, 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 的生效。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 ××的解释,××的 规定等 地位及效力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仅次于宪法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 式存在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 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条例,××实施 细则等 ××地方××条例, 暂行办法等 ××规章,××办法 等 ××规章,××办法 等
德国循环经济法
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主要包括《废物处理法》、《废物防止与管理法》、《防止和再生利用包装废物条例》、《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包装法令》、《垃圾法》、《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可再生能源促进法》、《废弃电池条例》、《废车限制条例》、《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森林繁殖材料法》、《电子电器法》、《简化垃圾监控法》和《垃圾堆放评估条例》等。
其中,《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是德国发展循环经济总的“纲领”,它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推广到所有生产部门,其重点在于强调生产者的责任是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规定对废物问题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
德国的循环经济法体系完备,涵盖废物的处理与防治、包装物的防止和再生利用、物质的循环管理、可再生能源、废旧汽车、电池和电子电器处理以及生态税改革等方面。
这些法律的实施使德国的垃圾管理适应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效节约了资源并彻底改变了产品设计、生产、回收的模式。
此外,德国的《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还规定了生产者应承担废物利用或清除的一切费用,这有利于细化减少废物产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处置的规定,并有效地节约了资源。
在特定情况下,物质和能量的重复利用被看作是一种节省原生原材料和保护气候的积极措施。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经济活动在各个时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人们逐渐形成了一套经济法体系。
本文将从古代社会、近代历史、现代经济法三个时期来探讨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古代社会的经济法在古代社会,经济法虽然没有具体的名称,但人们对经济活动有着一定的规则和制度。
在世界各地的古代文明中,对土地使用、财产交易、债务等问题已经出现了相应的规范。
例如,我国古代的礼法体系中就包含了一些经济交易的规定。
此外,古代社会还存在着一些专门的商法规则,如罗马帝国的《商法典》和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等。
这些规则和制度为后来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历史的经济法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兴起和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需要进行更精确的调控和监管。
在欧洲近代历史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经济法体系。
例如,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颁布了一部经济宪章——《经济宪法总章》。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为核心的法律文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此外,19世纪工业革命的推动下,德国、英国、美国等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法,例如德国的《工厂法》和英国的《公司法》等。
这些经济法的产生,为工商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现代经济法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多样。
为了适应这一新情况,现代经济法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现代经济法不仅关注国内经济活动的规范,还需要跨国合作和监管。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为全球贸易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另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兴起,数字经济也涌现出一系列涉及数据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的新型经济法规。
总结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经历了古代社会的规范经济活动的尝试,近代历史时期的建立经济法体系,以及现代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需求下的发展与完善。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经济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创新。
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经济法定义第二节经济法特征第一节经济法定义一、中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经济法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定义表述。
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这里择要介绍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学说。
(一)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与流派1、德国德国经济法学说主要是在二战以前,是早期的经济法学说。
前述形成有方法论说、世界观说、集成说、对象说、机能说等多种经济法学说。
(1)方法论说。
代表人物有盖勒(Geiler)、威斯霍夫(Westhoff)。
认为经济法就是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换言之也就是一种用于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已。
(2)世界观说。
代表人物是赫德曼(Hedemann,《经济法基础》)。
认为法学研究应当注意时代精神,现代社会是以“经济性”为其时代精神,“经济性”就是现代法的特征,具有这种现代法特征、渗透着现代经济精神的法就是经济法。
同时,他指出,正如18世纪以“自然”为时代精神而导致自然法的兴旺一样,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必然导致经济法的发达。
赫德曼称自己的学说为“世界观理论”,实则他主要是提出了经济法研究的一种方法。
(3)集成说。
代表人物是努斯鲍姆(Nussbaum,《德国新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汇集综合。
他通过对德国一战时期(战前、战中、战后)出现的新法现象进行研究,认为凡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
而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法律和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则不属于经济法集合。
(4)对象说。
包括有两种学说:一是组织经济法说。
代表人物是哥特施密特(Goldschmidt,《帝国经济法》)。
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的法”。
所谓“组织经济”,是指为改进生产而被规制了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也就是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市场支配或垄断形式的经济现象,其具有组织化特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独立地位。
调整这种“组织经济”特有的法就是经济法。
二是企业管理法说。
第二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的兴起一、概念溯源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首先提出和使用了这一概念。
摩莱里在该部法典中设计了一个符合“自然”和“理性”的制度以及保证实现该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在《自然法典》第四编的“分配法或经济法”中,摩莱里力图从分配领域上确立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生活原则。
摩莱里所提出来的“经济法”,并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仅仅是一种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
2、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中,对“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论述。
其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未来社会结构的基本经济单位是“公社”,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或相称的平等,“经济法”就是用来建造公社的一种指导思想,建立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且其经济法律思想里,已经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
但仍是依托空想社会主义为背景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进一步作了阐述,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其认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蒲鲁东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他对经济法的揭示,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明确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德国魏玛共和国为适应战争的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法规,有些法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煤炭经济法》(1919年)、《钾盐经济法》(1919年)等。
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从而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第二讲经济法学说简史
第二讲经济法学说简史上篇国外经济法学说简史一、语源《自然法典》中译本,2000年3月出版,商务印书馆,黄建华姜亚洲译(一)空想社会主义者著作中的“经济法”从语源上来看,“经济法”一词的出现时间比较早。
目前国内法学界公认它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在该书第四篇,作者拟制了“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该篇第二部分标题为“分配法或经济法”,内容共有12条。
从所含条文内容上看,所谓“分配法或经济法”,是指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
在这里,“经济法”还没有成为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所以,还仅仅是语源意义上的“经济法”。
法国另一位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该书第三章标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
在这里的“经济法”一词的含义与摩莱里的著作大致相同。
实际上,德萨米在分配问题上接受了摩莱里的思想。
但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德萨米的所谓“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法律,而不是今天人们所特指的调整某一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
而且,德萨米所指的各种经济法也是植根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尚未贴近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
所以,学者们认为,德萨米使用的“经济法”一词仍仅具语源意义。
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也曾经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提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的见解。
蒲鲁东提出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政治法和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
他列举的十大经济范围所表现的社会关系,并非政治法和民法所能全部调整的,这就是经济法的调整范畴。
(二)一战前后“经济法”概念在德国出现“经济法”一词真正获学术界大面积认同并予以定型化,乃是德国学者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不长的一段时间内作出的贡献。
赫德曼于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如何适应全球经济的变化,如何平衡市场自由与消费 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如何规范数字经济和新型市场主体的行为。此外,经济法还 需要面对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变化以及环境保护等挑战。
经济法的未来发展和创新方向
未来发展
经济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创新和变革。具体而言,经济法将更加关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 的发展,加强对创新经济的支持和规范。同时,经济法将更加注重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保护,推动大众创业和万 众创新。
的过规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 的竞争力。
引导企业发展
经济法通过规定鼓励和限制的产业 和行业,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促 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
经济法在金融领域的实践应用
保障金融市场稳定
经济法通过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营、退出等事项,保障金融 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规范金融行为
经济法通过规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和业务范围,规范金融行为, 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
经济法通过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和发展,促进金融行业的进步和发 展,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04
CATALOGUE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法将继续关注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的平衡,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促进数字经济的规范发展。同时,经济法将更加 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详细描述
1. 调整对象不同:商 法主要调整商事活动 中的主体、交易行为 和商事组织等,关注 微观经济活动;而经 济法则更关注宏观经 济调控、市场监管和 社会公平等问题。
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
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
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制定的法律体系,它包括了商法、
财税法、金融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欧洲,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各国经济体系出现了很大变化,大量的商品交换产生了比以往更多的经济关系,人
们需要法律来调节这些关系,从而保护各自的权益和利益。
这也是经济法诞生的根本原
因。
在20世纪初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加速,经济体系的结构和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个时候,经济法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和制定各种关于经济发展
的法律,以及保护经济权益的法律。
在此基础上,经济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各国相继制定了适应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法律。
近年来,综合创新改革逐渐成为国内外经济发展主流,也促进了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和金融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
需要在经济法领域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以做出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的经济法律制度。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是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
产物。
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体系不断变化,经济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更新,以适应新的
经济形势和发展需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能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财富,更具有信 息优势,因而能产生更高的效率。
我不管有多少蛋糕,只要 我拿着分蛋糕的刀叉就行!
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有 效的制度约束,往往会不择手段,如果他们不能实 现收入的最大化,就会力图实施成本的最小化,比 如“搭便车” 、转嫁成本乃至侵权等,这几乎成了经 济人的一种天性偏好。这种偏好集中表现为他们的 本性并不追求生产性努力,而只追求分配性努力。 在经济活动中,并不力图把蛋糕做得更大,而只会 力图在有限的蛋糕中尽量得到最大的份额 。
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 德国大量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
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
需求,是德国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德国当时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
的学术研究,又构成经济法产生的学术背景。如鲁
姆夫、卡斯凯尔、阿· 努斯鲍姆、杰· 海德曼等的研
(三)经济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现点
漆多俊(2000)认为: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前,为经济法的初创阶段。这一时期,同其他社会主 义国家一样,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行的经济法规仍属 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首都经贸大学戴凤歧、李新新(1999)认为:中国的经 济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后才产生的。 在这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依附于政府, 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政府只存在以行政指令直接指挥、 控制企业的活动,无须用法律调整它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国 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不具备 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条件。
20%的制盐生产量和80%的铁路线。在体现和维护“私权 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 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 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 式之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 形成。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二)经济法产生的一般条件
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 市场中“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 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运作政府干预经 济的手段,来解决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所出现的矛 盾。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过去传统的 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线,在经济生活中 出现了一种运用单纯的公法或私法手段都不能解 决的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起源
而在东方,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
直接刺激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出现。
那时的经济法,功能也比较单一,即
作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实现经济计 划的手段。
一、经济法的起源
20世纪20年代,苏联,用经济法取代民法
两种成分说 两种学派。
民法学派的经济法学:戈伊赫巴尔格; 金茨布尔格,帕舒卡尼斯 经济法学派的经济法学:拉普捷夫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二)经济法产生的一般条件
客观条件: 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 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 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二)经济法产生的一般条件
主观条件: 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 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 形成了有关经济法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 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的起源
20世纪70-80年代,计划
商品
有计划
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实践中,经
济法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 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 协调的职能;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新)
自由贸易 贸易保护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
(一)德国
2、一战时及战后 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 1916年及1917年:《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和为
确保战时需要的公告,颁布了许多最高价格的有关命 令和规则,并实行了战时冻结。
1918年:《战时经济复兴令》 1919年:《经济经过法》、《魏玛宪法》体制下的社
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经济法论著,对 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卡斯克耳(W.Kaskel):《经济法的概念和构成》开 始把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来研究。
赫德曼(Hedemann):1922年成立了“经济法研究 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并主持有关经济法的杂 志和丛书的刊行。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
(一)德国
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 联邦德国建立前,占领军当局发布《德国经济力过度
集中排除令》 1951年制定《矿业参与决定法》, 1952年制定《企业委员会法》, 1952年制定《投资援
助法》, 1957年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1967年6月8日制定《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
会化法及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煤炭经济法》、 《碳酸钾经济法》
1923年:《对滥用经济权力令》(卡特尔令)等
国家不干 预私人经 济活动
亚当·斯密
这些新的立 法活动和法 律现象引起 了德国学者 们的注意
突破了传统经济理论
突破了传统的法律 体系划分
经济法:包括 公法和私法在 内的独立法律 分支
部门法的角度
纯粹的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苏联
斯图契卡: 两成分论
(2)1926-1936:工业化建设时期
经济法产生的基本条件和原因
对传统法律体系而言,二元社会结构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点 和基础,而当这种社会结构发展到私人——社会团体——国家的三元社 会结构时,传统的法律调整就显得力不从心了。法律最终是根植于一定 的社会生活之中,因而它不能不对社会团体这一社会新生力量作出法律 上的反映。现代社会经济法的产生与社会结构的上述变化密切相关,正 是社会结构上的变化,催生了经济法。
经济法产的原因——经济原因
2、对国家干预的规制,需要经济法。
19世纪末,经济生活的变化迫切需要国家出面介入经济领域。实践证明, 规制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传统的法律部门,无论是关注私权的民法,还 是关注公权的行政法,难胜此任。为了满足规制国家干预的需要,一部 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产生了。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社会原因
社会法学派认为,“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 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人们如果想要生存, 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Isl而早期资产阶级的个人本位主义,由于过分强调个人 权利从而导致了社会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发展的无序状态,这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极大的 经济危机箱社会危机。因此,法律不仅要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应强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德国法学家耶林主张,“法律应重视社会利益,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应求得平衡”。美国 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20世纪的法应是社会化的法,一方面促进个人主动精神,另一方面 实现社会合作”。何法的精神开始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作为社会本位思潮反映的经 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原因——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相对应。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使得个人 和社会的矛盾日益突出,劳资关系紧张,贫富分化。在这一背景下,自然法学说支撑着的 个人本位思想,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下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一种新的理论学说 社会法学说盛行,使得个人本位法思想开始向社会本位法思想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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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34年颁布了《经济有机结构条例》
这个时期德国颁布的许多法律虽然从广义 上说也具有某种经济法性质,但更多的是属 于行政法或军事法性质,这种情况一直维持 到“二战”结束。
“二战”结束后的德国被分割为两个国家 。在美、英、法占领区的前联邦德国,根据 占领军的指令,颁布了《德国经济力过度集 中排除令》(统称为《反卡特尔法》),禁 止卡特尔和康采恩,并对大企业实行分割。
这一阶段,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管理的特点,主要 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实行资本主义国有化,国家垄断主义出现并得 到发展。国家不仅以政权身份对私人经济进行干预 ,而且开始以资本所有者身份直接参与生产经营领 域的活动。
二、国家经济职能全面强化,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 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经济进行全面性、综 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
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提出“国家干涉主义”,主张采取 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反对自由贸易。
德国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1870年普法战争前完成 工业革命,战后实现统一,建立德意志帝国,全国市场开始 形成。为了抵御英国等发达国家商品入侵,并迅速崛起以同 发达国家平起平坐,人们希望借助国家力量干预经济。
此阶段德国颁布了大量政府管制经济的法规:
德国在那次世界性经济危机期间,希特勒纳粹集 团于1933年夺取了政权,开始法西斯独裁统治。
法西斯德国的经济法活动:
一、用紧急命令宣布《魏玛宪法》中关于民众权利的条款停 止生效。
二、颁布《消除国民与国家危机的法律》(《授权法》), 规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
三、 1930年、1932年、1933年几次修改的《防止滥用经济 力法令》,以加强卡特尔。
德国经济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 (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一)19世纪末至“一战”后
德国经济法产生的思想根源:德国的国家主
义思潮甚至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开明君主专制”,统治者 借口“公共福利”可以干涉民众私生活事务。
二、就对待垄断的态度而言,德国政府当时 主要不是予以禁止和限制,而是鼓励、扶助 ,甚至国家参与某些垄断,只是在战后也采 取过一些限制卡特尔的措施。
相应,这个时期德国的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一、量多,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成批涌现
二、面广,不限于垄断和竞争领域的立法
三、出现许多促进、扶助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立法
20世纪末和进入21世纪以后,经济法发展的另一个 趋势,是它日益国际趋同化。一方面,人类社会发 展本来有着许多基本共同点,遵循着一些基本的共 同规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先后实行各种不同类 型的市场经济,都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 上实行一定的国家调节,而且国家的调节的基本做 法也相同或相近。另一方面,当前各国市场和经济 正在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各国对经济的国家调节 及其经济法必须日益重视考虑其他相关国家和国际 的各种因素和影响。
四、强行性立法多,许多经济法规带有浓厚的行政 法色彩,或简直与行政法难以区分
五、由于当时所有立法几乎都同战争相关,其经济 法的非经济性色彩十分强烈
(二)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危机暴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社会化同无政 府主义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必须进行 更为全面和强有力的总体性调节。主张国家干预经 济的凯恩斯主义也正在这个时期产生,并被各主要 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相继采纳,奉为指导原则。
他们运用经济计划和各项政策指导调控经济 运行,先后推行“景气政策”“繁荣政策” 及“结构政策”等,围绕国家对经济的规划 和各项基本政策,制定了大量经济法。1967 年颁布《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的法律》,它 是关于国家基本经济经济政策和国家对经济 实行宏观调控的一部总体性、综合性法律。
在竞争法方面,联邦德国于1957年通过《反 限制竞争法》,原则上禁止一切卡特尔,并 对价格契约和支配市场等限制竞争的垄断行 为予以禁止。1973年、1976年、1980年对该 法做了修改,主要趋向是进一步加强对垄断 的限制,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反限制竞 争法》迄今仍在德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占据重 要地位。
国际调节的出现,所谓国际调节,是指两个以上国 家、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组织机构,通过协商或以国 际条约的形式或借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 结构和பைடு நூலகம்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经济总体 上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它是同市场调节和国家调 节不同的第三种调节机制。
各国对其涉外经济领域的国家调节及经济法对涉外 经济的适用,显然是不能不考虑相关各国的政策、 法律,特别是国际立法和惯例。这是当前各国经济 法发展的又一个明显的特点和趋势。
(四)20世纪80年代至今
这是经济法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的 阶段。
20世纪80时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冷战局面基本结束 ,经济更加需要按照自身规律运行。西方经济学界 出现对凯恩斯国家干预学说修正和批判的各种流派 ,它们对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发生一定的影响。在 调节方式上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运用计划、 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建立科学的和宏观调控 体系,以引导调控方式为主,改变过去政府过多直 接参与和干预的做法。
(三)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联邦德国于占领期结束后,制定了《德 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行“社会市场 经济”。所谓社会市场经济,就是在基本的 市场经济基础上,比较重视国家对经济的总 体调节。前联邦各界执政党认为,国家的经 济管理应尽可能地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和市 场机制的作用,只是在必要和不得已的情况 下国家才直接介入。
制定时间
法律名称
1915年
《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
1916年
《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1919年
《魏玛宪法》
《卡特尔规章法》
《煤炭经济法》
《钾素经济法》
《魏玛宪法》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 直接干预和管制
德国干预经济方式的特点:
一、涉及的领域广,并采取了多种措施对社 会进行较全面的干预,不仅仅局限于垄断这 一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