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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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A DB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olistic Tourism
Public Service System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旅游交通服务 (2)
6 旅游信息服务 (4)
7 旅游环境服务 (6)
8 旅游安全服务 (7)
9 旅游行政服务 (8)
10 智慧旅游 (10)
11 旅游公共服务管理 (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海峰、解红社、张新超、代改珍、曾博伟、张燕渤、夏云山、尹海红、李亚丽、汪金亮、贾宝林、任书豪、柯爱林、韩超男、王丽娜。
引言
为科学构建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河北省旅游公共服务品质,特制定本标准。
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中交通、信息、环境、安全、行政等服务,智慧旅游、旅游公共服务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域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26354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GB/T 31381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
GB/T 31383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GB/T 31384 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GB/T 31710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LB/T 035 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
LB/T 068 景区游客高峰时段应对规范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全域旅游holistic tourism
将一定区域作为完整的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进行统一规划布局,公共服务优化、综合运筹管理、整体营销推广。
3.2
旅游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 for tourist
由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国内外游客提供的基础性、非营利性的旅游公共设施、产品与服务。
注:旅游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旅游信息、旅游交通、旅游环境、旅游安全、旅游行政等服务内容。
3.3
旅游风景道scenic road
视域范围内,拥有审美、游憩、文化、历史等价值的自然、人文景观道路,兼具交通、游憩、生态、保护等复合功能,能够为自驾车游客提供移动性体验、距离较长、配套服务完善的线型旅游目的地。
4 总体要求
4.1 应打破行政区划边界,为游客提供全域、全时、全过程优质的旅游公共服务。
4.2 宜打破行业和产业界限,建立与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融为一体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4.3 应与文化公共服务体系融合,布局文化服务设施的旅游功能,提高旅游公共服务水平。
4.4 应构建政府投入为主,市场和社会组织多元参与的“一主多元”的供给模式。
4.5 宜提供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共享化、智慧化的旅游基本公共服务。
5 旅游交通服务
5.1 基本要求
5.1.1 旅游交通网络、旅游交通配套及旅游交通运行应完善。
5.1.2 宜建立航空、海运、铁路、公路立体化交通网络,衔接周边地区交通体系,可进入性良好。5.1.3 全域各设区市县内部交通应有效衔接,建成网络化、标准化、智能化的综合交通系统。
5.2 旅游交通网络
5.2.1 各设区市宜完善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等客运枢纽及配套服务设施。
5.2.2 应贯通未建设机场的设区市至周边机场的道路,道路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宜开通旅游专线。5.2.3 应贯通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及旅游重点县至周边机场与高铁站的道路,道路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宜开通旅游专线。
5.2.4 宜贯通沿海县(市区)至周边旅游港口的道路,道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宜开通旅游专线。5.2.5 宜在中心城镇、交通枢纽等游客集散地提供汽车、自行车或其他专项交通租赁服务。
5.2.6 应贯通交通枢纽到景区、中心城市到景区、高速公路出口、主干公路到景区、相邻景区之间的道路,道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5.2.7 应贯通5A级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至周边火车站或机场的道路,道路等级达到一级以上。5.2.8 中心城镇、主干公路抵达5A级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道路应达到一级以上。
5.2.9 中心城镇、主干公路抵达4A级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特色小镇的道路应达到二级以上。
5.2.10 中心城镇、主干公路抵达3A级景区的道路应达到三级以上。
5.2.11 中心城镇抵达乡村旅游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道路宜达到三级以上。
5.2.12 所有公路等级应符合JTG B01的要求。
5.3 旅游景观道
5.3.1 旅游风景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