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本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制定。
一、学分分类: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学分制,按活动性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授予:1、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举办,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专项申报,并经认可的专项备案的项目;3、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4、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专项备案项目;5、获国家专利及省(部)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等。
Ⅱ类学分授予:经单位主管部门审定组织的中医药继继续教育活动、外出进修、论著教材、学术论文、学术会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自学和其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授予办法:已聘任初级(师)各类在职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取得20学分(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可不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已聘任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取得25学分。
在一个评审周期内(5年),县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地市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35学分;三级医院和省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50学分,并需获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低于5学分。
三、学分计算方法1、继续教育项目以上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其中,省级专项备案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5、科技成果奖注:国家级奖获奖者排序递减1分;若同一项成果获多项奖时,按最高学分授予。
6、继承工作(Ⅱ类学分)正式被批准为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的,每完成一年继承工作任务,可获得25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I 类学分5-10 学分,II 类学分15-20 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 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 学分。
I 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H类学分两类。
(一)1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 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 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 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 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 小时授予1 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修订说明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粤继医教〔2002〕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卫生局、人事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卫继委发〔1997〕第08号)以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1〕第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原《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以下简称“授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的“授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授分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医学教育学分通知抄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继教委办公室 2002年8月21日印发校对:科教处苏慧萍(共印300份)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本细则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其中,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如下:在一个验证周期(5年)内,Ⅰ类学分可累积计算,Ⅱ类学分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管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是指医学专业人员在获得执业资格后,通过参加各类教育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和深化医学知识的过程。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我国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学分标准:明确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授予的学分要求,以确保医学专业人员能够全面、系统地更新和深化自己的专业知识。
根据不同的教育活动,学分标准可以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学分要求、学分划分和学分计算等内容。
2.学分授予机构:规定学分授予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一般来说,学分授予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机构、继续教育机构等。
3.学分登记管理:明确学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分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医学专业人员提供可查询和可追溯的学分记录。
学分登记的管理主要包括医学专业人员的学分积累和学分核算,同时也包括学分证书的颁发和学分查询的服务。
4.学分审核和监督:规定学分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确保学分的授予和登记符合规定和标准。
学分审核应由专业人员和权威机构进行,通过抽查和评估等方式,对学分授予机构的学分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5.学分的有效期:规定学分的有效期限和更新要求,以鼓励医学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
学分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或5年,医学专业人员需要在有效期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积累,否则学分将被视为失效,并需重新参加教育活动获得新的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提高医学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确保医学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3、上述1、2项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二)II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广东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7、论著、教材等(Ⅱ类学分)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
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8、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自学(Ⅱ类学分)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关于印发《广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通知【来源:发布日期:2010-7-23阅读次数:805】【选择字号:】粤继医教〔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粤继医教[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的通知(粤继医教〔2014〕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原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对象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卫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二、审核工作要求(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
公需科目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公需科目学习指南执行;专业科目由我省确定,实行全行业管理,学习达标情况通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进行确认。
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每年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二)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计生局(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
委直属各单位及部分委管医疗机构(见附件2)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核工作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达标按《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执行。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l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学科的新进展;(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着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㈠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㈡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4、科研项目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l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其中Ⅰ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二)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Ⅱ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技成果奖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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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实施办法
粤继医教【2007】10号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总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其中I类、Ⅱ类学分的达标要求分别为:
人员类别总学分I类学分II类学分备注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20学分
I、Ⅱ类学分均
可
护理师以上护理人员县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5学分20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10学分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
级医院、一级(或省级)
防保机构
25学分10学分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得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10学分
其他中级以上卫技人员县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8学分17学分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25学分10学分15学分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
级医院、一级(或省级)
防保机构
25学分10学分15学分
其中5年内须获
得国家级继续医
学教育项目10学
分
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I类、II类需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II类学分管理细则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分授予标准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授予最多不超过10分。
具体授分办法如下:
项目类别
计分方法
学分类别主讲人学员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学分/1小时1学分/3小时
1学分/1小时1学分/6小时
1学分/3小时每个项目授分不超过
5 学分
I类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
I类
(3)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公布的学分
类别
2、学术会议
会议类别
会议交流论文
会议宣读论文
摘要
会议列题或
无论文参会
学分
类别
国际会议全国会议全省会议地市级会议8 6
6 5
4 3
2 1
2
1
1
1
I类
I类
I类
II类
注:有论文者第—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
类别
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学分
类别
国外刊物10 9 8 7 6 II类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
的
刊物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8 7 6 5 4 II类省级刊物 6 5 4 3 2 II类地(市)级刊物 3 2 1 II类内部刊物 2 1 II类
4、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作者排序
1 2 3 4 5
学分类别
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市(厅)级课单位课题10 9 8 7 6
8 7 6 5 4
6 5 4 3 2
3 2 1
I类
I类
II类
II类
5、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获奖者排序学分
类别等级 1 2 3 4 5
国家级奖一等20 19 18 17
16
二等15 14 13 12
11
I类
省、部级奖一等12 11 10 9
8
二等10 9 8 7
6
三等8 7 6 5
4
I类
发明专利8 7 6 5 I类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
利5 4 3 2
I类
市级奖一等 6 5 4 3
2
二等 5 4 3 2
1
II类
单位奖 3 2 1 II类注:科技成果奖按最高奖项计分,学分不重复计算。
6、外出进修
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跨年度连续进修6个月以上人员以进修时间长的年度或进修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能重复登记。
7、论著、教材等(Ⅱ类学分)
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正式出版的音像教材每小时5学分。
学分授予值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
8、单位审定并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
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病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
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自学(II类学分)
自学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或录入。
(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地点、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已启用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统一使用IC卡管理。
(三)学分登记、年度审核由各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每年将登记证(或IC卡)上的学分数汇总,经验证审核后,作为年度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兄弟省(市)来我省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含国家级项目),举办前须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并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I类学分。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跨省、跨地区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凭有效学分证书予以登记;未经单位同意外出参加学习或不能提供有效学分证书者不予登记学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含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I类学分授予统一使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指定社团组织使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样式学分证书。
其他形式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二)在一个验证周期(晋升周期)内,统一使用《广东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证明》(已启用ICME管理系统的单位,可使用电子版的《验证证明》),作为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之一,连同晋升评定有关材料一起上报。
(三)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1~3年等处罚。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必须确保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的真实性,涂改或空白的学分证书一律作废。
六、中级以下职称(护理师除外)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
教育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行。
即每年参加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折合为90学时),也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学分标准。
七、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医学项目学分授予管理通知
抄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2月3日印发
校对:科教处苏慧萍(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