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兰炭产业准入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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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兰炭产业准入技术条件(暂行)

榆林市科技局榆林市发改委榆林市质监局

榆林市煤炭局榆林市环保局

兰炭产业是利用不粘性或弱粘性优质长焰煤资源,通过中、低温干馏工艺,以生产兰炭和副产品煤焦油、煤气、煤气综合利用的煤化工产业,对于电石、铁合金、合成氨、甲醇等行业提供原料。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兰炭产业规范管理准入技术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兰炭生产企业选址应当靠近原料煤产地或大中型用户,符合各省(市、区)兰炭行业发展规划。

(二)按照规模经济、循环经济要求,建设兰炭产业集中区。集中区内单条生产线按年产兰炭60万吨以上规划建设,并使剩余煤气综合利用和煤焦油加工达到一定的规模。新建项目必须进入集中区,符合选址要求。

(三)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主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兰炭生产企业。

二、技术工艺与设备

新建和改建兰炭企业应当达到陕西省兰炭行业清洁生产标准(DB61/T413-2008)中生产工艺与装备标准要求。

(一)新建和改扩建兰炭企业应满足生产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生产规模必须达到60万吨/年以上。炉组配置可采用组合方式建设,每组不得低于30万吨/年,单台炭化炉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万吨/年(DB61/T413-2008 三级标准)

(二)新建中低温煤焦油的单套加工装置,规模应当达到处理无水焦油量25万吨/年以上。

(三)节能工艺

1.新建或改建兰炭企业的直立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放空直排或点

火焚烧。

2.新建或改建炭化炉,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减少煤块用量,鼓励应用煤粉生产兰炭。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建直立炭化炉要同步建设装煤、筛分、运焦系统除尘、防尘装置;煤气进化系统应配置电捕焦油器,剩余煤气脱硫回收硫磺后方可外供。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主体设备同产6个月必须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处理工艺与装备设施应当先进可靠,并设立事故水储备槽,做到废水不合格不外排,经过处理的废水厂内循环使用。

三、主要产品质量

(一)兰炭

兰炭产品质量在国家和地方兰炭标准未正式实施之前,参照中国冶标YB/T034-92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直立炭化炉煤气

兰炭企业生产的煤气质量应当达到陕西省兰炭行业清洁生产标准(DB61/T413-2008)中规定的产品指标:非民用外其它用户硫化氢含量每立方小于50毫克。

(三)其它兰炭产品

按陕西生兰炭行业清洁生产标准(DB61/T413-2008)组织生产。

四、资源、能源利用技术指标

(一)新建或改扩建兰炭企业应当达到陕西省兰炭行业清洁生产标准(DB61/T413-2008)中资源、能源利用标准。主要指标有:

吨兰炭耗原煤:

1.吨兰炭耗原煤:≤1.65吨;

2.兰炭工序能耗:≤190kg 标煤/吨兰炭;一级标准;

3.吨兰炭耗新水量≤0.4t;一级标准;

4.吨兰炭耗电量≤30KWH;一级标准;

5.干馏煤气利用≥95%;二级标准;

6.水循环利用≥95%;二级标准;

7.煤焦油收率≥90%;一级标准。

(三)副产品综合利用

1.兰炭生产企业生产的低热值煤气除部分回炉加热外,对生育煤气配套建设煤气发电、金属镁冶炼、煤焦油加氢、烧制石灰等综合利用产业。对煤焦油有效回收并进行深加工,加工过程应按照环保行业标准生产。

2.其它化工产品应有效回收。

(三)资源能耗计算量。按国家用能计量器具配备系统则(GB17167)执行。

五、环保指标和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标准

新建或改扩建兰炭生产企业各种污染物生产指标不得超过陕西兰炭行业清洁生产标准(DB61/T413-2008)中规定的二级标准,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应当达到陕西省兰炭行业清洁标准(DB61/T413-2008)中规定的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新建或改扩建兰炭化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陕西省兰炭行业清洁标准(DB61/T413-2008)。

2.废水经处理后在厂内循环使用,外排废水应达到陕西省兰炭行业清洁生产标准(DB61/T413-2008)二级标准规定的要求。

3.熄焦废水及氨水循环池必须从池底构造上与地下水隔绝,闭路循环,不得外排。

(三)废渣

兰炭企业产生的废渣,包括上煤系统回收的煤尘,出焦系统清扫的焦油氨水循环池清理的污泥焦油等,应在场内处理使用,不得向外排放。

六、管理与监督

(一)新建或改扩建兰炭行业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兰炭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报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兰炭生产成套装置建成投产前,应当经省、市级管路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三)新建或改扩建兰炭生产项目应当自投产6个月内,达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指标,达不到的须限期整改。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地执行兰炭产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煤炭局应加强行业指导,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市煤炭局(或市发改委)定期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兰炭生产企业名单。符合准入条件的兰炭生产企业,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取得兰炭产品出口资格。

(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兰炭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部门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准入条件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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