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花园改造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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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三期、四期
棚户区和旧城改造项目
合同书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黄石江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 )。
乙方:湖北中意华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彦文(执行董事)。
第二条遵循的法律原则。
甲乙双方就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三期、四期棚户区和旧城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的原则,亟经洽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据以遵守履行。
第三条签订本合同的因由。
为支持黄石市沿湖路四期及发展大道等重点工程建设,甲方在2001年至2007年期间先后关停五大采石车间,并拆除厂房。为充分利用好甲方闲置土地,政府于2009年和2010年相继批准实施了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一期、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为了开发利用甲方已关停的一车间、二车间闲置厂房地面,甲方所在地区政府,请示黄石市人民政府准许,实施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三期、四期棚户区和旧城改造项
目。初定该项目由甲方投资兴建,计划总投资7.5亿元,建筑总面积约30万平方米。因甲方自己不具备投资实力,故甲方引进乙方投资兴建该项目。乙方愿意和甲方订立本合同,投资兴建该项目。
第四条项目建设主体的变更。
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申请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政府请示黄石市人民政府批准,将该项目的建设主体变更为乙方。获得批准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由乙方申办。
第五条项目前期资料交换。
为使乙方全面掌握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三期、四期棚户区和旧城改造项目资料,在项目建设主体变更之前,甲方给乙方移交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三期工程项目区政府、市房产局、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批示;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三期工程项目规划局业务会议纪要;黄石江南花园小区工程规划选址书和黄石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控制文本书;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三期工程规划控制蓝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三期工程用地及拆迁红线图;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三期工程详规图。乙方验收后,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盖章。
第六条改变土地用途的申报。
黄石江南花园小区三期、四期棚户区和旧城改造项目用地,是由政府出让甲方受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2009年1月23日登记为工业用地,期限50年。现在要在该宗土地上建设住宅和商业服务性房屋,属于改变土地用途。本合同签订后,即应由甲方申报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该批准文件,交
乙方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使用。
第七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
1、该项目用地中,有亩是按照国家政策为安置职工和承担企业偿还债务以及企业后期生存发展与土地改造平整、长期监管等实际成本费用,政府以不收取出让金方式出让给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部分土地,按亩划拨补偿方式计算款额,由乙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甲方申请政府划拨给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项目中,兴建保障性住房应使用的土地,也由甲方申请政府划拨给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项目中,兴建商品房和商业服务性用房应使用的土地,由甲方申请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出让给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
3、该项目中,还有14.18亩土地,是甲方过去进行生产经营开山拓平的。原由甲方占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部分土地,由甲方向政府报明情况,由乙方自行申请政府出让乙方受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地面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1、地面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由甲方申请政府征收补偿。
2、租赁土地经营铜矿、铁矿、煤炭、化工厂等五处加工厂的房屋、设施等,依法不应给予补偿。由甲方先告知承租方腾退,或在政府征收时通知拆离。如果承租方赖着不走,应由甲方向当地人民法院
提起要求承租方腾退的诉讼,由人民法院定谳执行。
第九条约定甲方得到的补偿。
1、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甲方得到的补偿,计算为3200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一次性给甲方付清。
2、市政府两次关停甲方矿山设备、设施的资产损失,甲方采场治理削坡减载预防山体滑坡,平整废土渣石外运,消除泥石流危害环境等投资费用,合计2000万元,应计入乙方出资补偿之列。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给乙方,乙方一次性支付2000万元(不得超过2000万元)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款凭证给乙方。
3、本项目需拆除甲方办公房、值班房、民工房、食堂、宿舍等1280㎡。运作该项目前期费用包括测量、策划、控规、详规、地质灾害评估、保安监控违章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奖励、业务招待以及项目政策扶持安置职工、转产就业等,乙方总包干以建筑面积2500㎡商业服务用房还建给甲方,作为给甲方的补偿。乙方交付的房屋,高层楼房一栋的1-3层约1800㎡,其他楼栋约700㎡。该项补偿规费,甲乙双方共同争取政策解决。该房屋交付期限,在乙方动工兴建后三年之内。
4、乙方照顾甲方困难职工购廉价房建筑面积2000㎡。此房按成本价购买。困难职工购房名单由甲方确定。这部分房屋的商品房销售价,减去购买人支付的成本价,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补偿数额。
第十条乙方履行合同的基本保障。
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基本保障是,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取得
建设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作为建设主体投资兴建该项目。如果不能得到这个基本保障,乙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中止履行后,还不能恢复对乙方的基本保障,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了本合同约定乙方给予甲方的补偿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提出增加利益的要求。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获准作为建设主体投资兴建该项目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按规划自主建设该项目。甲方有这两方面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应照数赔偿。
2、乙方已向甲方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如果甲方不能申请政府划拨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乙方,属于甲方违约。甲方应将取得乙方给予的补偿款悉数退还,还应按贷款利率的双倍向乙方赔偿孳息损失。
3、乙方如迟延给甲方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应得到的补偿,还可以要求乙方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向甲方赔偿迟延期间的孳息损失。
4、乙方建设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安全处罚、工伤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乙方牵连甲方,属乙方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负。
5、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应当给对方赔偿。(1)合同签订后至项目建设主体变更之前,一方无故终止合同,给对方赔偿违约金300万元;(2)项目建设主体变更之后至国有土地上房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