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及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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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及其实践*
宋利芳
[内容提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倾销法的国家之一,并形成了较完备的反倾销政策法规体系。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不仅是其对外实施反倾销的法律依据和有效保障,而且也成为其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最常用的贸易救济手段。本文从美国反倾销管理体制出发,考察了美国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以及实施反倾销的具体措施,进而分析了美国反倾销政策的实践特点。
[关键词]美国倾销反倾销
[作者介绍]宋利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研究。
美国反倾销法出台于1916年,在全球迄今已经出台反倾销政策法规的91个国家和地区中,仅晚于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¹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历经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目前以5反倾销条例6、5反倾销实践和程序规则6、51930年关税法6和5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6为核心的较完备的反倾销政策法规体系。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不仅是美国贸易政策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反倾销政策法规的制定乃至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也是全球实施反倾销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中国则成为美国反倾销的首要目标国。因此,深入探讨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总结其实践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反倾销管理体制
根据美国现行反倾销政策法规,负责处理反倾销事务的管理机构主要有6个,即: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国际贸易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这6个机构构成了美国较完善的反倾销管理体制。
商务部负责调查反倾销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在美国存在倾销并裁定具体的倾销幅度,具体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负责。如果商务部的初步裁决或最终裁决为肯定,它还将负责对倾销产品进一步做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称I T C)负责调查反倾销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决定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定。在其6名委员中,必须有3人或3人以上投票认为损害成立或因果关系成立,该裁定即为肯定。
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反倾销裁决的执行,即按照商务部的指令,在反倾销案件调查审理期间,对涉案进口产品征收保证金,并在商务部和I TC都做出肯定裁决后,根据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和征收日期的通知,负责统管全国海关反倾销税的征收。
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反倾销涉案当事人因对商务部或I TC反倾销行政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并仅就反倾销行政裁决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或有否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决,不重新调查有关反倾销事实。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得到中国人民大学/9850工程/中国经济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0的资助。
¹ M aurizi o Zanard,i/Anti-dump i ng:What are the Num bers to D i scuss atDoh a?0TheWorl d Economy,Volu m e27,Is sue3,2004,p.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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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受理反倾销涉案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它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反倾销判决进行审查。其判决为上诉二审判决,能够确认国际贸易法院的反倾销判决或推翻其判决而发回重审。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它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美国宪法的最终解释。反倾销涉案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由9位大法官以简单多数票的表决方式进行裁决,其反倾销判例对全国有约束力。
二、美国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美国反倾销政策法规规定,对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外国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存在倾销、外国倾销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存在损害以及外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与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是指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行销售或潜在销售。在确定是否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时,商务部采用出口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基准,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认定为倾销。
出口价格也称为/美国价格0,它分为三种形式:进口方购买价格,即在美国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在产品进口到美国前,从产品的出口方所在地购买或同意购买的产品价格;出口方销售价格,即在国外出口商与美国进口商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况下,在产品进口到美国后,由美国进口商将该产品第一次转售给或同意转售给一个与出口商无关系的独立商人的价格;出口结构价格,即在产品进口到美国之前或之后,拥有该产品所有权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或代售商、或与他们有关系的卖方,在美国首次向无关系的买主销售或待售该产品,并对其美国销售成本和利润进行调整后的价格。¹在美国对中国蜂蜜反倾销一案中,2008年11月商务部终裁认定,在2003年10月25日中国上海金福贸易公司和美国金福贸易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基于共同的所有权,因此,协议前上海金福贸易公司对美国金福贸易公司的出口价格采用进口方购买价格,协议后则采用出口结构价格。
正常价值即正常价格,它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独立买主在出口国或原产国国内市场上购买被指控倾销的产品实际已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如果出口国的该出口商不生产或者不销售相似产品,那么正常价值可以根据其他销售商或者生产商的价格来确定。美国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确立了两类不同的标准。
对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美国采取三种方法来认定其正常价值。一是出口国价格,亦称/国内销售价格0,即用于消费的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的主要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销售或约定销售时的价格。美国在采用这种方法之前,通常要进行国内市场可靠性测试,测试的结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国内销售价格应反映平时一般交易水平,排除因适用情况特殊而导致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国内同一规格产品销售数量,应大于该产品出口到第三国总量的5%;国内市场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者之间形成的正常交易价格,应排除有关联营或具有某种补偿安排等不正常交易价格的使用;所考虑的国内市场价格的时间应与美国价格的时间相当;国内销售价格不应低于成本价格;国内销售价格应在一个真实的市场中形成,而不应在一个为规避反倾销或在人为作用下的/虚构市场0中形成。二是第三国价格。如果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具备可比性,那么其正常价值可以通过第三国价格即受诉产品或相似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来确定。采用这种方法的条件有两个:向第三国出口该产品的总数量或总价值大于或等于该产品在美国销售总数量或总价值的5%;第三国价格具有代表性,该国市场的特殊性并不妨碍与出口价格作比较。同时还规定,如果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满足上述两项标准,则可将产品自出口国出口到几个国家的数量进行累计,以认定受诉产品的正常价值。三是结构价格。当无法在实际消费价格基础上确定产品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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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Bruce A.Bl on i gen,/Evol v i ng D iscreti onary Practi ces ofU.S. Anti du m p i ng A cti vity0,Canad ian J ournal of E c ono m ics,Vo.l39,N o. 3,2006,pp.87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