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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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一)

摘要:行政权力制约既是对行政权力正常运行的肯定和保护,又是对行政权力偏离轨道的防范和矫正。针对“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巨大差距,要使行政权力制约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必须在遵循正确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五个结合”,完成“四个转变”。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问题,途径

在国家权力的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决定权、执行权(包括行政权和审判权)等不同形式的权力,其中行政权力是最活跃、最富有渗透性、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权力已越出行政领域,逐渐渗透到立法和司法领域。在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都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与政府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可以说,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几乎没有一天不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为了使行政权力在预定的轨道上正当运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权力负效应的发生,就必须建立起多主体、多层次、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各种监督在空间上并存、时间上继起、功能上互补。

一、我国行政权力制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权力制约的目的在于:约束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监控行政权力运行效益,防止和纠正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误与紊乱,解决代议制民主政治中“少数人行使管理权与多数人的民主权利实现”之间的矛盾,确保政治、社会的稳定。其功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权力正常运行的保障和导向作用。二是对权力偏离轨道的防范和矫正作用。三是对权力行使者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四是对政治、社会稳定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行政权力制约之所以具有上述功能,是由其内在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换言之,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只有符合其内在的本质要求,才能在运行中正常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对于什么是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人们有着不同的认识。但总的来看,一个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大都具有下列特征或标志:一是监督制约主体多元,分工明确——在空间上并存;二是监督制约形式多样,相互衔接——在时间上继起;三是监督制约规范完备,程序严密——在实践中可行;四是监督制约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在功能上互补。

目前,从总的情况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对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防止权力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威力和效能的充分发挥。问题之一:监督制约主体受制于监督制约客体,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与应有的权威性。监督制约机构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其地位应当高于监督制约客体或者至少与监督制约客体平等,这是实施有效制约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然而,现阶段,我国的行政监察、审计和行政复议机构均存在于行政机关内部。首先,在领导体制上,这些机构一般都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并以“块块”领导为主。其次,在干部配备上,专门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是由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兼任,就是由同级党委或行政机关任命。再次,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等,也都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的手里。此外,各级人民法院也在经费等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制约主体因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正常发挥其自己的职能,显得软弱无力。

问题之二:不同的监督制约系统之间职能交叉重复,职责权限不清。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主体广泛,本来是件好事,可是,由于职责权限不清,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不仅没有形成“合力”,而且还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例如,有的问题多方插手,几路兵马一齐“兴师问罪”,长期纠缠不清,弄得发案单位应接不暇,无所适从;而有的问题却又无人过问,出现“监督空白”,或者几个监督部门相互“踢皮球”,最后不了了之。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制约机构的威信,也大大弱化了我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整体效能。

问题之三:权力监督与制约方面的法规不完备,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科学、有效的监督

应当是硬性监督,即有明确的监督标准、合理的监督方式、严密的监督程序,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处处受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约束。可是,目前我国制约行政权力所需要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备,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二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监督制约实践中难以操作。

问题之四:政务公开的透明度不高,信息不灵,影响监督制约活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实行公开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人民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监督制约活动富有成效的前提条件。政治参与要求接收一般的特殊的信息,那些获得这种信息的人,即在效应和心理上更多介入的人,就更有可能参与政治。反之,那些没有得到这种信息的人,则无动于衷,缺乏心理上的介入。因此,也就很少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国家机密的范围过宽,很多应当让人民知道的情况没有公开,再加上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保密为借口限制政务公开,拒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就给人民参与政治监督、制约行政权力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其威力和效能的充分发挥。

问题之五:监督意识淡薄,行政权力制约缺乏良好的思想条件。监督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主体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二是监督客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封建主义思想的残余比较严重,再加上人民监督在“文革”期间一度被扭曲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导致不少人政治冷漠,缺乏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监督意识。其主要表现是:相当多的公民存在着“官贵民贱”、“民不管官”的传统观念,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多数人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只有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才投诉,甚至有的人至今还“屈死不告状”;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弄清权力的真正来源,在工作中只对上级领导负责,而不愿意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相互扯皮推诿,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二、强化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途径

行政权力制约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结构,其中,既有专门国家机关的监督制约,又有公民个人或组织的监督制约;既有来自政府系统内部的同体制约,又有来自政府系统外部的异体制约;既有事前监督,又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要使行政权力制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整合现有的监督资源,做到分工明确,配置合理,相互衔接,协调有效。

(一)实现“五个结合”

行政权力制约机制是由若干个监督主体和多种监督手段构成的整体,为了使它们在实施监督制约的过程中形成“合力”,必须对现有的监督资源进行整合,实现“五个结合”。

⒈系统内的自我监督与系统间的交互监督相结合

用系统的观点来考察,行政权力制约体系由两个系统组成:一个是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另一个是系统之间的交互监督。所谓政府系统内的自我监督,即通常所说的“同体监督”,是指来自政府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如来自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行政监察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等。所谓系统间的交互监督,即通常所说的“异体监督”,是指来自政府系统外部的监督制约,如来自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等。

系统内的自我监督来自政府内部,其最大特点是监督的主体和客体都存在于同一个系统之中,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缺点是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有时候甚至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因而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系统间的交互监督来自政府系统之外,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之间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地位比较超脱,因而能够有效地控制行政权力,缺点是不能像内部监督那样及时地发现和解决问题,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两种监督系统各有其优点,亦有其不足,必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⒉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如果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整个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划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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