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的历史
经济法发展历程
经济法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以下是经济法发展的一些重要阶段和里程碑:
1. 古代社会:在古代社会,经济法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经济活动的规范主要依靠习惯、道德准则和统治者的命令。
2. 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中,经济法开始崭露头角。
此时,农业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社会经济的基础,农奴和地主之间的经济关系需要法律来规范。
3. 工业革命时期:工业革命的兴起推动了经济法的发展。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形成,经济活动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特征,需要制定更多的法律来调整市场秩序和保护经济主体的权益。
4. 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经济法在自由市场经济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自由和竞争,经济法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中国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法律制度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6. 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建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进程,经济法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体系。
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经济法律法规,形成了现代经济法体系。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过程。
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演进和变化,经济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需求。
经济法的历史演变
经济法的历史演变经济法是一门关于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经济组织、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等问题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出现经济活动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方式的变迁,经济法也随之不断演变。
古代的经济法主要包括王法和习惯法。
在古代社会,由于经济活动规模较小,人们的经济行为往往受到君主的法令和习俗的限制。
王法是君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它对经济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
习惯法是人们长期形成的在经济活动中约定俗成的规则,它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和规范了经济行为。
随着社会的进步,封建社会出现了一些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
比如,封建社会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都涉及到经济法的范畴。
这些法律规范旨在调整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关系,维护封建统治者的权威和财富秩序。
进入近代,工业革命的兴起使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同时也催生了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合同自由。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出现,使个体能够自由支配和运用自己的财产,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而合同自由则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法律有力的保护,使各方当事人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和合作。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济法的范围不断扩大。
除了基本的私法和合同法,现代经济法还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环境法等专门的领域法律。
这些法律规范不仅对经济组织和经济行为提供了规范和保护,也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可以说,经济法的历史演变是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和变革密不可分的。
从古代的王法和习惯法到近代的私法和合同法再到现代的专门领域法律,经济法不断适应和适应着经济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经济法还将继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应对新的经济挑战和问题。
总之,经济法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伴随的过程。
它不仅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稳定,也为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经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论⽂摘要[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
从经济法的狭义、⼴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
经济法、民法、⾏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
经济法的前途⼀⽚光明,⼆⼗⼀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繁荣的世纪。
⼀、.经济法的产⽣经济法原始⼦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泛发展,⼀些经济部门被⼀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战前⼣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
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
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
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段对不经意间扰乱⾃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上德国也并⾮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
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法的⽅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原则的⾏为,采取民事、⾏政和刑事的⼿段⼀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产同类商品或在⽣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产到销售全⾯实⾏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与之开展竞争,中⼩企业纷纷倒闭。
仅美国钢铁公司⼀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国之本的私⼈⾃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国际经济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以下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展望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一、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世纪后期。
当时,工业革命在欧洲和北美洲蓬勃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的主流。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意识到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保护经济利益。
1883年,国际海商法委员会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致力于制定国际商法规则的组织。
此后,国际海商法委员会不断制定和修改各类商法公约,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法规范制定的重要机构。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20世纪,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领域逐渐扩大。
除了传统的贸易、海事、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外,环境保护、能源、电子商务、金融等新兴领域也开始引起国际经济法的关注。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机制不断完善。
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不断涌现,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和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等也相继建立,完善了国际经济法的执行和维护机制。
最后,国际经济法规则逐渐趋向完善和统一。
国际经济法的规则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全球经济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国际经济法规则间的碰撞和冲突也屡见不鲜。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统一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
三、国际经济法的现状当前,国际经济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体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威力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际经济法规范的透明度不断提高。
国际经济法案例、仲裁裁决等纷纷公开,使得国际经济法规范的透明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实践成效不断显现。
各国在遵循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繁荣。
最后,国际经济法的民主化进程正在加速。
各国之间加强对国际经济法制定和修改的协调和共识,成为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动力。
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而逐渐形成。
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体系。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进行探讨,以更好地了解这门学科的历史和重要性。
正文:一、经济法的起源1. 经济活动与法律的关系:经济活动在人类社会中的产生及其对法律的需求。
2. 古代法律与经济:古代社会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和古代法律制度的应对方式。
3. 巴比伦码头法典的出现:巴比伦码头法典作为最早的经济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发展历程1. 古代经济法的发展:古代国家在农业、商业、金融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
2. 中世纪的经济法体系:封建社会中经济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3. 工业革命与现代经济法:工业革命对经济法的影响和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形成。
三、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1.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冲击和影响。
2. 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国际经济组织在推动经济法发展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3.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四、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1. 经济法的基本分类:经济法的一般性分类和特殊性分类。
2. 经济法的主体和对象:经济法的适用主体和适用对象的分析和规定。
3.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和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特点。
五、经济法的作用和意义1. 经济法保障经济秩序: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稳定和发展的作用。
2. 经济法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经济法对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和规范。
3. 经济法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经济法对社会和谐发展的促进。
总结:经济法作为一门专门针对经济活动的法律学科,经过了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
从古代的法律制度到现代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在保障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经济法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规范的法律环境。
经济法:发展历史
四、法本身不断分化的原因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
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 。
每一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民法作
为私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因为私法不足 以防止私权的滥用,更无法彻底地遏制公权的滥用;行政 法作为公法,其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 范公权对私权无端侵扰,但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 泛,其所负担的重要任务使得它无力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界定。而经济发展的本身,又必须要 求私权和公权在一个恰当的法律形式中互为作用,具有公、 私兼容性质的经济法即是这样一种法律形式。
第二节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
一、经济原因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 动了经济法的产生。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 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 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 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 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顺应商品经济 的发展;另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出现 的消极因素,以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的商品 经济的内在的矛盾。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 任的经济法的兴起。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信奉“干预越少的政府 就是约好的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 自治”、“契约自由”等,因而,不存在经济法产生的社 会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 为资本主义各国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这也是现代意义经 济法之肇始。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法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 而经济基础又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因此,生产力是法产生 和发展的最终决定因素。作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经济法 律法规的产生与发展无疑也是由生产力最终决定的,但经 济法律法规只能在生产力发展到较高程度之后才能产生,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学部门产生的时间也相对较晚。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引言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门法律学科。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
本文将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发展的历程和未来的趋势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与经济有关的法律问题,传统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市场需求。
因此,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在农业社会中,经济活动主要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农业生产和贸易活动。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兴起,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此时,为了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必须制定一系列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革。
工业化的出现使得经济活动更加复杂和全球化,这也导致了更多的法律问题的出现。
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频繁发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来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因此,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二、经济法发展的历程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过程。
1. 早期的经济法早期的经济法以商法为主要内容,主要用来调整商业活动。
其中,罗马法和吉尔德法是最早的商法法典。
十九世纪的法兰西民法典也规定了一系列商法规则。
这些法典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业活动,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工业革命后的经济法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经济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挑战,这也催生了新的经济法发展。
19世纪中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民法逐渐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法律问题涌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如商标法、专利法、公司法等。
同时,经济法也逐渐从商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经济法学科。
3. 现代经济法的发展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多元化。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现代经济法不断发展和完善。
经济法的历史
经济法的历史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法律学科。
它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旨在保护和促进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出现经济活动的早期阶段。
古代经济活动主要以农业为主,因此古代的经济法主要是围绕土地和农业展开的。
例如,古代的农业法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农作物的种植、收割等方面的规则。
此外,古代的贸易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规定了商品交易的规则和合同的履行。
这些规则和制度为古代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随着工商业的兴起,经济活动逐渐多样化,经济法也相应发展。
在欧洲的中世纪,城市商人开始组织贸易活动,形成了一些商会和行会。
这些组织制定了一些商业法规,如合同法和商标法,以保护商人的权益和确保交易的安全。
同时,金融业的发展也促进了金融法的出现,例如兑现票据和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
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起源于工业革命时期。
工业革命的兴起带动了工商业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兴产业和企业层出不穷。
为了应对这一变革,国家开始制定更为细致和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则,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则确保了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工时、工资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标准。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经济活动不再局限于国家范围,国际经济法开始发展。
国际经济法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旨在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于1995年,制定了关于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争端解决等方面的规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除了以上提到的领域,经济法还涉及到金融法、税法、竞争法等多个方面。
这些法律规则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经济法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
经济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经济法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无论是古代的农业法,还是现代的公司法和国际经济法,都旨在保护和促进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
经济法重点完整版1、《绪论》:经济法的兴起历史(选择题);1、三种观点(P29)(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与经济法规范)1)古代经济法——前资本主义经济法2)现代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3)与国家和法律同时产生2、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P30)1)三个时期: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2)具体阶段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理论——完成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打击封建势力、维护国内市场、建立公共工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英国的反谷物法同盟、法国的重农学派的“自由放任”原则——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李斯特的历史学派主张国家干预、德国的“经济控制法”和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出现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英国的凯恩斯理论20世纪80年代:凯恩斯主义的信任危机——主张市场化与私有化(供给学派与新制度学派)20世纪90年代:主张“适度的国家干预”3、经济法在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P33)1)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2)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A、奉行“凯恩斯主义”的全面干预B、把经济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eg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C、强调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D、经济法运行中有明显的人治倾向4、经济法在我国的兴起(P36)1)两个阶段:改革之前的经济法实践、改革之后的经济法实践2)具体阶段社会主义改造阶段: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进行改造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受“左”的影响,行政管理手段代替经济法规十年内乱时期具体阶段1979-1992年:经济法的主要框架形成1992年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恢复市场的基础性地位——经济法向现代经济法演进经济法的定义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丶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第1课时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加强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作为一个新兴独立法律展起来的,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作为个新兴独立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究竟是从何时产生发展起来的?对此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阶产;第种点,国济第界战形成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产生于公元前。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我们认为,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构成部分与国际经济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两类概念不应当混用。
因此国际经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两类概念,不应当混用。
因此,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产生时期,远远早于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时期,即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构成,国际经济法产生于公元前,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国际经济法则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前,作律部国济则产于资本垄断阶段。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出现出国际经济交往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出现出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
这些习惯和制度有的被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有的被商人作为处理国际商,有的被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有的被商人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依据,逐步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在中世纪欧洲的商事惯法既师承了罗马法基本原则在中世纪,欧洲的商事习惯法,既师承了罗马法基本原则又对其进行了丰富与发展,如《康索拉多海商法典》、《奥列隆文集》和在此基础上编纂的《维斯比海法》等。
中世纪后期,一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重要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重要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在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有一定意义。
中西经济法发展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4]。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一时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美国政府审时度势,主动出面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主要经济立法有: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二阶段(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经济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6]。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二战后,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则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经常性和必然性手段。这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计划是国家用来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事实证明,在建国初期我国选择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符合当时社会要求,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源去办急需的事业,使我国迅速从经济废墟里恢复过来。但在计划经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我国没有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人类20世纪的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显示了计划经济的失败源于它的两大内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机制障碍,二是激励机制障碍。经验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也许具有学习别人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但自身却不具有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计划体制除其内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处还在于它的实施有赖于计划的主体——政府官员的高效性和无私性。由于政府内各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行动,具体负责的公务员又缺乏竞争意识和对成本的关心,政府的活动无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样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使政府干预的结果往往背离其初衷,从而导致“政府失灵”。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缺乏民主的政治体制相结合,诱发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就是党和政府面对“合法性危机”而重建严重受损的合法性基础的过程,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必然会使我国经济体制失去效率和发展动力,引发社会危机。国家干预的失败必然要求在计划体制中引入市场力量,在“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法也就产生了。随着人们对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初开始认识到单一的计划经济的不足,从而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第二阶段: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实行共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三阶段:党的十四大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的经济法也相应地经历了由产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概况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这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阶段(1992年以来),这是中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换,经济法在中国诞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首部经济法。这期间的经济法还有《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此外还有大量由国务院制定的经济行政法规。随着经济法的兴起,民商法也产生和发展起来,《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继通过。党的十四大在对国内外形势作了正确分析后,做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历史性选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法制建设的契机,重视经济立法,从而使我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这一阶段,市场规制法异军突起,和先前发展起来的宏观调控法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主体部分。这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劳动法》等。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性及启示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7]。中西方经济法赖以生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生成差异,通过对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的分析,笔者认为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8]。所以,中国经济法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其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而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具体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其次,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存在观念的影响,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反映在法律和受苏联否认私法上,即为民商法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故与此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最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9]。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也完全不同。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经济法存在很多的差异,有着不同的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规律,所要面对的问题和肩负的任务是不同的。中国经济法矗立的现实基础是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既要克服市场失灵也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属于政府推进型的,加之我国经济法发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为了发挥市场经济基础作用和警惕干预的滥用,我国经济法还肩负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经济行为的重任。历史表明,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10]。我们不能忽视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的客观存在。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大多从中西方经济法一致的假设出发,仅以西方经济法为参照系来论证经济法的一般规律。如果不结合中国国情,则完全有可能导致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进而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代替整个经济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路径来说,正确的选择应该是抛开西方经济法学说对我们的束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出发,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经济法旨在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入手,探讨经济法的演进和变革,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一、古代经济法的发展早在古代,人们就开始意识到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管理是必要的。
中国古代商业法则的发展历程可追溯至商周时代,商业合同、商标商号、销售代理和债务追索等事项已经在商事经济中得到了规范。
此外,在古代,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税法和市场监管法规,如清代实施的《海关章程》、明清时期的税法《田赋制度》等。
这些经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现代经济法的起步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欧洲及其殖民地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对于实现市场自由化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于是,各国政府争相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如美国的《谢尔曼法案》、英国的《合同法》等,旨在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同时,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召开了两次国际和平会议,其中产生的《海军规约》和《陆战规约》等国际条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经济法的成熟与完善20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各国政府的经济执法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各种经济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从最初的简单条文到现在的包含多方面内容的经济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同时,国际经济组织和贸易组织的建立,也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其中,以欧洲联盟为代表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较其他国家和地区更为成熟。
欧洲联盟制定的《竞争法》、《执法规定》等经济法规,对于整个欧洲经济产业的发展和竞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经济法的未来发展当前,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不断变化,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兴起,使经济法的发展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无论是解决创新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还是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据保护问题,都需要经济法在新时代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保障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是一个包括了多个方面的法律领域,它来源于政治经济学和法律学两个领域,历史悠久,渊源流长。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有两部分,一是历史上的政治经济学,另一部分则是现代法律领域的发展。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辅助渊源,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本文将着重介绍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
一、经济学的渊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便是政治经济学。
政治经济学将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它考虑了人类活动与社会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在历史上,政治经济学往往是经济学和法律学的重要渊源。
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便提出了著名的“国富论”,他认为国富的实现与劳动队伍、资本市场、国家政府等因素有关。
此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使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对资本主义现代国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虽然政治经济学的主要目的是探究经济原理,但是政治经济学在解释法律现象和制定法律规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法学的渊源另一个经济法的渊源是现代法学。
法学是与经济学互相作用的学科,它不断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的分支学科,如财政法、金融法、国际经济法等,这些分支学科为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现代法律领域,法律体系为经济法界定了法律范畴与法律规则,同时在实际应用中,法律也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三、辅助渊源除了经济学和法学,还有一些与经济法紧密相关的领域称为辅助渊源。
其中,政治学、社会学、统计学、管理学等对于经济法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政治学研究国家行政管理和相关规则,通过制定法律来控制国家政治活动,提供经济法的法律基础;社会学研究社会现象和规律,为经济法对社会现象的规范提供了思路和理论基础;统计学用科学方法和模型分析各种经济现象,为经济法研究提供了基础数据和支持;管理学探究经济管理的法律实践和方法,为经济法实践提供指导。
总之,经济法是一个由多个学科的相互作用、交叉发展而成的学科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和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跨国公司的发展及其管制 区域性经济条约和组织的发展 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和WTO的产生。
练习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从何时 产生发展的( )
A.二战后 B.古希腊罗马时期 C.关贸总协定的出现 D.19世纪末
特点: 1、主体范围扩大;不仅有私人主体,还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 2、领域更加广泛;不仅包括贸易,还包括投资、金融和税收 3、法律规范复杂,不仅包括传统的私法和通商条约,还包括有
关涉外经济法、经济条约、商品协定等。
三、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二战后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新变化,各国在经济上的 互相协作和依赖日益加强,国际经济法逐步发展成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王传丽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 ,每个层次的法律规范都有自己的发展历程,国际经济法 是在这些层次法律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古代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中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产生于10-12世纪意大利、法国、 德国等自治城市中,从事欧洲和东方的贸易往来,主要是 买卖契约、代理、合伙、票据、海商法等,如三大海法 《巴塞罗那海法》《奥列龙法典》《维斯比法》,英国海 事黑皮书等。
二、国际经济公法的产生发展
经济法的历史走向
经济法的历史走向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商业、投资和劳动等方面。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在其发展历程中也经历了多年的演变与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历史走向角度出发,具体介绍其发展演变的主要历程。
一、古代经济法古代经济法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左右,当时的古代政权通过类似于今天的政治手段来规范经济生活,主要通过制定各种条例和法令,比如汉律、晋律等等。
这些法律内容涉及到了税收、贸易、工商等各方面,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二、中世纪经济法中世纪经济法主要在欧洲地区产生,当时政府为了控制市场,对商业行为进行强制管理,主要表现在价格控制、外汇管理、进出口限制、贸易管制等方面。
在这个时期,政府通过直接干预市场和对经济活动进行权力约束,来解决当时的一些经济问题。
三、现代经济法现代经济法产生于18世纪末期,这个时期伴随着工业化的到来,经济发展日益飞速发展,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行为和新的经济关系。
这个时期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劳动法、财产法、公司法等等,同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也更加重视。
四、当代经济法当代经济法以全球化、自由市场和普惠性为特点,其主要特点是独立、颗粒势力和多元化的存在。
它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和法规,为保护和规范市场经济提供法律基础。
现代经济法的发展体现了它的适应性,对于新出现的经济行为、经济关系、经济现象都能够进行创新,通过它的调整和规范解决经济领域的问题。
总之,历史的发展第描绘出了经济法的自我变革,由无到有的完善,已成为规范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法律系统。
从古代到当代,经济法的历程也可以看作是人类抽象理性的历程。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二)经济法产生的一般条件
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 市场中“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 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运作政府干预经 济的手段,来解决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所出现的矛 盾。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过去传统的 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线,在经济生活中 出现了一种运用单纯的公法或私法手段都不能解 决的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起源
而在东方,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
直接刺激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出现。
那时的经济法,功能也比较单一,即
作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实现经济计 划的手段。
一、经济法的起源
20世纪20年代,苏联,用经济法取代民法
两种成分说 两种学派。
民法学派的经济法学:戈伊赫巴尔格; 金茨布尔格,帕舒卡尼斯 经济法学派的经济法学:拉普捷夫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二)经济法产生的一般条件
客观条件: 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 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 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二)经济法产生的一般条件
主观条件: 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 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 形成了有关经济法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 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的起源
20世纪70-80年代,计划
商品
有计划
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实践中,经
济法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原因
(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 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 协调的职能;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新)
自由贸易 贸易保护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
(一)德国
2、一战时及战后 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 1916年及1917年:《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和为
确保战时需要的公告,颁布了许多最高价格的有关命 令和规则,并实行了战时冻结。
1918年:《战时经济复兴令》 1919年:《经济经过法》、《魏玛宪法》体制下的社
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经济法论著,对 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卡斯克耳(W.Kaskel):《经济法的概念和构成》开 始把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来研究。
赫德曼(Hedemann):1922年成立了“经济法研究 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并主持有关经济法的杂 志和丛书的刊行。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
(一)德国
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 联邦德国建立前,占领军当局发布《德国经济力过度
集中排除令》 1951年制定《矿业参与决定法》, 1952年制定《企业委员会法》, 1952年制定《投资援
助法》, 1957年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1967年6月8日制定《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
会化法及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煤炭经济法》、 《碳酸钾经济法》
1923年:《对滥用经济权力令》(卡特尔令)等
国家不干 预私人经 济活动
亚当·斯密
这些新的立 法活动和法 律现象引起 了德国学者 们的注意
突破了传统经济理论
突破了传统的法律 体系划分
经济法:包括 公法和私法在 内的独立法律 分支
部门法的角度
纯粹的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苏联
斯图契卡: 两成分论
(2)1926-1936:工业化建设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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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三、增值税法律制度
(二)征收范围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三)税率 1.17%--基本税率 2.13%--低税率 3.零税率—出口退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当期 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通常的征收率为4%)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税率
1、纳税主体: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除涉外企业以 外的企业和组织 2、征税范围:生产、营业所得;其他所得 3、计税依据:应税所得额 4 、税收抵免(税额扣除): 指行使居民征税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和企业来自境外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时, 允许居民和企业将其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中扣除(限额扣除—不超过按本国税法应缴纳的部分) 饶让抵免: 跨国纳税人的本国政府(通常是发展中国家)对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发展 中国家)应纳而减纳或免纳的所得税同样给予税收抵免的待遇
第八章 财税法宏观调控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财税法律制度功能分析 预算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 国债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税法律制度功能分析
一、收入分配功能
二、宏观调控功能
三、满足公共需要功能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概述
(二)市场主体的经济义务 1、依法经营的义务 2、依法纳税的义务 3、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4、公平竞争的义务
第五章 经济法的运行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独立的基础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对 经济法责任所依据的法律责任划分标准的认同, 第二是对于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地位的认同。 二、经济法责任的可诉性 经济法中所规定的责任形式,无论其在形式上 与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责任形式如何相似,在 性质上都是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经济法的发展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经济法 一、WTO对中国经济法的影响 二、其他经济全球化现象对中国经济法的影 响 第二节 新发展观与经济法 一、可持续发展观对中国经济法的影响 二、国家发展战略对中国经济法的影响
第七章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的概述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结构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和调控方法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的执行
即实现预算收入和支出的过程。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四、决算的形成
决算是整个预算管理程序的最后一环,是对预算执行情况 的最后总结。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法概述 二、课税要素 三、增值税法律制度 四、消费税法律制度 五、营业税法律制度 六、所得税法律制度 七、关税法律制度 八、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六、所得税法律制度
(二)涉外企业所得税 1、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统称为涉外企业 2、税率 (1)基本税率 (2)预提所得税税率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经济法执法 一、执法程序 二、执法手段 第三节 经济法司法 一、公益诉讼的界定 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 以针对违法侵犯公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 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条件 1、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 社会经济秩序 2、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 原告 3、公益诉讼的前提既可以是造成了实际的 损害,也可以是由损害发生的危险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五、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主体: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提供应税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 (三)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六、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二者作用的社会领域不同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二者都是国家行政权力作用的结果,因 此在规制行政权运作方面,具有很多相同 之处。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的公平观 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 经济公平 二、经济法的效率观 这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 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 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 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2、特征为:第一,税收在征收上具有强制性。第二,税收在缴纳性质上具 有无偿性。第三,税收在征税对象和标准上具有固定性。 3、税收的分类: (1)根据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2)根据税收的计税依据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4)根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5)根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税收可以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 (6)根据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 和资源税。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四、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 费品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的消费品 4.石油类消费品 5.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消费品的销售额*税率 2.适用定额税率:应纳税额=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第一章 经济法产生的历 史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
一、经济法的语源 19世纪40年代法国的德萨米在其出版的 《公有法典》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 20世纪初德国的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 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 二、经济法产生的历史阶段 经济法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三、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 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以法律 的形式介入私人社会,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律发展社会化趋势的一 个体现。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础
一、社会基础 二、经济基础 三、思想基础 四、法律基础
第二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税法概述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等各 方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税法的调整对象 即为税收关系,包括税收权限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
二、课税要素
1、税法主体要素 2、征税对象要素 3、税率要素 4、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要素 5、纳税期限要素 6、纳税地点要素 7、纳税环节要素 8、税务争议的解决 9、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的界定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一)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二)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 的经济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
第二节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一)调整对象 (二)规范构成 (三)社会作用 (四)保护的利益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是在民法基础上产生的,但有独立于民法。 二者都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对国民经济的发展 都有巨大的作用。
二、市场规制法 (一)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法规范构造 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经济法以强行性规范为主,任意性规范为辅的法构 造规范
第三节经济法的法律关系构造
一、主体 (一)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处于主导 地位,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 (二)市场主体 1、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中 处于基础地位,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的内部机构可以 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3、公民个人也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和调控方法
一、基本原则
1.
2.
3. 4. 5. 6.
间接调控原则 计划指导原则 公开原则 合法原则 适度性原则 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和调控方法
二、调控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以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刑 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方法为其特征,以经济和法律手 段结合为主。
二、预算的制定 三、预算的执行 四、决算的形成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概述
(一)预算的概念
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它包括 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二)预算的特点
法定性、阶段性、时间性、公开性、预测性。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预算的制定 (一)预算制定的形式 (二)预算制定的机构 (三)预算制定的依据
第一节 宏观调控法的概述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国家干预理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理论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结构
一、宏观调控法地位
宏观调控法是一个与市场管理法并列的部门经济法。
二、体系结构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财 税法宏观调控制度 。第二,货币金融法宏观调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