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制度演变历程与启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很明显,三七五减租是通过政府强权干预农地租赁市场,从干预形式看, 主要是通过规定租赁价格上限实现,同时将租赁过程中以及其间可能的不确 定性加以规定;主旨是保障佃农的权益,而又不改变土地私有的制度变迁。 从产权看,三七五减租运动不仅将农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加以分离,更重要 的是改变了农地所有权人的受益权,从而改变了佃农和地主的市场地位。同 时,鉴于从法律上延长了租佃期限,佃农由短期耕种、过度使用农地,向长 期耕种,注重保养土地和水利建设等。
二、土地重划
显然,土地改革后的台湾农业也进入小农经济精耕细作时代。 这种小农经济在土改后对台湾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 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农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逐渐让位于工商 业,小农经济对于农业与整体经济的制约作用逐渐显现。
首先,产业升级的要求。随着社会发展父辈所有的土地不断在下一代之间分割而呈 现出越来越小的趋势,这种小块儿土地不利于大规模经营与种植。同时,相对于工商业 的发展,农业收益越来越低,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越来越少,特别是年轻一代大多愿意在 城市就业而不愿意回乡从事农业生产。为此,必须改变农地零散的现实以扩大规模,提 高农业生产的收益率,促进农业进一步发展。
2.公地放领
在三七五减租基本完成后,“和平土改”遂进入第二阶段——公地 放领。所谓公地放领,即政府将其“国有”、“省有”耕地直接划分给 佃农耕种,变佃农为自耕农。公地放领,首先满足承租公地的现耕农, 然后依次为雇农、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需要土 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转业为农民的人等等。与三七五减租不改变土 地所有权,只改变使用权和受益权不同,公地放领是通过改变土地所有 权实现的。虽然这种所有权转移是有偿的,但土地转让价格无论是从当 时还是现在看都是非常优惠的,且偿还方式也是非常宽松的。按照规定, 土地转让价格为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总量的2.5倍,为了避免货币价格 波动的影响,以实物进行计算。鉴于受地农民收入状况,全部地价可由 农户在十年内偿付完成,且不负担利息。农民实际每年只须支付全部收 成的四分之一即可。而根据公地放租规定,公地地租即为土地全年收获 总量的25%。因此,只要受地农民按规定交纳地租,连续十年就可以获 得承租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虽然是有偿转让,但并不需要承租人支付 额外的负担,而只要连续租种就可以满足获取土地所有权。这无疑相当 于将土地无偿送给连续租种10年的租户。到1952年公地放领基本结束, 一定范围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进一步限制地主耕地规模,实现 全岛范围的“耕者有其田”奠定了基础。
1.三七五减租
2.公地放领
3.耕者有其田
1.三七五减租
三七五减租,即降低佃农向地主缴纳的地租。据统计,土改前台湾佃 农向地主租种土地的地租在50%以上,即佃农将土地收成的一半以上作为地 租交给地主,为了简化台湾政府首先将地租统一为50%,然后在此基础上降 低25%。实际上是将农民的地租由50%以上统一降到37.5%,也就是说通过 规定地租的上限方式降低佃农的地租负担,改善佃农的处境。除了进行原则 减租外,对于农业种植的不确定性也给出了相应的办法。如规定,耕地因遭 自然灾害以致歉收时,佃农可申请减租;而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 在约束地租的同时,对于佃农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规定租约未满,但佃农 欠租达到两年总额时,地主可以撤佃。到1951年6月对于三七五减租成果用 法律形式加以巩固。三七五减租取得了极大成功,有效提高了佃农的收入与 生活水平,为国民党政府进一步土地改革奠定了基础。
从三七五减租开始,到“耕者有其田”止,台湾通过“和平”方 式在短时间内用最小的代价完成了土地改革。土改后,大量佃农转变 为自耕农,成为台湾农村中农户的主体。这一转变改善了农户的生活 状况,激发了农业生产积极性,使农户更愿意对自有土地增加投入来 改良土壤,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等活动,从而促进了台湾农业的发展。 在收购地主土地的过程中,通过采取实物地价、分期返还的形式,避 免了政府过度发行货币而引发通货膨胀的可能,稳定了经济环境。而 将部分地价直接以官营企业股票的形式进行补偿,又促使地主出让土 地获得的资金向工商业流动,从而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3.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政策是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平均地权思 想的具体化。通过三七五减租佃农生活状况得到很大改善,而公地放领 部分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了进一步全面实现“耕者有其田”就必 须对地主所有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为此,1953年通过实施《实施耕 者有其田条例》限制地主土地。该条例将土地按质量进行划分为26个等 级,并按等级限定地主保有土地数量的上限,超出部分由政府按照公地 放领的价格进行收购。同样,政府也分10年向地主支付全部土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款也分为两部分,其中70%以台湾土地银行发放的土地债券按 年利4%,分10年20期偿还本息;其余30%则直接配发官办企业股票。到 1953年末,通过征收地主土地配发给佃农的方式而基本完成了“耕者 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台湾当局征购地主土地占 全部出租耕地的56%,涉及59.3%的地主,而有64%的佃农通过承领土 地转变为自耕农。另外,对于地主保留的土地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其 中用于出租的土地除了地租不能超过全部收成的37.5%以外,地主还要 承担土地税等负担,不仅如此,持续租种8年及以上的佃农还可以申请 由政府“代为照价收买”。而实际上,大多数佃农耕种已经满足条件, 随时可以申购。因此,对于不用于自耕的地主而言将不得不面临将土地 继续出让的局面。这样就可以将地主的土地进一步“分给”佃农,同时 鼓励地主自耕。
台湾
土地制度演变历程及启示
小组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孙玥、安晓彤
一.土地改革
台湾的土地改革运动起始于1949年初,到1953年底基本结束并 取得良好效果。这场土地改革从“三七五减租”开始,经历了“公地 放领”,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这一过程以渐进的方式,在政府 对地主强制与对佃农帮扶下通过赎买,而达到不流血的“和平土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