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作业答案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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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一选择
1,C 2,A 3,CD
二论述题
论述:中日大陆架划分争端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缘起
东海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海底有大约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公里。东海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地质科学考察表明,冲绳海槽是我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架之间的天然分解线。东海蕴藏着60亿至70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可称为第二个中东。近年来随着东海资源的不断开发,东海成了令周边国家垂涎三尺的黄金宝地,尤其是日本为了获得资源的开发权企图以中间线划分原则侵占我国的大陆架,其中更加让事态复杂的是又牵涉琉球群岛的归属问题,于是一个很显然的问题成了中日政府争执、妥协、摇摆不定的焦点。
二、中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权利主张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的权利主张和划界原则等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首先,在大陆架权利主张上:中国主张自然延伸标准,而日本主张距离标准。其次,在划界原则上,中国主张适用公平原则,日本则主张适用等距离“中间线”。第三,在是否共架问题上:中国认为冲绳海槽无论在地理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上,都具有把东海陆架、陆坡与日本琉球群岛分开的明显特征,在大陆架划界上具有特殊意义,是划界应该的考虑重要因素。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两国大陆边缘延伸中偶然的凹陷,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要求不受其影响,冲绳海槽的法律因素在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应不予考虑。
三、中日东海权利主张与划界原则的国际法分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
当有关方的权利主张发生冲撞时,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与
判断。
1.从大陆架权利制度上,“自然延伸”原则优越于“距离标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
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公约》提出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概念,为地理有力和不利的沿海国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基础。
2.从划界原则上,“中间线”方法缺乏法理依据,公平原则才符合国际法精神。
国家间的海上分界线从来都是通过协议或由第三方解决,而不能仅仅依据个别国家在其国内法中表现出的意志决定。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尚未划界,日本在媒体上炒作的所谓“中间线”只是其单方面的主张,对中国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四、我国采取的解决方法--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我国选择这一途径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上的,一是基于国家发展的考虑。首先从法律上,关于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的划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相关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定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二是从综合国力上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实力不如日本,并且日本是我国的邻国,有一个和睦友好的周边环境对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近几年中日矛盾不断,如小泉参拜靖国神社,历史教科书事件等。有人提出在中日特殊关系的背景下,若东海争端能够寻求一个较为妥善的解决办法,对于解决中日间其他争端将有相当的示范意义。为谋求更好的发展环境,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寻求一种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势在必行。
也许国人认为这是中国的软弱,中国的妥协。明明是日本理亏,我们国家有理有据,我们还要去讨好小日本。也许是这样,但是在“实力决定权力”的国际大环境下,我们很无奈,这关乎一个国家整体的发展大局,而非一两个人之间的矛盾,彼此较量一下就完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是我国的一项“缓兵之计”,积蓄力量,谋求发展,壮大国力。
结合当前国际局势论述应如何限制武力的滥用
一、滥用武力的现状
2011年3月19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下简称北约)部分成员国对利比亚采取了军事行动,使得利比亚政府与反对派的纷争演化为具有国际性质的武装冲突。2011年5月1日,美国情报机构获得了被视为恐怖主义组织魁首的本·拉登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住宅的消息,随后美军特种部队官兵对该处发动突袭,将本·拉登击毙。此类一国军队进入另一国境内实施军事行动的行为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国际法上滥用武力问题的思考。
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战争权已经淡出了国际法的视野,使用武力在总体上具有非法性也基本成为一种共识。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更是将不得威胁或者使用武力作为联合国会员国与国际社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然而,武力的使用并没有从国际法的视野中悄然退场。区域武装冲突、全球和区域性的维和行动、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先发制人”的自卫等现象都直接关涉武力使用的必要性与妥当性。
二、如何限制武力的滥用
(一)警惕单边滥用武力合法化的进程
当前国际法对于滥用武力合法性判断的模糊态度主要不在于不能从规则上进行清晰地认定和解释,而在于国际社会对于滥用武力行为所采取的暧昧态度,从而导致一系列与规范不符的事实出现并发展,使人们对于滥用武力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存在困难。因此,国际组织以及很多国家对于单边滥用武力的沉默态度是一个危险的倾向。
(二)反思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及维和行动的实际效果
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的滥用武力,其表面结果都是要形成和平与安全的局面。很多国家和区域集团采取滥用武力的前提是因为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及维和行动并不能取得明显效果且真正地实现和平。
(三)坚持有限使用武力的原则
由于国际法的特殊性,不能期望其基本原则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由于国际法的核心主体是国家,而国家之间的主张又可能相互冲突,因此,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不仅必须是清晰的,而且在权利之间必须存在适当的位阶。而在情况紧急、人道主义灾难迫在眉睫等前提条件下,进行多边紧急磋商、民主决策等符合法治程序的滥用武力应是一个基本趋势,符合国际法的精神和发展趋势。因此,应当克制武力使用,促进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
(四)完善使用武力的具体条件
1.确立使用武力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滥用武力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必须排除意识形态对立,或者经济利益、物质资源的觊觎,或者影响力、势力范围的争夺,避免因“反恐”话语的暴力化发展而导致对国家领土安全的侵害。同时,还应考虑能够通过滥用武力为平民取得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给予平民更好的保护。
2.明确使用武力的程序。在使用武力的问题上,传统上安理会具有决定是否授权使用武力的权力。虽然这种模式存在缺陷,但不能因此就主张弱化安理会的职能,相反,应当通过改革提高其效率,强化其作用,保障其公正性。此外,除非情势特别紧急,还应当赋予有关方面陈述立场的机会和权利,并敦促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防止人道主义成为行使霸权的借口。
3.在使用武力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要求。这一要求既蕴涵着深刻的人文考量,也具有高度的技术性。所谓人文考量,就是说滥用武力应以确保平民的安全为基础保障,而不能为了军事目的而危害平民的生命及财产,这是滥用武力者必须牢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