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及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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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及其实践*
宋利芳
[内容提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法的国家之一,并形成了较完备的反倾销政策法规体系。
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不仅是其对外实施反倾销的法律依据和有效保障,而且也成为其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最常用的贸易救济手段。
本文从美国反倾销管理体制出发,考察了美国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以及实施反倾销的具体措施,进而分析了美国反倾销政策的实践特点。
[关键词]美国倾销反倾销
[作者介绍]宋利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研究。
美国反倾销法出台于1916年,在全球迄今已经出台反倾销政策法规的91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晚于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
¹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历经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目前以5反倾销条例6、5反倾销实践和程序规则6、51930年关税法6和5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6为核心的较完备的反倾销政策法规体系。
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不仅是美国贸易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反倾销政策法规的制定乃至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也是全球实施反倾销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中国则成为美国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国。
因此,深入探讨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总结其实践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反倾销管理体制
根据美国现行反倾销政策法规,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管理机构主要有6个,即: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
这6个机构构成了美国较完善的反倾销管理体制。
商务部负责调查反倾销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存在倾销并裁定具体的倾销幅度,具体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
如果商务部的初步裁决或最终裁决为肯定,它还将负责对倾销产品进一步做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称I T C)负责调查反倾销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决定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
在其6名委员中,必须有3人或3人以上投票认为损害成立或因果关系成立,该裁定即为肯定。
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反倾销裁决的执行,即按照商务部的指令,在反倾销案件调查审理期间,对涉案进口产品征收保证金,并在商务部和I TC都做出肯定裁决后,根据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和征收日期的通知,负责统管全国海关反倾销税的征收。
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反倾销涉案当事人因对商务部或I TC反倾销行政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并仅就反倾销行政裁决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否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不重新调查有关反倾销事实。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得到中国人民大学/9850工程/中国经济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0的资助。
¹ M aurizi o Zanard,i/Anti-dump i ng:What are the Num bers to D i scuss atDoh a?0TheWorl d Economy,Volu m e27,Is sue3,2004,p.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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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受理反倾销涉案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它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反倾销判决进行审查。
其判决为上诉二审判决,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反倾销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它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
反倾销涉案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联邦最高法院由9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票的表决方式进行裁决,其反倾销判例对全国有约束力。
二、美国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规定,对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外国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存在倾销、外国倾销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存在损害以及外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与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是指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潜在销售。
在确定是否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时,商务部采用出口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基准,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认定为倾销。
出口价格也称为/美国价格0,它分为三种形式:进口方购买价格,即在美国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在产品进口到美国前,从产品的出口方所在地购买或同意购买的产品价格;出口方销售价格,即在国外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况下,在产品进口到美国后,由美国进口商将该产品第一次转售给或同意转售给一个与出口商无关系的独立商人的价格;出口结构价格,即在产品进口到美国之前或之后,拥有该产品所有权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或代售商、或与他们有关系的卖方,在美国首次向无关系的买主销售或待售该产品,并对其美国销售成本和利润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¹在美国对中国蜂蜜反倾销一案中,2008年11月商务部终裁认定,在2003年10月25日中国上海金福贸易公司和美国金福贸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基于共同的所有权,因此,协议前上海金福贸易公司对美国金福贸易公司的出口价格采用进口方购买价格,协议后则采用出口结构价格。
正常价值即正常价格,它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独立买主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国内市场上购买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实际已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
如果出口国的该出口商不生产或者不销售相似产品,那么正常价值可以根据其他销售商或者生产商的价格来确定。
美国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确立了两类不同的标准。
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美国采取三种方法来认定其正常价值。
一是出口国价格,亦称/国内销售价格0,即用于消费的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主要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销售或约定销售时的价格。
美国在采用这种方法之前,通常要进行国内市场可靠性测试,测试的结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内销售价格应反映平时一般交易水平,排除因适用情况特殊而导致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国内同一规格产品销售数量,应大于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总量的5%;国内市场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者之间形成的正常交易价格,应排除有关联营或具有某种补偿安排等不正常交易价格的使用;所考虑的国内市场价格的时间应与美国价格的时间相当;国内销售价格不应低于成本价格;国内销售价格应在一个真实的市场中形成,而不应在一个为规避反倾销或在人为作用下的/虚构市场0中形成。
二是第三国价格。
如果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具备可比性,那么其正常价值可以通过第三国价格即受诉产品或相似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来确定。
采用这种方法的条件有两个:向第三国出口该产品的总数量或总价值大于或等于该产品在美国销售总数量或总价值的5%;第三国价格具有代表性,该国市场的特殊性并不妨碍与出口价格作比较。
同时还规定,如果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满足上述两项标准,则可将产品自出口国出口到几个国家的数量进行累计,以认定受诉产品的正常价值。
三是结构价格。
当无法在实际消费价格基础上确定产品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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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Bruce A.Bl on i gen,/Evol v i ng D iscreti onary Practi ces ofU.S. Anti du m p i ng A cti vity0,Canad ian J ournal of E c ono m ics,Vo.l39,N o. 3,2006,pp.874-900.
价值时,可以采用结构价格来推断其正常价值。
结构价格的基础是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一般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适当的利润。
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还规定,一般费用不得低于生产成本的10%,利润不得低于生产成本加一般费用的8%。
¹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美国采取以下三类方法来认定其正常价值。
一是替代国方法。
根据这一方法,美国将选择一个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同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可比性的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并以替代国的正常价值作为基础来计算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
在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实践中,商务部一般选择印度、巴基斯坦、埃及、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作为中国的替代国,其中尤以选择印度的案例居多。
二是生产要素方法。
按照该方法,商务部首先要决定产品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时间、产品使用的原材料数量、能源投入及其他设备的消耗以及资金的实际投入。
为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被要求提供详尽的关于其产品结构与成本的信息。
然后,商务部再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参照国,使用该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乘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要素的量化指标得出生产成本,再加上固定折算的管理费用、利润及其他费用,通过调整计算出产品的正常价值。
三是市场导向产业测试法。
这一方法规定,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认为它是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则允许其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所在行业被认定为/市场导向产业0。
商务部一般依据以下三项要素判断是否存在/市场导向产业0:政府确实没有参与产品的产量和定价决策;整个产业属于私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原材料和非生产资料的投入都是以市场价购入。
只有上述三个要素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商务部才可以采用正常方法确定该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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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关于外国倾销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存在的损害,规定了三种类型,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以及实质性阻碍。
I T C在确定倾销进口产品对美国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绝对数量和相对于美国生产和消费的市场份额。
第二,倾销产品对美国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由于进口产品削价,导致美国相似产品价格跌落,或抑制了美国相似产品价格本来可能的大幅度上涨等。
第三,倾销产品的进口对美国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以及其他有关因素。
为此,应具体评估以下因素:是否实际或潜在地减少了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能力、投资回报率及设备利用率;是否实际地或潜在地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和追加资本的能力等造成不利影响;是否实际地或潜在地阻碍了国内产业提高生产能力等。
»在2009年4月的美国对华钢管反倾销案中,I TC认为,2008年中国向美国出口的钢管产品总额为27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了358%。
据此,I T C裁定中国输美钢管对美国钢铁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
关于实质性损害威胁,I T C可基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真实性和迫切性,裁定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对美国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威胁,并具体列举了应考虑的10个因素:出口国生产能力或现有未发挥作用的生产能力的增强,存在将促使其向美国大幅度增加出口产品的可能性;存在以任何形式向美国市场渗透并由此增加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存在进口产品降低或抑制美国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的可能性;存在美国同类产品库存量增加的可能性;存在出口国生产能力新增的可能性;存在出口国潜在变换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存在其他显示不利趋势的因素;累积倾销的进口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美国开发新一代产品的努力是否受阻;涉案出口商在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倾销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
美国自1980年对中国开始反倾销诉讼以来,I T C已在20余起案件中,单独利用/实质性损害威胁0标准对中国输美产品实施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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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oseph E.Patti son,An ti dump i ng and Coun tervaili ng Du t y Laws (V ol um e1),Tho m son Reu ters,2008,pp.193-203.
陈力:/美国反倾销法之-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0,5美国研究6,2006年第3期,第83-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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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措施。
¹在美国对华轮胎反倾销案中,I TC于2008年8月15日的最终裁定认为,中国轮胎产能过剩,其中40%以上用于出口,进入美国市场的轮胎约占其出口量的30%,2008年中国对美轮胎出口额高达22亿美元,因此,对美国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
至于外国倾销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新建造成的实质性阻碍,I T C确定的相关标准包括:第一,已经开始生产但经营尚不稳定的产业受到了倾销进口品的严重阻碍;第二,未开始生产的产业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业的投入有相当的约束和保证,但倾销产品的进口使得该新建产业的实际营运比合理预期更为不利;第三,每一种产业的新建都有其特殊性,因而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来认定某一新产业的建立是否被严重阻碍。
尽管美国反倾销法早在1921年就把实质性阻碍美国产业的新建确定为损害的一种类型,但在美国反倾销实践中,迄今为止,只有两起反倾销案件是根据这一规则做出肯定性的裁决,这两起案件分别是1982年日本的人造纤维捕鱼网倾销案和1985年加拿大的干鳕鱼倾销案。
在判断倾销产品与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美国采用的是/一般因果关系0标准,即只要倾销成为造成损害的因素之一时,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将被认定为成立。
在反倾销实践中,I TC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第一,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的增幅。
如果进口产品的增长可以忽略不计,则倾销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进口产品对美国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
如果倾销产品的数量虽然大幅增长,但没有因此造成美国相似产品大幅削价或不能涨价,则不能认为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冲击程度。
对此,I TC通过评估与美国产业状况有关的经济因素如产销量、利润以及投资能力等,来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1983年2月美国Carus化工公司指控中国输美高锰酸钾倾销一案中,尽管Che m agro公司改变了生产工艺而使Carus化工公司失去了一个大客户是美国高锰酸钾产业(即以Carus化工公司为代表)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但是I TC认为中国高锰酸钾的倾销也是美国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一个原因,尽管不是主要原因。
由此,I T C裁定中国高锰酸钾的倾销行为与美国国内产业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三、美国反倾销措施
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规定的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三种:临时反倾销措施、中止协议和最终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在受理反倾销指控后160天内,将对反倾销指控做出初期裁定,并将结果在联邦公告上发表。
如情况复杂,可延长50天。
如初期裁定为肯定,则同时公布所预估的倾销幅度。
肯定的初期裁定公布后或发布展开反倾销调查通知60天后,商务部将发布暂停完税通关命令。
进口商如要办理通关,则需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商务部初期裁定所公布的倾销幅度的现金或债券作为押金,这便是临时反倾销税或临时反倾销措施。
在2009年4月的美国对华钢管反倾销案中,商务部于同年11月6日初步裁定中国输美钢管倾销成立,决定向中国钢管出口厂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征收36.53%至99.14%不等的临时反倾销税。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一般不超过4个月,即使延长,总共也不会超过6个月。
如有关方面对初期裁定的结果有意见,可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会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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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案厂商在商务部初期裁定后提出中止反倾销调查的请求,商务部将考虑在一定条件下与涉案厂商订立中止调查协议而中止反倾销调查。
这项措施在美国被称为中止协议。
具体地说,当初裁倾销成立后,如果出口商主动通过提高其倾销产品价格或者自动限制出口数量的方式来消除低价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则美国反倾销调查当局有可能中止正在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与I T C将不再做出构成倾销、损害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除非该协议被违反或未能按照计划执行。
美国接受中止协议的条件包括:第一,提出或承担中止协议的出口商必须占全体出口商出口总额的85%以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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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桓刚:/透视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实质性损害威胁.标准的适用)))以美国对华相关反倾销案为例0,5国际贸易6,2009年第6期,第59页。
See Secti on733(e),Tari ff Act of1930.
出口方承诺在商务部中止调查后6个月内停止向美国出口该产品,或者变更价格不再以倾销价格向美国出口;第三,中止调查要符合美国产业利益,并对同类产品的零售价格和产品供应产生积极影响,而且该价格承诺的执行将完全消除被指控产品对美国产业所造成的损害;第四,美国政府对协议的执行应具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第五,在达成协议之前,商务部必须就此事征求申诉人的意见,同时还要通知I T C和利益各方,听取意见。
1981-2001年,美国在反倾销措施中使用中止协议的案件总共为25起,占同期全部反倾销措施案件数量的比例仅为4.92%。
其中,在1996年11月的美国对华钢板反倾销案中,中国的鞍钢、宝钢、武钢和浦钢4家企业经与美方谈判,于1997年10月24日与美方签署了中止协议。
根据协议,自1997年10月24日至2002年11月1日,中国每年向美出口的钢板限额为15万吨,出口离岸价格由之前的平均每吨321.67美元提高到350美元,从而避免了遭受美方进一步的反倾销措施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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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在初期裁定公布后75天(最长为135天)内,将对被调查的产品是否对美国存在倾销做出最终裁定。
如果最后裁定为肯定,商务部会下令停止通关,所有进口商须缴纳与反倾销税率相等的现金或债券担保才能放行,同时等候I TC最终裁定的通知。
I TC将在商务部的初期裁定后120天内,或在商务部发布肯定的最终裁定45天内做出美国相关产业是否遭受损害的最终裁定。
如商务部的初期裁定为否定但最终裁定为肯定,I TC将在商务部最终肯定裁定后的75天内做出其最终裁定。
商务部将于I T C做出最终裁定后7日内发布反倾销命令,并通知海关对涉案产品征收相当于最终裁定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这就是所谓的最终反倾销税。
如果最终裁定的反倾销税率高于根据初期裁定做出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所征收的现金或债券担保,其差额将不再追补;相反,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其差额将予以返还。
从美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税率看,已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平均15%左右上升至2000年后的平均60%以上。
º在2008年的美国对华轮胎反倾销案中,商务部裁定的最终反倾销税率最高达210.48%。
在对倾销进口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时,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做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分两种不同情况征税:一是被单独调查的企业的产品,根据其各自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二是未被单独调查的企业的产品,根据被单独调查企业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确定。
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受诉倾销产品,不管该产品是否被单独调查,都采用统一的反倾销税率,这就是一国一税政策。
同时,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也承认有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的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可以根据其各自产品的倾销幅度采用单独的反倾销税率,这就是分别税率政策。
美国对中国实施分别税率政策的第一起案件是1991年6月最终裁决的中国输美烟花倾销案,该案的结果是美国对中国相关各厂商分别征收从1.64%至93.54%不等的反倾销税。
四、美国反倾销政策的实践特点
与WTO反倾销规则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倾销政策法规的实践相比,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在实践中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第一,美国是全球实施反倾销政策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
美国同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一起合称为全球四大传统反倾销用户。
WTO成立后,自1995到2008年,美国依然是全球仅次于印度的第二大反倾销国。
从反倾销的数量看,该时期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分别达418起和268起,各占同期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3427起和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2190起的12.20%和12.24%。
从反倾销的目标国看,美国共对5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对其中的44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中国则是遭受美国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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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敬:5国际反倾销应诉和申诉操作指南6,法律出版社, 2006年,第280-281页。
Bruce A.Bl on i gen,/Evol v i ng D iscreti onary Practi ces ofU.S. Anti du m p i ng A cti vity0,Canad ian J ournal of E c ono m ics,Vo.l39,N o. 3,2006,p.897.
达87起和66起,各占同期美国全部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20.81%和24.63%。
从反倾销的产品看,美国共对14类进口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实施了反倾销措施,其中,遭受美国反倾销调查最多的5类产品分别是: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塑胶制品、机电产品以及活动物及动物产品。
美国对贱金属及其制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最多,分别达222起和149起,各占同期美国全部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案件总数的53.11%和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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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常常凌驾于WTO 反倾销规则之上。
WTO反倾销规则集中体现在WT O5反倾销协议6中,而WTO5反倾销协议6则是WT O各成员方达成的一项国际协定,具有国际法的性质,各国均理应承担遵循和实施的义务。
美国反倾销法规则主要体现在美国国会通过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然而,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其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因此美国在处理反倾销诉讼时,其国内的反倾销法往往凌驾于WTO5反倾销协议6之上,尤其当其国内的反倾销政策与WTO5反倾销协议6不一致时,其国内的裁决会明显偏袒美国反倾销申请人。
从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的演变来看,1979年之前的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实际上根本不受关贸总协定反倾销规则的制约,而且存在大量的不符之处。
之后,尤其是自WT O成立以来,由于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和实践不断遭到其他成员方的挑战,而且绝大多数案件以美国败诉而告终,迫使美国不得不经常修正与WT O5反倾销协议6不符的立法与实践。
º2005年12月21日,在欧盟、日本等11国(地区)以及WTO 的强大压力下,美国被迫废除其明显违背WT O反倾销规则的5伯德修正案6,便是一个典型例证。
第三,以判例法为基础。
美国的法律以判例法为其基本特征。
判例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0,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如果遇到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最高法院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具有约束力。
美国法律的这一特征决定了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也完全以反倾销案件的判例作为前提和基础,而且美国反倾销案件的判例还成为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要全面了解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还必须深入考察美国反倾销实践中的反倾销案件判例。
第四,明显偏重保护国内反倾销申诉产业的利益。
毫无疑问,反倾销政策法规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免受倾销进口产品的损害,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也不例外。
然而,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明显偏重保护国内反倾销申诉产业的利益,这集中体现在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缺乏明确的公共利益原则上。
所谓反倾销的公共利益原则,是指一国反倾销管理机构在做出反倾销决策时,必须对该国国内将受到该反倾销决策影响的所有相关群体的利益进行分析比较,要兼顾进口产品的消费者、工业用户及其他相关产业的利益以及国家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等,而并不是仅仅以申诉产业的利益为唯一判断标准。
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没有对公共利益原则进行明确规定,美国反倾销管理机构势必会仅仅或片面地从美国国内提出反倾销申诉产业的利益出发,做出相应的反倾销决策。
这样的反倾销决策往往会导致在保护美国国内申诉产业利益的同时,却忽视或牺牲了美国消费者、上下游相关产业以及全社会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使包括作为反倾销发起国的美国和遭受美国反倾销的目标国在内的有关各方陷入两败俱伤甚至多败俱伤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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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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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数据均根据WTO网站(h tt p://)2009年9月10日的数据资料整理计算而得。
肖伟:5国际反倾销法律与实务(美国卷)6,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第6页。
Gol dberg K.Galla way,Br u ce A.Blon i gen and Jos eph E.Fly2 nn,/W elfare Costs of t he U.S.An tidum p i ng and Coun tervaili ng Du ty La ws0,J ou rnal o f In t erna tional Econom ics,Vo.l49,No.2,1999,pp. 21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