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本节主要介绍刑法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新刑法在主体上删除了“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使犯罪主体

扩大到一般主体;客观要件为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主观上不是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有意放任发生。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即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不作为行为,即行为人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未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对举办大型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

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有关单位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居晶,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中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

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未能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安全事故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报告职责而有意不报或者有意谎报事故情况。

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犯罪主要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伪造、变遣、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刑事责任

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根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生产计划实施办法

生产计划实施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生产计划管理,规范生产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计划的实施管理。 第2章生产计划实施规定 第3条生产计划人员制订计划时,要考虑生产状态,以过去数年中的实绩作为标准,制定年度生产计划预定表,并把此表送交生产部。 第4条生产计划人员每月月底前要制定出月度计划表送交生产部。 第5条各生产车间要根据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进度表,计算自己部门当月的生产预定量,并把此表上交给生产部。 第6条统计生产进度。 1.在生产车间的最后一道工序,汇总每天的生产数量,并入库;同时登记最后工序的入库账。根据入库量计数,算出与进度计划的差距;再将此数据记入车间生产日报,送交生产部。 2.生产计划人员要根据超过或不足数量,统计第二天的机器使用情况,如需对原先的计划作出变更,要得到生产部经理及生产总监的同意,并通知采购部、营销部等相关部门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7条生产计划人员每月中旬要对当月的制品进行盘存。在系统地调查当月生产状况的同时,要算出工厂的生产效率、实绩与计划的差异,而后制定出作业方针。 第8条如果由于发生事故而造成预定产量的不足,此不足应填入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有关图表中。生产计划人员要根据市场的行情及实际生产状况,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第9条当产成品的交货期可能延期时,生产计划人员需要考虑其交货期损失的大小以及其他替代产品的生产问题。 第10条根据生产计划主管的指示,生产计划人员要以设备部经理及产销调度会议上提出的希望条件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哪些机器开动,哪些机器暂停,然后算出这一时间预估的产量,将其编制成生产计划,报批后下发执行。 第3章生产日程管理计划 第11条一般日程计划 1.生产期限的指定 生产部要常备标准完工工程表、生产作业能力表等表格,在考虑预定的加工传票及订货传票中有关工程结束期限的要求和物资进货日期的基础上,确定结束设计及结束生产的时间,并把这一期限记入生产指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2018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1、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 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 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二、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吗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即: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辨析 【内容提要】“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完全囿于现有关于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各种理论都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通过刑法规范本身,分析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受托人是否向“受贿人”转送财物的刑法规范评价,进而对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性财物)作出评判,在此基础上,根据“截贿”的不同手段,分别界定为诈骗、侵占以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关键词】截贿,介绍贿赂行贿,不法给付 一、问题的提出 “截(劫)贿”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而是泛指贿赂案件中被日常生活所提炼的一种“吃黑”现象,即在介绍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受托向受贿人转交贿赂的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截取贿赂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归己所有的情况。近年来,腐败案件的查处中,不时牵连出“截贿”案件。与刑法理论中有关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争议一样,“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也历来是颇有争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笔者随机梳理了近两年来全国法院数十个涉及“截贿”案件的最新判决,除了行为人谎称可以有关系帮助介绍贿赂而实际上没有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联系,其占有请托人款项的行为大都以诈骗罪定罪外,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部分款项的,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仍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多数裁判一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对行为人的“截贿”行为也就不再作单独评价,而只是将“截贿”所占有的财物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得知司某在运作某经济适用房项目时,向司某提议可以找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某帮忙,司某先后拿30万元给孙某,转交给王某,孙某将其中18万元转交给王某,余款被其占为己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行贿人司某和受贿人王某之间实施沟通、传递贿赂财物,在未经行贿人司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用于行贿的款项据为己有,所得财物属于非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1]可以说,作为非法所得没收是“截贿”行为通常的司法处理。 不过,也有少数裁判,认定行为人“截贿”占有的款项仍属于委托人的,委托人是被害人,明确案发后行为人将“截贿”款项主动退还给委托人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2]或者认定,行为人收到请托人让其转送的款项后,只将其中部分转送,其余的谎称已经转送而实际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应构成诈骗罪,追缴后直接发还被害人(委托人)。[3]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上不予保护的财物在一些民事判决中却有不同的评价。委托人就行为人的“截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裁判认定介绍贿赂人取得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案例2】2006年4月,委托人袁某向受托人刘某提出愿意花钱为其父母办理假退休手续,以骗取退休金和为袁某找工作。为此,袁某先后一共交给刘某155000元,刘某将其中29000元用于行贿某劳保管理所的微机室主任张某。由于最后未能办成,2007年6月,委托人袁某向检察机关举报张某和刘某的犯罪。张某以受贿罪被定罪量刑。刘某以介绍贿赂罪被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生产计划经理工作职责

生产计划经理工作职责、范围 工作内容(主要) 一、负责统筹并管理本部门所有工作,积极开展团队建设工作 1.1、及时、准确的传达公司的各项管理方针、政策,帮助员工理解并组织贯彻执行; 1.2、根据部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部门不同的发展目标),负责本部门人员配置、职责分工等工作; 1.3、组织开展对部门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 1.4、根据员工不同的发展阶段,指导下属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督促其完成; 1.5、开展对下属的思想教育工作,了解下属动态,关心下属成长,提高团队的凝聚力; 1.6、负责考核员工工作绩效,有效激励及提升员工工作绩效,有效激励及保持员工士气,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检讨部门核心指标之达成,制定并落实部门工作计划 2.1、制定本部门各项管理指标,负责将部门指标分解至各岗位并督促贯彻执行; 2.2、定期检讨部门管理指标达成情况; 2.3、负责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4、定期检讨部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撰写部门工作总结。 三、组织、督导计划的编制、实施及检讨,以确保准时发货 3.1、组织、监督、指导业务订单(含预估订单)的评审; 3.2、根据相关(销售、补货备库、新品开发)需求,组织制定合理的生产(含委外)、采购计划,并负责审核部门计划文件; 3.2.1、依据业务部销售订单(含预估订单)并结合生产计划,组织制定物料请购计划; 3.2.2、每月的25日前组织制定下月的生产计划,并组织召开月度计划评审会议; 3.2.3、每周五前组织制定下周各车间的生产计划,并组织召开周度计划评审会议; 3.2.4、每周五前组织制定下周物料到货计划; 3.2.5、组织各车间每日生产计划指令的下达; 3.3、推动、监控及分析各职能计划的达成,对可能出现影响订单执行的问题或预计不能满足的计划提前预警,并协调相关各部门(必要时,召开跨部门协调会议)就问题点或瓶颈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订单或计划圆满完成并在必要时,作出有效的计划调整。 四、组织公司存货控制工作,努力提高存货周转率 4.1、根据生产计划,结合销售目标以及经济批量、供应能力,控制原物料及外协件进出存,掌握原物料、成品周转率; 4.2、主持制定存货政策及存货水平,组织制(修)订存量管制基准点或材料安全存; 4.3、定期对库存结构、存货水平、存量管制基准进行监控,对异常存货提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组织、指导、监督仓储管理工作 5.1、监控、督导仓储物流作业,确保及时、准确并保证物资先进先出,帐卡物相符; 5.1.1、督促进销存业务的及时、正确执行; 5.1.2、组织不定期抽查帐、卡、物相符性; 5.1.3、组织、指导或监督仓库清查盘点工作; 5.1.4、监督备料工作的及时性,确保物质先进先出。 5.2、推动实施仓储现场管理,确保物资存储及作业环境的安全可靠、整洁美观; 5.2.1、组织建立仓库6S管理标准,设置检查表并定期组织检查; 5.2.2、组织、监督仓库布局规划及储位建设; 5.2.3、监督、指导库存产品的防护和安全,做好“十二防”工作;

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

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 构成犯罪的行为 B. 一切违法行为 C. 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 D. 触犯了刑律的行为 答案: A 试题2: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 宪法 B. 民法 C. 行政法 D. 侵权法 答案: A 试题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A. 有期徒刑 B. 管制 C. 剥夺政治权利 D. 拘役 答案: C 试题4:刑事诉讼法属于()。 A. 程序法 B. 实体法 C. 特别法 D. 临时法 答案: A 试题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A. 市公安局 B. 区治安联防队 C. 区公安分局 D. 李某 答案: C试题7: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 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B. 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C. 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D. 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 答案: C 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 B. 16周岁 C. 18周岁 D. 20周岁 答案: A 试题9: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被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A. 杀人中止 B. 杀人未遂 C. 杀人预备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10: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

富强风电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杭锦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届鄂尔多斯国际那达慕大会暨首届鄂尔多斯国际创意文化大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杭安发{2016}6号)及富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富强风电场2016年秋季检修计划》,扎实做好“秋检”工作,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内蒙古富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特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计划如下: 一、“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秋检”工作小组 组长:王竞 副组长:崔德平、宋佳平、张江、曹永明 成员:武海涛、赵孔、包永胜、杨春、井介伯、仲星昱、朱仕奇、康伟、王森、王伟 二、时间安排及活动方式 页脚内容

1、时间安排:从8月18日开始,9月18日前完成。 2、活动方式:以风场工作自查、原因分析、整改和复查为主,安全生产技术部全面督查。 三、工作重点 在全面落实《杭锦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届鄂尔多斯国际那达慕大会暨首届鄂尔多斯国际创意文化大会期间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杭安发{2016}6号)基础上,针对“两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 一)突出安全基础管理 1、检查安全制度规定完善情况。结合近年来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及风电生产、基建实际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定,重点抓好反事故措施制定,安全生产技术部重点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完善情况,富强风电场检查风电场安全生产制度完善情况,富强项目部对各参建 页脚内容

单位的生产制度完善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生产技术部对风电场、项目部的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并在工作中认真解决落实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 2、开展作业环境专项治理活动,检查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贯彻落实情况。生产现场检查每周安全活动日学习情况和考试考核情况,建立完善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环境变化后危险因素的预控措施情况,生产现场可能造成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伤害、起重伤害的隐患及防人身伤害、职业伤害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努力实现作业环境本质安全,杜绝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3、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生产和基建现场要检查季节性、时段性和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整改计划落实情况,要求突出抓好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治理,努力消除各环节的事故隐患。结合“基建安全月”活动以防止坍塌﹑高处坠落﹑触电﹑火灾﹑施工机械事故以及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品的管理为重点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基建安全生产。 4、检查季节性和重要时段安全保电措施准备落实情况。一是基建和生产现场检查防雷、防雨、防火、防小动物、防火等季节性反措落实情况,明确各流程工作风险,开展外包工程专项治理活动,重点检查在外 页脚内容

生产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生产计划实施方案 为确保整个公司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有效计划、组织、协调、管制与评估各种生产活动,使现有的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得到合理的运用,提高生产效率,保证品质,以满足客户的出货需求;现拟定上海通冠公司具体的生产计划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公司生产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生产进度的跟踪与控制,生产计划的变更,外协厂的加工生产。 二.职责分配及操作流程: 1.设计部门负责建立产品图纸和BOM(物料清单行)清单包括对应的成品料号、半成品和零件料号;即对应的产品组件、子件、零件、包装材料直到原材料的之间的关系,以及每个组装件所需要的各下属部件的数量,且BOM清单中明确规定哪些是自制件和外购件。委外加工的产品需建立相应的委外BOM; 当BOM需变更时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并发行。同时旧版本作废。 2.设计部门需建立产品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SOP)和成品的包装规范(特殊产品需建立半成品的包装规范)来指导生产,关键工序是指作业过程中决定产品是否达到品质要求的工序。作业指导书和包装规范需要变更时需第一时间反馈给生产部门。 3..计划部门负责制定生产计划和物料需求计划;生产计划包括主生产计划和周生产计划及各车间的半成品生产计划,计划部门接到销售订单后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相对应的BOM清单哪些需要外购,哪些需要自制;外购的部分由计划部门根据需求的数量,扣除相应的库存下单给采购并建立相应的物料跟踪表以便跟踪具体的物料到位时间,有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建立物料需求计划表。采购根据物料需求计划通知供应商进料,需求提前和延后的部分计划部门第一时间反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自制的部分由计划部门下达生产任务单通知设计部、系统集成部和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计划部门根据客户提供的具体出货时间表和公司现有人力,机器,设备等产能制定每月的主生产计划、周生产计划及每日的车间半成品生产计划以指导生产,计划变更时知会到相关部门。委外加工的产品由计划部门下达委外加工生产任务单给供应商。 4.生产任务单上海下单和宁海下单编号、格式要统一,内容要填写完整。生产任务单下发给需求部门需要有签字接收环节,出现内容变更时由计划部门第一时间通知到相关部门以便指导生产。 5..计划部门负责建立生产任务单进度跟踪表,具体到该产品有哪些主要部件组成,且每个环节具体的生产数量每天都要有统计。由工厂的计划员每天定时提供给计划部门,以便掌握整体的生产进度,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若发生异常情况影响计划的达成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6 生产部负责建立生产领料和成品入库环节,生产部门接到生产任务单后由计划部门下达生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不负刑事责任 (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免除处罚 (1)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5)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第67、68条关于自首和立功中的“免除处罚”。 (7)刑法第164条、第290条、第292条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对被告人定罪但免于刑罚。“不追刑事责任”包括行为人有罪但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免于刑事处罚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无罪情形。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生产计划实施要领--非常重要

《生产计划管理与物料控制》 学习精要分享 一、为什么要做计划 简单的讲:是为了让一个公司跟生产计划相关联的所有部门及人员都有一个明确、规范的操作标准与依据。 二、生产计划前应该注意哪些 1、建立好基础资料 ①、标准产能(所有产品的标准产能,来自于工程技术部。如果工程技术部无法提供标准产能,则请生产部门根据实际提供相对准确的标准产能)。 ②、技术资料。产品的物料清单(BOM)、图纸、工程流程图(FC)、作业标准书(SOP)、检验标准书(SIP)等。 2、掌握模具情况。模具类别、规格、模数、换模时间、质量有无异常等。(如果公司生产使用到模具的话,计划物控部必须建立好档案资料) 三、生产计划管理与物料控制的具体步骤 ?、订单登记: 1、按交期、月份做好登记。 2、登记好订单批号。登记“批号”的五大作用为: ①、物料采购用; ②、生产进度控制用; ③、品质异常统计、分析、追踪用; ④、成本分析用; ⑤、供应商付款的依据用。 3、查核表单。 ①、必须要求业务部提供好《生产通知单》、《样品单》(常规)、原订单(客户资料)、《合同评审表》。计划员认真审查《生产通知单》与客户原单(客户资料)是否存有错误; ②、接受工程技术部的《委托样品单》(特殊)。 ?、负荷分析: 1、计划方面:在《总生产计划表》内,做出初步的产量分析,看工时是否饱和,确认资料是否齐全,有异常及时反馈业务部门。 2、物控方面: ①、及时到仓库了解“常规物料”的安全库存情况(常规物料的安全库存的定量会议必须由总经理主持召开); ②、及时到业务部了解“市场销售情况”; ③、及时到采购部了解“物料的市场行情”; ④、及时到财务部了解“流动资金现况”;

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事处罚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立功: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其他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报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方案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报告|安全生产专 项检查方案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报告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三个专项行动”工作落实的紧急通知》(晋办发电[20XX]35号)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要求,3月3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项行动检查队,深入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内的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全面深入细致的进行了检查指导,具体如下: 一、高度重视 快速出击为使检查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由局长和班子其他成员分别带队,将全区划为五个重点区域,由五队执法人员快速同步深入一线分别对各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 二、全面开展 严查隐患 此次专项检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特种设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气瓶充装站,进行全面排查,全面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产品为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构建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线。 三是成品油。全面排查全市辖区各加油站,重点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食品违规、证照失效、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通过整治,进一步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四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是药、械、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存储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行为。通过整治,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五是食品安全。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执照情况。对全区学校幼儿园食堂、较大企业食堂、食品生产企业、中大型超市,规范亮证亮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食品留样、人员晨检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要求各单位按照食品储存条进行保存。通过整治,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一步落实食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报告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报告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报告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三个专项行动”工作落实的紧急通知》(晋办发电[2019]35号)文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要求,3月3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项行动检查队,深入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内的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全面深入细致的进行了检查指导,具体如下: 一、高度重视快速出击为使检查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由局长和班子其他成员分别带队,将全区划为五个重点区域,由五队执法人员快速同步深入一线分别对各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 二、全面开展严查隐患此次专项检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这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主要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特种设备。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气瓶充装站,进行全面排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产品为重点,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

学品质量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构建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线。 三是成品油。全面排查全市辖区各加油站,重点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食品违规、证照失效、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通过整治,进一步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四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点是药、械、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经营存储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行为。通过整治,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全面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五是食品安全。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执照情况。对全区学校幼儿园食堂、较大企业食堂、食品生产企业、中大型超市,规范亮证亮照经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票索证、食品留样、人员晨检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严格要求各单位按照食品储存条件进行保存。通过整治,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原辅料进货来源清楚、操作规范、质量过关,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述 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生产实施计划

生产实施计划 一、编制计划的目的: 为了配合满足在合同供货执行期间,从物资原材料的采购、检测、入库、生产、供货运输等事项的合理、快速、优质完成物资的供应,并达到以下作用: 1.原材料库存预测计算; 2.制定原材料的采购计划; 3.库存设备的通用性(使用); 4.设备和劳动力的有效利用; 5.根据各交货周期进行生产调度。 二、生产实施计划步骤: 2.1 合同的谈判和设计联络 在收到中标通知后,双方将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针对中标物资签订相应的商务技术合同;并于合同协定的时间内对合同物资的合同执行、技术设计、检验验收、技术服务、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事项进行设计联络;会议的次数将根据合同协议而定,最终将根据协商效果及或临时事项而增加。 2.2 工厂原材料采购周期 A)在合同签订后,我司将根据实际中标物资清单核实所需各原材料的采购量,通过仓库部门核查库存并将所需量上报采购部门,便于生产环节中原材料的使用; B)我司将从已建立的原材料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中选择原材料供应厂家进行联系并签订供货合同; C)针对不同原材料使用量和项目中工厂生产试验周期的,严格要求各供应商按质按量如期提供原材料; D)预定每批原材料的供应周期为5~10天。 2.3 工厂原材料入库检验 在原材料送达我司时,都将对该批原材料进行抽检,抽检将由原材料检验部进行现场抽检,检验部门将根据我司依据ISO标准及相关原材料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结果检验报告,且每一批来料需方都均须提供材料的检验报告或必要的型式试验报告资料等; 在检验合格后所有原材将登记入库,并通知生产车间主任以尽快下单生产;不合格原材料将和商家联系后直接退还。 2.4 产品的车间生产 A)导体线芯的拉制和绞合:多芯绞合导体均需经过导体的拉制及绞合,本项工序所需时间约3~5天;我司导体原材料贮备充足,铜杆仓库安全储备量为1000吨,可随时应对各项目中标的材料供应;针对各投标项目; B)绝缘线芯的生产:XLPE导体线芯将通过干式三层共挤技术进行生产,在生产线上我司配备了精密的检测设备,以控制产品的偏芯度等,绝缘线芯的生产周期约为5~10天; C)产品的其他的工序生产:在生产完绝缘线芯后将根据技术工艺文件要求进行各道工序的生产安排,车间主任将根据各道工序的复杂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调度,以满足各项订单的生产需求,本项生产事项周期约3~5天; D)成品设备的车间装盘及转移:在完成最后的护套挤塑时,生产员工须选择合适的电缆盘进行装盘,以满足电缆的弯曲半径需求;在线缆挤塑完成后将成品转移到成品暂放区,等待其他员工将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刑法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归纳 一、应当从重的情况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9条 2.累犯;65条 3.策动、胁迫、强奸、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行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104条第2款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109条 6.武装掩护走私的;157条 7.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236条 8.猥亵儿童的;237条 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238条 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243条 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245条 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7条 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248条 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罚;253条 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279条 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307条 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349条 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52条 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356条 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364条 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369条 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384条 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301条 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47条 2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361条 二、可以从轻、减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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