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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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群婚及其家庭形式
(一)原始群实行杂交 在人类发展阶梯的最底层.即原始群 时期,男女成员之间,实行杂乱的性交关 系,尚未产生婚姻规则,没有家庭形式可 言,也没有真正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二)群婚及其家庭形式 人类实行群婚的历史时期是相当漫长的, 这包括前氏族公社时期和母系氏族公社的 前期和中期。 人类先是实行集团内群婚,然后才是集 团外群婚。前者就是通常所说的血缘婚(班 辈婚),与之相应的家庭形式叫做血缘家庭, 后者通常称之为氏族外群婚,与之相应的 家庭形式,因摩尔根采用了夏威夷土著的 “普那路亚”这一名称,所以称为普那路 亚家庭。
(四)旁系姻亲:出婚姻而发生的亲属。配 偶一方的旁系血亲即为另一方的旁系姻亲, 如夫的伯、叔、姑、舅、姨和兄弟姊妹为 妻的旁系姻亲,妻的伯、叔、姑、舅、姨 和兄弟妹妹为夫的旁系姻亲。
(五)亲属制度的分类 摩尔根《人类家庭的血亲和姻亲制 度》、《古代社会》名著中介绍、阐述了 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三种亲属制度,即马 来亚式亲属制、土兰尼亚一加诺万尼亚式 亲属制(通常简称土兰亲属制)和雅利安式亲 属制。 对这三种亲属制,摩尔根又划分为根本 不同的两大类:类别式(马来亚式和土兰 尼亚)和说明式(雅利安式)。
五、社会主义时期的 一夫一妻制家庭
首先,占主导地位约公有制是婚姻家庭 的经济基础。它是对于百年来婚姻家庭以 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根本否定。 第二,在不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前提 下,实行婚姻自由,即当事人有权按照自 己的意愿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而不受他 人的强制和于涉。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婚 姻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4)环形婚:环形婚是族外群婚的另一种形式。 我们所说的环形婚,按父系概念来说,是 一种单向舅表婚,即舅家的女儿固定要嫁 给姑家的儿子,而舅家的儿子不许倒娶姑 家的女儿。过去主要存在于在我国独龙族、 景颇族等民族。
三、对偶制婚姻家庭
群婚发展到个体婚的初级阶段——对偶 婚。在这一阶段,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 同生活于母系家族公社之中。 对偶婚主要是一对男女的结合,婚姻关 系不牢固,容易为任何一方撕破; —旦离 婚,双方都有重新寻找配偶的自由权利, 所生子女归母亲所在的氏族和家族公社。
思考题
一、简述婚姻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历程 二、谈谈普那路亚群婚婚姻家庭 三、亲属制度的分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第三,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不只是 对妇女,也对男子,切实实地行一夫一妻 的制度。 第四,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平等。男女平 等是指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均享有完全平等的 权利。
第五,社会主义的法律保护妇女、儿 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从婚姻家庭关系上 来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体 现了社会主义制度酌优越性,同时对于促 进男女平等,发扬尊老爱幼的风尚,巩固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不可估量的积 极意义。
婚姻家庭与亲属制度
包龙源 2013年11月
一、婚姻家庭
(一)概念释读
1.婚姻: 婚姻指男女两性的结合,而且这 种结合就是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 区内社会制度及其文化和伦理道德规 范所认可的夫妻关系。婚姻关系一旦 确立,夫妻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权利和 义务。
2.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如夫妻、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细 胞。它的联结纽带是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又增加了收养关系,从 而形成拟制血缘关系。 家庭结构类型:核心家庭、扩大家庭、联 合家庭、不完全家庭、单身家庭等。
六、亲属制度
亲属制度是反映人们的亲属关系以及 代表这些亲属关系的称谓的一种社会规范, 通常又称之为“亲属称谓制度”或“亲属 名称制度。亲属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 面。 亲属既有血亲、姻亲之分,又 有直系、旁系之别
(一)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它又有自然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亲之分。 自然直系血亲是指因出生自然形成有直接 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己身和自己所生 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不分父系、母系与男 系、女系,均为直系亲属、如父母与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1.类别式的特征是,只计算群体而不计 算个人的亲属关系,无论直系或旁系亲属, 只要辈分相同,除性别外,都用同一称谓 说明。 2.说明式的特征是,对于亲属分辨直系、 旁系,或用基本亲属称谓来说明,或将这 些基本称谓结合起来加以说明,由此显示 每个人与自身的亲属关系都各不相同。
(六)亲属称谓六式: 1.夏威夷式 2.爱斯基摩式 3.易洛魁式 4.克罗式 5.奥玛哈式 6.苏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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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缘婚及其家庭形式 通过长期的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实践, 特别是人类自身生产的实践,以及自然选 择原则的作用,逐渐从杂乱性交关系的原 始状态中脱离出来,即排除亲子间的性交 关系,只允许同一辈的男女之间结成配偶, 并且最终形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一种社会 规则。禁止上下辈男女之间的婚配,就是 说,排除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女之间 结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人类婚姻家 庭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大进步。
按照通婚规则,只有同一辈的男女才 有通婚的权利与义务,于是在亲属方面并 无父方与母方之分,也没有血亲与姻亲上 的区别。例如,对父亲与叔伯父、姑父、 姨父、舅父使用同一个称呼。
2.氏族外群婚及其家庭形式 随着对劳动工具——主要是石器制作技 术水平的提高,采集和渔猎经济有了长足 的进步,人群的规模扩大了,并且有了较 为稳定的定居生活。集团内群婚(血缘婚)向 集团外婚即氏族外群婚的转变。
1)自然选择原则:是指没有血亲关系的群体成员之间的联 姻,创造出在体质上相智力上更强健的人种。 2)普那路亚群婚:排除兄弟妹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人类 婚姻家庭发展史上的第二个大进步。主要持征是一定的家 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 具体来说,男子只能以别一氏族的女子为妻,女子也只 能以别一氏族的男子为夫;在可通婚的范围内,男子仍可 以把任何女子作为自己的妻子,反之,女子也可以把任何 男子作为自己的丈夫。事实上,在共夫共妻的情况下,一 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可能有一个主妻, —个女了在许多 丈夫中也可毙有一个主夫。
(二)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它可分为自然旁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 自然旁系血亲是指因出生自然形成的有血 缘联系的亲属,即同出一源的血亲,如兄 弟姊妹与自己同源于父母,姑表兄弟姊妹 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舅姨表兄弟妹妹同 源于外祖父母等。
(三)直系姻亲: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配 偶一方的直系血亲即为另一方的直系姻亲, 如夫的父母为妻的直系姻亲,妻的父母为 夫的直系姻亲。在我国,直系姻亲之间一 般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 配偶一方亡故.另一方与公婆或岳父母继 续共同生活,并尽有上要瞻养义务时,得 享有继承权,且为第—顺序继承人。
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
(一)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和遗俗 1.父亲对于子女的确认:父亲对于子女确认 的表现,各式各样。首先是子女的名字问 题。于女获得财产继承权,男子也力求首 先冲破按母亲计算世系的传统,争取到子 女随父姓,尔后把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女铺 平道路。
2.改妻方居住为夫方居住 男子要求打破传统的妻方居住而改行 夫方居住,这是母权制向父权制、对偶制 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另一种重要表现。 3.通过抢劫妇女缔结婚姻家庭 当男子的经济地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 会地位提高到占优势的时候,为强制实行 夫方居住,彻底完成对偶制向夫一妻制的 转变,就采取抢劫妇女来缔结婚姻关系, 并且由起初的偶然行动成为往后较为通行 的一种惯例。
(一)古代对偶制婚姻家庭形式特点: 1.婚姻建立在一男一女成对配偶的基础之上, 婚姻关系很容易由任何方撕破,因而对偶 家庭很不稳定。 2.婚姻家庭的建立和解体,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愿,因社会上尚未形成一种可以左右当 事人的道德规范。
3.没有产生出单独的亲属制度,仍沿用群婚 时期的类别式亲属制度。 4.夫妻居住地,起初为望门居,男子只是晚 上才去拜访妻子;随后实行从妻居,即男 子离开母亲氏族搬到妻子那里去居住。 5.从先前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发展到知母 又知父,但父系制确立前,无论对偶家庭、 家族公社和氏族,仍以女性为中心,按照 母系制度计算血缘亲属关系和确定财产继 承权。
3)级别婚:19世纪在澳大利亚土著中发现的级别 婚也是一种族外群婚形式。有两个婚级,即克洛 基和库米德,同时他们又是两个氏族,克洛基为 白鹦鹉,库米德为黑鹦鹉。依性别说,每个婚级 都包括了男、女两部分因而存在两个婚级就有四 个性级。他们实行母系制度下的两个级别的婚姻 制度,或者叫两个婚组、四个性级的级别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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