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的外国专利技术如何保护

关于未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的外国专利技术如何保护
关于未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的外国专利技术如何保护

关于未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的外国专利技术如何保护

1、未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专利技术不能享有专利权

1.1专利的定义及特性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1.2关于专利的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第三条规定了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即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

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

约束力,其他国家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因此,如果外国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则无法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不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我国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2、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

由于该外国专利技术未在我国申请,因此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该项技术可

能属于非专利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

他人。”

如果该企业的技术,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那么未经权力人许可而擅自生产、使用或销售该技术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

秘密:第(三)项侵犯他人技术信息的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

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3、外国专利技术如何在我国得到保护

1.1在我国申请专利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则根据《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在申请专利时享有与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同等待遇。

(2)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根据《专利

法》第十八条“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

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第一款“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

机构办理。”

申请国外专利需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吗-推荐下载

申请国外专利需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吗?PCT专利申请帮你忙 我们都知道一项发明不仅可以向本国申请专利权,还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权。有的申请人不熟悉涉外的专利申请情况,以为需要逐一向每一个国家申请,这样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其实我们可以同过PCT专利申请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1、什么是PCT专利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PCT的成员国,并且是受理局、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 2、PCT专利申请的优势 A、简化了提出申请的手续,更加简单迅捷,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B、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C、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D、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3、如何进行PCT专利申请

(1)国际阶段:提出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出据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公布专利申请→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国际初审单位出据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可根据该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 件进行修改 (2)国家阶段: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须要将申请文件翻译为申请国的官方语言,其主要程序与在国内申请专利相同,即包括:申请进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程序。对于实用新型,大多数国家无须实质审查即可授权;有些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在这些国家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100027 2010.2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以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或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也可以直接提 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312758150.html,下载) 二、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在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技术方案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说明书的格式撰写。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栏和第⑤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⑤和第⑥栏;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⑦、 ⑧、⑨、⑩和第○11栏。 四、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和第○13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⑤栏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⑥栏。 4.本表第⑦栏请求人是中国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请求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5.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可用分号隔开。 6.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⑨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第一署名请求人为收件人。 7.本表第⑩栏,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8.本表第○11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 9.本表第○12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 个申请人或请求人的由全体申请人或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10.请求人、发明人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100027 2010.2

申请国外专利有哪几种途径

一、申请国外专利有哪几种途径? 目前我国的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途径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是较传统的方法,即巴黎公约途径: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向多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所在的专利局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利用这种途径,申请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文件和筹集费用。 第二种是PCT途径: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的PCT国际申请,确定了国际申请日后,则该申请在PCT的所有成员国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什么是PCT专利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PCT包含国际阶段及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 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手续是按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 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应当注重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人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

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PCT给专利申请人带来了那些好处? A. 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B. 专利申请人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十二个月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三十个月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续申请外国专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C. 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做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段,以便节省费用。 D. 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 E. 某些国家对PCT国家阶段申请的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F. 国际专利申请的语言可以是中文、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这为中国的外资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如何选择申请国外专利的途径? 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 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 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当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 利

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很多人会问,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保密审查吗?专利法有明确的规定,外国专利申请的必须经保密审查的。下面来介绍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及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未经保密审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

1、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1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基于该规定,如果专利申请的某些事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来执行。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2对在我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需要经过保密审查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与《专利法》第四条3一起形成了我国《专利法》中对于需要保密处理的专利申请的法律规定。其中《专利法》第四条强调的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向国内申请专利时需要进行保密处理的规定,而《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强调的是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是否需要进行保密处理以及如何进行保密处理。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因向外国申请专利而公开,从而维护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都需要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确定其申请的技术内容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那么,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专利法》前述条款的规定,就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了专利而没有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保密审查请求,该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呢?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法条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 如前所述,专利制度具有地域性特征。因此,我国单位或个人想要对其发明创造在外国获得专利保护的,需要到外国申请专利。 中国单位(包括三资企业)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以下三个要求:第一,首先应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第二,应当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第三,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只能向我国申请保密专利。 如果是我国派出国外进修人员或者其他出国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则应当根据《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专利申请(参见本章中的“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20000825] 第二十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19931123] 第二条在本规定中: (一)“条约”是指《专利合作条约》; (二)“条约实施细则”是指上述条约的实施细则; (三)“条约行政规程“是指上述条约的行政规程; (四)“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

(五)“国际申请”是指按照上述条约规定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六)“专利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七)“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八)“实施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九)、为计算期限的目的,“优先权日”是指: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指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的,指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第三条向专利局提出或者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适用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和本规定的规定。除非条约、条约实施细则、条约行政规程或者本规定另有规定,在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开始后,国际申请适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按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和条约行政规程的规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 根据中国与其他的条约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专利局也可以受理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者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各一份。 第六条专利局收到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句不适用于国际申请日的确定。 国际申请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专利局依照条约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六款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申请人按照要求进行改正的,以专利局收到改正之日为国际申请日;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或者改正后,专利局认为仍然不符合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迅速通知申请人,其申请将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 国际申请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申请中又未包括该附图的,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不完整的文件提交之日起三十天内补交附图。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附图的,以专利局收到该附图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否则,对附图的说明被认为不存在。

向国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100027 2010.2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第①和②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③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拟就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 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进行保密审查。 ○1请求号: ④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②递交日: 专利申请 ⑤申请人 ⑥申请号 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 ⑦ 请 求 人 请求人 1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请求 人 2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⑧发明人 ⑨收 件 人 姓 名 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10 代 理 代理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代理人 (1) 姓 名 代 理 人 (2) 姓 名 执业证号 执业证号 电 话 电 话 ○11附件清单 技术方案说明书 份 共 页 代理委托书 份 共 页 ○12全体申请人(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13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以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或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也可以直接提 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312758150.html,下载) 二、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在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技术方案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说明书的格式撰写。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栏和第⑤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⑤和第⑥栏;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⑦、 ⑧、⑨、⑩和第○11栏。 四、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和第○13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⑤栏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⑥栏。 4.本表第⑦栏请求人是中国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请求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5.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可用分号隔开。 6.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⑨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第一署名请求人为收件人。 7.本表第⑩栏,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8.本表第○11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 9.本表第○12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 个申请人或请求人的由全体申请人或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10.请求人、发明人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100027 2010.2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知识产权- 专利事务)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与专利申请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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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翻译的常见问题

专利申请文件翻译的常见问题想要进行专利国际申请,最简便快速的方法是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因为无论PCT 国际申请还是单一国家申请,都需要委托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程序概述如下: PCT国际申请 中国单位或个人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向中国专利局声明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然后可通过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出申请。 (1)首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专利申请,然后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再提出国际申请。 (2)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 提出国际申请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局不接受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PCT处负责受理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代办处不受理国际申请。中国国民或居民也可以直接向WIT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PCT处面交、挂号邮寄或传真提交,通过传真提交的应当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将原件送达中国专利局PCT处,否则传真视为未收到。中国专利局以实际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通过传真提交的,只要传真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件送达的,以传真日为国际申请日。

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允许申请人在提交日起的30天内补正,并以补正符合受理条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其中指定费既可以按上述期限,也可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缴纳。 单一国家申请 1、申请中国专利 我国单位和个人如拟申请外国专利,必须首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这主要是便于专利局作保密审查,以维护国家利益。这对申请人也是有益的,因为.如果是向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可按规定享受优先权。至于中国公民在外国作出的发明创造.可按照《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先办理居住国专利申请手续。凡属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不得申请外国专利,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办理优先权证明和手续 单位申请的,一般应按照行业归口或行政管辖关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国外申专利请求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在从申请日起4个月内,对该请求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意见,通过申请人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接到肯定的通知书后,即可持此通知书到中国专利局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以办理向外

PCT国际专利申请

P C T国际专利申请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P C T国际专利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 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如果申请人要求的话,该国际专利申请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 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的目的是提供与该国际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初步审查的目 的是为该国际专利申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经过国际检 索、国际公开以及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要求了的话)这一国际阶段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入国 家阶段的手续。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中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 审查单位。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 且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也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 国际局提交国际专利申请。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中国人在中国递交PCT专利国际申请,必须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法完成这一过程。 应当注意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 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 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特点 1、简化了提出申请的手续,更加简单迅捷,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更方便的途径; 2、推迟决策时间:向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 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PCT专利申请,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 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 3、准确投入资金:由于可以推迟决策时间,因此可以准确地投入进入国家阶段的资金; 4、完善申请文件:通过PCT国际申请程序,可以具备两次修改PCT国际申请文件的机会,达到 完善专利申请文件的效果; 5、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初步评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与创造性。[1]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 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优势 一、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 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该怎么做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该怎么做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专利局提出请求。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上述规定中所述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PCT受理局的

专利国际申请。 1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1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文件应当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请求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撰写,并符合本部分第一章的其他规定。 1.2保密审查 审查员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审查。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通知请求人该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可以重新提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将需作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人。审查员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将上述审查结论通知请求人。

企业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

企业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正在走向国际市场,很多企业也意识到专利申请的重要性。 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可申请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种是巴黎公约,另一种是专利合作条约PCT。两者并不矛盾,PCT 可以认为是巴黎公约的有益补充。 既然存在两种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途径,那么就有一个选择的问题。但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最终该项专利申请能否在这些国家真正被授予专利权,都要由这些国家根据自己的本国法律进行审查,授权与否同该申请是通过何种途径提交并无必然联系。可是,采用何种途径却与申请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并且有些专利申请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种途径。 下面先简要介绍一下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通过PCT途径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各自的基本流程,然后从这两种途径的基本流程分析它们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各自的适用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当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时,一种情况下是存在优先权问题(即此前已经在国内提交过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另外一种情况是不存在优先权问题。由于存在优先权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在此种情况下,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和

通过PCT途径的区别更为明显,因此下面给出的两种途径申请流程也是针对存在优先权情况而言的。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 A.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B.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或6个月(外观设计)内,由涉外代理机构将该项发明创造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各提交一份单独的专利申请,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自己本国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2.通过PCT途径请求外国专利保护的主要流程 A.向中国知识产权局就一项发明创造提交专利申请,该申请的申请日期即为优先权日。 B.自上述优先权日起12个月(发明、实用新型)内,向中国知识产权局PCT处或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即进入国际阶段。在国际阶段完成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修改(可选)、公开和初步审查(可选)等工作。 C.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申请人期望获得保护的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各种手续,然后由这些国家按照各自本国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进行审查,进而授予专利权或驳回申请。

国外专利申请

国外专利申请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一、申请前的准备 1.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信息: (1)(要求优先权的) 在先的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受理通知书 及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等; (2)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 (3)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 (4)申请国别及申请专利种类; (5)现有技术资料。 如果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则必须由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签署转让证明,以证明新的申请有申请外国专利的合法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专利法规定,只有发明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因此,向美国申请专利或申请PCT指定美国,都须以发明人作为申请人。属于职务发明则应由发明人签署转让证明,将申请权转给其所在单位。(如何签署转让证明) 2. 中国申请的公开期限。中国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人月予以公布。申请人如果在自申请日起一年后准备向国外提出申请,虽然丧失了优先权,但只要该在先申请尚未公开,仍可以向它国提出申请。

二、申请外国专利途径的选择 1. 根据《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递交申请 《巴黎公约》规定独立审查原则,即各国的专利只在本国有效,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批是互相独立的。因此,如果想在其中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中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向该国提出申请。 根据《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提出申请专利的优点是所需时间较短。此外,根据我们的代理经验,当申请的国家少于5个时,总的费用一般要低些。其缺点是申请前要根据各申请国的要求,需提供不同文字的申请文本,时间较紧迫。而且,由于一开始就同时启动各国申请程序,早期费用支出较大,因而风险也较大。 2.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专利 《专利合作条约》简化国际专利申请的手续,加快技术信息的传递和利用,适应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趋势。目前,国际上主要的国家都已是PCT成员国。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在一个受理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具有相当于同时在各指定国提交了申请的法律效力。一件国际申请同样可以享有一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PCT申请的基本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国际阶段——在申请日起9个月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申请将收到一份由选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出具的检索报告。申请人可以针对检索出的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做出修改并递交国际局。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申请予以公布。在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9个月届满前,申请人应决定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如请求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将在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发出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对申请的专利性做出评论。该报告对各指定国专利局的审查并不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应在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满前(对于未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人的申请,则为20个月)向指定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一、申请人可以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或之后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也可以直接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应当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f312758150.html,下载) 二、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在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技术方案说明书,技术方案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说明书的格式撰写。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同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栏和第⑤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⑤和第⑥栏;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④、⑦、⑧、⑨、⑩和第○11栏。 四、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和第○13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⑤栏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填写本表第⑥栏。 4.本表第⑦栏请求人是中国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请求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

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5.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可用分号隔开。 6.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⑨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第一署名请求人为收件人。 7.本表第⑩栏,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此栏。 8.本表第○11栏,申请人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名称、份数、页数正确填写。 9.本表第○12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请求人的由全体申请人或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10.请求人、发明人的内容本表填写不下时,应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关于未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的外国专利技术如何保护

关于未在中国申请的专利的外国专利技术如何保护 1、未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专利技术不能享有专利权 1.1专利的定义及特性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 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1.2关于专利的地域性 根据《巴黎公约》第三条规定了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即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 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 约束力,其他国家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因此,如果外国专利没有在中国申请,则无法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不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我国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2、非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 由于该外国专利技术未在我国申请,因此不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该项技术可 能属于非专利技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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