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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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的决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公(法)发[2002]2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2.10.06
【实施日期】1991.12.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自行车管理
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6日深公(法)发[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
(1991年12月13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二条凡在本市(含宝安县)道路上通行的自行车和骑自行车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自行车必须做到执照、车号、车牌齐全统一,机件完好、安全有效,骑车时应随身携带执照以备检查。

第四条领取自行车牌照,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自行车管理科及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领。

申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主必须在购车后一个月内持购车发票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暂住人员还需同时持本人的《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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