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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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倒不如说是第4条第2款第17项的免责范围。汗湿不是海上风险,因为汗湿是可以预见 的,如当载货船舶穿越不同气候的海区,且货舱又不适当地通风时,肯定可以预见发生汗 湿。但海上风险也可以导致汗湿,如恶劣气候条件会妨碍通风的进行,导致汗湿。过去, 法律在承运人对货物的汗湿损坏责任上,采取比较严厉的态度。现在,根据露点读数进行 通风,已被视为是一种标准的货运程序和对货物照料的要求;同时,货物积载必须适当, 便于通风,否则,承运人不能免责。
由于箱内货物的装载或绑扎不当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也应认
定为广义的货物包装不当,承运人可以据此免责。同时,承运人还
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因箱内货物装箱不当导致的承运人的损失。但
三、承运人担责或免责的几种情况
6.某票货物的包装不足导致另一票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海牙规则》 的此项免责只是针对包装不足的货物,不包括因包装不足货物导致 其他灭失或损害的货物,但承运人可以援引第17项“总括免责条款” 对其他货物灭失或损害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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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物的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与管货义务的关系
如在承运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而造成损 失,承运人可以免责。若承运人知情,则可以拒绝托运,如果没有拒 绝,则证明他同意承担此项风险,因而他必须妥善的保管货物,根据 货物特性,采取合适的运输方式,保证货物的完好。 有些船公司在其签发的提单上加盖印戳并载明“不负责腐败”、“不 负责蚀耗”、“不负责蒸发”、“不负责发霉”、“不负责生锈”或 “不负责干裂”等词语。这些条款实际上是多余的。 因此,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仍不能 免责;反之,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其固有暇疵或潜在缺陷所 致,即使没有上述条款、承运人仍可免责。
(7)船舶的潜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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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一、条文规定 第四条(P)虽恪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Latent defects not discovered by due diligence) 构成潜在缺陷吗? 谨慎处理能否发现? 二、解析 1. 潜在缺陷的定义
承运人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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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级国际贸易学硕士 王秋花 王海霞 王妍 余雨缘
百度文库
货物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
一、定义
固有瑕疵指货物内在的性质所造成的货物本来就具有的瑕疵,潜 在缺陷指隐藏在货物内部的,一般不容易发现的货物缺陷或其倾 向。
常见的货物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 水果、蔬菜、肉类的腐败;糖、糖蜜、漆、薄荷、樟脑、挥发性 油类的蒸发或渗漏等;颜料、盐、煤、水泥、肥料等的溶解或散 落;化工品、铁制品的变质、锈蚀等;肥料的结块;钢材的轻度 弯曲、划痕及吊索磨灼;硫磺、氢化物等的自燃;纺织品、纸张的 变色等。
一、定义
货物包装不足
货物包装不足是指货物的包装方式、强度或状态不能承受
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正常风险以及其他包装上的缺陷
货物的包装是否足够和适宜是一个相对标准,对于不同的
货物,其具体的包装要求有所区别,实践中要强调的只是
合理与习惯包装
二、规则
《海牙规则》:由于包装不足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
人或船舶均可免责。
中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 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货物的自然特 性或者固有缺陷。
三、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对于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诉讼案,双方都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了损失的原因是由货物自身固有瑕疵或潜在缺陷引 起的,且自己已经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那么承运人对于此项损失 免责。 托运人如果想要承运人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在货交承运人时货物状 况良好,承运人已知货物特性,或损害是由承运人过失引起,而不 是由货物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引起。
2. 如果表面非常明显的包装不足,那么承运人不应同意托运;如 果同意托运,即使签发了带批注的提单,依然不能够以此抗辩 无辜的第三者,依然要向第三者负责。但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 之间签订了相关的赔偿协议,则可能会出现承运人运输包装不 足货物的情况。
三、承运人担责或免责的几种情况
3.如果货物表面没有很明显的包装不足的痕迹,但是里包装却是包
(8)总括免责事项(其他免责事项)
基本概念和条件
《海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第17项规定了一个一揽子免责条款,也是最后一项总括 性免责除外规定。该项遵循前16项免责规定,同时旨在包括前16项免责事项所没有列举 的情况。
第4条第2款第17项规定:“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负 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 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装不足,那么由于承运人不可能了解包装内部情形,此时由于包装
不足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免责
4.如果包装不足与承运人管货责任同时存在,那么根据两种责任的 范围来确定赔偿范围。此时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而托运人在承 运人举证后,可以提出反证
三、承运人担责或免责的几种情况
5.在集装箱海运运输业务中,承运人往往只接受整箱交接货物,若
常见事项举例
在实践中,适用本项免责的情况较多,承运人在无法援引其他免责事由时, 常常会援引上述第17项的规定为自己辩解。下面是最常见的几种情况。 • 船舶完全无过失地被其他船舶碰撞,导致货损或延误
• 偷窃货物
• 船员的背叛 • 货物汗湿损失
• 海上风险与汗湿的关系。汗湿,与其说属于《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3项的免责范
• 承运人应该证明其做到了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同时他和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没 有过时或疏忽,也没有丝毫地促成货损,则索赔人有义务提出证据来推翻承运人的上 述举证,否则,损失由货主承担。 • 如果承运人无法解释发生事故的原因,此时推定事故是由承运人的过失原因而发生的, 此时承运人负全责。 • 如果损失是同时由一种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一种无法免责的原因引起的,那么承 运人须 证明哪种是主因,如不可免责的原因是主因,那么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在承运人:
事故发生前潜在缺陷出现,危及船货以致事故 举证船适航适货 相对方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原因导致
我国《海商法》
•第51条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承运人只需要履行《ISM规则》第10条规定船舶和设备的 维护或其他法定的正常船舶维修、保养、年检工作,就应 该认定为已经谨慎处理
《汉堡规则》并没有专门将各种免责事项一一列出,但其第5条第1款的规定是与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7项免责规定相似的一般性免责规定。
《海牙规则》只在第4条第2款第17项免责事项中,明确说明了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或 船方承担。这十分公道,因为货物在船方掌管下发生损失,能够说清损失的只有船方, 因此,在依第17项免责事项为由的索赔案中,承运人首先证明损失的原因,许多判例也 表明了这一点。若损失的原因不明或对无法解释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得以第17项为由 逃避责任。
潜在缺陷,是指一个有充分技能的人以合理的注意不能发现的缺陷,通常指船 舶结构及船舶附属设备中的基本缺点。 潜在 + 缺陷 (内部还没有显露,正常情况不能被发现)(事物不完美、有瑕疵的方面) 与自然腐蚀和正常磨损存在本质区别
2. 参考标准(恪尽职责=谨慎处理=适当注意)
承运人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而并非要求承运人采用所有可能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这一潜在缺陷,那么就应当认为承运人已经履行了恪尽职 责的义务
二、规则
《海牙规则》: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性质或瑕疵而产生的体积及 或重量的损耗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承运人或船舶概不负责。 《汉堡规则》中并没有逐项列举,而是规定了一个综合性的免责事 项。若承运人能够证明其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的发 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要求的合理措施,才可以免责。
《汉堡规则》:托运人必须对货物进行合理包装,承运人
对托运人由于其货物包装不合理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包装不足
一般情况下应察觉是否存在包装不足
货物固有缺陷
往往是不能察觉的
通常直接导致提单正面关于包装不足的不良批注,构成不清洁提单。
三、承运人担责或免责的几种情况
1. 如果包装是充分的,那么货物不会受损,如果货物受损,可以 推定是由于承运人没有完善履行管货义务
“同类规则”
通常情况下,总括条款的解释要受“同类规则”(Ejusdem Generis Rules)的限 制。同类规则是指,当合同条款先举例了一些特定的事项,然后再用概括性词语附加上 一般事项时,后者的解释只能局限于与前面列明的同类性质的事项。但由于《海牙规则》 第4条第2款前16项所列的各种免责事项有完全不同的针对性,很难说哪些属同类性质, 因此第17项的免责不受同类规则的局限,即同类规则对于第17项的免责不再适用。换言 之,属于第17项免责范围的那些原因无需属于第1项至第16项那些免责事项的基本种类, 许多判例也表明了这一点(Potts & Co. v. Union S.S. Co. of New Zealand等)
• 货物的固有瑕疵或潜在缺陷与汗损的关系。法院有时依《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
第14项,以汗湿的产生属于货物固有瑕疵或潜在缺陷为理由,免除承运人对货物汗损的责 任。但承运人必须证明对货物已进行了适当通风、适当积载和照料以及汗湿属于货物的固 有瑕疵或潜在缺陷。只有当汗湿的可能性不明显时,固有瑕疵才适用于汗湿的情况,如用 湿木材制作的箱子而导致货物生锈;若知道货物会遭遇潮湿空气,且通过适当通风,在很 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汗湿,则固有瑕疵不应适用于汗湿的情况。因此,汗湿应被视为属于第 17项的免责范围。在实际业务中,若承运人知道货物存在遭遇汗湿并因此受损的趋势,则 承运人照料货物的标准就应提高;若承运人已知货物在预期航行中不能安全运送,承运人 则不应接受此货物。另外,货主也负有责任,尤其是在无法知道或难以确定货物易腐性的 情况下,此时,固有缺陷是承运人的一种有效抗辩。
由于箱内货物的装载或绑扎不当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也应认
定为广义的货物包装不当,承运人可以据此免责。同时,承运人还
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因箱内货物装箱不当导致的承运人的损失。但
三、承运人担责或免责的几种情况
6.某票货物的包装不足导致另一票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海牙规则》 的此项免责只是针对包装不足的货物,不包括因包装不足货物导致 其他灭失或损害的货物,但承运人可以援引第17项“总括免责条款” 对其他货物灭失或损害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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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物的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与管货义务的关系
如在承运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而造成损 失,承运人可以免责。若承运人知情,则可以拒绝托运,如果没有拒 绝,则证明他同意承担此项风险,因而他必须妥善的保管货物,根据 货物特性,采取合适的运输方式,保证货物的完好。 有些船公司在其签发的提单上加盖印戳并载明“不负责腐败”、“不 负责蚀耗”、“不负责蒸发”、“不负责发霉”、“不负责生锈”或 “不负责干裂”等词语。这些条款实际上是多余的。 因此,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仍不能 免责;反之,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其固有暇疵或潜在缺陷所 致,即使没有上述条款、承运人仍可免责。
(7)船舶的潜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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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
一、条文规定 第四条(P)虽恪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Latent defects not discovered by due diligence) 构成潜在缺陷吗? 谨慎处理能否发现? 二、解析 1. 潜在缺陷的定义
承运人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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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级国际贸易学硕士 王秋花 王海霞 王妍 余雨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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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
一、定义
固有瑕疵指货物内在的性质所造成的货物本来就具有的瑕疵,潜 在缺陷指隐藏在货物内部的,一般不容易发现的货物缺陷或其倾 向。
常见的货物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 水果、蔬菜、肉类的腐败;糖、糖蜜、漆、薄荷、樟脑、挥发性 油类的蒸发或渗漏等;颜料、盐、煤、水泥、肥料等的溶解或散 落;化工品、铁制品的变质、锈蚀等;肥料的结块;钢材的轻度 弯曲、划痕及吊索磨灼;硫磺、氢化物等的自燃;纺织品、纸张的 变色等。
一、定义
货物包装不足
货物包装不足是指货物的包装方式、强度或状态不能承受
运输和装卸过程中的正常风险以及其他包装上的缺陷
货物的包装是否足够和适宜是一个相对标准,对于不同的
货物,其具体的包装要求有所区别,实践中要强调的只是
合理与习惯包装
二、规则
《海牙规则》:由于包装不足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
人或船舶均可免责。
中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 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货物的自然特 性或者固有缺陷。
三、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对于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诉讼案,双方都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了损失的原因是由货物自身固有瑕疵或潜在缺陷引 起的,且自己已经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那么承运人对于此项损失 免责。 托运人如果想要承运人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在货交承运人时货物状 况良好,承运人已知货物特性,或损害是由承运人过失引起,而不 是由货物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引起。
2. 如果表面非常明显的包装不足,那么承运人不应同意托运;如 果同意托运,即使签发了带批注的提单,依然不能够以此抗辩 无辜的第三者,依然要向第三者负责。但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 之间签订了相关的赔偿协议,则可能会出现承运人运输包装不 足货物的情况。
三、承运人担责或免责的几种情况
3.如果货物表面没有很明显的包装不足的痕迹,但是里包装却是包
(8)总括免责事项(其他免责事项)
基本概念和条件
《海牙规则》在第4条第2款第17项规定了一个一揽子免责条款,也是最后一项总括 性免责除外规定。该项遵循前16项免责规定,同时旨在包括前16项免责事项所没有列举 的情况。
第4条第2款第17项规定:“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负 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 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装不足,那么由于承运人不可能了解包装内部情形,此时由于包装
不足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免责
4.如果包装不足与承运人管货责任同时存在,那么根据两种责任的 范围来确定赔偿范围。此时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而托运人在承 运人举证后,可以提出反证
三、承运人担责或免责的几种情况
5.在集装箱海运运输业务中,承运人往往只接受整箱交接货物,若
常见事项举例
在实践中,适用本项免责的情况较多,承运人在无法援引其他免责事由时, 常常会援引上述第17项的规定为自己辩解。下面是最常见的几种情况。 • 船舶完全无过失地被其他船舶碰撞,导致货损或延误
• 偷窃货物
• 船员的背叛 • 货物汗湿损失
• 海上风险与汗湿的关系。汗湿,与其说属于《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3项的免责范
• 承运人应该证明其做到了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同时他和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没 有过时或疏忽,也没有丝毫地促成货损,则索赔人有义务提出证据来推翻承运人的上 述举证,否则,损失由货主承担。 • 如果承运人无法解释发生事故的原因,此时推定事故是由承运人的过失原因而发生的, 此时承运人负全责。 • 如果损失是同时由一种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一种无法免责的原因引起的,那么承 运人须 证明哪种是主因,如不可免责的原因是主因,那么承运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在承运人:
事故发生前潜在缺陷出现,危及船货以致事故 举证船适航适货 相对方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原因导致
我国《海商法》
•第51条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承运人只需要履行《ISM规则》第10条规定船舶和设备的 维护或其他法定的正常船舶维修、保养、年检工作,就应 该认定为已经谨慎处理
《汉堡规则》并没有专门将各种免责事项一一列出,但其第5条第1款的规定是与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第17项免责规定相似的一般性免责规定。
《海牙规则》只在第4条第2款第17项免责事项中,明确说明了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或 船方承担。这十分公道,因为货物在船方掌管下发生损失,能够说清损失的只有船方, 因此,在依第17项免责事项为由的索赔案中,承运人首先证明损失的原因,许多判例也 表明了这一点。若损失的原因不明或对无法解释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得以第17项为由 逃避责任。
潜在缺陷,是指一个有充分技能的人以合理的注意不能发现的缺陷,通常指船 舶结构及船舶附属设备中的基本缺点。 潜在 + 缺陷 (内部还没有显露,正常情况不能被发现)(事物不完美、有瑕疵的方面) 与自然腐蚀和正常磨损存在本质区别
2. 参考标准(恪尽职责=谨慎处理=适当注意)
承运人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而并非要求承运人采用所有可能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这一潜在缺陷,那么就应当认为承运人已经履行了恪尽职 责的义务
二、规则
《海牙规则》: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性质或瑕疵而产生的体积及 或重量的损耗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承运人或船舶概不负责。 《汉堡规则》中并没有逐项列举,而是规定了一个综合性的免责事 项。若承运人能够证明其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的发 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要求的合理措施,才可以免责。
《汉堡规则》:托运人必须对货物进行合理包装,承运人
对托运人由于其货物包装不合理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包装不足
一般情况下应察觉是否存在包装不足
货物固有缺陷
往往是不能察觉的
通常直接导致提单正面关于包装不足的不良批注,构成不清洁提单。
三、承运人担责或免责的几种情况
1. 如果包装是充分的,那么货物不会受损,如果货物受损,可以 推定是由于承运人没有完善履行管货义务
“同类规则”
通常情况下,总括条款的解释要受“同类规则”(Ejusdem Generis Rules)的限 制。同类规则是指,当合同条款先举例了一些特定的事项,然后再用概括性词语附加上 一般事项时,后者的解释只能局限于与前面列明的同类性质的事项。但由于《海牙规则》 第4条第2款前16项所列的各种免责事项有完全不同的针对性,很难说哪些属同类性质, 因此第17项的免责不受同类规则的局限,即同类规则对于第17项的免责不再适用。换言 之,属于第17项免责范围的那些原因无需属于第1项至第16项那些免责事项的基本种类, 许多判例也表明了这一点(Potts & Co. v. Union S.S. Co. of New Zealand等)
• 货物的固有瑕疵或潜在缺陷与汗损的关系。法院有时依《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
第14项,以汗湿的产生属于货物固有瑕疵或潜在缺陷为理由,免除承运人对货物汗损的责 任。但承运人必须证明对货物已进行了适当通风、适当积载和照料以及汗湿属于货物的固 有瑕疵或潜在缺陷。只有当汗湿的可能性不明显时,固有瑕疵才适用于汗湿的情况,如用 湿木材制作的箱子而导致货物生锈;若知道货物会遭遇潮湿空气,且通过适当通风,在很 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汗湿,则固有瑕疵不应适用于汗湿的情况。因此,汗湿应被视为属于第 17项的免责范围。在实际业务中,若承运人知道货物存在遭遇汗湿并因此受损的趋势,则 承运人照料货物的标准就应提高;若承运人已知货物在预期航行中不能安全运送,承运人 则不应接受此货物。另外,货主也负有责任,尤其是在无法知道或难以确定货物易腐性的 情况下,此时,固有缺陷是承运人的一种有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