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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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9.28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9.28
【实施日期】1997.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云冈石窟保护条例
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2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冈石窟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云冈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云冈石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云冈石窟文物保护和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根据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对云冈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煤炭、地质矿产、林业、公安、工商、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云冈石窟所在地区、镇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云冈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云冈石窟的义务。
凡进入云冈石窟参观游览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云冈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
(二)市级财政预算;
(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募集、赞助的云冈石窟保护和维修资金;
(四)其他。
第五条云冈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及文物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第六条根据云冈石窟保护需要,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分为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地下安全线。
云冈石窟绝对保护区是指云冈石窟保护性围墙以内的范围及云冈石窟前以清代戏台为中心的广场。
云冈石窟重点区是指:以云冈石窟崖上明代城堡东北角为基点,向东最远点七百八
十米,向南最远点六百七十五米,顺十里河岸东西延伸,向西最远点四百八十米,顺十里河岸南北延伸,向北最远点四百三十五米的不规则区域。
云冈石窟地下安全线是指:以云冈石窟崖上明代城堡东北角为基点,向东一千二百三十米,向南九百米,向西九百六十米,向北六百六十米,依此基线各向外取七十度塌陷角一直向下延伸构成的范围。
第七条根据云冈石窟的保护需要,云冈石窟建设控制地带由建设控制区和环境控制区组成。
云冈石窟建设控制区是指:以云冈石窟崖上明代城堡东北角为基点,向东一千一百二十米,向南七百九十五米,向西八百五十五米,向北五百五十五米所构成的范围。云冈石窟环境控制区是指:以云冈石窟建设控制区的四至分别向外延伸,向东最远点六百米,向南最远点九百米,向西最远点三百五十米,向北最远点九百米所构成的不规则区域。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云冈石窟的保护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九条《云冈石窟规划》是国家制定的云冈石窟保护和发展的依据和大纲,市人民政府及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云冈石窟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