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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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是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在不同的动机驱动下进行的,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消费需要,或为满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须让消费者根据需要对其打算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选择。同时,每一个消费者都具有自己的品位、爱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地选择,那么,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就不能充分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但是,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现象也经常出现。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与经营单位联合滥发购物票证、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店的商品;有些地方的电信部门安装电话必须买自己指定的电话机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

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规定都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但是在消费者行使其自主选择权时,有两个问题应予注意:

1、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案件回放】

不久前,张女士在某批发市场买红枣。卖家徐某告知她不能挑选,按批发价20元/斤出售,张女士购买了10斤。张女士回家后发现红枣已被虫蛀,随即返回要求“退一赔三”,徐某不同意。张女士起诉要求认定徐某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十”。

庭审中,张女士提供的送货单载明“和田大枣(未写等级),金额200元”,她还提供了工商调解时卖家仅同意退货的记录。徐某则称,张女士出示的红枣并非由他出售,是张女士故意敲诈。

法院认为,虽无证据能直接认定当庭出示的红枣为徐某销售,但从买卖过程看,双方均确认未允许张女士挑选红枣。而消费者有自主

选择权,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尊重。张女士在购买红枣后2小时内就返回要求退货并赔偿,在工商调解时卖家也同意退货,从常理上推论卖家销售的红枣存在一定质量瑕疵。因当庭出示红枣霉变严重,应予以销毁,故法院判令卖家返还张女士购枣款200元。因食品霉变生虫受时间、包装、储存条件等因素影响较大,所以无法认定徐某存在明知是变质食品而销售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女士要求“退一赔十”的诉请。

补充:

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保留好发票、收据,并要求注明该商品名称、等级、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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