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docx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范本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范本人民法院裁定书(2021)XX民初XXX号原告:被告: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与被告X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应当纠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过庭审,对本案如下判决:一、认定事实1.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并生效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定下房屋的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和双方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2.合同生效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原告XXX应在XXXX 年XX月XX日前支付全款,被告XXX应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房屋交付后,原告XXX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造成房屋使用价值减少,于是要求被告XXX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或替换,并退还部分购房款项,但被告XXX未予理会。
4.原告XXX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XXX维修漏水问题,退还部分购房款项并承担违约金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XXX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应如何承担责任。
三、法律适用1.本案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合同为当事人自愿签订,合法有效。
3.原告XXX与被告XXX的言行、陈述、证据等,经查,情节属实,证据合法、证明力充分,应予采信。
4.被告XXX未按约定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存在违约行为。
四、裁判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裁定:1.判决被告XXX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或替换,并退还部分购房款项共XXX元给原告XXX。
2.判决被告XXX承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责任共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全部审理终结。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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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郑民一终字第58号上诉人王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省x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12月13日,原告王X与被告樊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一、樊X(甲方)将位于郑东新区**路北,第一城市中心轴线道路东(B**街)C11幢,东一单元二层西02号的二室二厅私有房屋一套,以37.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X(乙方);二、乙方预付房产订金10万元整,其余房款在甲方将房产证办理完成并交付乙方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四、自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已将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五、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款,需支付给对方违约金拾万元整。
如甲方违约,将乙方支付的拾万元整订金归还乙方,另外支付违约金拾万元整。
如乙方违约,乙方付给甲方的拾万元订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归还。
协议签订当日,王X将拾万元定金交付樊X,樊X 向王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A公司房款定金壹拾万元整”,并将讼争房屋钥匙交给了王X。
9月21日樊X领取讼争房屋所有权证,遂通知王X办理交接手续。
11月11日,王X委托其代理人贾X将房屋所有权证从樊X处取走,贾X 向樊X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授(受)王X委托收到郑房权证0601049456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樊 X”。
王X未按照合同约定,于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房款27.4万元付给樊X。
之后,樊X通过xxx、xxxx短信等形式多次通知王X还款,王 X未予还款。
4月27日,樊X向xxx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 12月至 1月电费84元。
A公司全称为xxxC置业咨询有限公司,王X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认为,原告王X与被告樊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用)5篇
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用)5篇篇1法院:______人民法院编号:(____)____法民裁字第____号原告:________(填写买方全称及身份证号)被告:________(填写卖方全称及身份证号)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结合案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民事裁定:一、背景概述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特定商品(具体商品名称、数量、规格等)。
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交付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经多次沟通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交付义务。
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遭受经济损失,且有可能继续扩大。
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X条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权裁定先予执行。
四、裁定内容1. 被告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___日内,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商品。
2. 被告如未按期交付商品,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 原告在收到商品后,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理由阐述本院考虑原告的申请及案情,认为先予执行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作出上述裁定。
六、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本裁定的各项内容,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2. 如当事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如被告未按期履行裁定内容,原告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签名盖章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签字)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注:本民事裁定书一式三份,原告、被告及法院各执一份。
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模板
(××××)××法民初字第××号原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于××××年××月××日签订《××××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产品,总价款为××××元,支付方式为××××。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产品的义务。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始终未予履行。
一审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XX民初字第XX号原告(甲方):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方):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称:甲方与乙方于201X年X月X日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采购若干型号的货物,并约定乙方在合同生效后150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合同还对交货地点、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了货品,乙方亦对货品进行了验收。
甲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方多次催讨,乙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货款。
故甲方请求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货款XX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X年X月X日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若干型号的货物,并约定被告在合同生效后15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合同还对交货地点、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品,被告亦对货品进行了验收。
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第1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X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XX%的标准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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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标题】原告梁荣生诉被告xxx天力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审理人员】唐榕【审理程序】一审【审结日期】 -03-17【审理机构】xxx省xxx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字号】( )西法民初字第330号xxx省xxx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西法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梁荣生,男委托代理人吴黎明,xxx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xxx天力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xxx市西山区积善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付盛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华,系xxx天力锅炉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梁荣生诉被告xxx天力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榕于 3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荣生的委托代理人吴黎明、被告天力锅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荣生诉称: 6月1日原告出售消音器给被告,被告虽承诺还款,但就是拖延不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至 3月9日,原告才得到被告立下的一个书面字据,被告承诺支付货款16000元。
但被告仍拒不支付。
不得已,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只有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从 3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元及交通费15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力锅炉公司辩称:欠原告16000元是原告与被告合作的项目,当时原告还租用被告的场地,现原告还欠被告很多费用。
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归纳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16000元;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提交下列证据证明:1、 3月9日被告出具的《文齐生及梁荣生与天力锅炉有限公司来往帐目汇总》,欲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6000元。
赵、肖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肖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录一、判决书正文1. 案件背景2. 案件事实3. 争议焦点4. 法律适用5. 判决结果二、附件1. 证据清单2. 法律条文判决书正文一、案件背景原告赵某与被告肖某、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0月1日向我国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赵某要求被告肖某、王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1月1日,原告赵某与被告肖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货物。
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3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给原告。
2. 2021年2月28日,被告肖某通知原告赵某,因生产原因,无法按期交付货物。
原告同意将交货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1日。
3. 2021年4月1日,被告肖某仍未交付货物。
原告赵某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
4. 2021年5月1日,原告赵某向被告肖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5. 2021年6月1日,被告肖某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原告赵某是否有权解除《买卖合同》?2. 被告肖某、王某是否应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四、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一)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判决结果1. 被告肖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
2. 被告肖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买卖合同判决书
买卖合同判决书【文本样例】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为一起涉及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
本案审理于XX年XX月XX日在XX地法院进行,经法庭审理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现予以判决如下。
二、案件事实甲方与乙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XX商品,并约定价格、交付方式等具体事项。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约定交付了商品,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甲方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及双方主张1. 甲方主张: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提供了合同书、交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并要求法院判令乙方支付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2. 乙方主张:乙方辩称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故拒绝支付货款。
乙方提供了商品检测报告、相关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并要求法院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认定及理由1. 关于甲方的主张:根据合同书及交付凭证等证据,法院认定甲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交付了商品。
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且未提供书面通知甲方要求解决问题的证据。
因此,法院认定乙方无权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2. 关于乙方的主张:乙方提供的商品检测报告存在一定争议性,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品质量问题属实。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在收到商品后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并书面通知甲方要求解决问题。
然而,乙方未能提供相关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该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乙方主张的商品质量问题不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甲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品质量问题,故乙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乙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货款XX元;2.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XX元;3. 乙方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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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均为化名)
原告彭逢阳,男,汉族,1946年2月16日出生,住xxx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秦舰,xxx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顶发,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xxx省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萧国辉,xxx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彭逢阳诉被告费顶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逢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舰、被告费顶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萧国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逢阳诉称, 9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工程车两台,议定总价为96万元,双方约定底付款46万元,余款底前付清,但被告至 10月才累计付款30万元,其后4年,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讨,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给。
1月29日,在原告的一再催收下,被告同意把欠款尽快付清,被告要求原告将以前的付款收据拿来清理,趁原告不备在原来的收据上涂抹,并单方面给原告写了一张40万元的欠条,被告在欠条上明确最晚 4月30日付清,原告没有同意其将66万元的欠款改成40万元,被告也未按其承诺支付这40万元,并继续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的催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 4月30日起未支付欠款的违约金共计5万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66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自 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
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费顶发辩称,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两台车是事实,但是双方没有说好价格,原告出售给被告的两台车价值没有96万元这么多,被告多次要求对车子进行评估以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但是原告不予配合。
原告出具的收据仅能证明被告向其支付了30万元货款,但不能证明两车的价款是96万元,收据一直是由原告在保管,收据上的字除了被告的签名外,其他字都是原告写的,总价96万元当时没有,是原告后来自己加上去的,被告也没有对收据进行过涂改。
原告收到被告出具的欠条,并未表示反对,表明其已经接受了被告只欠其40万元的意思表示,如果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则此案已过了诉讼时效。
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向原告购买了16吨和50吨吊车各一台,16吨吊车于当年7月交付给被告,50吨吊车于当年9月交付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收车后,被告于 3月3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于 7月27日支付了100000元、于 10月9日支付了100000元,原告分别出具了三张收款收据,被告在该收据上签字认可付款金额,此后未再向原告付款。
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至彭逢阳吊车(两台)余款400000元(以前所有票据已作废),分三次付清,最晚4月30日前付清”,并将原告于 7月27日、 10月9日出具的收据进行涂抹。
此后,被告仍然未向原告付款,原告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收据、欠条和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两台吊车的事实存在,结合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应当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原、被告双方虽对吊车总价款各执一词,但被告于 1月29日向原告出具的欠购车余款40万元的欠条,原告持欠条主张权利,应视为双方对购车总价款及余款的付款期限达成的一致意见,原、被告均应受此协议约束。
现被告未按期付款,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应以欠条确定的未付货款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50000元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费顶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彭逢阳支付货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 5月1日起至其付清该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0元,由被告费顶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易炜
裁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