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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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3民终___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鹏,______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广,男,1975年__月___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超,______合川(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玉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市___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臣倍健公司委托代理人姜鹏、被上诉人徐玉广委托代理人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__月,徐玉广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春节期间,我看到汤臣倍健公司宣传其产品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具有美体美颜、丰胸美容、调节内分泌治疗妇科疾病、美白祛斑、延缓衰老等功能;苹果醋咀嚼片+左旋肉碱片,这组运动塑身搭档具有排毒、灭菌、美白、减肥等功能,且
只消耗脂肪,不减少水分和肌肉,也不会引起厌食、腹泻、乏力等不良反应,被国际肥胖健康组织认定为最安全、无副作用的营养补充剂。

我便于2013年__月__日通过京东网上商城向______畅网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由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___组,每组原价为___元,优惠后每组价格___元;另订购了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苹果醋咀嚼片+左旋肉碱片___组,每组原价___元,优惠后每组价格___元。

同年__月__日,我收到了订购的产品,并向京东网上商城支付了__________元货款。

我食用后,不仅没有起到宣传的产品功效,反而一直出现厌食、没胃口、腹泻等症状。

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

之后,接受我馈赠上述产品的朋友也在食用后出现同样症状。

事后发现,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因违法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

______省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XX质监局)早在2012年__月就接到消费者举报,并于2013年__月___日通报了对汤臣倍健公司的查处情况。

汤臣倍健公司经批准许可生产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制品,但其产品标签并未标示"糖果"字样,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致使不宜吃糖的人群大量进食糖果,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而且,汤臣倍健公司从未主动进行整改并召回产品。

因此,我诉至法院,要求汤臣倍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系于2009年__
月___日通过并于2009年__月__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该法于2015年__月___日通过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___月__日起施行)的规定,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即要求汤臣倍健公司赔偿__________元,并由汤臣倍健公司承担诉讼费。

汤臣倍健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第一,关于徐玉广提出的虚假宣传问题。

我公司从来没有在公共媒体及网络平台上进行过任何针对涉案产品属于保健品或具有保健品功效的宣传。

至于徐玉广提出的所谓丰胸、减肥及美容效果,均是根据不同人群的个体差异因人而异,不存在丝毫虚假或夸大宣传的情况。

第二,关于涉案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

我公司已于2010年__月___日取得了糖果制品(糖果)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有效期至2013年__月___日。

当时,XX质监局对食品按类别管理,并未向我公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XX质监局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属于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我公司对此并不同意。

即使XX质监局对我公司的认定被确认,我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也不属于无证生产行为。

XX质监局在行政诉讼中明确解释我公司在取得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范围,生产左旋肉碱片等产品的行为,是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由类别管理向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管理过渡时期,
因未及时申请增加品种造成,有别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和一般超出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的行为。

第三,我公司已经将涉案产品送中国XX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而且,依据XX质监局的抽检送检报告,结论也是完全合格,XX质监局是当时国家授权的专门对食品进行监管的行政部门,其报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第四,我公司认为,无论本案涉及的产品在许可证问题上是否存在问题,都与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惩罚性规定没有关系。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所谓十倍赔偿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如生产者生产加工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经营者从事非正规渠道采购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涉及我公司行政诉讼案件中,XX质监局在调查中未发现涉案产品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证据,也没有收到权威机构关于涉案产品对人体危害的报告,认定我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涉案产品的监管非常庞杂,这其中存在大量管理型的法规,其违反结果并不都涉及食品安全。

即使我公司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也不意味着我公司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因此,徐玉广主张十倍赔偿,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我公司请求驳回徐玉广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__月___日,汤臣倍健公司取得了_____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名称为糖果制品(糖果)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012年__月___日,XX质监局为汤臣倍健公司颁发了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9、有效期至2013年__月___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申证单元为糖果,食品品种明细为糖醇片(_/_____________)。

2013年__月__日,徐玉广自京东网上商城向______畅网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___片+胶原蛋白片___片(美体养颜)十组、苹果醋咀嚼片___片+左旋肉碱片___片(运动塑身搭档)十四组。

同年__月___日,徐玉广收到了订购产品以及______畅网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保健品、金额为__________元的发票。

上述产品外包装载明,葛根提取物片生产日期是2012年__月___日,胶原蛋白片生产日期是2012年__月___日,苹果醋咀嚼片生产日期是2012年__月__日,左旋肉碱片生产日期是2012年__月___日。

另外,上述产品均载明生产许可证编号是____________9,且外包装均未注明糖果或糖果制品。

2013年__月___日,XX质监局对汤臣倍健公司作出编号为(珠)质监不罚字(2013)__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XX 质监局查明汤臣倍健公司2012年__月___日收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后,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
范围,于2012年__月___日至2012年___月___日,生产并销售苹果醋咀嚼片、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和左旋肉碱片等产品。

XX质监局认定汤臣倍健公司违反了修订前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规定。

XX质监局认为,汤臣倍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召回部分涉案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汤臣倍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庭审中,徐玉广提交了汤臣倍健公司于2012年___月___日生产的苹果醋糖果片、2013年__月___日生产的胶原蛋白糖果片,上述产品外包装载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均是____________9。

证明汤臣倍健公司被XX质监局查处之后,不再生产葛根提取物片和左旋肉碱片,而汤臣倍健公司原生产的苹果醋咀嚼片和胶原蛋白片产品名称更改为苹果醋糖果片和胶原蛋白糖果片。

经庭审质证,汤臣倍健公司对徐玉广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在XX质监局实施类别管理的情况下,其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苹果醋咀嚼片和左旋肉碱片等产品均属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下的糖果类产品,不属于无证产品,不同意徐玉广的证明目的。

庭审中,汤臣倍健公司除提交_____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以外,还提交了以
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第一组证据是关于涉案产品不属于无证生产的证据。

一是汤臣倍健公司于2011年___月___日填报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

二是XX质监局于2012年__月___日为汤臣倍健公司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证书编号是____________9,有效期至2013年__月___日,申证单元为糖果,食品品种明细是糖醇片(_/_____________)。

三是XX质监局于2013年__月__日向______卓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XX市质监局关于XX有限公司生产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产品有关事宜的复函",XX质监局答复______卓信律师事务所,汤臣倍健公司2010年__月___日至2012年__月___日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糖果制品不认定为无证生产;汤臣倍健公司在2012年__月___日至2012年___月___日生产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糖果制品为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的行为;汤臣倍健公司在2012年___月___日之后具备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生产资格。

四是XX质监局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交的答辩状。

XX质监局在答辩状中认定汤臣倍健公司2012年__月___日至2012年___月___日期间,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生产左旋肉碱片等产品。

XX质监局指出,汤臣倍健公司在取得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生产左
旋肉碱片等产品的行为,是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由类别管理向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管理过渡期间,因未及时申请增加品种造成的,虽然违反了修订前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但有别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和一般的超出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的行为。

XX质监局还提出,汤臣倍健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全面、详细提供了各个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并主动整改,积极申报变更许可证副页产品明细范围,并召回、销毁___瓶产品。

汤臣倍健公司以该组证据,证明其于2011年已就全部涉案产品向XX质监局进行了申报备案,2012年__月___日至2012年___月___日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糖果制品虽被XX质监局认定超出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但属于由类别管理到明细管理过渡期间,有别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和一般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不属于无证生产。

第二组证据是关于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的证据。

一是汤臣倍健公司于2010年__月__日和2012年___月__日发布的葛根提取物片(糖果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11年__月___日和2012年___月___日发布的胶原蛋白糖果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10年__月___日发布的苹果醋糖果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10年__月__日发布的纤巧片(糖果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上企业标准在标签部分分别载明应符合卫生部规定的__________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___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二是中国XX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和______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检验报告。

汤臣倍健公司以该组证据,证明其在生产涉案产品前,均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且涉案产品经检测属于合格产品,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

第三组证据是相关判决书。

一是______省___市___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行初字第___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冯×举报汤臣倍健公司违法生产左旋肉碱片等食品,要求XX质监局查处。

XX质监局调查后,认定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由于汤臣倍健公司主动召回产品,未造成人身危害后果,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__月___日将结果回复冯×。

随后,冯×向______省质量技术质监局提起行政复议,______省质量技术质监局认为XX质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维持了XX质监局于2013年__月___日作出的复函。

该行政案件经______省___市___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冯×的诉讼请求。

二是______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认定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左旋肉碱片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汤臣倍健公司向夏×支付货款___元的十倍赔偿即__________元。

______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臣倍健公司虽然在执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其生
产的左旋肉碱片并不属于无证生产产品,撤销了原审法院作出的汤臣倍健公司向夏×支付__________元的判决,驳回了夏×要求汤臣倍健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三是______省___市___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___月__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行初字第___号行政判决书。

该判决书载明,冯×于2013年__月___日和同年__月___日举报汤臣倍健公司在2012年__月___日至2012年___月___日生产的苹果醋咀嚼片、针叶樱桃咀嚼片、果蔬纤维咀嚼片、牛乳钙片、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左旋肉碱片标签所检内容不符合___________-2004、___________-2011标准,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要求XX质监局进行查处。

______省___市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冯×的诉讼请求。

汤臣倍健公司以该组证据,证明法院已经对部分消费者就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认定XX质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经庭审质证,徐玉广对汤臣倍健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除XX质监局答辩状之外的其余证据,均没有异议,对汤臣倍健公司以此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XX质监局答辩状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认为从内容上看已经认定汤臣倍健公司违法,只是不予处罚。

徐玉广对汤臣倍健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的汤臣倍健公司自制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汤臣倍健公司制定的是关于糖果的企业标准,
与本案双方争议的食品无关。

对汤臣倍健公司提交的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不予确认。

徐玉广对汤臣倍健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汤臣倍健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庭审结束后,法院曾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徐玉广表示愿意和解,提出如和解可将其主张的十倍赔偿金降至五倍。

汤臣倍健公司表示同意按照三倍的标准给予补偿。

最终因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调解成功。

另外,徐玉广提起本案诉讼时,曾将______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______畅网科技有限分公司一并提起诉讼,要求______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______畅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__________元以及赔偿医疗费____元。

诉讼期间,徐玉广以与______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______畅网科技有限公司就返还购物款及赔偿医疗费达成和解,撤回了对______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______畅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______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京东商城购物清单,产品外包装图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XX质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前提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只有在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后,才可以生产食品,继而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

本案中,徐玉广购买的由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苹果醋咀嚼片和左旋肉碱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汤臣倍健公司于2010年__月___日取得了有效期至2013年__月___日、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__9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于2012年__月___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其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制品(糖果)。

根据国家糖果分类__/__________3-2009标准,糖果是以白砂糖、淀粉糖浆(或其他食糖)、糖醇或允许使用的其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固态、半固态或液态甜味食品。

糖果制品是指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乳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徐玉广购买的由汤臣倍健公司于2012年__月___日至2012年___月___日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苹果醋咀嚼片和左旋肉碱片,无论从产品宣传还是从食品标签、标识
上,均没有载明该类产品为糖果或糖果制品的文字或说明。

另外,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不仅包括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范围等,还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得食品信息、认知食品属性的重要载体。

汤臣倍健公司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即执行标准,其中在标签部分均载明应符合卫生部规定的__________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___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使消费者对产品属性不产生误解或者混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亦就食品标识的内容规定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苹果醋咀嚼片和左旋肉碱片,其产品名称并未如实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关于汤臣倍健公司于2011年___月___日填报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属于汤臣倍健公司年度自查,不能成为其于2012年__月___日至2012年___月___日生产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苹果醋咀嚼片和左旋肉碱片批准备案的依据。

关于XX市质监局于2013年__月__日向______卓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XX质监局关于汤臣倍健公司生产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产
品有关事宜的复函"以及XX质监局行政诉讼答辩状涉及的质监部门的观点或意见,可以看出XX质监局之所以对汤臣倍健公司不予处罚,完全是因为汤臣倍健公司配合质监部门调查,主动整改,并召回部分涉案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非是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论XX质监局在上述复函以及行政诉讼案件中观点或意见如何,均未否定对汤臣倍健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

另外,汤臣倍健公司既然主张2012年__月___日至2012年___月___日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苹果醋咀嚼片和左旋肉碱片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为何将上述食品召回并销毁,其至今未就召回并销毁上述产品的行为向消费者或者法院作出正面、公开、合理的解释。

根据上述事实及分析,法院认定汤臣倍健公司在2012年__月___日至2012年___月___日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苹果醋咀嚼片和左旋肉碱片等食品,违反了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关于企业不得超出许可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规定。

超出许可品种范围生产的食品,就是无证产品,即使汤臣倍健公司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样品检测为合格的产品,也属于无证生产行为。

根据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徐玉广向汤臣倍健公司主张十倍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__月判决: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玉广支付赔偿金十万二千九百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汤臣倍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徐玉广的全部诉讼请求。

汤臣倍健公司上诉理由主要为:1.原审法院将汤臣倍健公司超出许可品种范围生产的产品认定为无证产品错误;2.涉案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应以鉴定意见为依据,原审法院凭主观判断予以认定错误;3.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应适用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十倍赔偿的规定。

徐玉广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属特殊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食品作为产品的一种,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修订前后的《食品安全法》均作出了惩罚性规定,且不以消费者实际受到损害为法定构成要件。

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15年__月___日修正前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本案中,汤臣倍健公司生产涉案产品及徐玉广购买并食用涉案产品的时间均发生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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