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一章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专门法律文件即刑法典。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即附属刑法规范。

附属刑法:附属于刑法之外的其他部门法而存在的刑法规范。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差异(1)刑法规制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特有的法律属性、不同之处:(2)刑法保护法益的广泛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3)刑法的制裁手段最为严厉

(4)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补充性

(5)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8个刑法修正案,第一部通过时间:1997.3.14.生效:1997.10.1. 第八部:生效2011.5.1

依据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法规范含义所

做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适用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

解释

(3)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以外的机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对刑法

规范含义所做的解释。

依据解释方法的不同分为伦理解释和文理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810年法国第一次明确罪刑法定原则

派生出四个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行”“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适用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均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的折中性、综合性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

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

我国溯及力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按旧法,反之,新法

当时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新法处罚轻,按新法,反之,旧法

犯罪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的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第三章: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行为人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和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危害行为,即“该为能为而未为”,刑法理论上也称之为“消极行为”。

成立的三个体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行为的特定义务,此乃不作为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2)客观上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义务。此乃不作为行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3)行为人实际上没有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此乃不作为行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从宽处罚原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过失

犯罪故意的类型:

(1)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2)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形: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意外事件的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后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正当防卫成立具备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或前提条件,是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3)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是为了保护各种合法权益

(4)正当防卫的行为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具有防卫性和过当性的双重属性

紧急避险的条件:

(1)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现实危险

(2)避险的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的主观条件,即避险的意图是为了保护各种合法权益的目的

(4)避险的对象条件,即避险所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避险的情势条件,是只能在不得已时才能实施

(6)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7)避险的禁止性条件,即为避免本人的危险时依法有部分人是不能实施紧急避险的紧急避险具有避险性和过当性

第五章结果犯

故意犯罪的类型犯罪既遂行为犯处罚原则:依据刑法分则有关罪行条文规定定

举动犯罪处罚即可

危险犯

犯罪预备: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分为:实行终了和未实

行终了

以以犯罪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分为:能犯和

不能犯

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时空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2、3、4、有效性

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从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第六章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理论将各种刑法方法分为:生命刑(死刑)、自由刑、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资

格刑(剥夺政治权利)

主刑: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的刑罚方法。期限: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三年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施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赎罪并罚时不能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

刑罚方法。期限: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犯罪刑罚方法

刑法对死刑限制的具体内容: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2)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3)在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4)刑法设置了缓期二年执行制度,以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

死缓的三种法律后果: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七章: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或对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数罪并罚原则:(1)吸收原则(2)并科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4)折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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