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毒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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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毒性分类

艾晓欣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分级以及在不同规范中的对比关键词化学品毒性苯的毒性

1、概述

化学品,系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化学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分子化合物、聚合物以及不同化学物组成的混合剂与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药品等。

毒性,指外源化学物质与机体接触或进入体内的易感部位后,能引起损害作用的相对能力,或简称为损伤生物体的能力。也可简单表述为,外源化学物在一定条件下损伤生物体的能。

在目前国内现行规范中危险化学品毒性的定义在不同规范中有时会有不同的解释,这就要求设计人员熟知各规范的要求,以及各规范的应用领域,从而使我们的设计能够满足规范要求。

2、相关术语

(1)急性吸入毒性:

实验动物短时间(24h内)持续吸入一种可吸入性受试样品后,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2)半数致死浓度(LC50):

指在一定时间内经呼吸道吸入受试样品后引起受试动物发生死亡概率为50%的浓度。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受试样品的质量(mg/m)来表示。

(3)急性经皮毒性:

实验动物短时间(24h内)经皮肤接触受试样品后,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4)急性经口毒性:

一次或在24h内多次经口给予实验动物受试样品后,动物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5)半数致死剂量(LD50):

在一定时间内经口或经皮给予受试样品后,使受试动物发生死亡概率为50%的剂量。以单位体重接受受试样品的质量(mg/kg bw或g/kg bw)来表示。

(6)皮肤刺激性:

皮肤涂敷受试样品后局部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7)皮肤腐蚀性:

皮肤涂敷受试样品后局部引起的不可逆组

织损伤。

(8)眼刺激性:

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9)眼腐蚀性:

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引起的不可逆性组织损伤。

(10)皮肤致敏(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肤对一种物质产生的免疫源性皮肤反应。对于人类这种反应可能以瘙痒、红斑、丘疹、水疱、融合水疱为特征。动物的反应不同,可能只见到皮肤红斑和水肿。

(11)亚急性经口毒性:

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口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2)亚急性经皮毒性:

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皮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3)亚急性吸入毒性:

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呼吸道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4)致突变性:

受试样品引起原核或真核细胞、或实验动物遗传物质发生结构和/或数量改变的效应。

(15)免疫毒性:

受试样品引起机体免疫功能抑制或异常增强的效应。

(16)神经毒性:

受试样品对神经系统功能或结构的损害效应。

(17)亚慢性经口毒性:

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过10%寿命期)内,每日经口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8)亚慢性经皮毒性:

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过10%寿命期)内,每日经皮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19)亚慢性吸入毒性:

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过10%寿命期)内,每日经呼吸道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20)蓄积毒性:

受试样品在体内蓄积引起的有害效应,蓄积有两种形式:(1)物质蓄积,即长期反复接触受试样品时,由于吸收速度超过消除速度导致的该

物质在体内逐渐增多;(2)功能蓄积,即受试样品虽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出速度较快,但其造成的损伤恢复慢,在前一次的损伤未恢复前又发生新的损伤,如此残留损伤的累积称为功能蓄积。

(21)致畸性:

受试样品在胚胎发育期引起胎仔永久性结构和功能异常的效应。

(22)生殖毒性:

受试样品对亲代繁殖功能或能力的影响和/或对子代生长发育的损害效应。

(23)生长发育毒性:

妊娠动物接触受试样品而引起的子代在出生以前、围产期和出生以后所显现出的机体缺陷或功能障碍。

(24)慢性毒性:

实验动物在其正常生命期的大部分时间内接触受试样品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25)致癌作用:

受试样品引起肿瘤发生率和/或类型增加、潜伏期缩短的效应。

(26)职业接触限值(OEL):

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27)最高容许浓度(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的浓度。

3、各规范中对毒性的规定

3.1《化学物质毒性全书》

《化学物质毒性全书》分别介绍了29大类3000余种化学物质的特性,在该书中,将化学物质的毒性分为5个级别,分别为剧毒、高度、中等毒、低毒、微毒。详见表3-1。

表3-1 化学物质的急性毒性分级

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将职业性接触毒物分为4个等级,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详见附表3-2。

该规范对我国接触的56种常见毒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级,具体物质的分级可详见规范中描述。

在此规范中以苯为例,被划为极度危害介质,行业举例为“含苯粘合剂的生产和使用(制皮鞋)”。但是规范的4.2章节也有如下补充“对接触同一毒物的其他行业(表中未列出的)危害程度,可根据车间中毒物浓度、中毒患病率、接触时间的长短、划定级别。凡车间中毒物浓度经常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值,而其患病率或症状发生率低于本分级标准中的相应值,可降低一级”因此化工行

业标准对苯、丙烯腈、二硫化碳和氟化氢等四种介质的分类可以与GB5044不同。这在下面的章节中将有所描述。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本标准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基础上首次进行修改。其主要修改如下:

➢依据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的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修

订原急性毒性分级标准。

➢依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致癌性分类,修订了原致癌性分级标准。

➢把原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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