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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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12月25日

地点: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

主角:崔博,绥德县县长;高勇,绥德县职业中学校长

事件:高勇为落实学校贫困生助学金,追着找崔博签字,崔博以开会为由拒签。随后,县教育局宣布高勇停职,县公安局以妨碍公务为由行政拘留高勇。

(1)试对高勇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分析;教育局宣布高勇停职是公务员的身份;公安局拘留他是行政相对人身份(2)教育局、公安局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分别是什么?并对本案所涉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教育局是行政处分,是内部行为,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公安局是行政处罚,是外部行为,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今年2月,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对饭店进行卫生检查。执法人员林某和陈某为了尽快结束检查,分头行动。林某来到曾经发生过纠纷的宏宇饭店,以卫生达不到标准为由,决定对该饭店给予1000元的罚款。饭店老板说:“能不能把证件和相关文件给我看看,或者说说?”林某说:“没有,再啰嗦加重处罚。”饭店老板经过斟酌,当场交了罚款。林某收到罚款后即行离开。

根据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本案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问题?1.为了尽快完成任务,执法人员林某和陈某分头行动这一行为是不正确的,调查或检查时至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2.执法人员对饭店进行罚款的时候,必须向饭店说明原因和事由,还要把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看,同时告知其权利; 3.罚款金额必须合理,不可以随意增减,同时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4.交完罚款金后,应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7年2月13日。江西南昌,五月花酒吧。奚志波系南昌市特警支队干警,任立群系五月花酒吧保安。两者发生纠纷,根据媒体报道,纠纷起源和经过存在以下不同说法:

版本一:奚志波在酒吧暗查毒品被保安围攻刺伤;

版本二:奚志波在酒吧同学聚会,其间,试图送女伴进厕所遭任立群阻拦不服,

遂招三名同事殴打任立群,任立群在情急之中刺伤奚志波。

问题:

(1)按照版本一,奚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其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什么?1)版本一:暗查毒品,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公务员

(2)按照版本二,奚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其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版本二:民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以公民身份出现与行政职权无关。

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赵某,2004年6月15日去一家个体餐馆喝酒,饭后结账180元,王某、赵某说他们是工商局的,要求个体老板张某免收餐费140元,张某不同意,王某、赵某遂耿耿于怀,2004年7月5日,王某、赵某去张某的餐馆检查,以销售假酒为由,吊销了餐馆的营业执照,并处1000元的罚款,张某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

问题:

(1)县工商局作出上述处罚应分别采用什么程序?为什么?县工商局:吊销执照前,告知有听证的权利,若张某要举行听证会,工商局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才能做出吊销执照的决定

(2)复议机关是谁?若张某想提出复议,需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

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其县境内的某村进行整体搬迁,该村村民对此并不赞同,并以各种形式表示反对。后来,该村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以处罚抵制县人民政府决定的组织者为由,分别对该村村民甲、村民乙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并自行执行。

问题:

(1)某县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请说明理由。搬迁决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对象(村民)是特定的,而且不是反复试用的

(2)该乡人民政府作出并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乡政府的拘留不合法,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做出并且由公安机关执行。

2008年5月11日中午11时许,家住通州区艺园东里5号楼的程淑兰在自家

台清理墩布时脏物正好落在从楼下路过的王金福等人身上,两家因此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程淑兰的两个儿子刘学斌、刘学文用砖头将王金福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通州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于7月28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刘学斌、刘学文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裁决。王金福不服,于9月1日以分局对二人处理过轻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问题:

(1)复议机关是否受理该申请?为什么?复议机关要受理该申请。因为公安局实施的是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分析该案件中谁是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复议被申请人及复议第三人。复议机关是市公安局,复议申请人是王全福,复议被申请人是通州公安分局,复议第三人是刘学斌'刘学文。

韩某是辽宁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察,自1997年开始,由于原告工作和

生活上原因,曾多次到某公安局以及某市政府上访,因未令其满意,韩某便采取往被告墙上挂草包皮等行为。市公安局认为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疑患有精神病,于2007年12月3日向某市公安局精神病医学鉴定组提出申请,要求对韩某进鉴定。该医学鉴定组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韩某对其行为辨认及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目前正处于发病期,建议采取监护性措施。该鉴定书未向原告及其家属宣布,鉴定书中没有鉴定人签章等要件。某市公安局依据某市《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条例》,于2008年3月2日将韩某送往某市安康医院进行监护治疗长达9个月。

某市公安局对韩某入、出院,未给其下达任何法律手续和文书。

(1)市公安局对韩某采取强制监护治疗措施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为什么?违反了合法性原则.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依据法律,而市公安局对其强制治疗措施仅依据<-条例>违反了合法性原则

(2)如果采取强制措施违法,谁是赔偿申请人?谁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韩某;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

某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王某、赵某,2004年6月15日去一家个体餐馆喝酒,饭后结账180元,王某、赵某说他们是工商局的,要求个体老板张某免收餐费140元,张某不同意,王某、赵某遂耿耿于怀,2004年7月5日,王某、赵某去张某的餐馆检查,以销售假酒为由,吊销了餐馆的营业执照,并处1000元的罚款,张某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

(1)县工商局作出上述处罚应分别采用什么程序?为什么?县工商局:吊销执照前,告知有听证的权利,若张某要举行听证会,工商局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后才能做出吊销执照的决定

(2)复议机关是谁?若张某想提出复议,需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

某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的某乡地方税务所在检查税收状况时,发现城外城

酒楼有偷税行为,对该酒楼给予了500元的罚款。城外城酒楼不服,认

为某乡地方税务所是派出机构,所以无行政处罚权。

问题:

(1)本案中某乡地方税务所有处罚权吗?为什么?有处罚权,在其处罚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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