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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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应当与乙方协商建立与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正确处理利润增长与员工工资增长的关系;参照本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和酒店与餐饮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行业与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市场劳动力指导价格、本年度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员工工资水平。
第二条企业遵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适当拉开差距和个人收益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企业和工会通过对各工种和岗位的劳动条件、实际劳动消耗量以及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等诸因素进行评价,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三条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185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民生问题,确定2013年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为:在去年海南
省酒店与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一类地区增长10个百分点;二类地区增长9个百分点;三类地区增长5个百分点。(2012年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一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琼海市、儋州市二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县、琼中县、保亭县、陵水县、白沙县、昌江县等三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一)一类地区(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1、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和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酒店
2、餐饮企业年营业额二百万以上(含二百万)和二百万以下十大工种岗位最低工资标准。
(二)二类地区(琼海市、儋州市)
1、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和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酒店企业十大工种岗位最低工资标准。
2、餐饮企业年营业额二百万以上(含二百万)和二百万以下十大工种岗位最低工资标准。
(三)三类地区(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县、琼中县、保亭县、陵水县、白沙县、昌江县等)
1、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和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酒店
2、餐饮企业年营业额二百万以上(含二百万)和二百万以下
第五条企业以法定的货币形式,于每月15号前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六条加班加点工资和各类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和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45条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七条当企业实现年度利润增长时,职工工资应在下年度协商增长幅度;当企业经营困难出现亏损时,企业可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约定职工工资不增长或者确定降减幅度。
职工应爱岗敬业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第八条非因员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员工工作的,企业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
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中以及本省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员工在依法享受公休日、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婚假、产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以及劳动合同约
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条企业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养老保险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下限严格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当年度公示标准执行。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不低于5%,不高于12%的相同比例缴存。
第十二条企业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工会协商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三)根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和对员工生产工作的考核情况支付工资报酬;
(四)制订和科学管理生产(工作)定额;
企业应当坚持以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抓住市场机遇,依靠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目标。
第十三条员工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企业方协商制订或者修改工资制度以及其他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员工在实现每年度与本企业约定的经营目标后,可享受本合同约定的增资待遇。
员工应当坚持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品德,通过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努力提高生产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确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时,应积极支持,并按定额标准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工资,应承担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在新合同生效以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其他
(一)本合同应在正式生效后十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二)本合同生效后,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三)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决定。
(四)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本合同第三条涉及的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则本合同第四条涉及的最低工资标准相应地调整为:政府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度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