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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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月司法警校法律实务赛项民法典训练题

2024年元月司法警校法律实务赛项民法典训练题

2024年元月司法警校法律实务赛项民法典训练题1.(单选题)下列关于9岁的小学生刘某的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A.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权利能力也受到相应限制B.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民事权利能力C.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正确答案)D.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2.(单选题)除了违法行为外,()是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重要原因。

[单选题] *A.侵权行为B. 赔偿责任C. 过失责任D.违约行为(正确答案)3.(单选题)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单选题] *A.更换B. 罚款(正确答案)C. 赔礼道歉D.排除妨碍4.(单选题)某日,杨某乘坐张某开的出租车外出办事,当车正常行驶在主干道上时,前方突然出现一小孩横穿马路,张某立即采取紧急刹车。

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导致杨某的头部擦伤,杨某前往医院花费医疗费500元。

下列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B.小孩的监护人应承担对其小孩监护不力的责任C. 张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D. 杨某的医疗费只能由他本人承担(正确答案)5.(单选题)下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单选题] *A.年满18周岁,智力正常、身体健康的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C. 年满18周岁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正确答案)D. 年满18周岁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6.(单选题)下列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是() [单选题] *A. 甲公司要求某县政府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正确答案)B.乙公司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发出催缴通知C. 丙、于一人恋爱多年,丙提出分手,丁要求丙支付10万元青春损失费D.戊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交警部门处200元罚款7.(单选题)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

欠款不还2023新执行办法是哪些

欠款不还2023新执行办法是哪些

欠款不还2023新执行办法是哪些2023年新法欠钱不还该怎么办?朋友欠钱不还,对于已经将钱借出去而对方到期不还钱的,可以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如果对方欠钱不还可以携带相关的借贷证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对方执行债务。

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对方执行判决书。

如果对方是有财产而拒不还钱的话,那么法院对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对方进行拘留让对方执行判决书。

但是如果对方是没有财产而无法执行的话,那么此时法院是不能对其拘留的。

《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债务人只是欠钱不还的,其实法院不能进行拘留,但是债务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符合法定情形的,涉嫌犯罪的,即可以被拘留。

欠钱不还的情况在债权债务纠纷中非常的常见,债务人一般就是通过耍赖从而获得了不用偿还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救济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要让债务人得逞。

欠钱不还2023年新规定是什么?一、欠钱不还年新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清算责任纠纷的概念是什么

清算责任纠纷的概念是什么

清算责任纠纷的概念是什么公司在申请破产过程中也并不是⼀帆风顺的,即使不会遇到公司财产不⾜以清偿破产费⽤,也可能涉及各种各样的纠纷。

那么,清算责任纠纷的概念是什么?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主要是哪⼏类?店铺⼩编根据司法实践活动,整理了公司在申请破产清算过程常见的纠纷。

清算责任纠纷的概念是什么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过失给公司、债权⼈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

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是对内执⾏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债权债务的公司机关。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法收⼊,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

清算是⼀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财产清算。

未经清算就⾃⾏终⽌的⾏为是没有法律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清算责任纠纷店铺编辑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主要有哪些⼀、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为纠纷所谓个别清偿⾏为,是指债务⼈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规定期限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进⾏清偿,使相关债权⼈获得多于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获得清偿的⾏为。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为纠纷是指当债务⼈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得到公平受偿,对于债务⼈在破产程序开始前规定期限实施有害于债权⼈利益的个别清偿⾏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复归破产财团,管理⼈在破产程序中以诉讼的⽅式向⼈民法院提起引发的纠纷。

个别清偿⾏为构成要件:(1)个别清偿⾏为是指对个别债权⼈进⾏清偿的债务不是未到期的债务,⽽是已届清偿期的债务。

(2)只有在⼈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的个别清偿⾏为才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为。

(3)个别清偿⾏为必须在债务⼈已经在债务⼈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后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一、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1、增加“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2、删去“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3、变更“第四部分债权纠纷”为“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4、变更“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为“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5、变更“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为“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6、增加“二十七、保险纠纷”。

7、增加“三十、侵权责任纠纷”。

8、增加“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9、删去“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0、删去“二十、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11、变更“二十一、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为“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12、拆分“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为“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

13、拆分“三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四十、仲裁程序案件”、“四十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四十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由。

民事上诉状(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民事上诉状(破产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XXX ,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XX 。

电话:XXXXXXXX。

被上诉人:XXXXXXX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XXXXX。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于XXX年XX月XX日收到XX人民法院X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诉人不能服判,故此提出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下列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书P4页(第4行至第5行)“XXX倒闭后,在该公司的基础上成立XXX,XXX又任XXX法定代表人”(第7行)“XXX使用山西XXX纸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出库单向被告供货”这一认定事实错误。

①、XXX纸业倒闭没有经过清算就成立XXX,XXX与XXX 纸业财产混同。

XXX纸业倒闭情况及XXX的成立、破产,上诉人均不知情。

②、XXX以XXX名义使用XXX纸业的出库单出售给上诉人的瓦楞纸,这些瓦楞纸到底是XXX纸业所有、XXX所有、还是管理人管理的财产,没有证据证明。

2、一审判决书P4页(第7行至第10行)“本院受理XXX破产清算一案前,被告赊购XXX瓦楞纸(XXX使用山西XXX纸业有限公司的成品出库单向被告供货),拖欠货款49716元未清偿”。

这一认定事实错误。

①、一审法院仅仅依照被上诉人的账务凭证作出这一认定,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

被上诉人的账务凭证是其单方内部账务记载,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到底是否拖欠货款23824元,应当以双方结算结果认定,而不能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供货单认定。

②、2014年10月17日,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XXX 账户1万元,发送XXX短信:以前全清。

XXX回短信确认:收到。

这些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上诉人给付1万元后,上诉人与XXX以前交易的货款全部结清。

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交易及结算已经得到了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双方2014年10月17日之前货款全部结算完毕,上诉人没有拖欠货款。

孙宁与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宁与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宁与倪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8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谢坚水天庆【审理法官】王蔚珏谢坚水天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宁;倪涛【当事人】孙宁倪涛【当事人-个人】孙宁倪涛【代理律师/律所】谭增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陈烨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刘桂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柳泱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增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陈烨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刘桂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柳泱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增陈烨刘桂斌柳泱【代理律所】江苏登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宁【被告】倪涛【本院观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权责关键词】胁迫民事权利合同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孙宁未能就案涉借款中的现金交付提供足够的证据,无法证明现金交付事实存在高度可然性。

孙宁主张案涉收条载明的其向王雷之、聂凤英的转账系对倪涛的交付,但孙宁未能提供倪涛指示该两人代为收取借款的证据,且倪涛对此予以否认。

再者,王雷之等人因涉嫌将聂凤英的债务转嫁给倪涛,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一审法院对于该转账系交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可并无不当。

其次,倪涛抗辩其收取孙宁的转账5万元系孙宁归还结欠其的借款7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凭证,孙宁主张为归还案涉借款的利息。

现一审判决对孙宁所主张的借款并未采信,故该7万元系借款利息的主张缺乏依据。

同时,对于案涉借条明细及收条明细中载明的“xxx”的主体身份,孙宁亦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3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慧王家国陈晓彦【审理法官】于慧王家国陈晓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兴涛【当事人-公司】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学春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由忠田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王雪洁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宋振明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学春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由忠田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王雪洁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宋振明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学春由忠田王雪洁宋振明【代理律所】山东和谦律师事务所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兴涛;康爱特维迅(蓬莱)化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兴涛认可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签合同时,合同只有印刷部分没有手写内容,其他内容系康爱特公司伪造,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刘兴涛主张其受工伤后康爱特公司一直未发工资,因此没有收入导致生活困难以及治疗伤情困难并造成两个孩子上学困难,并提交了两个子女申请贫困助学的证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兴涛认可劳动合同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主张签合同时,合同只有印刷部分没有手写内容,其他内容系康爱特公司伪造,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2019年5月9日签订并约定刘兴涛月工资为2000元,刘兴涛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及加付赔偿费用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刘兴涛主张按照受工伤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阅读提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缴足出资。

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因认缴期限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还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现任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决,解答这一问题。

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并不为仍未实缴出资的现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一、2015年3月23日,瑞某公司登记设立,注册资本6100万元,其中,钟某晶认缴出资5490万元,占股90%,曹某刚认缴出资610万元,占股10%,认缴期限均为2030年4月14日之前。

二、2016年4月22日,钟某晶以0元价格将瑞某公司15%的91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周某;曹某刚也以0元价格将瑞某公司10%的61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周某,认缴期限仍为2030年4月14日。

三、2017年6月9日,钟某晶又以0元价格将瑞某公司75%的4575万元股权转让给了伊某,认缴期限为2030年4月14日。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均约定,瑞某公司后续的出资义务由受让股东伊某和周某承担。

四、2018年12月24日,法院以瑞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裁定瑞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王某军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以现任股东伊某、周某未认缴出资且认缴期限加速到期为由,要求二人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钟某晶、曹某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其中,钟某晶、曹某刚以其现已非公司股东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六、本案经杭州中院审理,最终判决现任股东伊某、周某履行6100万元的出资义务,钟某晶、曹某刚不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伊某、周某是否应当向瑞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其二,钟某晶、曹某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上诉人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宇翔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宇翔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宇翔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1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晓静王晓燕陆红霞【审理法官】吴晓静王晓燕陆红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宇翔【当事人】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彭宇翔【当事人-个人】彭宇翔【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黎明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李安娣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汪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黎明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李安娣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汪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黎明李安娣汪月【代理律所】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彭宇翔【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上所述,南京城开公司对彭宇翔作出岗位职务及薪酬调整,直至最终免职决定的行为,依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2022年税务师历模拟考试题解析(一)

2022年税务师历模拟考试题解析(一)

2022年税务师历模拟考试题解析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1、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有( )。

A、侵权行为B、买卖合同C、遗赠D、赠与合同E、无因管理答案:B,D解析:2、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紧急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B.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C.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受益人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D.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答案:B解析:(1)选项A: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选项C: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选项D: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起诉和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3日内立案B.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C.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D.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明确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起诉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选项A: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

选项C: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选项D: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4、税务师在l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某外贸公司2020年2月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高档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40万元、增值税5.2万元,支付购货运输费用4万元,当月将该批高档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60万元。

张俊元民事判决书

张俊元民事判决书

张俊元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32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审理法官】常秀良李霞付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俊元;季秀霞;陈福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当事人】张俊元季秀霞陈福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俊元季秀霞陈福祥【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晓光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晓光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晓光【代理律所】河北康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俊元;季秀霞【被告】陈福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南皮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作出认定,上诉人虽对该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以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过错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所述。

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结果显失公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提出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南皮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作出认定,上诉人虽对该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以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赔偿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南皮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予以证明季秀霞住院天数为17天,上诉人主张实际住院期间是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6日,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驳回;张俊元主张被上诉人应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但其在一审期间的证据仅为门诊病历,未能提交相关住院病历等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予以驳回,故一审法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韩杰、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杰、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杰、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晋01民终37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斌焦跃峰张燕【审理法官】吕斌焦跃峰张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杰;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韩杰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韩杰【当事人-公司】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春根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刘艳军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牛峻涛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春根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刘艳军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牛峻涛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春根刘艳军牛峻涛【代理律所】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韩杰;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韩杰于2011年4月入职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至劳动合同解除前已工作了7年8个月,故上诉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韩杰8个月工资的二倍作为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合同履行地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杰于2011年4月入职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至劳动合同解除前已工作了7年8个月,故上诉人山西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韩杰8个月工资的二倍作为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该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作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牟广生等与吕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3475号二审判决书

牟广生等与吕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3475号二审判决书

牟广生等与吕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3475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34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审理法官】尹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牟广生;吕润陶;吕明;牟瑜【当事人】牟广生吕润陶吕明牟瑜【当事人-个人】牟广生吕润陶吕明牟瑜【代理律师/律所】孟晓转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胡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刘昌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甄继业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晓转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胡浩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刘昌华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甄继业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晓转胡浩刘昌华甄继业【代理律所】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牟广生;吕润陶【被告】吕明;牟瑜【本院观点】吕明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牟广生与吕明、吕润陶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吕明、吕润陶是否应向牟广生承担还款责任。

牟瑜、吕润陶实际收取了牟广生支付的款项,但牟瑜与吕润陶在离婚期间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时,牟瑜仅要求吕润陶出具80万元的欠条一份,吕润陶在欠条中承诺偿还牟广生的80万元款项,应认定牟广生与吕润陶之间存在80万元款项的借贷合意,吕润陶应向牟广生承担8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牟广生与吕明、吕润陶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吕明、吕润陶是否应向牟广生承担还款责任。

牟广生应其女儿牟瑜要求向吕明账户转款113万元后,吕明转款支付给了牟瑜、吕润陶相应款项,关于牟广生与牟瑜、吕润陶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的问题,本院认为,牟瑜、吕润陶实际收取了牟广生支付的款项,但牟瑜与吕润陶在离婚期间处理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时,牟瑜仅要求吕润陶出具80万元的欠条一份,吕润陶在欠条中承诺偿还牟广生的80万元款项,应认定牟广生与吕润陶之间存在80万元款项的借贷合意,吕润陶应向牟广生承担8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

债务人的相关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债务人的相关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

《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为了使上述规定更具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本条司法解释对非正常收入的范围、追回的途径及追回的破产财产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非正常收入的认定获取非正常收入的主体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公司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人员。

企业破产法中认定获取非正常收入的前提是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非正常收入的范围包括: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

二、管理人追回非正常收入的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行使追回权,行使追回权的程序如下:1、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时间为起点,逐一核实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财务账册、工资发放表等所有财务凭证文件,核实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前一年至受理破产宣告日当年的企业平均工资,核实债务人所有职工工资发放情况等,管理人应在与职工的接触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并对该信息的内容进行调查。

谭飞、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飞、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飞、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6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嘉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飞;韦斌【当事人】谭飞韦斌【当事人-个人】谭飞韦斌【代理律师/律所】唐裕文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裕文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裕文【代理律所】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谭飞【被告】韦斌【本院观点】关于谭飞与韦斌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问题。

【权责关键词】胁迫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本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20:02:07谭飞、韦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428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谭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裕文,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斌。

审理经过上诉人谭飞因与被上诉人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谭飞的上诉请求:l、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韦斌立即偿还谭飞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每月利息按1666元计算。

现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利息为11662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韦斌承担。

吕精将、刘义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精将、刘义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精将、刘义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5【案件字号】(2022)黔26民终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维欧阳樟刘志红【审理法官】罗维欧阳樟刘志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精将;刘义光【当事人】吕精将刘义光【当事人-个人】吕精将刘义光【代理律师/律所】王春生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陈啊华、杨代军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春生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陈啊华、杨代军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春生陈啊华、杨代军【代理律所】贵州知序律师事务所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吕精将【被告】刘义光【本院观点】本院二审围绕上诉人吕精将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传来证据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补充查明:被上诉人刘义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审当庭提供一审所提交的短信、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供法庭核验,吕精将未对短信及微信内容提出实质否认。

因双方分歧较大,二审经组织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围绕上诉人吕精将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在卷证据显示,一审诉前刘义光向吕精将发送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及吕精将的相应回复内容,均能说明双方之间存在案涉70万元借款法律关系的事实。

二审庭询过程中,刘义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手机即前述证据原始载体,经本院当庭组织吕精将进行现场质证核验,吕精将未对短信及微信内容提出实质否认。

据此可知,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吕精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上诉人吕精将所提出的在(2020)黔2601民初15639号案件起诉主张的215万元,因无充分证据表明与本案70万元借款之间存在关联性,应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对本案审理产生实质影响。

破产衍生诉讼的13个案由

破产衍生诉讼的13个案由

破产衍生诉讼的13个案由
摘要:
一、破产衍生诉讼的定义与特点
二、破产衍生诉讼的案由分类
三、破产衍生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法院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职责与应对措施
正文:
一、破产衍生诉讼的定义与特点
破产衍生诉讼是指以被受理破产的企业或破产管理人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诉讼。

这些诉讼依附于破产程序,与企业破产具有紧密的联系,但又相对独立于破产程序,当事人可以独立起诉,法院可以脱离于破产程序进行审理。

破产衍生诉讼的案由多种多样,包括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等。

二、破产衍生诉讼的案由分类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2.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4.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5.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6.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7.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8.取回权纠纷
9.破产抵销权纠纷
10.别除权纠纷
11.破产财产分配纠纷
12.破产责任纠纷
13.其他破产衍生诉讼
三、破产衍生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当事人恶意串通
2.诉讼两造之间出现明显的诉讼攻防失衡
3.破产企业一方在信息证据等方面的先天弱势
4.真正权利主体的缺位
5.管理人可能存在的消极懈怠与道德风险
四、法院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的职责与应对措施
为了确保破产衍生诉讼的公正公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承担起其固有的诉讼监督及诉讼衡平职能,并对上述职能予以必要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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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正文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债务人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或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诉被告×××返还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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