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协议】电子合同是否有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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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将其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

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

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

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

子签名)所代替。

3.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主营

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其作

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随着电子合同的

发展,不少国家已经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电子合同效力的必要性。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

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

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

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

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

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

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

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

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已经

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变造、毁灭国

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

二、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

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

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

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当然,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

立证据,但我国诉讼法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证据的一种。因其属于

计算机储存的能证明事实的数据和资料,对照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合同法也已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

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只需在今后

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即可。

(二)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

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

据归入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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