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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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分析
网络已成为很多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人们已深刻体会到了网络为生活所带来的便利,人们似乎可以通过网络“为所欲为”,然而,和网络与生俱来的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开始侵扰我们。
网络中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而网络侵权正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国际私法层面,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包括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但是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仅就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从各国的司法实践入手,利用实证和比较的分析方法探讨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扬弃。
法国雅虎案引发的思考
2000年4月,法国互联网用户发现雅虎驻欧洲分支网站拍卖纳粹物品,包括宣扬种族主义的纳粹大事记和一些有关的纪念品,而法国的法律是禁止纳粹物品在网上拍卖的。随后,雅虎公司被告上了巴黎的法庭。
在巴黎法院审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法国法官认为:“既然法国公民有可能参加拍卖,那就跟在法国做生意没有什么两样。我们当然要管。”而雅虎公司则认为:“我们是美国的公司,更何况该拍卖并非特别以法国公民为购买对象,那么凭什么必须听法国指手划脚呢?”雅虎为自己在法律上做了如下辩护:雅虎的法语用户网站Yahoo.fr并没有主办这类拍卖,该拍卖是由英文主办的,的业务由美国政府管辖,美国宪法规定有言论自由,因而不能限制纳粹物品的网上拍卖。在这里,就有这样一个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即一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国际互联网公司。
同年11月20日巴黎法院做出紧急裁定,要求雅虎在90天内,采取有效过滤措施,禁止法国网民进入有关拍卖纳粹文物的网站,如果逾期,超过最后期限每1天将被罚款100,0 00法郎(约合13,000美元)。很明显,巴黎法院对互联网上的纠纷行使了积极的司法管辖权。尽管雅虎出于无奈服从了这一命令,将该遗物从拍卖网站中撤出,不过雅虎的CEO直至最后都表示不服气。
如今,雅虎案已暂告平息,虽然雅虎案主要涉及公法范畴,其案件性质并不属于网络侵权,但是,是它引发了国际上关于网络空间中司法管辖权的争论,并且至今尚无结论。
一、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
(一)网络的相关背景知识
在讨论有关网络的法律问题之前,对网络的相关背景知识作一简要探讨是必要的。毕竟,网络是网络行为的载体,而法律调整网络行为是不可能脱离它的载体的。
1.Internet的含义
Internet中文译名为“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它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由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当信息界谈到I
nternet这个概念时,不是简单地把它作为一个有形的,以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往往是作为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来对待的。
从形式上看,Internet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从功能上看,Internet 是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
2.网络空间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空间,也称“赛柏空间”(Cyberspace),它是指Internet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多种信息活动的场所,与“物理空间”相对。这一概念更多的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的提出有助于我们了解Internet的本质,进而分析Internet冲击传统法律秩序的根本原因。
网络空间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1)客观性
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网络空间的存在,它和地理空间(或称作“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它是物理空间以电子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决不等同于物理空间。
(2)全球性
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基础。它使全球的计算机用户紧密联系在一起,且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中的有形世界,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限。Internet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
(3)管理的非中心化
Internet的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Internet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因此,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Inter net,这也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
本文论述的主题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对网络的概念有一基本了解之后,对网络侵权的概念进行界定也是必要的,因为在这里所述的网络中的侵权行为,与传统国际私法中所指的侵权行为的范围有所不同。
1.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的概念和类型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一般只包括侵犯人身权,如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侵犯财产权,如侵犯他人的所有权;而并不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被认为是一类特殊的权利,它不仅包含人身权也包含财产权,因此它往往被作为专门的一类研究对象单独列出,而不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归为一般的侵权行为之中。
2.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
在这里要强调指出的是,网络中侵权行为的范围有别于传统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范围。它主要是指侵犯人身权,包括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以及侵犯知识产权,这里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到著作权和商标权。而单独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在网络侵权的案例中几乎无法找到。
二、网络对传统管辖权原则的挑战
(一)传统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定的根据
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是指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何国法院来审判。在Internet被广泛使用之前,国际私法中已经具有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管辖权原则。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jurisdictio n basis)。这里的根据是指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客体、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法院地国家存在某种联系。由于这种存在,使得这个国家的法院对这些案件享有管辖权。换言之,管辖根据可以理解为一个国家的法院对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理由。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根据在不同的法系中有不同的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
(1)以地域为根据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总是与一国的管辖权具有某种空间上的联系,这种空间上的联系就是所谓的地域基础。国际民商事管辖权赖以确立的地域基础,又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A.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临时所在地为基础。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承认该基础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它不仅是英美法系国家惯常采用的标准,也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当然,有些国家采用被告住所地标准,有些国家使用原告住所地标准,还有些国家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
B.以物之所在地为基础
这里的物之所在地既可以指诉讼标的所在地,也可以指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诉讼标的(即当事人诉争的财产)位于一国领域之内,就意味着与该国有着客观的、空间上的联系,这也是一国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是指被告的财产,尽管它可能与诉讼争议并无直接的联系,但许多国家都将其作为确立管辖权原则的基础之一,这是因为,只有能有效控制被告的财产,才可以保证判决被实际执行,而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对于控制被告财产最为有利。
C.以诉讼原因发生地为基础
诉讼的原因在一国发生,会导致该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当然的管辖权。具体到侵权领域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可能会成为诉因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