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集团战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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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环保事业部

乙方:河南康恩格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创造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效益,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及条件

1.1 甲方授权乙方成为甲方的市场开发代表,负责成功开拓和实施在某地的“水务集团环保项目”。

1.2 甲方积极指导配合乙方为推广所发生的包括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项目调研立项,项目落地等系列工作。

1.3 “水务集团环保项目”限定于政府采购,政府服务,BOT,PPP及甲方独立中标项目的辅助服务。

1.4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如有需要则甲乙双方或双方共同认可授权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水务集团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业务合作公司)以联合体形式出现,共同进行市场开发。

1.5为便于双方联系及业务开展,甲方在郑州设立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环保事业部办事处,委派相关人员具体负责合作及日常业务。

二、权利义务

2.1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无权干涉对方内部管理。

2.2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互相交流,共同健康推广“水务集团环保项目”,以便互相促进发展。

三、合作宗旨:

促进“水务集团环保项目”的发展,充分利用乙方广泛的社会资源优势和发挥甲方技术及投资,实现“水务集团环保项目”在河南区域合作发展。共同努力以期做成全国具有深远影响力的业内标杆。

四、保密条款:

4.1甲、乙双方所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要严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双方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4.2 凡涉及由甲、乙双方提供的与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技术数据,项目建议及商业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4.3 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而直接,间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4.4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1)、公共领域中的信息。

(2)、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3)、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

(4)、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五、争议处理

5.1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5.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甲方办事处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六、协议期限

6.1本协议有效期长期,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

七、协议解除

7.1一方有违反本合作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7.2双方同意终止协议。

八、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联络人(签字):乙方联络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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