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uncitra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uncit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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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凯蒙国际(Kemlon International)。住所地,加拿大阿尔伯特省卡耳加里市。

法定代表人:AKHTAR HUSSA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赞荣,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兰国,男,汉族,无职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代理人:孙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凯蒙国际因与上诉人庞兰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2)二中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清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彤、代理审判员唐娜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馨蕊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凯蒙国际的委托代理人黄赞荣、上诉人庞兰国的委托代理人孙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8月1日,凯蒙国际与原天津市国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化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PROC-FA/CB/WS/CHEM-2349/766579/2010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凯蒙国际向国中化工购买300吨羧甲基纤维素,每吨单价899美元,共计269700美元。付款方式为凯蒙国际在接受订单后支付全部货款的10%,在收到无瑕疵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及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实验分析报告后,凯蒙国际支付剩余货款的90%。双方还对货物的包装、检验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1年8月10日,凯蒙国际向国中化工电汇支付货物总价款的10%,即26970美元。2011年9月30日,凯蒙国际再次向国中化工电汇付款剩余货款的48.35%,即117365美元。至此,凯蒙国际共向国中化工支付144335美元。2011年10月21日,国中化工及案外人张树立向凯蒙国际出具《保证信》,确认对出售的羧甲基纤维素的质量负责到底,并保证提供的产品是新的,其质量符合一流标准,如发现产品有缺陷,对发货12个月的产品将做如下处理:已交付的,在一个月内更换,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港内装船,并保证在18个月内到达目的地。对凯蒙国际提供的材料严格按照采购订单型号(NO:#PROC-FA/CB/ WS/CHEM-2349/766579/2010)提供,以上产品中的165公吨附件设备将于2011年10月16日由海安津号经其运输线运抵等。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9年7月21日,由案外人和西中出资人民币20万元(持股比例40%)、庞俊国出资人民币15万元(持股比例30%)、庞兰国出资人民币15万元(持股比例30%),成立国中化工。2010年3月30日,国中化工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和西中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庞兰国,庞俊国将其30%的股份转让给庞兰国。之后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庞兰国成为全资股东。2012年2月29日,国中化工清算后,经工商部门批准注销。

2013年6月5日,原审法院根据凯蒙国际提供的海运提单号TSXP168396000,向天津海关调取了该单证项下的相关信息。天津海关出具电子信息,载明2011年10月14日,天津市皆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理国中化工报关,进出口日期为2011年10月14日,向巴基斯坦出口货物165吨,货物价值134808美元,商品名称为羧甲基纤维素。

凯蒙国际认为国中化工未向其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导致凯蒙国际对案外人巴基斯坦油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气开发公司)进行了赔偿,国中化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因国中

化工已注销,庞兰国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应当由庞兰国承担责任,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庞兰国退还凯蒙国际已支付的货款144335美元折合人民币915343元(按2012年8月31日美元与人民币的大约汇率1:6.5折算);2、诉讼费用由庞兰国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凯蒙国际系在加拿大注册的企业,故本案为涉外案件。因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凯蒙国际与国中化工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关于《买卖合同》是否履行问题,凯蒙国际曾表示国中化工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标准,后主张国中化工未履行合同义务,并承诺如果庞兰国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付款项下的合同义务,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凯蒙国际与庞兰国均认可国中化工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凯蒙国际主张国中化工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现有证据证明国中化工已履行供货义务,凯蒙国际认为国中化工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理应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因凯蒙国际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故原审法院对凯蒙国际要求庞兰国返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中化工清算后,被工商部门批准注销,因庞兰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庞兰国应对国中化工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买卖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双方均同意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凯蒙国际向国中化工支付货款1443 35美元,国中化工向凯蒙国际供货价值134808美元,国中化工应返还凯蒙国际货款9527美元。因凯蒙国际计算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有误,且凯蒙国际向国中化工支付的货款系美元,庞兰国返还凯蒙国际货款以美元为宜。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庞兰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凯蒙国际货款9527美元;二、驳回凯蒙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54元,由凯蒙国际负担人民币12099元,由庞兰国负担人民币855元。

凯蒙国际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庞兰国返还凯蒙国际货款144335美元;诉讼费用由庞兰国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其一,凯蒙国际与国中化工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涉案货物的质量标准及检验程序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合同附带了美国石油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质量标准《钻井液材料规范》【API Spec 13A】作为质量验收标准和质量鉴定程序。合同签订后,凯蒙国际向国中化工支付货款144335美元,国中化工交付货物165公吨。但原审法院未对国中化工交付的165公吨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作出认定,反而认为凯蒙国际未就涉案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二,凯蒙国际提交的阿联酋工业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化学部门出具的《分析报告》(以下简称阿联酋公司《分析报告》)、涉案货物最终用户油气开发公司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以下简称OGDCL测试报告)、油气开发公司向凯蒙国际发出的索赔通知,均能证明涉案货物质量不合格,且凯蒙国际已先行赔付了油气开发公司,并有加拿大皇家银行支票予以证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庞兰国应返还凯蒙国际已支付的涉案货物的货款。

庞兰国答辩认为应驳回凯蒙国际的上诉请求。

庞兰国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凯蒙国际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凯蒙国际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判决庞兰国返还凯蒙国际货款9527美元,事实上该9527美元系凯

蒙国际支付给国中化工的海运运费,故庞兰国不存在返还货款的情形。

凯蒙国际答辩认为:凯蒙国际与国中化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涉案货物的价格条件为C&F卡拉奇,即合同项下的货款已经包括了运费,凯蒙国际无需另行支付,因此庞兰国主张原审判决判令其返还凯蒙国际的9527美元为运费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庞兰国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凯蒙国际补充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海运提单,证明国中化工根据凯蒙国际指示向油气开发公司发运了涉案货物;证据2,阿联酋公司《分析报告》,证明涉案货物为不合格产品;证据3,《钻井液材料规范》,证明涉案货物的质量规格;证据4,OGDCL测试报告,证明涉案货物的滤失体积为50ml,超过了最高10ml的标准,涉案货物质量不合格;证据5,索赔通知,证明因涉案货物质量不合格,油气开发公司向凯蒙国际提出索赔要求;证据6,电子邮件,证明凯蒙国际在收到油气开发公司关于涉案货物质量不合格的通知后,即通过电子邮件与国中化工沟通,但国中化工确认收到凯蒙国际寄送的测试样本后就不再回复凯蒙国际;证据7,加拿大皇家银行的支票,证明凯蒙国际向油气开发公司进行了赔偿。上述证据1-3为凯蒙国际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后又撤回,二审期间其将该三份证据作为补充证据重新提交。

庞兰国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没有异议;因证据2未进行公证认证,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阿联酋工业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无法确认;因证据4、5未进行公证认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证据4为涉案货物最终用户作出的测试报告,其与本案存在利益关联性;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证据7未进行公证认证,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

本院对凯蒙国际补充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因庞兰国对证据1、3没有异议,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确认;证据2、4、5、7系在域外形成,未经过公证认证,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6未办理公证手续,且庞兰国持有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庞兰国未补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凯蒙国际为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的法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应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确定准据法。本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为凯蒙国际与国中化工,国中化工注销后,庞兰国作为其唯一股东成为本案诉讼主体。因凯蒙国际与国中化工分别位于加拿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涉案《买卖合同》中亦未约定排除该公约的适用,故本案合同争议应当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关于国中化工注销后,庞兰国作为其唯一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法律适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现凯蒙国际与庞兰国均明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准据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亦有明确规定,故该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原审法院判令庞兰国返还凯蒙国际的9527美元是否为凯蒙国际支付给国中化工的海运运费。

关于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本案中,凯蒙国际与国中化工均确认API Spec 13A为涉案货物质量验收标准,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亦约定在货物运输前由凯蒙国际安排第三方对涉案货物独立进行检验。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凯蒙国际并未依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在运输前指派第三方对涉案货物进行检验,且凯蒙国际确认经双方协商后由国中化工发运了涉案合同项下的部分货物。现凯蒙国际依据阿联酋公司《分析报告》及OGDCL测试报告,主张国中化工交付的涉案货物质量不合格。对此,本院认为,从证据形式上而言,该两份报告系域外形成的证据,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从证据内容上而言,阿联酋公司《分析报告》无法证实检测对象为涉案货物;OGDCL测试报告系由涉案货物的用户作出,并非独立第三方作出,且未经凯蒙国际与国中化工双方共同取样确认,故对上述两份报告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因凯蒙国际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货物质量不合格,故对其要求庞兰国返还其支付的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凯蒙国际共支付货款144335美元,国中化工交付货物价值134808美元,且凯蒙国际与庞兰国均确认就合同项下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故国中化工应返还凯蒙国际多收取的货款9527美元。因国中化工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销,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令庞兰国对国中化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法院判令庞兰国返还凯蒙国际的9527美元是否为凯蒙国际支付给国中化工的海运运费。本院认为,凯蒙国际与国中化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涉案货物的交货条件为C&F卡拉奇,依据该贸易术语,国中化工作为卖方应承担运费,且运费已包含在涉案货物货款中,凯蒙国际无需另行支付运费。据此,庞兰国的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凯蒙国际与庞兰国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47元,由上诉人凯蒙国际负担人民币12954元,上诉人庞兰国负担人民币12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清泉

审判员李彤

代理审判员唐娜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馨蕊

《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试行)》

天津法院立案工作指南 (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2019年12月 -2-

第一部分民事案件立案工作 第一章民事一审 【办理流程】 一、起诉材料的审核 (一)当事人一审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及按照被告人数提供的副本; 2.原告身份或资格证明; 3.委托手续; 4.被告身份或资格证明; 5.证据材料。 (二)审核起诉状 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地位,标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身份。 起诉状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标的额无法确定金额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够具体。诉讼请求中主张利息的,应当明确具体利息金额。 起诉状应有具体事实与理由,内容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或含有人身攻击性、侮辱性言辞。 起诉状落款处应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有自然人签名(不会手写签名的可按捺手印代替);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的,应加盖公章。诉状应注明日期,该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三)审核诉讼主体 应审核原告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利害关系,被告是否确定,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如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诉讼代理人仅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供原告身份证件原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为自然人的,需由原告提供证明其姓名和住所的证件或证明,可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复印件,并尽可能提供被告手机号码。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信息,可通过其他证据足以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亦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其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 (四)审核委托手续 如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应当审核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审核下列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4-

新中国的发展历程

征文名称:纪念建国60周年 新中国的发展历程 1840年的鸦片战争,敲开了中国封建上千年来封闭的大门,也成为了中国近代史开端的标志。在此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华民族在水深火热中苦苦挣扎,遭受着各国列强的欺辱与蹂躏。在艰难的生存斗争中,中国人民一直在寻找一条脱离苦海的道路。 为了挽救国家的危亡,中国的先进分子曾经历尽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但是,中国人学习西方的努力在实践中却一而再,再而三地碰壁。辛亥革命的失败和北洋军阀统治的建立,更使人们陷入了深深的绝望,苦闷和彷徨之中。一些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认为,以往少数先觉者的救国斗争之所以成效甚少,是因为中国国民对之“若观对岸之火,熟视而无所容心”。中国国民的性质与行为的堕落,乃是“亡国灭种之病根”。因此,“欲图根本之救亡”,必须改造中国的国民性。 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外交的失败,成为了五四运动的导火索。此次运动是中国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它给中国带来了一次翻天覆地的变化,再次,俄国十月革命也给困顿中的中国带来了一丝清凉的气息,为中国带来了马克思主义。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一些先进分子看到了救国的希望,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也开始走向了政治舞台。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的早期,各种思潮在中国的土地上蔓延,在比较了各种主义的发展前景后,中国共产党举起了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在此后与各种思想斗争中,党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带领中国走向强盛的一支中坚力量。深厚的群众基础,为以后的最终胜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努力,毛泽东同志带领我们建立了新中国,成就了一段辉煌的历史。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华民族站了起来,可是这也并不代表着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一个新的国家的诞生初期,也会有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解决。刚成立的新中国留给共产党的是一堆烂摊子,我们还需要很长的时间来恢复,需要我们制定一个长远的发展计划,使我们国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上世界。这是一个宏伟而又艰巨的任务,西方的发展会给我们带来些经验,但更多的还需要我们自己去探索。 为了找出一条适合我们的道路,中国人民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多次的探索中,遇到很多困难与挫折,也会有惊喜和收获。一个国家能否快速的发展起来,需要决策者们英明的大脑和智慧。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中国共产党一直在摸索着一条道路,也犯过很多的错误。1958年的“大跃进”和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不但没有加快国家的发展,反而拉大了与世界的差距。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它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文化大革命”中同“左”倾错误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了艰难曲折的斗争,使“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国民经济虽然遭到巨大损失,仍然取得了进展。但是如果没有“文化大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本应取得更大的成就。这些失败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正常的。在不断的对失败的总结中,逐渐找到了前进的方向。 1978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一年,因为中国在这一年又发生了一件改变中国命运的大事,是中国历史性的伟大转折。在这一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的抵押担保,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担保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条款为绝押条款,抵押无效。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之间为借款担保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俊

刑事判决书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 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13年4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 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XX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区人民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于2013年4月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

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法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坐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 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科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拆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脚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在两道门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于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灌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为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

2010年天津法院系统公开招考公务员专业课笔试真题(网络版)

2010年天津市法院系统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 考专业课笔试真题 一、本试 卷 共80道题,总时限为60分钟。 一、是非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对下列命题作出判断,你认为正确的在答题卡上 涂,错误的涂B;全部涂A或B,均记为0分。) 1、《唐律》处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是:公罪从重,私罪从轻。B公罪轻罚,私罪 重罚 2、法与国家是基于相同的原因、条件和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B 3、判例在当代中国的任何地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B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A 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不接受其他机关的领导。B 6、对于有关的犯罪与刑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做出补充性规定。B 7、国家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A 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B 9、某商店的营业员将价值150元的手表误以为250元出售,这是显失公平的行为。B 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两种不同的 称谓A 12、合同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一方随时可以要求对方履行或向对方履行。B 1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 全行为能力人。B 12、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A 13、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A 14、渎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B 15、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B 16、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A 17、某夜,刘某(16岁)入室盗窃时见室内一女子正处熟睡状态,遂起歹意欲进行强奸, 正当该女子奋力反抗时,其丈夫王某下夜班归来,随手操起一钳子猛击刘某脑后,致使其当场死亡,王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A 18、某日晚上,某甲到某工厂行窃,正要把东西拿走时,突然发现有人来,他便放下东西 悄悄离去。某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B 19、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立法。B 20、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B 21、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一样,有一部系统、完整、统一的法典。B 2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所以是本诉中的原告。B 23、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A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攸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刘雪云,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麻子坡组。诉讼代表人贺利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咸齐,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洪义,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委托代理人狂兆麟,湖南法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村委会。负责人廖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武,该村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桥良,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湖

南省 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城关镇党校路25号。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曾金雄,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兰头村炕上组。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684名村民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小数村民委员会、贺桥良、第三人曾金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雪云、贺利成、廖咸齐、廖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狂兆麟,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负责人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贺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凌,第三人曾金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人提议村煤矿承包已经到期,应该讨论下一轮承包问题时,发现村煤矿于200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09]2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附件: 1、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2、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____)__刑初字第__号 公诉机关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人民检察院以___检_诉[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犯__罪,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____年__月__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诉讼代理人___,被告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___,证人___,鉴定人___,翻译人员___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结。 ___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 见)。 被告人___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___……(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左伯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庄丽凤,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陈宏芝,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谷联兴五金家俱厂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原告左伯良诉被告陈宏芝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 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伯良的委托代理人庄丽凤、被告陈宏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了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了诉前禁令的裁定。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椅脚,并于同年10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 3 20526.4。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企业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企业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5,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检索,证明专利合法有效;证据6,(2005)穗证内经字第7070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证据7,(2005)穗白内民证字第554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持续恶意侵权;证据8、被控侵权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不同。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脚架(虎爪),并于2004年7月7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被告的产品是按照上述专利进行生产的,因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专利权公告书、专利年费发票,证明被告的专利合法有效。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天津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超详细) 2018-01-20民事法律参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为依法妥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确定案件诉讼主体 (一)原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是: 1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2 .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 近亲属应区分为两个顺序:等一顺序为死亡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 .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4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是: 1 .机动车驾驶人; 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二、事故责任认定 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的,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处理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 .按以上方式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历程

新xx成立以来的经济发展历程 社科1327xx 新xx成立前夕的 1949年7月,当时的美国国务卿艾奇逊,曾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有过一个所谓预言。他说,“人民的吃饭问题是每个中国政府必然碰到的第一个问题。一直到现在没有一个政府使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这段话正是显示出新中国的经济状况。在193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工农业总产值只有466亿元,人均国民收入 66."1元。但是经过50多年的发展,到了2009年,中国人均收入已经达到3711元。那么,中国在这段时间到底经历了一段什么的过程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仔细地阅读了书本。 从大方面来讲,中国在过去60年中经济发展特征是: 一是经济增长速度比较快,除了“二五”期间出现了负经济增长外,其他时期都取得长期的告诉增长。二是经济增长波动比较大,有波动周期短。我认为这些变化时和经济体制和政策相关的。 首先要讲的是一五计划,一五计划的背景是一,新中国成立后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国民经济得到好转工业生产达到历史最高,但是同时我国还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工业水平远远落后与其他发达国家。 二是基本上完成了对封建土地制度的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为有计划的进行经济建设提供了条件。一五计划的主要内容就是集中发展重工业集中力量优先发展以能源、原材料、机械工业等基础工业为主的重工业把中国由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建立起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是中国先进分子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提出的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后,理所当然地被提为重要议事日程。当时可供选择的战略有两种,一种是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的工业化道路,即先发展轻工业待积累了大量资金后,再发展重工业;一种是苏联的办法,即优先发展重工业,在较短的时间里使国家迅速工业化,迎头赶上工业强国。这两种战略各有利弊,经过反复权衡和深入讨论,中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 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标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津高法[1993]86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3.11.22 【实施日期】1993.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7332144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通知 (津高法[1993]86号1993年11月22日) 各区、县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有关庭、室: 《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上报审查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0日以[1993]法民字第30号复函同意我院《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院民庭。 关于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结合我市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现对我市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但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1.争议的标的额在人民币40万元以上; 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 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3个以上; 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的案件; 5.需要适用外国法的。 (二)土地、山岭、林木、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标的物跨行政区域的案件:(三)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一般财产案件; (四)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案件; (五)争议标的物座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房地产案件; (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完整word版)新中国监狱发展历史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创建阶段 (一)创建阶段的概况(1949年~1954年) 新中国的监狱工作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创立发展起来的。1951年5月,根据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会议专门研究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问题。由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和审定并经中共中央批准转发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所作出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各地迅速建立了罪犯劳动改造机构,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参加国家基本建设,如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公路、垦荒、开矿及从事手工业、农业、副业等项生产。通过大规模地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从根本上解决了监狱关押的罪犯坐吃闲饭、监管场所拥挤、监狱经费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确立了改造罪犯的基本途径。 (二)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 我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的基本特征是:(1)全党高度重视,迅速将一大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之中;(2)确立了监狱组织管理体制;(3)基本上解决了监狱面临的困难。 昨日在普通高中招生咨询会举行中,如何填报志愿成为众考生家长最关注的问题。 二、初步发展阶段 (一)初步发展阶段的概况(1954年~1966年) 在总结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阶段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于1954年9月7日颁布实施。以此为标志,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初步发展阶段。《劳动改造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监狱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狱的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方法、手段以及监狱的经费等。《劳动改造条例》把我国监狱工作创建的成功经验用法规加以总结,使监狱工作及时、准确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我国监狱工作无论在罪犯的改造上还是在监狱生产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1)在罪犯改造上,我们成功地把日本战犯

最新民事判决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样式1: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起诉事实无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

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三人陈述称, ……(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2、……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样式二)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样式二) -法律文书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1×××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 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 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 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 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 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 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 判的,表述为:“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具体内 容)。(刑期从……)”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 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上诉人(原审被 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院印) ××××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样式11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三) 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时使用。二、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换,首部各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示 一、关于受理费 (一)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元 (二)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离婚 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另行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注:以上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二)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000元以下,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元 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元 (保全费用最多收取5000元) (三)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案件交纳100元。 (五)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案件总额计算,按照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一)、(五)项之外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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