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本文在简要介绍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关键词:国际货代业;问题;对策

一、我国国际货代业的发展现状 1.国际货代企业数目增长迅速据相关部门统计截止20__年底我国经商务部批准的国际货代企业已达6000多家挂靠在这些正规货代企业的二代、三代保守估计实际数量应该有3万家从业人员超过50万人。其中国有国际货代企业占了近70%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占了近30%。沿海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占了70%内陆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占了30%。从事国际航空货代业务的企业361家占大约9.6%。目前我国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90%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都是通过国际货代企业完成的。 2.政府政策大力支持在20__年12月11日由中国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中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实行国民待遇。此举标志着外商投资货代服务最后一道防线(股权设限)也被解除允许外商完全独资经营货代业务。我国国际货代业务对内对外完全放开成为了真正的竞争性市场。 3.宏观经济环境良好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__年我国GDP为209407亿元增长10.7%增速比上年加快0.3%增幅均比上年加快。对外贸易快速增长:20__年全年进出口总额17607

亿美元同比增长23.8%;顺差达1775亿美元比20__年增加755

亿美元稳居世界第3大贸易国位置。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表示, 展望20__年国民经济仍将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为我国国际货代业的发展建立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与微观基础。二、我国国际货代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核心竞争力盈利方式不合理从货源结构看国内货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要以承揽出口预付货为主营销手段主要是靠比拼低运价和社会关系而对已超过我国对外贸易比重80%的FOB(Free on Board)指定货(这些货物运输主要由全球网络优势跨国货代公司所控制)由于缺乏海外代理网络因素往往力不能及。目前中小货代企业在运价、舱位等方面对承运人的过分依赖以赚取差价和订舱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企业忽视了对市场需求的细分造成中小货代的业务可替代性强客户稳定性差专业化服务程度低市场竞争力低下。 2.战略定位不清缺乏发展规划当前全球的货代业都在向现代物流业转变。要实现这种转型必须根据自身条件把握市场变化不断挖掘潜力开发不同层次的物流增值服务。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大多中小货代企业管理理念仍然落后提供的服务简单且范围小服务方式单一更没有主动细分市场研究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心理进行市场定位并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一直处于低层次的经营状态无法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物流方案更不用说供应链的组织能力。

3.配套基础设施差专业人才缺乏由于货运代理属于服务业基本上不存在行业壁垒市场进入门槛低。我国很多货代公司都规模不

大企业的所谓信息化往往只是使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以及利用办公室软件制作简单的表单文档而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的收集、存储、管理和利用方面的能力较弱未能形成自己的核心优势。另外制约货代公司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专业人才。尽管货运代理资格证书的培训在不断发展然而从业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据统计中国现有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大约30万但其中经过正式培训的人员寥寥无几这严重影响了中国国际货代业的竞争力。 4.市场秩序不规范严格地讲未具外经贸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资格批准证书的货代都属于非法货代而我国仍有众多非法货代这些非法货代常常为了争夺货源对于大客户不惜降低运价给予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而对于一些零星小客户则利用他们对航运市场的不了解巧立名目乱收费也恰恰如此他们能迎合一些货主的需要而能长期存在下来使得货代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合法货代企业生存空间因此越来越小。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FOB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一: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 同采用FOB 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 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 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 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 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 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 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 等费用。 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 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 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 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 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 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 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 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 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二: 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发展现状及转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发展现状及转型分析 【摘要】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逐渐从这两个关系密切的行业里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它在发展国民经济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别的行业不可替代的,被誉为是连接货主与承运人的纽带,是国际贸易运输的组织者和设计师。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本文首先归纳了目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现状,找出目前市场上货运代理企业存在的问题,着重分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应该采取的对策,并讲述了国际货运代理业向现代物流转型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现代物流、第三方物流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business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industry gradually from these two closely related industry to separate and become an independent industry. The important role it play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is irreplaceable in other industries, as the connecting link between shippers and carriers,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ransport organizers and designers. China's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industry is an emerging industr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market, currently on the market to identify problems in the freight forwarding business, focusing on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market countermeasures to be taken, and tells the need for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industry in the transition to a modern logistics. 【Keywords】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mpanies, logistics, third party logistics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货代案例分析

1、我国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问: 我方于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当卖方凭单 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5月份没装,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为由,拒绝接受全部 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 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为什么? 2、我国某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每批 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 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 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 款,但开证银行表示拒绝.问:开证银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为什么? 3、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 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向银 行借出单据。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及处理措施。 4、某一海轮,在航行途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 装在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 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的价值的30%;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经检查后发 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熏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 的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 试分析: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性质的损失? 5、某公司以CPT条件出口一批冬装,公司按期将货物交给指定承运人,但运输途中由于天气原因 延期一个月,错过了销售季节,买方由此向该公司提出索赔。问此项损失应由谁承担? 请分析。 6、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 船只在航运途中触礁沉没。当该公司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要求国外进口商支付 货款时,进口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不能得到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请分析 出口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进口方付款。 7、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

国际货代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 ?沈阳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发销货合同,约定按CIF价采用陆海联运方式从沈阳经汽车运输运至大连经海运出口至新加坡,并规定可以签发凭指示的多式联运提单。货运代理A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向汽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办理托运和定舱事宜。货物装上汽车后,货运代理A因无自己的多式联运提单,则委托另一家货运代理B向沈阳公司签发了多式联运提单,并向其收取了全程包干运费。试分析此例中: ?(1)货运代理A 、货运代理B的性质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2)谁负责安排租车定舱——沈阳公司还是新加坡公司?他们在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3)货运代理A设计哪些业务环节和业务内容? ?(4)此案涉及的多式联运提单、公路运单、海运提单在当事人栏和运输栏上应如何缮制? 案例参考答案 ?(1)应针对不同情况来判断货运代理的性质及责任。①于货运代理A,对于沈阳公司而言,他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因为双方存在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对于新加坡公司而言,他不承担责任,因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或提单关系; 对于实际承运人(汽车承运人和海上承运人)而言,他是托运人,应承担托运人的责任。 ?②于货运代理B,对于沈阳公司而言,双方存在提单合同关系,但这种关系随提单转让而中止;对于新加坡公司或其他提单持有人而言,双方存在提单合同关系,他应承担提单下的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双方不存在合同或提单关系。 ?(2)由于采用CIF价,故应由沈阳公司安排租车订舱。在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合法资格、资信和从业经验等。 ?(3)货运代理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主要涉及以下业务环节和业务内容: ?①沈阳公司签发委托合同(实为运输合同); ?②有关汽车承运人、海上承运人、港口或仓库联系订车、订舱和仓储(如有的话)事宜; ?③通知货主向汽车承运人交付货物,并取得汽车承运人签发的运单,然后向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此案由货运代理B签发提单); ?④通知装港代理安排货物卸车、仓储(如有的话)、装船等事宜,并取得海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4)缮制结果如下: ?①多式联运提单:有关具体要求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介绍通常的作法如下:托运人——沈阳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或为新加坡公司,收货地——沈阳,前程运输工具:写明具体的车名与车号,装港——大连(也可保持空白),船名——写上具体船名(也可保持空白),卸港——新加坡,交付地——保持空白。 ?②公路运单:托运人——货运代理A,收货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大连指定的代理,收货地——沈阳,运输工具——写明具体的车名和车号,交付地——大连。 ?③海运提单:托运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大连的指定代理,收货人——货运代理A或货运代理A在新加坡的指定代理,也可记载为凭指示,装港——大连,船名——写明具体船名,卸港——新加坡。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综述

附件2: 总报告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综述 (征求意见稿) 引言 第一章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回顾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历程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专营阶段(1949年10月—1978年11月)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实行专营起步阶段 2、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专营化阶段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渐进放开阶段(1978年12月~2004年6月)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1979年1月-1995年5月) 2、依法管理为基础的开放竞争阶段(1995年6月~2001年12月) 3、加入WTO后对内对外开放的新阶段(2001年12月-2004年5月) (1)我国加入WTO有关货代服务的承诺 (2)兑现加入WTO的承诺 I、加入WTO后国际货运代理业对内开放的新进展(2001年12月-2004年5月) II、政府全面兑现加入WTO对外承诺 (三)市场全面开放,实行备案登记制的行业自律的阶段(2004年7月后) 1、取消行政审批、商务部门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制 2、相关政府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相关业务的管理 3、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的主要工作 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保障对外贸易,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 1、国际货运代理始终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服务对外贸易 (2)引进外资

(3)发展第三方物流 (4)吸纳就业 (二)国际货运代理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方面 1、从经营主体上,从改革开放前的国有专营演变发展到现阶段的多种背景、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 2、从服务对象上,从改革开放前面向传统单一的国营外贸企业转变为现阶段的面向各类外向型组织 3、从经营内容上,从改革开放前主要依靠代办国际铁路和海运业务发展成为现阶段业务和产品丰富的多式联运和物流经营人 4、从运营质量看,从改革开放前的粗放经营转化为现阶段的注重效率、质量、管理等内涵的科学发展 (三)管理体制创新及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的发展壮大方面 1、政府的政策支撑是推动国际货运代理业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 2、各级货代协会在推动行业蓬勃发展上成就卓著 (1)坚定维护维护行业企业权益 (2)积极培养行业人才 (3)大力加强同业国际交流 (四)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快速发展的经验 第二节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现状 一、国际货运代理业已成为我国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货运代理业已发展成为我国一个全新的服务产业 1、国际货运代理业成为全新的服务产业的标志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成长和产业升级 二、现阶段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特点 (一)国际货运代理业已日益成为全球化程度高的一项业务 1、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的业务线已走向全面放开 2、外资控股及独资经营国际货运的步伐明显加快 (二)已基本形成大型国有、外资、民营所有制结构并存的市场结构 1、国有或国有控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民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3、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三)市场竞争使得突出主业、行业重组的趋势加强 1、市场分散使得行业资源整合的需求加强

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摘要】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国际货代市场上十分缺乏一批拥有广泛经营网络、信息技术先进、营销能力突出、具备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的代表性企业,大部分的货代企业能够用四个字来概括:“小”、“少”、“弱”、“散”。“小”表现在经营规模小,资产规模小;“少”是服务功能少,专业人才少;“弱”是竞争力弱,融资能力弱;“散”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网络或网络分散,经营秩序不规范。这一切,要求我们的国际货代业生存和发展的定位应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变。本文分析了中国货代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发展策略,希望能够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探索第三方物流的发展之路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国际货运代理、现状、问题、对策 国际贸易中必然会产生运输、保管、加工和交易。因为过大的业务量致使承运商和大多数的货主不能全部应付,因此业务的发展很多都是经过代理来进行的。这样货运代理业务就这样形成了。随着90年代初改革开放和中国加入WTO,国际贸易不断扩大和发展,货运代理业自然迅速的发展而且逐步独立成一个具有专业性、联系广的企业,为不同的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商品交易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大型货代的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来了解中国货代市场的发展,虽然中国的货代企业发展迅速,但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中国货代企业发展时间较短,人才比较稀少。货代企业发展存在着比国外货代企业更多的问题。 一、中国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现状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物流业实现了30年的持续增长。主要特点有: (一)中国货代物流市场的基数大、发展快 据统计,1991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为3万亿人民币(约0.3万亿美元),到已上升75.2万亿人民币(约10万亿美元),增长了23.8倍,年均增长22.2%,占当年中国GDP的18.4%。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到,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持续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案例题分析精选(1) 案例 1 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 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货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 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装箱因绑扎不 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 牢而落入海中灭失, 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请分析:(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 B公司和D航运公司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①B货运代理公司作 为无船承运人,对其承运人的货物损失具有赔偿责任;②D航运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 途中,有责任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并承担货物灭失责任。 (2) 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不适用免责条款。理由如下:作为实际承运人,D航 运公司将运输货物装在甲板上,加剧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另外,D航运公司未将装箱绑扎 牢靠,作为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 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 月5日前装船。1 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 月10日。由 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 月 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 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遭到拒绝。试分析: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 分析: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 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 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 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 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请分析: (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应当赔偿。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3.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别为A和B。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A和B。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的现 状及发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第1章引言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队伍不断壮大,并已成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繁荣运输经济,满足货物运输关系人服务需求的一支重要力量。国际货运代理业作为现代物流产业、生产制造业和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环节多、产业链长、行业规模大,对国际贸易依赖性大。2008年,世界经济遭遇金融危机重创,陷入长期低迷.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伴随世界经济逐渐走出低谷,复苏态势趋强,国际贸易持续回暖升温。受此影响,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的货代业也随之回稳。世界经济的复苏以及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大幅增长,也带动了我国货代业的升温。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互联互通加快以及消费升级和国内城镇化的兴起,又给我国国际货代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和拓展国内物流业务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总的来讲,发达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水平较高,制度比较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大,比较健全,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比较发达,控制了世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市场。发展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比较缓慢,制度不够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人员缺乏培训,以本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能力较差。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虽然起步较晚,历史较短, 但是由于国家重视,政策鼓励,发展十分迅速。国际货运代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所以,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现状,找出其在地域分 布,服务质量,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发达国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前景,从国家,行业,企业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以推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货运部分案例与计算题

部分案例与计算题 案例1 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转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5箱欠交;2、10箱包装严重受损,内部货物散失50%;3、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属船方还就是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如提单注明为100箱货物,船到目的港短交5箱,后经船公司查核大副收据及其它记载文件均为船公司实际收货为95箱,而不就是100箱。问托运人有无权利要求船公司按照提单交付100箱?为什么? 案例分析 前2项就是承运人的责任(第2项如果就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且在保险的责任范围内,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第3项就是托运人的责任。 提单作为收据的法律效力,英美法认为提单作为收据的法律效力应被视为表面证据,因为单据就是托运人填的,如果船方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短少就是托运人交货时所短交,船方收货件数与目的港的交货相符,托运人就没有理由找船方提出赔偿要求。大陆法认为提单作为收据在法律上有绝对的证据作用,反证无效。 案例2 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就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外表破碎”。卖方T公司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据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货船起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 程度受损,于就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圆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它十几箱的损失。于就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发生了争执。 试分析本案中,买方可否要求卖方退回货款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为什么?承运人就是否有责任?应由谁承担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可以,因为卖方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 承运人有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损失。 计算题1 某轮从广州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m3,毛重为17、8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Rotterdam或Hamburg,Rotterdam&Hamburg都就是基本

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及其发展对策汇总

一、国际货运代理业现状 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下面主要介绍国际货运代理业存在的五大问题 (一)、无法可依, 缺乏宏观调控 1、政府部门多头管理, 政策法规不够统一, 开放程度有待扩大。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专门法规已经明确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为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主管部门, 但是国务院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运输主管部门和联合运输主管部门也在根据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着不同程度的管理。开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不仅要遵守国际货运代理法规和规章, 还要遵守有关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联合运输代理的法规、规章和邮政法规、规章。此外, 目前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仍然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一方股东必须是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运输企业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并且这样的股东要持有多数股权, 尚不允许全部由其他企业或公民个人直接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2、政府对行业管理“秩序缺位”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处处留下了计划经济的痕迹。货代和物流行业也不例外。目前, 政府对货代和物流的行政管理可以描述为“行政主管条块化, 市场利益部门化, 部门利益法规化”, 这种状况叫做“市场秩序缺位”。中国对货代和物流行政管理是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而又盘根错节, 涉及到的部门有商务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邮政总局等。各部门都有各自主管的市场和业务, 为了确保本部门的利益, 他们就通过行政立法来保护。典型的例子就在中国国际快递、无船承运人等问题上出现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不协调, 给行业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值得庆幸的是, 政府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正采取积极的行动, 理顺关系。目前国务院,已将物流管理明确地纳入了政府部门的职

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货代责任案例分析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险防范 第一节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根据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细则(试行)》第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一)货代开展业务时使用的名义 根据我国《合同法》与《民法》中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货代在办理国际货运业务时使用的名义不同,会对其法律地位的认定造成影响。 (1)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方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委托以代理人身份 托运人————→国际货代——————→第三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 当货代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 货代作为代理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要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不可出现越权代理的现象;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2、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3、不能进行双方代理。只能代理一个当事人。 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判例一 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我方方可安排退运”。同年月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判例二 案情 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以下简称“货代”) 年月日,公司将一批帐篷交货代承运,货代为此以承运人签单代理人名义于年月日签发了抬头为公司(承运人)的已装船货运承揽商收据(’,;’ ,)(货运代理收据)。该收据载明了收到货物的时间(年月日)、托运人(公司)、收货人及通知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货运代理历年案例分析汇总(02——09年) 09年案例分析 1.货主A公司向作为无船承运人的B货运代理公司订舱出运20个出口集装箱,B公司接受委托承运后签发了提单,又以自己的名义将其中10个集装箱交由C航运公司运输,将另外10个集装箱交由D航运公司运输。D航运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强风,部分装在甲板上的集装箱因绑扎不牢而落入海中灭失。收货人持B公司签发的B/L提货时发现少了3个集装箱,收货人向B公司索赔,B公司拒赔,从而引发诉讼。请分析: (1)B公司和D航运公司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D航运公司对集装箱落海灭失是否适用免责条款?为什么? 答:(1)针对此票集装箱运输,B、D两家公司分别扮演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角色。收货人可根据其所持有的提单向其承运人B提出索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之规定,在本案下,他也可向D公司提出索赔。 (2)D公司不能享受免责。因为根据案例描述,集装箱落海是由于绑扎不牢造成的。尽管途中遇强风,但绑扎货物应视为承运人的基本管货义务之一,承运人未尽到管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货物重20公斤。货物从新加坡运往长春机场,再使用卡车运输运至延吉市。由于在长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精密设备受到损坏,相关检验部门对受损精密设备进行估价,其残值为2.4万美元。请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是什么? (2)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应当赔偿。由于空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新加坡至延吉,所以长春至延吉的公路运输仍属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公约,而非国内航空法。但是由于该货物声明价值,因而航空公司的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数额为6-2.4=3.6万美元。 3.2005年5月20日,我国甲电力有限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委托我国乙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全程运输。乙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海运承运人订舱,装卸港口分别为A和B。货物从欧洲港口起运前,甲电力有限公司向我国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上启运港和目的港分别为A和B。2005年6月9日,在发电设备被海运至我国B港后,乙货运代理公司又转委托中国丁运输有限公司将其运至甲电力有限公司在C地的工地,并向其支付陆运运费。发电设备在公路运输途中,从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上侧移跌落地面,严重受损。请分析: (1)甲公司的货损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我国货代行业概况研究

我国货代行业概况研究 1、行业发展概况 货物运输代理行业(货代)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经纪人和运输组织 者,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代理报关报检业务是货代业务链条中的重要 一环,代理报关报检业务是指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不断发展,货代行业逐 渐从这两个关系密切的行业里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货代行业由从事以下一 种或多种业务的企业组成:订舱、仓储;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国 际多式联运;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从全球行业发展的历史来看: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定义,国际货运代理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身并非承运人。货运代理可 以依据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活动。国际贸

易、运输方式的发展,致使贸易、运输的经营者们不能亲自处理每一项具体业务, 大量业务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同时,为了使国际贸易运输向简单化、统一化发 展,由同一代理人完成或组织完成货物贸易运输显得十分必要,货运代理应运而生。随着公共仓库在港口、城市的建立,国际贸易不断扩大,货运代理业得到了迅速的 发展,逐步发展成一个独立的行业,其特点是联系面广、环节多、专业性强,其功 能是把国际贸易中相当繁杂的货运业务进行集中协调和统筹。因此,国际货运代理 的形成是国际商品流通过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贸易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 从我国的行业发展历史来看:1949年8月,中国第一个正规的货代公司—— 华夏企业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随着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又成立一些公私 合营的货代企业。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货运代理企业开始在世界主要港口 建立业务联系,业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业务范围也有了扩大。改革开放后,外资 货运代理企业进入我国市场。早在1986年,日本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就与中国外 运在天津合资成立天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美国、欧洲等公司也纷纷效仿,但市场 份额仍被国内企业垄断,1993年以前我国的外贸运输由中国外运总公司高度垄断,1993年以后由垄断走向竞争,货代市场繁荣。2005年12月11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允许外商在我国设立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这标志着外商投资货代企业的最后一道防线被解除,我国国际货代业务对内对 外完全放开。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

第1章国际货运概论 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分析: 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结论: 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2、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分析: 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结论: 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 3、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公司,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C于某年某月某日持B致A的信件,向A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业务,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的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该合同的副本上由B公司的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某地某库字样。 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 A于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市一家具有合法经营的车队(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合同副本上指定的某地某库。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俱毁。 事后,C以A转交他人运输,又未履行加保为由,向A提赔。 A以造成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而拒赔。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后C向法院起诉。 原告C称:我公司委托A办理货物到港后的一切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地某库。双方既已确定委托运输关系,即受法律保护。但被告方擅自转交第三者运输又未履行加保手续,结果导致货物灭失,理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A称:该业务系根据B的信件而受理的,我们只与B建立了法律关系,原告只是这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状况..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状况 2011-5-17 23:52:39 来源:温州国际快递网 (一)世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 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极不平衡。发达国家代表了当今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水平,主要体现在制度比较完备、业务涉及世界范围、企业的规模比较大、网络比较健全、从业人员的素质较高、设立跨国的分支机构。它们主要集中在西欧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比较缓慢,制度不够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人员缺乏培训,以本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能力较差。下面阐述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国际货运代理现状。 1.美国 美国的货运代理归FMA管,但美国商务部认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属于对外贸易的组成部分。美国商务部出版的《出口指南》中在"货运代理"一章指出: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出口商,服务内容主要是:(1)研究进出口国家的进出口规章、运输方法(渠道和方式〉、本国出口规章,研究与外贸有关的单证,帮助出口商了解运价、港口费用、特别单证费用和保险费,以及货运代理的服务费等,以便作出出口报价;对货物安全到达卸货港所需的包装提出要求和改进建议;货物准备发出前,货运代理要检查信用证的内容、货物清单,保证一切就绪无误;根据货主的要求选定舱位;货物到达出口港时代报关,货物进港区后准备装船;装船后,将一切文件交给货主或代货主去银行取款。 2.日本 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起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多式联运,目前联运网点已覆盖了全国各地与世界主要的地区和国家,无论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基本上都是通过发达的联运网络和严密的运输组织工作实现"门到门"运输。日本大部分联运代理企业都建立了计算机管理系统,经营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完善,对运输的全过程实现了有效的监控,保证了运输质量,提高了运输工作效率。日本的货运代理企业和航运企业均由运输省管辖,经营联运的主体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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