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公务员制度
20101003753 赵轩 050101
一.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有哪些?请列举你认为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岗位。
答:国家公务员制度因其符合现代政府管理的特点和要求,而为现代各国普遍采用。但是各国公务员制度中关于公务员的涵义,公务员所包括的范围等并不完全相同。
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类型英国公务员界定在政府系统内常务次官以下所有工作人员,一般叫常任文官。为清晰起见,对英国文官的范围可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排除:1.文官相对武官而言,故不包括军官;2.文官作为事务官是相对政务官而言的,因而又不包括政务官;
3.法官不在文官之列,不受文官法调整;
4.由于英国搞地方自治,文官只限于中央政府的官员,不包括地方政府官员;
5.不包括国有企业中的文职人员;
6.从1969年起又不包括邮局职员。与英国公务员范围相类似的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加纳,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南非等英联邦国家。
以美国为代表的中等范围类型在美国,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也即受雇于政府的人员,政府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美国的政府雇员由三类人员组成:一类是职类人员,包括参加公开竞争考试而被录用的人员和不参加公开竞争考试的人员。另一类是非职类人员,包括政治任命官员和例外人员。还有一类是军事人员。所以美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行政部门的官员,包括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治任命的官员和行政部门的其他文职人员。受美国的影响,泰国,菲律宾,韩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公务员范围基本属于这一类。
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大范围类型法国公务员广义上包括国家,大区,省,市镇及其公务法人的行政组织中的文职人员,议会工作人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军事人员以及工商业性的国家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和公立公益机构的人员。与法国相似的还有日本。原法属殖民地如几内亚,摩洛哥,尼日利亚,突尼斯,乍得,黎巴嫩等国家,由于受法国的影响,在独立后所建立的公务员制度中,其范围与法国基本相同。
除以上三种类型外,还有一种介于中等范围和最大范围之间的中间类型。这一类型的国家将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一部分事业单位的文职人员,但不包括政府各部门所属法定机构和公司的人员,也不包括各部部长,副部长,独立机构的正副首长,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委员等。
我国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我国正式使用“公务员”名称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十三大报告对我国公务员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即国家公务员就是在“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
例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四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从这两条规定可见,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在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这一规定同时也明确了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首先,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只限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中。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和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其目的就是要对党,政,企,事,群各类人员按各自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改变以前按国家干部一种模式管理的方式,所以我国国家公务员不包括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我国国家公务员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由于我国不实行某些西方国家的地方自治制度,而实行中央统一领导的行政体制,所以我国公务员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工
作人员。第三,我国国家公务员包括各级国家行机关中所有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由于我国不实行多党制,因而不存在“多党竞争”条件下的“内阁交替”,而且政府组成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广泛的交流。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包括政府组成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也即包括行政机关中所有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第四,我国国家公务员不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将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主要是因为工勤人员的工作纯属后勤服务性质,不直接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而且过去对工勤人员也是按劳动法规进行管理,不属于机关干部范畴。再者,从社会发展趋势看,机关后勤工作的社会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工勤人员不适宜于按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总之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涵义及其范围,既借鉴了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先进经验,同时又立足于我国自身国情,符合我国实际。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厅长,副厅长,县长,副县长,处长,副处长,镇长,副镇长,科长,副科长,局长,副局长,部长,副部长等都是公务员。
二.中国国家公务员实行什么样的分类制度?与西方国家公务员有何差别?
答:公务员分类制度即以公务员职位结构为基础,通过横向的职位区别与纵向的职业划分构建起一定的人事分类框架,从而为公务员管理诸环节提供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公务员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谈不上科学的管理,它通过横向的职位性质区别与纵向的职位等级划分体现了分工原则和等级原则,而分工原则和等级原则正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维持自身结构稳定和发展的基础,所以科学的分类为公务员系统提供了一个资源合理配置,信息通畅传递,人员流动科学,功能运作高效的基本模式,从而有利于公务员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公务员职务分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职位设置。《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对职位设置的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1.确定职位职责,职位设置必须在政府批准的职能范围内,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2.确定职位的设置层次。职位的设置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变相升格。3.确定职位设置的数量。4.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序列。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密切相关。我国公务员的职务设置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不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
制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1.自然情况,包括规范化的职位名称和所属单位。2.工作任务和职责,包括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和工作标准。3.资格条件,包括文化程度,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经验资历和特殊品质。
确定级别。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对公务员进行分级,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我国公务员的分级制度借鉴了国外职位分类的经验,又吸收了品位分类的长处,又考虑到我国的国庆,因而具有自身特征。
职位分类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目前我国公务员制度已基本形成,但是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包括在具体制度上以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等方面。分部,即国家干部的归口管理,即按不同部门或行业划分管辖范围,如工业,交通,政法,文教等,分别管理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的干部。分级,即指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干部管理的权限幅度,如下管二级或下管一级。
英国将所有非工业部门的文官分为十大类,具体包括:综合类;科学类;专业技术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