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青少年群体相关情况的说明(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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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青少年群体相关情况的说明

本次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将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纳入范围,具体为: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在统计相关数据时,按照6周岁至14周岁、14周岁(含)至18周岁、18周岁(含)以上至25周岁三个年龄阶段来划分。各项目计算时间截止为2009年10月31日。

现就以上重点青少年群体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

(一)闲散青少年。

在我国,所谓闲散青少年是指6周岁至25岁之间不在学、无职业的人。据2001年中央综治委预防办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进行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查研究”的调查统计数据表明,在未成年人罪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为61.2%,明显高于非闲散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38.8%)。调查研究表明,初中阶段结束学业和不良行为的积淀是未成年人闲散于社会的重要因素。其中,初中阶段结束学业包括初中阶段辍学、初中毕业未升学,这部分人没有工作技能、未达到就业的年龄,在教育、就业等方面都面临着问题,从而成为闲散青少年的重要源头。在不良行为方面,

未成年人所具有的多种不良行为习惯与他们处于闲散的生活状态是互为因果关系。14周岁是容易产生不良行为的高发年龄,夜不归宿、逃学、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率为80%。另外,统计数据显示,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为15周岁至16周岁,此年龄段的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占整个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64%。

目前,闲散青少年群体的管理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首先,闲散青少年数量呈增长趋势。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社会转型、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家庭结构的变化,并且由于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影响,就业创业难度增加,闲散青少年的数量呈增长的趋势。其次,闲散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率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闲散青少年占很高的比例。另外,这一群体的吸毒问题也较为严重。再次,闲散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存在问题。社会公众对闲散青少年缺少关爱,造成闲散青少年挫折感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这进一步激化了闲散青少年反社会行为的发生。最后,在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方面,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社区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经费投入不足,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在违法犯罪原因方面,闲散未成年人处于失管、失学、失业的生活状态,是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良的同伴关系等是闲散未成年人实施违法

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

(二)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

青少年不良行为是指青少年违反社会规范,或者不能良好地适应社会生活,从而给社会、他人和本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危害的行为。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不良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吸烟、酗酒;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的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流浪青少年。

由于流浪儿童具有较大的流动性,根据民政部门的估算,我国至少有15万名流浪儿童。这些流浪儿童年龄多在10岁至15岁,大多数来自湖南、四川、河南、山东、新疆等地

区的农村地区。由于流浪生活的影响,多数流浪儿童存在着不良行为,处于犯罪边缘,成为“高危群体”。通过调查统计,流浪儿童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群体特征:在性别上,流浪儿童中男性占79.8%,女性占20.2%;在年龄上,流浪儿童中12岁至16岁的占77%,14岁是最高峰,占21.2%;在流出地方面,救助机构中的流浪儿童多数来自农村,占58.9%;在文化程度方面,有87.1%的流浪儿童没有完成义务教育;在家庭方面,父母监护缺失与粗暴管教并存,50%以上的父母关系不良或者离异,55.4%的流浪儿童有过两次以上离家出走的经历;在不良行为方面,靠偷、骗、抢劫和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谋生的为32.9%;在对未来的打算方面,87.5%的流浪儿童“想多学点知识”,83.3%的流浪儿童“想干一番事业”,只有12.5%的流浪儿童认为“人生没有希望”,11.3%的流浪儿童“想一直过流浪生活”。

当前中国社会显著处于社会转型中,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民进城工作对其子女的教养带来问题。其子女无非是两种选择:一是父母进城,子女留在农村,成为留守儿童;二是跟随父母进城,成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监护、教育等方面都面临着问题,从而成为城市流浪儿童的重要的源头。贫困、家庭问题、学校教育问题以及犯罪集团的拐骗等方面是导致儿童流浪的主要原因。

(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近年来社会变革中逐渐衍生和正在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根据司法部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人,占押犯总数的30%左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为60万人。目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面临着生活的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半数以上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堪忧。调查研究表明,45.9%的监狱服刑人员表示,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原居住地在农村的监狱服刑人员中,有52.8%认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25%的监狱服刑人员表示,对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是否有保障不清楚。

(2)辍学现象严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辍学的人数占被调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的13.1%。其中,在大中城市,辍学率为6.6%;在小城市(含县、镇),辍学率为10.1%;在农村,辍学率为16.1%。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的辍学群体在其父(母)亲入狱后显著增大。在被调查的服刑人员中,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入狱前就已经辍学的占未成年子女辍学总人数的17.56%,在父(母)入狱后辍学的为82.43%。

(3)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讨现象令人担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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