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因履职被法院判赔800万,七个案例警示倾家荡产的民商风险有多大

律所因履职被法院判赔800万,七个案例警示倾家荡产的民商风险有多大
律所因履职被法院判赔800万,七个案例警示倾家荡产的民商风险有多大

律所因履职被法院判赔800万,七个案例警示倾家荡产的民

商风险有多大

编者按:律师失误赔偿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中,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务错误,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主体往往不仅仅是代理律师本身,还往往因合同相对方系律师事务所,导致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日趋增强,律师因失职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值得每一位同行一再警醒。本期再次整理相关案例予以推送,还望诸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追寻律师梦想过程中,永葆对法的虔诚敬仰之心,尽职勤勉。

一、燕化公司诉某律师事务所赔偿800万元一案

【案情简介】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准备与北京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清对方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市嘉华律师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在一番审查之后,嘉华律师所作出了结论:项目确实在金晟公司名下。燕化公司这才放心地向金晟公司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买下了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作为对法律顾问的回报,燕化公司向嘉华律师所支付了100万元的高额律师费。可到了2002年5月,燕化公司惊讶地发现在

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上,另一家公司已开始施工建设。燕化公司展开了紧急调查,结果让他们震惊不已:金晟公司根本不是紫宸苑项目的所有人,燕化公司拱手交出的1个亿被人凭空骗走!

燕化公司报警后,这起惊天大骗局的真相被揭开:原来金晟公司的一个股东确实签订过紫宸苑项目的转让协议,还私自上报立项申请,骗取了北京市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但因为一直没支付转让款,金晟公司的3个股东最终退出了项目。紫宸苑项目被转让给了别人。可在此情况下,金晟公司刘国利等人还打着紫宸苑项目的名义,凭借失效的规划文件,与蒙在鼓里的燕化公司签订继续开发紫宸苑项目的协议,诈骗燕化公司人民币1亿元。目前,刘国利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警方至今发还了燕化公司2140多万元人民币,但仍有8000万元投资没追回。这个亿元骗局其实并非天衣无缝,但燕化公司花百万元请来的法律顾问———嘉华律师所却没能识破。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首先要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嘉华律师所既没对紫宸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状况进

行审查,也没对金晟公司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在燕化公司被骗之前1个月,组成金晟公司的3家股东公司就一致声明退出紫宸苑项目,并已向朝阳区计委递交了终止项目

开发的请示。而嘉华律师所仅仅依据失去效力的市计委批复,就认定了金晟公司仍拥有紫宸苑项目。

受骗的燕化公司认为嘉华律师所的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敷衍了事,造成巨额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约。因为嘉华律师所已向北京市司法局主动申请注销,燕化公司一纸诉状将原嘉华律师所的3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律师费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裁判要点】法院最终支持了燕化公司的诉求,认定嘉华律师所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履行《委托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对燕化公司支付1000万元定金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考虑到燕化公司自身也有失察之责,法院判决3名合伙人共同赔偿燕化公司800万元,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

二、李忠平与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日,被告艺术学院下属的产业开发部与原告李忠平签订协议,聘用李忠平为艺术学院下属培训中心的副主任,主管美术培训。次年5月1日,双方续签一份协议书,约定继续聘任李忠平为该培训中心副主任,并约定李忠平每年上交艺术学院无形资产使用费15000元。2005年10月28日,艺术学院单方决定终止与李忠平签订的上述协议。此后,李忠平仍然在艺术学院培训中心从事美术培训工作。2006年7月7日,双方发生矛盾,艺术学院培训

中心向李忠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李忠平办理移交手续。当月15日,艺术学院又委托被告振泽律师事务所发表涉案律师声明。该所律师仅依据艺术学院的单方陈述,未经向原告作必要的了解、核实,即在《扬子晚报》发布了题为“南京艺术学院培训中心授权律师声明”的公开声明,其内容如下:“南京艺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李小兵、赵治英律师受南京艺术学院艺术培训中心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如下:南京艺术学院艺术培训中心是由南京艺术学院申请设立经江苏省教育

厅备案的高校培训机构。南艺培训中心对外招生收费均开具加盖艺术学院财务专用章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对外签订合同均加盖南艺培训中心公章。李忠平既非艺术学院人员也非南艺培训中心人员,南艺培训中心从未授权李忠平个人代表南艺培训中心对外开展活动,对李忠平个人以南艺培训中心名义对外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予认可。特此声明!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兵、赵治英律师。”后该声明又被艺术学院培训中心网站转载,截止开庭之日尚未被删除。另查明,艺术学院产业开发部与培训中心均是艺术学院的下属部门,均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裁判观点】律师声明是律师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基于一定目的,为达到一定效果,以律师名义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以求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文书。由于律师声明是以法律专家专业观点和看法形式出现的,所以公众信任程度高、对

公众影响程度大,容易使律师声明的阅者、读者、听者依赖律师的信誉而信以为真。故律师在发布声明时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律所律师李某、赵某发布涉案律师声明时,仅仅依据艺术学院的单方陈述,未对相关方作任何审查,这的确存在过失。又因为律师承办业务,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李某、赵某两位律师的行为是代表律所而为的职务行为,故其法律责任依法应由律所承担。艺术学院与律所在侵犯名誉权过程中具有共同过失,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三、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3年5月,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下称研究院)因赔偿纠纷被案外人上海市黄浦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下称商业网点)诉至黄浦区法院。研究院为此与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下称弘正所)签订诉讼风险代理协议,由弘正所指派王律师代理研究院应诉。协议约定以商业网点的起诉标的为计费基数,按照最终法院处理结果减少给付商业网点的数额占起诉标的额的比例计算不同的风险

代理费率,如果完全不支付商业网点款项,则研究院按商业网点起诉标的的15%支付弘正所风险代理费。协议另约定,研究院如要调解、和解,需与弘正所协商一致,否则以案件起诉标的的15%赔偿弘正所经济损失。后在上述案件审理中,研究院几次向王律师提出拟接受的调解方案,但王律师

以方案不当为由拒绝。后研究院在王律师未出面的情况下与商业网点达成调解协议。嗣后研究院按照调解达成的标的额及相关费率约定支付弘正所代理费145000元。而弘正所认为研究院应按照代理案件的诉讼标的总额209万元的15%支付代理费,遂诉至黄浦区法院,请求判令研究院支付不足部分168500元。【裁判观点】律师负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业责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促进纠纷解决,在调解、和解中发挥积极作用。如果律师为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限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是对委托人诉讼权利的侵犯,并加重委托人的诉讼风险,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认定“船舶设计院如调解、和解及终止代理等需与弘正律所协商一致,否则以约定律师代理费额补偿律所经济损失”条款无效。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5年7月,案外人上海虹乔停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乔公司”)诉竞业律师事务所、朱伟(竞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2002年9月,虹乔公司与竞业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一份,约定由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虹乔公司的聘请,并指派该所执业律师朱伟对该公司有关房屋买卖事务进行诉讼。双方在合同中对有关委托代理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并由朱伟收取虹乔公司提供的诉讼材料的原件,以及该案的诉讼费人民币4,500元。之后,因朱伟未及时起诉,致使该案超过起诉的诉讼时效,造成虹乔公司经济损失。该判决认为:虹乔公司有理由相信,朱伟作为竞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其接收虹乔公司委托、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代收案件诉讼费的行为,应属代表竞业律师事务所进行的行为;竞业律师事务所辩称的有关聘请律师合同文本系朱伟私自盗用、合同内容未经竞业律师事务所审查等抗辩理由,属该所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对朱伟的行为为职务行为的认定。朱伟没有履行代理职责,致使虹乔公司所委托的诉讼案件未在诉讼时效内被提起诉讼,而由此对虹乔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属朱伟的执业过失,竞业律师事务所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于朱伟承诺与竞业律师事务所共同承担涉案民事赔偿责任,且考虑到虹乔公司所支付的案件诉讼费实际由朱伟控制,故对虹乔公司要求竞业律师事务所、朱伟共同承担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该案最终判决:竞业律师事务所和朱伟共同赔偿虹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00元;共同退还虹

乔公司代收的诉讼费人民币4,50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竞业律师事务所不服该案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认为:朱伟与虹乔公司于2002年9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盖有竞业律师事务所的印章,朱伟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竞业律师事务所辩称的,朱伟与虹乔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是在竞业律师事务所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朱伟擅自签署,系朱伟个人行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由竞业律师事务所承担。判决后,竞业律师事务所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审法院强制执行,竞业律师事务所最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人民币184,600元(其中,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00元,退还代收的诉讼费人民币4,500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并承担法院强制执行费人民币923元。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财险上海公司通过协商签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平安财险上海公司统保上海市律师协会在册所有合法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具体由平安财险上海公司按合同所附保险明细表、保险条款、补充规定和条款解释,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合同附件一,即《保险条件明细表》载明:被保险人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全部律师事务所;保险期限自

2004年2月18日中午12时起至2005年2月18日中午12时止,追溯期为保险起始日期往前6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亿元,每个律师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5%,但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合同附件二,即《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和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的,由平安财险上海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上述为本条款的第三条内容);被保险人事先经平安财险上海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平安财险上海公司负责赔偿(上述为本条款的第四条内容);除外责任: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上述为本条款的第五条第二项内容)。合同附件三,即《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补充规定(适用于上海地区)》载明: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修改为“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及事先经平安财险上海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平安财险上海公司负责赔偿”。竞业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律

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财险上海公司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竞业律师事务所按约向平安财险上海公司报案并要求理赔。2006年1月10日,平安财险上海公司函复竞业律师事务所称:该保险事故系竞业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律师朱伟在未经被保险人竞业律师事

务所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接受业务所致,故依据该公司与上海市律师协会签订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的约定,不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应不予赔付。竞业律师事务所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原审诉讼。请求判令:平安财险上海公司给付竞业律师事务所赔偿款人民币170,525元;承担竞业律师事务所因(2005)虹民一(民)初字第300号一案支出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人民币11,123元。【裁判观点】朱某系擅自以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虹乔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保险合同的理赔纠纷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判决。平安保险公司与上海市律师协会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因注册执业律

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不予承担理赔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对律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程钢与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非诉讼

法律事务代理合同》,其中载明被告指派律师胡某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办理“草拟合同、代办抵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约定律师代理费7000元,交通、调查费等1000元。同日,被告收取律师服务费6000元,代收抵押费、交通调查费2000元。被告律师拟写了《借款合同》及《房屋抵押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为原告、借款人为李纯龙,约定李纯龙因经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为一年半,贷款回报率为每月1.5万元,贷款回报率总计为27万元。另约定,本合同贷款为抵押贷款,借款人承诺'':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和回报率金额或违反合同条款,贷款人有权将本市华漕新村28号102室房屋拍卖、变卖。处分该财产后的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借款合同》经原告及李纯龙签字,房屋抵押担保人栏“李秀英”、“许艳萍”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系李纯龙代签。《房屋抵押合同》抵押人为李秀英、许艳萍,抵押权人为原告,约定李秀英、许艳萍愿以本市华漕新村28号102室房屋为《借款合同》全部条款作抵押担保。原告在抵押权人栏签名,抵押人或代理人栏“李秀英”、“许艳萍”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等非李秀英、许艳萍本人签署。针对抵押事宜,李纯龙提供了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公证处(2005)冀邯证字第718、798号公证书二份。该公证书载明李秀英、许艳萍全权委托李纯龙处理上海市闵行区华漕新村28号102室的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事宜与房产权

利注销登记事宜。2005年10月17日,被告至公安机关调取了许艳萍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2005年10月18日,原告、李纯龙及被告律师一同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办

理了本市华漕新村28号102室的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2005年10月18日,原告借给李纯龙30万本。2006年11月6日,邯郸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复函表示,所谓“邯郸市邯山区公证处(2005)冀邯证字第718、798号公证书”系虚假、伪造的公证书。2007年1月29日,本市华漕新村28号102室房屋的抵押登记被注销。2007年7月10日,原告就损失30万元本金及利息、律师费8千元,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后原告以待明确损失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2008年3月2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口3号刑事判决,判决李纯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的侦察起诉阶段,李纯龙陆续归还原告8.5万元。2008年7月17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民一(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判决李纯龙返还原告借款21.5万元、利息10.11万元。2008年8月14日,原告就上述借款及利息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9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执字第1371号民事裁定,裁定中止执行。2009年4月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执恢复字第191号民事裁定,因李纯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告申领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原告因被告未适当履行委托义务,致使其遭受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1.5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10.11万元及8千元律师费。【裁判观点】律所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专业从业者,应当对其代理的法律事务承担专业标准的注意义务。律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首先,对抵押合同的法律要件未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根据文义解释,案外人李纯龙出具的委托书并未表明抵押人与程刚达成了抵押合意,律所应当向抵押人了解其真实意思。在此意义上,律所有违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次,民法规范原则上禁止自己代理,案外人李纯龙代理抵押人为自己的债务设定抵押,属于自己代理。律所作为法律服务专业从业者,未对该自己代理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审核,亦有违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律所对其违约行为造成委托人程刚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程刚对律所及案外人李纯龙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对同一损失享有赔偿请求权,可以对两者分别提起诉讼。关于赔偿数额,程刚对李纯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获清偿部分为其实际损失,律所应在其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律所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认定律所承担10万元的赔偿数额。律所向程刚履行的违约责任,不影响程刚向李纯龙的继续追偿,对于程刚所获赔偿超过损失部分,律所可另行解决。

六、周乾荣诉某律师事务所赔偿案

【案情简介】2001年9月25日,上海汝林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润华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借款合同见证一事聘请润华所律师办理。当日,润华所收取办案费2000元。2001年9月25日,润华所律师陈震华拟写了出借方为周乾荣、借款方为上海汝林工贸有限公司、担保方为上海晶森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三方协议书。约定周乾荣借给上海汝林工贸公司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协议约定了借款期限,并经三方签字、盖章。润华所律师陈震华、荣孝民在见证律师一栏加盖律师章。之后,周乾荣将五十万元人民币交付给上海汝林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汝林。后由于周乾荣发现曹汝林有诈骗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曹汝林以诈骗罪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由于周乾荣无法向曹汝林实现其债权,便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要求润华所赔偿其损失人民币497800元。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润华所在为周乾荣与上海市汝林工贸有限公司协议见证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裁判观点】当事人应当通过自己的理解判断,结合律师的见证行为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决断。也就是说,周乾荣在有律师见证的情况下,依然要通过自己的判断力判断出借钱款的风险。可见,律所的见证行为并非导致周乾荣难以实现债权的全部原因;再有,律所在未审核债权人及担保人偿还能

力的情况下即行见证的过错,是导致周乾荣不能顺利实现债权的原因之一,所以该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该过错以及该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该民事责任为与之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周乾荣债权不能追偿部分的50%。

七、赵某等6人与梁某、某信息科技公司名誉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8年5月9日,由某信息科技公司开办的某知名财经网站(以下简称**网)的评论栏目中,登出了《梁某PK***(作者隐去真实姓名):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文。编者开篇称,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条件等一些关键问题存在诸多争议。**网专访相关专家,为读者详细解读该草案。文章内容是两位劳动法领域的专家,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有关规定是否妥当、能否保护劳动者权益等问题发表见解、提出意见。其中,梁某在谈话中谈到:“我代理过工行六姐妹一案,最后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判决下来之后很难执行,用人单位想出个什么馊主意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仅给最低工资标准。她们原来挣3000元,现在只给700元,你说这样的劳

动合同怎能叫公平合理?”

文章刊出后,赵某等6人向**网提出异议,认为梁某没有代理过赵某等6人的案件,言论构成侵权,应当删除。**网随即根据访谈录音将内容更正为:“我现在就有这样的案例,工行六姐妹她们就在请我代理。什么案例?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决下来之后很难执行,后来通过一些媒体报道执行了,结果用人单位想出来一个什么办法呢?跟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给最低工资标准。原来挣3000元,现在只给700元,你说什么叫公平合理原则?”

赵某等6人遂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认为“工行六姐妹”作为一个特定用词,就是指其6个人靠自己的力量打赢劳动争议官司的事件。此事经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后,赵某等6人获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诉讼7年的艰辛无人能替代,对个人而言也有巨大的精神利益。但梁某自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劳动法学专家、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专家组副组长、中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副主任,在**网上声称代理过“工行六姐妹一案”,导致身边很多人开始质疑之前的报道,甚至对赵某等6人的人品也开始攻击,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澄清事实、赔偿精神伤害损失费1万元、经济损失1万余元。【裁判要点】“工行六姐妹”不是固有词汇,从语

义构成、词汇来源、社会背景等因素看,赵某等6人坚持诉讼一事就是“工行六姐妹案件”等词汇的基本含义。赵某等6人的诉讼一方面凸现了司法确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艰难,也表现了赵某等6人仅仅依靠个人的知识和行动,相信法律力量的坚定精神。如果赵某等6人并非亲力诉讼而是依赖专业人员,则社会意义会大大削弱。

同时,将他人的专业行为窃为己有也将被社会公众不齿甚至蔑视,当事者的社会评价必然降低。梁某的陈述正是表明其以专业技能为赵某等6人提供了帮助,但该陈述并不真实,系虚假陈述。由于梁某的职业身份,该陈述会对社会公众产生引导,使人认为赵某等人并非亲力诉讼,继而还会对赵某等人的诚信产生质疑,导致赵某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因此,梁某的行为构成对赵某等6人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关于我们刑事法律圈/ID:zhxsbhw 超三百万人阅读过的文章“开门,我是警察,这时他做了22件事”首发公众号,值得你关注!搜索“zhihaolvshi”微信号,加好友,与【刑事法律圈】创办人张智勇交流、互动、咨询、投稿。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 渭南电大丁鹏 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 [案情之一]张某(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 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日内 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 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 3.张某在司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 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分析] 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我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 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 级职称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 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只要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就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在本案例中,张某虽有得到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愿望而没有从事专业律师的打算。但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7条的规定,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可视为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分析

房屋拆迁“防盗记” ——北京创为律所带您抵制诱骗房屋拆迁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一次商洽、一回融合、一场战争,因为不同的需求与限制,为了争取最大化的自我权益,双方各自为营,而房屋拆迁律师则成为了双方执拗的链接,平息硝烟,还社会一份公正。 创为律师事务所作为房屋拆迁争议问题的终结者,秉持着创世济民,为仁为义,律政先锋,师出有道的理念精神为许多有需求的被拆迁人救助了梦想家园。这里给大家讲述一个创为律师团队曾经遇到过的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案例,希望可以为更多的人筑御攻防: 王先生,家住江西永丰县,近几年一直在外地工作,兢兢业业。2013年9月份,王先生的家里打电话说他们居住的老房子要面临拆迁,因为家庭条件较为贫苦,这所即将要面临拆迁的房屋承载着其一家老小5口人的生活起居,但是其家里人对围绕拆迁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合同文本等一窍不通,更不知道拆迁补偿到底合不合理,所以手足无措的家人盼着王先生赶紧回家处理此事。事态紧急王先生无奈辞掉了工作往家里赶。刚到家第二天,拆迁办拆就主动带着拆迁补偿协议找到王先生家商议赔偿的问题,拆迁协议条理不明,按户口补偿条款的不平等协议将王先生剔除在补偿范围之外。拆迁办的人言词分明地对王先生说:“这次拆迁是依照户口补偿的,补偿方式就是以房换房,每人30平米,没结婚的不给补偿,你们家不算你4口人也就是120平米。”王先生听到没有自己的补偿后心急如焚,辩解道:“这样肯定不成,我的户口在这,这是我的家,都养了我三十年了,怎么可能不算补偿?”后拆迁办故作为难的同意添加王先生的补偿面积,也就是给了150平米,但是作为交换条件要马上签字,并承诺先签协议的选安置房的时候可以优先选择一个好的位置,等过了时间不签字,后悔都来不及。在拆迁办工作人员的人“热情”劝导和特殊“恩惠”的诱导下,王先生即可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事后王先生怎么想都不对,突然发觉这个补偿协议似乎是一个设防的“陷阱”,就房子而言原来的面积就有200多平米更何况还有一个10多平米的小院子,这些都没有补偿不说,折换下来的房子还没有原先大,突然就意识到了事情并不像拆迁办工作人员所说自己家占了多大便宜,而像是一个组织完善的,分工明确的“骗局”,于是便不同意搬迁,成为了家喻户晓的“钉子户”,特立独行,王先生一家成为了村里的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 试题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金杜律师事务所招聘笔试题目 ? 一、案例分析题 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案例,涉及到企业间拆借、相互投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不实、破产清算、债务承担等法律 问题有两个:1.分析案件中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各方的违法之处;2.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支持谁,理由。 第二个是个合同案例,涉及到委托加工合同,买卖合同,法人及股东之间的关系等法律问题。 问题也是两个,同上。 第三个也是一个合同案例,主要是关于提单的,涉及到提单的法律性质,与基础关系买卖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 问题也同上,有两个。 二、翻译 1.英译中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到第91条。

2、中译英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三、如何处理与合伙人的关系 你的合伙人让你在一天内替他写一份针对客户的演讲稿。你实在想不出怎么写,不得不去问合伙人。请问,你会问那些问题 四、英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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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事务所网络营销案例 发布日期: 20XX-08-04 作者:高云 一、调研阶段 网络营销环境调查与分析,内容包括: 网络用户行为与购买因素研究; 网上客户体验调查与分析; 行业信息收集、行业情报分析; 竞争对手研究与网络竞争分析; 网上市场环境调查分析。 分析结果: 网络适合X品牌产品的购买群体庞大,需求明显; 当前竞争对手网络推广投入少,脚步相对滞后;某律所的竞争压力相对较小,若此时进入,领先优势明显。 分析结论: 适合网络推广,网络营销空间巨大。 二、实施阶段 第一步:营销平台设计 制作适合搜索引擎优化(SEO)的B2C电子商务平台。人性化的平台设计,令使用非常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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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网络营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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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经典版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起诉不当的风险。 您提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您提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的风险。 您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您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您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授权不明的风险。 您委托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诉讼费用交纳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重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合法票据;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3、您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4、您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五、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您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您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您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六、不出庭的风险; 您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您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各大大牛律师事务所面试笔试试题集(20210126052747)

各大大牛律师事务所面 试笔试试题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 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君合律师事务所 2013 年

1、一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居于绝对控股地位,拥有董事会多数席位,且外 方董事担任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中外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中方 股东操纵中国员工采用武力强占了合资企业,赶走了外方任命的所有管理人 员,并开始强行处置企业的资产。外方股东计划报警要求警方介入收回企业, 或者向当地法院起诉申请禁止令,命令中方撤离企业,恢复外方的管理权。如 果你是外方股东的外国律师,请提出你的分析意见。 2、请简述在外资并购和外商投资项LI中是否必须取得发改委的审批,理山是什么如果一个外资并购或外商投资项LI没有经过发改委审批就获得了地方商务局的批准并完成了工商登记。作为律师你如何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分析意见。 3、哪些外国企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须在中国境内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4、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一外国客户在查阅了所有中国法律后没有发现有法律条文明 文禁止外国企业直接在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该外国客户认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因此认为自己也可以在华不设立子公司而直接进行经营活动。请问该外国 客户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对吗依据是什么 3、一生产性国有企业拟转让其所持有的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q攵购方为境内设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流程包括哪些步骤,需要考虑哪 些政府批准和登记程序 6、邮件说的是1小时汉译英+1小时英译汉+小时案例分析。 搜到之前的帖子说:中议英是翻译了一个公司人员不许行贿政府官员的 policy,英译中是翻译了一段租赁合同。中译英基本没有长句,非常好理解分析题口我个人感觉非常难。一共10道题选作其中5道即可。大部分题H没有点实战经验根本无从下手,主要圉绕具体项U最基本的操作问题展开。PE投资过程中如何整顿企业的一些问题中外合资中方以瑕疵property出资外商投资、海外上市的监管还有一道小论述题让说说VIE结构的问题及针对此结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提岀哪些保留意见。等等此类,我印象不是太深了,但当时挑不出来5 道会做的题倒是印象深刻。君合应该是有自己的题库,所以这里给大家指个方向,大体就是此类的题LI。笔试可以携带任何资料,大家基本都带了电脑。只是不能上网不能和外界沟通。笔试时间3个半小时,翻译要翻掉至少两小时多。 7、中译英:增资与转让条款。英译中:担保条款。 1、一个外国投资者要来中国投资,就是说其主要程序是神马。 2、神马是竞业限制,为毛要有它写儿条关于它的合同条款。 3、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 补充: 1.外国公司希望在境内设立进口销售化妆品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清算程序(不包括破产)。 3.外国公司将技术许可给中国公司需要关注些什么。 4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4 年案例分析+中英互译,2个半小时,可以带电脑(但不能联网)!这次案例基本上都是民商的内容啊、法条基本上都能解决的说?然后笔试过程中HR会把你叫到旁边的会议室面试,非常和善,就是随便聊聊“八大概聊下简历神马的,可能会有简单的英语提问~主要都是围绕简历进行滴' 案例(一)甲公司把厂房抵押给A银行,设定了8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自然

北京各大大牛律师事务所面试笔试试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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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 1、一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居于绝对控股地位,拥有董事会多数席位,且外方董事担任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中外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中方股东操纵中国员工采用武力强占了合资企业,赶走了外方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并开始强行处理企业的资产。外方股东计划报警要求警方介入收回企业,或者向当地法院起诉申请禁止令,命令中方撤离企业,恢复外方的管理权。如果你是外方股东的外国律师,请提出你的分析意见。 2、请简述在外资并购和外商投资项目中是否必须取得发改委的审批,理由是什么?如果一个外资并购或外商投资项目没有经过发改委审批就获得了地方商务局的批准并完成了工商登记。作为律师你如何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分析意见。 3、哪些外国企业能够直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须在中国境内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4、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能够从事经营活动。一外国客户在查阅了所有中国法律后没有发现有法律条文明文禁止外国企业直接在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该外国客户认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因此认为自己也能够在华不设立子公司而直接进行经营活动。请问该外国客户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对吗?依据是什么? 5、一生产性国有企业拟转让其所持有的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收购方为境内设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流程包括哪些步骤,需要考虑哪些政府批准和登记程序??

6、邮件说的是1小时汉译英+1小时英译汉+1.5小时案例分析。 搜到之前的帖子说:中议英是翻译了一个公司人员不许行贿政府官员的policy,英译中是翻译了一段租赁合同。中译英基本没有长句,非常好理解分析题目我个人感觉非常难。一共10道题目,选作其中5道即可。大部分题目没有点实战经验根本无从下手,主要围绕具体项目最基本的操作问题展开。PE 投资过程中如何整顿企业的一些问题?中外合资中方以瑕疵property出资?外商投资、海外上市的监管?还有一道小论述题让说说VIE结构的问题及针对此结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提出哪些保留意见。等等此类,我印象不是太深了,但当时挑不出来5道会做的题倒是印象深刻。君合应该是有自己的题库,因此这里给大家指个方向,大致就是此类的题目。笔试能够携带任何资料,大家基本都带了电脑。只是不能上网不能和外界沟通。笔试时间3个半小时,翻译要翻掉至少两小时多。 7、中译英:增资与转让条款。英译中:担保条款。 1、一个外国投资者要来中国投资,就是说其主要程序是神马。 2、神马是竞业限制,为毛要有它?写几条关于它的合同条款。 3。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 补充: 1.外国公司希望在境内设立进口销售化妆品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清算程序(不包括破产)。

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典型案例分析

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 2008年8月7日,徐某与黄某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徐某)同意将持有山东省泰安市a公司16.5%的股份共729万元出资额,以729万元转让给乙方(黄某),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合同还约定: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a 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第二日,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份转让行为,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至当地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 2008年9月15日,黄某之兄黄b(系徐某好友,a公司的实际控股人)给徐某发短信称:“现在资金周转困难,等过段时间一定还清所有欠款。” 2008年12月11日,徐某一人在家中猝然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张某等对徐某在外的所有经济行为并不知晓,只是在整理徐某遗物时发现上述股份转让合同。张某等在多次催告黄某无效情况下,委托山东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a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支付原告人民币729万元及利息。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诉称,2008年8月7日,徐某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徐某将持有a 公司16.5%的股份共729万元出资额,以729万元价格转让给黄某,黄某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但股份变更登记后,被告拒绝支付上述款项。现徐某已去世。原告作为徐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现金7290000元及利息355660元;二、因本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徐某在a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并向法院提交:1、农业银行现金交款单一份,证明徐某于2005年5月13日(即a公司注册成立之日)将现金729万元存入a公司验资帐户作为其出资额。2、同日农业银行进帐单一份,证明2005年5月13日a公司将现金729万元存入徐某个人账户,且在时间顺序上后者晚于前者。由此称“a公司成立当日,徐某将其出资额729万元从公司验资帐户转入其在农业银行当地支行的个人帐户,证明徐某在a公司并没有实际出资,因而原告主张无效”。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次远赴泰安市,请求法院对黄某名下所有财产及银行账户先行诉讼保全,同时在a公司当地深入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等部门展开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不断努力,以充分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为依据,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后被告不得不放弃辩护意见,诚恳接受调解。

2017电大《律师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2017电大《律师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1.张某(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 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 [问题] 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 2.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 参考答案: (1)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张某虽作为一名法学副教授,但因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除了为其亲友进行辩护或代理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根据我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张某调人市行政机关工作后,就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张某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行资格和执业分隔的制度,其资格可予以保留,但不得执业。此后,张某认为自己有法学副教授的职称,通过考核, 省司法厅又已将同意授予其律师资格的意见报司法部审批,自己成了一名名副其实的律师,从此开始公开承揽律师代理和诉讼业务,并出庭辩护。19977年12月10日张某调人某市行政机关工作,次年3月14日其律师资格被司法部正式批准。张某及时申请律师资格证书。由此, 张某认为凭着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信誉,可以在工作之余作为兼职律师大显身手。 2.案情:王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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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 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

律师案例

案例1.执业律师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案例13.律师不能宣传与执法人员的亲朋关系。 [案情]孙律师的弟弟是法院审判员,每当其承办案件时,总是向当事人推荐其哥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孙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方当事人从未提过异议,也没有发现孙律师有其他违法行为。但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孙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应当予以处分。 [问题]你认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看法对吗? [答案与分析]《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19条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本案的孙律师虽然没有向当事人宣传自己的弟弟是法院审判员,但他的弟弟在承办案件时总是向当事人推荐他做诉讼代理人,已经表明了这种关系。所以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看法是对的。 [案情]王某是某师范院校中文系的讲师,平时喜欢钻研法律,并且参加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四次参加却连年落榜。一次一个熟人介绍他为一起经济纠纷一方当事人做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后来官司打赢了,王某也获得了不薄的收入。从此“王律师”声名鹊起,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直至被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揭穿。 [问题]1.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什么规定? 2.对王某的行为,应根据什么规定处理?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本题中王某没有取得律师资格,更没资格领取律师执业证书,而他一直以律师身份进行代理活动,所以王某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关于执业律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这一规定。 《律师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王某正是属于这种情况。 案例2.律师接受委托应经过法定程序。 [案情]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张某为了能尽快地打赢这场官司,决定找自己的朋友王律师做代理人,他给了王律师1000元代理费。王律师认为张某是自己的密友,给张某作代理人只是帮忙而已,没有必要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汇报,于是很快接了案子,直接代理张某出差了。 [问题]请问王律师的行为合法吗?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35条第①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经济非诉讼案件的收案,应由专人负责接待当事人,问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据,将符合收案条件的,向律师事务所主任汇报,经主任审查批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律师不得自行收案,自行收费。本案中王律师未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征求同意而擅自收案, 其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案例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辩护。 [案情]赵某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某律师在接受了赵某的辩护委托后,经过查阅案卷了解到赵某杀人手段残忍,证据确凿,没有从轻情节,该律师便要求解除委托,赵某不同意,该律师便拒绝为其辩护。 [问题]该律师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与分析]《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在律师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而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法定事由只有:(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2)委托人隐瞒事实。本题中律师拒绝辩护不是正当的法定理由,因而该律师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某律师事务所网站方案

目录 一、概述﹒﹒﹒﹒﹒﹒﹒﹒﹒﹒﹒﹒﹒﹒﹒﹒﹒﹒﹒﹒﹒﹒﹒﹒﹒﹒﹒ 3 二、解决方案﹒﹒﹒﹒﹒﹒﹒﹒﹒﹒﹒﹒﹒﹒﹒﹒﹒﹒﹒﹒﹒﹒﹒﹒﹒ 3 三、方案内容﹒﹒﹒﹒﹒﹒﹒﹒﹒﹒﹒﹒﹒﹒﹒﹒﹒﹒﹒﹒﹒﹒﹒﹒﹒ 3 四、某某律师事务所中心网站的系统功能﹒﹒﹒﹒﹒﹒﹒﹒﹒﹒﹒ 4 五、系统功能详细描述﹒﹒﹒﹒﹒﹒﹒﹒﹒﹒﹒﹒﹒﹒﹒﹒﹒﹒﹒﹒ 5 1. 客户端应用软件模块(网站前台系统)﹒﹒﹒﹒﹒﹒﹒﹒﹒﹒﹒ 5 2.会员应用软件模块(会员服务系统)﹒﹒﹒﹒﹒﹒﹒﹒﹒﹒﹒﹒ 6 3. 管理员应用软件模块(网站后台管理系统)﹒﹒﹒﹒﹒﹒﹒﹒﹒ 7 六、某某律师事务所中心网站应用实施重点﹒﹒﹒﹒﹒﹒﹒﹒﹒ 9 Ⅰ.会员注册流程图﹒﹒﹒﹒﹒﹒﹒﹒﹒﹒﹒﹒﹒﹒﹒﹒﹒﹒﹒﹒﹒ 9 Ⅱ、会员服务流程图﹒﹒﹒﹒﹒﹒﹒﹒﹒﹒﹒﹒﹒﹒﹒﹒﹒﹒﹒10 Ⅲ.网站管理后台系统流程图﹒﹒﹒﹒﹒﹒﹒﹒﹒﹒﹒﹒﹒﹒﹒ 12 一卡通、文本代书、锦囊流程图﹒﹒﹒﹒﹒﹒﹒﹒﹒﹒﹒﹒﹒ 13 七、网站管理﹒﹒﹒﹒﹒﹒﹒﹒﹒﹒﹒﹒﹒﹒﹒﹒﹒﹒﹒﹒﹒﹒﹒﹒ 14 八、实施办法﹒﹒﹒﹒﹒﹒﹒﹒﹒﹒﹒﹒﹒﹒﹒﹒﹒﹒﹒﹒﹒﹒﹒﹒ 14 一、概述 贵法律服务所作为广州地区法律服务单位,为省、市内外的企业及个人提供着全面的法律服务。在现今信息时代的大潮之下,为把法律服务的方式和层面做的更为全面,将服务推向千家万户,互联网为其提供了良好

的环境。届时,人们只要登陆互联网,随时随地都可以方便地了解到所需的法律信息。法律服务所更可以通过该渠道得到不同需求和不同地域的客户,大大的扩展了服务覆盖面,业务就很自然的不断增长。在人们生活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渐渐增强,对法律服务的认知和需求也将与日俱增,网络应用和管理将成为的最实效的业务推广手段。 二、解决方案 根据“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初步的要求和设想,我们特地为其度身订造了一套适合其经营模式和业务推广的建网方案: 1.注册一个以“某某律师事务所”命名的国际顶级域名; 2.全面的策划、设计网站的架构和页面的风格; 3.专业设置产品、信息发布的管理数据库; 4.提供10个以该网站域名为后缀的E-mail邮箱; 5.参与电子社区的推广活动。 由于系统制作涉及到网站管理系统的设置和网页制作(网页的全部资料由某某律师事务所提供),提供足够的动态网站空间(约合计200个法规信息,135个套用输入文档,100M的电子邮箱空间)以供使用,整套服务的费用为人民币13000元/首年,次年按当时服务的需要和市场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网站为配置会员系统做好准备,会员在识别用户身份之后,用户将享受会员专有的服务和详尽的信息。整套的会员系统设计及其制作的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一年/10000用户。 如需增加离线管理模块就需支付相应的制作费用,其制作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 最后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为15000元首年。 三、方案内容 根据某某律师司法所的具体的情况,因达网络将为其提供一整套的网站的建设计划,包括网站的策划、设计、制作和编写数据库等服务。 网站的内容主要结合到现有的操作模式,以在线控制的方式,客户可以直接在网上找到自己所需的服务,包括法律法规的查询、具体案例的参考、法政信息、法律文本套用输入、意见反馈箱等等。 网站的具体内容(个人、企业)基本如下: 四.某某律师事务所中心网站的系统功能 某某律师事务所网站应具有良好的开放性、扩展性、完善的系统功能,能全面满足用户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竞争需要。第一阶段的建设以网站基本结构和系统管理平台搭建为主,整个应用软件系统符合网上信息

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甲出国留学前将自己的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因生意需要在家中宴请政府官员丙。丙对该字画赞不绝口,于是乙顺势将该字画赠送给了丙。丙在回家的途中因酒醉糊涂,将字画遗留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丁发现该字画后便将其私藏,后通过拍卖所进行拍卖。收藏家戊在拍卖会上以3万元的价格买得此字画。甲回国后,四处追查,查得该字画已被戊收藏,便上门向戊索要。 问: (1)乙将该字画赠送给丙,丙能否拥有该字画得所有权? (2)出租车司机丁将该字画私藏,能否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3)戊从拍卖会上竞买下该字画,能否获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3、在县城向B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装入手提包交给乘搭其摩托车回家的 C 携带保管。当行至车站时,遇见 D。A 回头对 C 说,要付款给 D。此时,刚好有人叫 A ,A停车离去一会。然后,A 继续开车将 C 送回家,分手时,双方均未提手提包及2万元的事。事过5个月,A 发现2万元落空,向 C 和 D 查询未果,C 说当时按A的意思把这2万元给了 D,D则称那天根本没去过车站。一个月后,A 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谁应对这2万元的下落负责?

北京各大大牛律师事务所面试笔试试题集

2013年 1、一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居于绝对控股地位,拥有董事会多数席位,且外方董事担任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中外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中方股东操纵中国员工采用武力强占了合资企业,赶走了外方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并开始强行处置企业的资产。外方股东计划报警要求警方介入收回企业,或者向当地法院起诉申请禁止令,命令中方撤离企业,恢复外方的管理权。如果你是外方股东的外国律师,请提出你的分析意见。 2、请简述在外资并购和外商投资项目中是否必须取得发改委的审批,理由是什么如果一个外资并购或外商投资项目没有经过发改委审批就获得了地方商务局的批准并完成了工商登记。作为律师你如何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分析意见。 3、哪些外国企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须在中国境内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4、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一外国客户在查阅了所有中国法律后没有发现有法律条文明文禁止外国企业直接在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该外国客户认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因此认为自己也可以在华不设立子公司而直接进行经营活动。请问该外国客户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对吗依据是什么 5、一生产性国有企业拟转让其所持有的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收购方为境内设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流程包括哪些步骤,需要考虑哪些政府批准和登记程序 6、邮件说的是1小时汉译英+1小时英译汉+小时案例分析。 搜到之前的帖子说:中议英是翻译了一个公司人员不许行贿政府官员的policy,英译中是翻译了一段租赁合同。中译英基本没有长句,非常好理解分析题目我个人感觉非常难。一共10道题目,选作其中5道即可。大部分题目没有点实战经验根本无从下手,主要围绕具体项目最基本的操作问题展开。PE投资过程中如何整顿企业的一些问题中外合资中方以瑕疵property出资外商投资、海外上市的监管还有一道小论述题让说说VIE结构的问题及针对此结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提出哪些保留意见。等等此类,我印象不是太深了,但当时挑不出来5道会做的题倒是印象深刻。君合应该是有自己的题库,所以这里给大家指个方向,大体就是此类的题目。笔试可以携带任何资料,大家基本都带了电脑。只是不能上网不能和外界沟通。笔试时间3个半小时,翻译要翻掉至少两小时多。 7、中译英:增资与转让条款。英译中:担保条款。 1、一个外国投资者要来中国投资,就是说其主要程序是神马。 2、神马是竞业限制,为毛要有它写几条关于它的合同条款。 3。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 补充: 1.外国公司希望在境内设立进口销售化妆品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清算程序(不包括破产)。 3.外国公司将技术许可给中国公司需要关注些什么。 2014年

北京各大大牛律师事务所面试笔试试题集

2013年 方董事担任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中外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纠纷,中方股东操纵中国员工采用武力强占了合资企业,赶走了外方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并开始强行处置企业的资产。外方股东计划报警要求警方介入收回企业,或者向当地法院起诉申请禁止令,命令中方撤离企业,恢复外方的管理权。如果你是外方股东的外国律师,请提出你的分析意见。 2、请简述在外资并购和外商投资项目中是否必须取得发改委的审批,理由是什么?如果一个外资并购或外商投资项目没有经过发改委审批就获得了地方商务局的批准并完成了工商登记。作为律师你如何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分析意见。 3、哪些外国企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须在中国境内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4、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一外国客户在查阅了所有中国法律后没有发现有法律条文明文禁止外国企业直接在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该外国客户认为法无禁止即为许可,因此认为自己也可以在华不设立子公司而直接进行经营活动。请问该外国客户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对吗?依据是什么? 5、一生产性国有企业拟转让其所持有的一家内资有限责任公司40%的股权,收购方为境内设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流程包括哪些步骤,需要考虑哪些政府批准和登记程序?? 6、邮件说的是1小时汉译英+1小时英译汉+小时案例分析。 搜到之前的帖子说:中议英是翻译了一个公司人员不许行贿政府官员的policy,英译中是翻译了一段租赁合同。中译英基本没有长句,非常好理解分析题目我个人感觉非常难。一共10道题目,选作其中5道即可。大部分题目没有点实战经验根本无从下手,主要围绕具体项目最基本的操作问题展开。PE投资过程中如何整顿企业的一些问题?中外合资中方以瑕疵property出资?外商投资、海外上市的监管?还有一道小论述题让说说VIE结构的问题及针对此结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提出哪些保留意见。等等此类,我印象不是太深了,但当时挑不出来5道会做的题倒是印象深刻。君合应该是有自己的题库,所以这里给大家指个方向,大体就是此类的题目。笔试可以携带任何资料,大家基本都带了电脑。只是不能上网不能和外界沟通。笔试时间3个半小时,翻译要翻掉至少两小时多。 7、中译英:增资与转让条款。英译中:担保条款。 1、一个外国投资者要来中国投资,就是说其主要程序是神马。 2、神马是竞业限制,为毛要有它?写几条关于它的合同条款。 3。外资企业解散清算程序。 补充: 1.外国公司希望在境内设立进口销售化妆品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清算程序(不包括破产)。 3.外国公司将技术许可给中国公司需要关注些什么。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原告罗伦富因不服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对其子康忠华(已亡)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交警队未将事故路面施工单位追加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就以第20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康忠华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这个责任认定与被告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中载明的事故路面施工现场上无任何标志牌、防围设施、值勤人员提前下班等事实相矛盾,该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被告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被告重新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能在法定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原告不申请重新认定,而且还同意被告就该事故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只能是“调解协议”。根据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此,一审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为由,作出维持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康忠华的责任认定的判决。原告罗伦富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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