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撤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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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划目标

新农村各项规划建设要坚持以创建文明生态村镇为载体,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为基本途径,在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加强科技培训、造就新型农民、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等方面进行拓宽,以提高农民群众幸福指数为根本目的,从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给农民群众带来实惠,在得到农民群众赞同和拥护的基础上,扎实稳步地推进,突出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二条村庄撤并原则

1、人口规模较小的村庄。人口规模低于400人的村庄占全县村庄比例的15.5%。为适应农业产业化、机械化、现代化、规模化的要求,本次规划中,规模低于400人的村庄全部联建。

2、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等不适宜人群居住的村庄。

3、基础服务设施配套落后的村庄。

4、地域空间上接近或是已成为一体的村庄。

5、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的村庄。

第三条中心村规划

规划平均每个中心村覆盖农村人口规模为10000到12000人左右,主要具备周围村民商品购买、学生就学等基本条件,实现配套的给水、排水等各种基础设施的共享。规划近期培育63个行政村作为中心村,平均每个乡镇4—5个,规模较大的建制镇可适当增加,远期基本保持不变。

(一)撤并原则

1. 以下农村集中居住点原则上应予保留或扩大:

(1)现状人口规模在800人以上的集中居住点;

(2)已经启动建设的集中居住点和康居示范村创建点;

(3)已经完成建设规划编制的集中居住点(不包括完成平面布局规划的点);

(4)具有自然和生态特色的集中居住点;

(5)历史文化遗存丰厚的集中居住点。

2. 以下集中居住点原则上应予撤并:

(1)已经划入城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发展备用地范围内的集中居住点;

(2)市(县)域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用地和控制范围内的集中居住点。(二)技术指标

1. 总量指标:全市在上轮规划保留2566个农村集中居住点的基础上,调整压缩10—15%,原则上各地集中居住点数量压缩不低于10%,不超过20%;每个行政村保留集中居住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2. 人口规模:现状300人以下的村庄(特色村庄除外)原则上不予保留,调整后农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人口规模一般为800—1500人。

3. 服务半径:一般农村地区的集中居住点耕作服务半径控制在1—1.5公里,集中居住点之间距离控制在1.5—3公里;城市近郊和城镇周边的集中居住点耕作服务半径控制在2—2.5公里,城市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外围2公里内原则上不保留集中居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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