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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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赋予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和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入驻开发区。

2、开发区土地按基准地价优惠50%提供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3、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4、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在基准地价优惠50%的基础上再优惠10%提供给投资者。

二、财税政策

5、拉萨开发区内外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下同)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它各类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

6、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5年内减半征收。

7、从事药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8、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9、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0、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1、开发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

12、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到第6年减半征收。

13、外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到第10年减半征收。

14、开发区内企业将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开发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的,经申请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返还所缴纳的增加投资部

分的企业所得税。

15、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在开发区内投资的国内外企业享受自治区内企业同样待遇。

16、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15%;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扶持比率为20%;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扶持比率为25%;5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7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35%. 17、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 18、除工本费外,开发区10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明文规定收取的除外)。

19、开发区内企业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优惠政策。

三、金融政策

20、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的2.472个百分点的特殊优惠政策。

21、允许外商在开发区投资企业以汇质抵押方式向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22、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3、凡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开发区,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开发区给予其贷款贴息的财政扶持。

24、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贷币或人民币计价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四、外经贸政策

25、开发区内的经营企业可优先赋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26、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7、开发区内的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装材料,以及外商投资者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等,海关按保税货物管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8、本优惠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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