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和刑法

基本法和刑法
基本法和刑法

《行政》,第六册,第十九/二十期,1993No.1/2,379-391基本法和刑法

Jorge Godinho*

一、緒言

本文旨在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①有關刑法的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地方的狀況確定要在各個特別行政區建立的制度)及按照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87年3月26日草簽的聯合聲明,從1999年12月20日起澳門在法律上將成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按照所謂“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政治、經濟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向葡萄牙承諾50年內保留澳門現行的社會和經濟制度不變。

1999年以後的50年內,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草簽的聯合聲明中各項原則和規定在澳門的生效,將意味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對葡萄牙的許諾。

葡萄牙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草簽的聯合聲明對1999年12月20日葡萄牙把澳門的行政管理移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作了總的規定,(除了包含有關過渡期的細則外)對移交行使主權後的頭50年內在澳門實施法律和政策的範圍規定得很寬廣。這個範圍包括政治、經濟、金融、關稅、司法、文化等領域,聯合聲明正文第2點對此作了闡明,聲明附件Ⅰ也進一步作了闡述(附件Ⅰ的標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

*立法事務辦公室法律專家。

①我們依據的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1992年3月公佈的基本

此外,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第二條十二款),必須制訂頒佈和眞正實施一個稱之謂基本法的法律條文,以闡述這些政策。

爲了保障履行中葡聯合聲明,這項法律條文應具有類似於一部憲法的效力,只能通過一定的比爲一般法律規定的更爲嚴格的程序才能作出修改。

作爲憲法性的條文,基本法草案自然包含有許多直接或間接涉及到刑法的條款,具體的條目是:第23條、28條、29條、31條、32條和36條。另方面,初讀後會覺得現行澳門憲法性條例中所列的各項准則並沒有這層次的連續性(如果在基本法最後版本中不作修改)②。

二、基本法草案第23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顚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爲,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機構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這個第23條提出的問題很多。

似乎清楚,這是一個要求制訂一項法律給上述行爲定罪判刑的准則。這些行爲指的是兩個領域:一方面是反對國家的罪行,另一方面是禁止外國組織在澳門的政治活動和禁止當地的政治機構同外國建立聯系。因此,這是一項“立法程序”。

誰應訂立這些准則?第23條說“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這就清楚說明,不應該是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以外的任何其他機關頒佈這些准則,而且從基本法草案附件Ⅲ所載的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具體闡述中,也沒有就這些事項訂明立法規定。若簡單地把過渡前的這方面的法律繼續作爲有效是否可以接受?這是有爭議的。

爲了深化這種分析,必須把上述兩個範圍(反對國家的罪行,國際政治接觸)加以區分。

至於第一個範圍,擬訂關於叛國罪行的法律,可以說是能夠理解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頒佈法律懲處反對中國的罪行,這是完全合理的。不管是何種政治制度,國家政治組織穩定性的鞏固在法律上是靠對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爲定罪判刑的准則(或靠相同目的的訴訟)。危害國家最高權力的罪行、反革命罪和反對國家罪,從狹義上講都屬於同一類罪行。

②我們假設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有關權利、自由和保障的部分適合在澳門實施(9月14日由53

/79號法律修改和5月10日由13/90號法律修改的澳門組織章程第2條)。而且在組織章

程修改之前,這種可實施性已經被接收(參見Vi t al i no Canas,《葡萄牙憲法的條例與

澳門地區司法條例之間的關係》刊於澳門司法雜誌,Ⅰ卷,澳門,1988年,第32頁及

在所有的民主社會裏都同樣會懲處危害國家主權、獨立或領土完整的行爲,懲處與外國列強匀結的行爲、特務以及其他活動③。

無論是澳門現行的刑法還是菲哥列多·迪亞斯敎授擬訂的草案都包括有這方面的規定。

現在的刑法在其第141條到第176條內對這方面作了規定,指出要懲處的許多行爲,例如:背叛祖國、特務活動、煽動戰爭、泄露國家機密、謀害國家領導人、危害按照憲法建立的機構,等等。

F i guei r edo D ias敎授擬訂的澳門刑法草案在第五篇(“反對澳門地區罪”,第299以及以後條目)內對這方面作了規定。該篇包括第一章“反對澳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罪行”,第二章“反對一些國家和國際機構的罪行”,第三章“選擧的罪行”和第四章“一般的規定”。

第一章內規定給下列行爲定罪:企圖顚覆已經建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煽動內戰或者煽動暴力改變澳門地區的制度、破壞活動、煽動集體不服從、勾結外國、侮辱象徵物、威逼澳門地區機關和擾亂澳門地區機關的工作。

顯然,僅僅指出了這樣一些罪行:在這些罪行中法律准則遭到違犯是澳門地區社會和政治制度穩定性的內部方面,也就是說,只指出了破壞澳門地區正常工作的罪行,這些罪行不是爲外國或任何其他單位或機構④服務犯下的。

因此,簡單地維持這些准則的效力不能滿足第23條的要求。該條提及到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政治制度的行爲⑤。基本法草案第23條提到四種罪行⑥,目的在於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益。顯然,在過渡之前,這些利益現在未受到將來也不會受到澳門現行刑法以這種形式的保護。

因此,基本法草案第23條,引入了給叛國、分裂國家、叛亂、顚覆中央人民政府和泄露國家機密活動判罪的法律。

③見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的第334以及以後數條。

④草案第303條所述以“與外國勾結”名目突出的罪行,並非一例外,因爲犯罪者不一定必須願意爲外國服務,只要願意“使用暴力破壞、改變或顚覆已建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就足夠了。

⑤反之;反對葡萄牙的罪行也在澳門刑法保護的範圍之外。但是,在這方面不會出現一個法律空白,因爲1982年葡萄牙的刑法典在第5條a)內規定反對國家罪行的准則可以實施於在葡萄牙領土以外所犯的罪行。

⑥草率地從香港基本法翻譯的一個明顯例子是,基本法內提到“……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顚覆……”,然而,1991年7月發佈的澳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內寫的是“……叛國、煽動叛亂、顚覆……”(葡文版本),其中“分裂國家”被略去但又沒說出實質理由

這一法律應該以准繩的形式擬訂出。首先,“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原則顯然在思想上堅持的部分⑧不許可引入有關反革命罪⑦的法律,即引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0以及以後數條中的規定。這些條款指的是不在澳門⑨⑩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此外,基本法草案第23條劃定了引入罪行的類型。

另方面,必須以盡可能嚴謹的形式闡明罪行的類型。基本法本身在其第29條規定罪刑處罰應依照明確的法律。

另方面,必須尊重現有的刑事量刑法,以免在刑法的整體上在現有刑罰間造成無法解釋的不對應。適宜於對引入罪行實行的刑罰,應該與現行刑法的刑罰相吻合。這樣,中葡聯合聲明才受到尊重。

現在讓我們開始分析第二個範圍。

訂立旣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澳門活動又禁止澳門特區的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系的法律的必要性,在總體上意味着需要用刑法監護在政治接觸方面令到澳門特區孤立。

當地的政治組織將不能與政見相同(或不同)的其他國家的政治組織接觸,例如不能參加國際性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凡是和非中國的政治組織有接觸的本地政治組織,在過渡期之後,必須終止這種接觸。

這一條包含着對第27條內所述基本權利中某些權利的嚴格限制。

似乎是暗藏着一種意思:凡是同外國的政治接觸一概都是危險的,因而是不應允許的。這樣,就提出了國際政治接觸對國家都有危險性這樣一個不容置疑的推論。似乎是以此企圖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制度的穩定性。這些准則都是不必要的,因爲想要監護的利益將會通過根據基本法草案第23條第一部分引入的法律得到滿意的保護。引入的有關反對國家罪行的刑法將採用足夠的手段保證對進行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活動的人作出懲處。

執行基本法草案第23條的第二部分,將意味着基本權利的過分限制。實際上,這種限制將起到對當地某些政治團體恫嚇措施的作用。

⑦不要說“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一個純眞政治意圖而無法律內容的聲明。

⑧根據基本法第5條的規定,澳門不走向建設社會主義的道路。

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是爲建設社會主義服務的法律工具。它的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爲指針,以憲法爲根據,依照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結合中國各族人民實行無產階級爲領導的、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和進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

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可適用於在中國境外犯下的反革命罪行(第4條)。當然澳門特別行政區是(與以往一樣)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是,依照基本法草案附件Ⅲ和特區成立前的澳門原有法律繼續保留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將不在澳門實施(參見J or ge O l i-vei r a,《基本法和澳門法律延續性的原則》,《在基本法範疇內的澳門法律條例》,1991年11月13和20日在澳門律師公會作的講座)。那麼,有人問:一個人由於在澳門犯下反革命罪能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判刑嗎?如果這種行爲符合行使一種權利(如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

三、基本法草案爲恢復死刑、無期徒刑和沒收財產打開了大門

死刑問題不可能不使澳門市民關心,因爲葡萄牙對這個問題的爭論早已告一段落。另一方面,必須指出在葡萄牙這様一個處在廢除死刑前列的國家和中華人

民共和國這様一個施行死刑較多的國家之間進行的這塲爭論的歴史特點。

葡萄牙是第一個廢除死刑的歐洲國家,除給販毒罪施行特别重的刑罰外,所有的刑法施行得都相當輕微。

鑒於死刑的廢除已根深蒂固以及實行死刑的主張激起的反感,葡萄牙的刑法學家或者公衆對死刑的問題已不再爭論。

關於這個問題,Cav alei r o de F er r ei r a敎授寫道:

“政治罪行的死刑在葡萄牙已由1852年7月5日憲法附加條款廢除。一

般罪行的死刑已由1867年7月1日B a r j o n a d e F r e i t a s擬訂的法律(第1條)廢除;具有1870年6月9日法律效力的法令,把廢除死刑的决定擴展到海外。

廢除死刑已列入憲法的條文中。禁止實行死刑載入1933年憲法第8條第

11款内,1976年憲法第25條第2款(今天是第24條第2款)有明文規定。

我們將不去研究對死刑的辯護或對它的批評。葡萄牙不僅通過他的法律,還

以人民的感情和習慣走往了廢除主義的方向。即使是對打擊罪惡的努力方面,這個方向産生的只有好處。廢除死刑已過了一百多年,基本上没有要求再次提出恢復它的問題。

對於廢除死刑我們採取的立塲使我們不必要専門研究死刑問題,因爲從葡萄

牙已最終解决以及從輿論關心的角度而言,它在葡萄牙已不是一個有興趣的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廢除主義運動席捲歐洲,很多國家廢除了死刑,另外一些國家限制了它的實施(11)。”

F i guei r edo D i as敎授也簡單扼要地闡述了死刑問題:

“假若我們要高度槪括現行刑法罪行懲處制度的特點,第一點要突出的應該是無論在何種情况下繼續堅持在葡萄牙刑法中已成爲傳統的對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否定。

在許多國家裏,至今還在繼續熱烈爭論有關死刑學術上的正確性以及有關保持或廢除死刑和無期徒刑在政治和刑事上的好處。這種辯論長期没有在我們中間引起大的反响,因爲長期來葡萄牙的法律界已經廢除這些刑罰,從那時起並未産生任何邪惡的效果。在葡萄牙,刑法學説實際上是一致認爲,按照廢除死刑的目的,死刑是無法爲自己辯解的,並認爲無期徒刑是一項殘酷和不必要的刑罰。這

樣,可以認爲,根據一致表決結果而付諸實施的現行憲法,可以繼續加強這方面的這一傳統,使它具有憲法堅決禁止的力量(葡萄牙刑法第24條2款和第30條1款)”(12)。

要補充說明的是自從1846年(13),在葡萄牙沒有施行死刑,而在舊制度統治期間很少實行死刑(14)。

鑒於死刑已完全消失,所以無論在講授刑法時還是在最新的敎科書或評論中都很少論及死刑。

葡萄牙憲法在其第24條裏以非常明確的形式表示出這種否定死刑的感情:

第24條(生命權)

1、人的生命不容侵犯。

2、任何情况均不設死刑。

否定死刑後罪行由下列形式處置:

第33條(引渡、驅逐出境和避難權)

3、按請求引渡國的法律規定,可判死刑者,不得引渡。

根據J or ge Mir anda提供的資料,這項准則在比較法律(15)內是幾乎不存在的。

1976年頒佈的憲法廢除了由於軍事罪行,即便是在戰塲上犯下的罪行而判處的死刑。就整體而論,在完全廢除死刑(16)的世界上,葡萄牙可能是唯一的一例。

葡萄牙不是適宜於大量查詢有關反對死刑存在的各種各樣論據的塲所。對於葡萄牙的司法界來說,死刑的不存在是一個完全自己承擔和國內化的文化現實。

葡萄牙的僑民確實佔澳門居民的少數,然而,我們相信澳門沒有死刑這件事是澳門地區所有居民的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我們認爲,絕對地指出澳門華籍居民不尊重澳門沒有死刑的事實或死刑問題對他們無關痛癢是令人懷疑的。因此,只有公民投票贊成死刑,我們才接受引入死刑。

(12)《刑法2)——罪行的法律後果》,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課文組,科英布拉,1988年,第21頁。(13)參見E d ua r d o Cor r e i a,《刑罰的歷史演變》,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學報,LⅢ卷,(1977年),第117頁。

(14)參見An t on i o Hes panha,《Da“l us t i t i a”a“Di s c i p l i na”》一文,舊制度下的刑法權力和刑法政策,載於《紀念E duar do Cor r ei a敎授的研究》,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學報特期,Ⅱ,1984年(實是1989),第139——232頁,尤其第161頁。(15)《憲法性法律敎科書》.Ⅳ卷,科英布拉,1988年,第170頁。

(16)J os e Ant onio Vel os o《刑罰》,載於波里斯,社會和國家動詞百科全書,Ⅳ卷,第1091

此外,必須指出,在我們看來引入死刑這個問題只有在它假定符合確實深切需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解決。我們所指的是,例如,犯罪率特別猛烈地增長。

死刑作爲刑罰是刑法這一社會控制體系的組成部分。引入死刑的問題只有證明刑罰制度需要採用這種極端的手段,以死亡威脅作爲企圖處理特別嚴重而又屢犯罪行方式的時候才能提出。一旦出現這種情况,在提出死刑問題之前,可能要求先引入無期徒刑。

所以,我們認爲死刑的問題可以在,例如,意大利討論起來,那裏犯罪率的問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持續的和極其嚴重的。

大家知道,澳門的情况不是這樣。在澳門不存在如此嚴重的犯罪率問題,它們不能構成有關引入死刑辯論的根據。澳門是一安全的地區。澳門的居民不像其他國家的居民那樣生活在犯罪的擔憂中。不存在不能控制的犯罪,如暴力犯罪的問題。殺人案的數量不是令人驚慌不安的。如果考慮到澳門賭博和娼妓活動的規模,這一點是尤爲明顯的。

在這種情况下,死刑簡直是不需要的。因爲沒有理由,它的引入可能成爲社會不穩定的因素(17)。

(17)在刊載於1992年11月13日《句號》(P o n t o F i n a l)周報裏的一篇文章,宋學元(Son g Hot Y u e n,筆名)主張取消澳門刑法草案第39條第1款。該款規定:“無論在何種情况下都不得有死刑和帶有永遠性剝奪自由或無限期或無止境持續的刑罰或治安措施。”

文章的作者援引道,在羅馬/日爾曼的法律體制內廢除死刑是規定在刑法裏,而不是載入憲法中,因爲這種職能屬刑法立法者所有,同時也因爲“立刻在憲法內闡明這種與規定或者取締死刑同樣複雜的刑法政策是不妥當的。因此,可以說像葡萄牙這樣在憲法裏明確規定不存在死刑的作法是罕見的,葡萄牙應該有其基於歷史原因作這樣規定的理由。”作者繼續引證說,在這些國家裏法律上沒有死刑是通過立法省略而體現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明文規的刑罰不得施行。作爲例子,作者引用了1852/86年(澳門現行)和1982年(葡萄牙現行)的葡萄牙刑法。作者作結論說:這種作法體現出現代刑法的性質,並符合一般立法的技術要求。這樣,制訂一個明確的准則規定廢除死刑是完全多餘的,而且有損於法律的確切性。從立法的技術角度來看,把“任何情况下不設死刑……”的條款列入刑法缺乏理論基礎。如果刑法編寫者援引說依照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榜樣,那麼就得問:如何解釋在葡萄牙刑法裏沒有列入這一條?(…)…澳門的刑法可以廢除死刑,但是,依照立法程序,應該遵從確實爲葡萄牙立法者接受的習慣作法,即透過省略體現廢除死刑…(…)至於1999年後在澳門設立還是廢除死刑,我以前認爲,現在仍認爲這個問題應該根據那時當地的現實由未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決定。這個解決方法除符合“澳人治澳”的原則,也與中葡聯合聲明有關這方面的觀點相一致,並有利於澳門平穩過渡、穩定和繁榮。在我們看來,這作者的論點完全可疑:a)憲法裏包不包括死刑的問題,這不純粹是個技術性問題。賦予憲法性的尊嚴意味着更有力的法律保障,這樣保障具有最高層的法律效力,改動時要求最嚴格的規定。b)明文規定不設死刑,或純粹適用罪刑法定的原則亦不是單純的技術性問題。這是一個涉及到要賦予不存在死刑重要意義的問題。這種不設死刑的規定若非以法律明文規定,它便會是非常軟弱無力的。c)若說死刑的立法權限僅屬於刑法立法者是不對的。在維護權利、自由和保障方面,權利和刑事訴訟的一系列憲法性保障所起的基本作用是人所共知的。d)死刑的問題確實複雜,但這問題在澳門120多年前已經解決了,看不出它

現行葡萄牙的刑法也摒棄了無期徒刑和長期監禁的刑罰。這些刑罰會導致退步狀况,而這種狀况與支配整個體系,使犯人重作新人的宗旨是不相容的。監禁徒刑的一般最長期限爲20年,特殊情况爲25年(葡萄牙刑法第40條)(18)。但是,澳門刑法草案規定監禁的一般最長期限爲25年,法律中規定的特殊情况可監禁30年。

如果死刑和無期徒刑獲得恢復,這將意味着刑法在澳門的演變倒退許多年,在我們看來,這可能違背中葡聯合聲明。

聲明規定:

a)“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原有法律所規定的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包括人身,……”(19)前面已經指出,1870年在澳

門已經廢除死刑,這是生存權利(人身自由的第一項)的推論。

b)“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維持不變;法律基本不變”

(20)。死刑的恢復可能意味着把澳門在東南亞範圍內獨具特色的社會——

司法——文化支柱中的一根毁掉。

c)“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並尊重他們的習慣和文化傳統”(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五點第三段)。尊

重葡萄牙人的文化傳統不一定必須提及,因爲不存在死刑是所有澳門居

民而不單單是葡萄牙人的文化成分,但亦可作爲解釋澳門不設死刑的,

非法律性質的理由。

一般沒收財產的刑罰於中世紀在葡萄牙經常實行,但是隨着自由主義的出現,這種刑罰消失了。除1976年的憲法外(21),所有葡萄牙的憲法都禁止一般沒收財產的刑罰。澳門基本法草案並沒有禁止。

法沒有提到禁止死刑和無期徒刑,這顯然因爲已規定在憲法裏。f)羅馬——日爾曼的司法制度或者任何別的司法制度都不能作爲論據,因爲這裏討論的是把在澳門現行司法條例裏已有的一項司法保障不合理地刪除的問題。g)至於如何表達否定死刑,現在還沒有一個國際上接受的司法方式:各國人民照自己的信條辦。h)在歷史和世界範圍內,人類向廢除死刑的方向走。遺憾的是澳門司法條例作爲這個地區的這方面的開路先鋒,現在可能向錯誤的方向走。

(18)顯然只有在犯這些罪的情况下這些期限才實施,因爲沒有任何一種罪會判以25年以上的監禁。

(19)中葡聯合聲明,附件Ⅰ,第五點,第一段。

(20)中葡聯合聲明,第2條(4)。

(21)1976年憲法沒有明文禁止一般沒收財產的刑罰。但是,鑒於它違背憲法第30條第4點所指犯罪者受刑的原則,憲法不許可這種刑罰的論點是可以站住脚的(參閱Ca v a le i r o

一般沒收財產的含義是指國家將判刑者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收歸國有。一般沒收財產與特別沒收財產的差別僅僅在於後者指的是一定的和個人化的財產或權利,尤其是犯罪的工具或犯罪的成果和不正當的收益。現在只存在於西歐(法國除外)刑法體制內的特別沒收財產,繼續行使把危險物品或涉案物品收回的職能,和保證履行“罪行不能補償”這一古老格言的職能。

一般沒收財產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的附加刑罰目錄內。沒收財產的規則(第55和56條)規定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以及必須償還給債主的那部分財產。這些保留是接受了對“一般沒收財產”的批評,說它由於把刑罰的後果延伸到與所犯罪行無關的人們,違反罪責自負的原則。

然而,還有其他一些批評:一般沒收財產的刑罰是一項對財產的地道死刑,因爲剝奪了罪犯的財產所有權,切斷了他重回社會所必需的物質支持。在一個市塲體制中,這種刑罰可能是相當沉重的,因爲它拿走的可能是某人多年來正當勞動的成果。實行這種刑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平等是明顯的。因此,可以說一般沒收財產是一種非常粗暴的刑罰。嚴格地說,只能把一般沒收財產理解成是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附加刑罰,這後兩種刑罰不牽涉罪犯重新回到社會的問題。即便如此,繼承者也受到損害。

被人接受的金錢刑罰是罰款。罰款以日數制計算是今天傾向的制度,它可以根據判罪者的經濟狀况和個人的負擔確定每天罰款的數額,由於它允許在平等的條件下施刑罰款,顯然這種作法是可取的。另方面,罰款刑罰規定了最大的限額(22)。

四、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23)的出發點在於法律上保證國家不會非法行使、濫用或無控制地施行懲罰手段。這一原則通過拉丁文的形式nul l u m cri men,nulla po en a s i ne lege(法無明文者不罰)標准地闡明。當代學說共同提及的推論是:

n u l l u m c r i men,n u l l a po e n a s i n e l e ge s c r ipta,p r ae v i a,c e r t a et s t r i c t a(法無明文、事前及明確規定者不爲罪,不得處罰)。

(22)關於罰款的刑罰,參見F i guei r edo D i as,《刑法2,一般部分,罪行的法律後果》,複印課文,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課文科的版本,1988年,第113及續後數頁。

(23)我們緊隨着Castanhei ra Nev es敎授的精辟研究“刑法的原則”,“司法的問題及其敎條的標准”,載於《紀念Eduardo Cor r e i a敎授的研究》,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學報特刊,

罪刑法定原則指的是確定定罪判刑的整個物質範疇,這可能包括訴訟的准則(24)。另方面,它指的是所有的刑罰處罰及其先決條件(25)(刑罰、治安措施和其他措施)。這就導致我們要首先批評基本法草案第29條的規定:這一條僅僅提到刑罰處罰,沒有包括施行治安措施和闡述其先決條件。這是一個嚴重的遺漏。使治安措施以及施實這些措施的先決條件服從於刑法的原則,是今天人們心悅誠服接受的,是寫入葡萄牙憲法的。與刑罰類似,治安全措施可能嚴重危害到基本權利,這說明治安措施服從於同樣的一系列保障是正確的。

a)l ege sc r i pt a(成文法)的要求意味着只有法律(正式地說是指立法會草擬及通過的的法律或總督頒佈的法令)才能在司法上爲定罪判刑

提供根據,其他的來源是不能接受的。

基本法草案的第29條提及這個推論:要求依照法律定罪判刑。

b)l ege prae v i a(現行的法律)的要求意味着禁止法律有追溯效力,這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標准意思:考慮到制止各種迫害性的定罪(

事後裁決)。

基本法草案第29條規定,定罪判刑應依照行爲時生效的法律。

c)l ege c erta(準確的法律)的要求意味着法律應該“用其准確的形式及其標准內容確定”(26),以便它能作爲判決根據的標准,其目的在於判

決成爲可預見性的和可控制性的判決,並因此允許尊重平等的原則。

基本法草案第29條規定定罪判刑應依照法律明文規定。

d)l ege s t r i c ta(明文規定的法律)的要求是制止法官把判刑的根據建立在他自己擬訂的判決書的基礎上,而不依照法律。判刑只能把根據

建立在直接和立即實施法律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類推的想像上。

也應該認爲這個推論通過基本法草案第29條所述明確的法律條文的要求已經實現。如果類似的禁止用直截了當的文字寫出,以便立即在基本法內指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差別,可能更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9條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4)Cast anhei ra Nev es,《…原則》同(23),第309頁,注釋7。F i gu ei re doDi as,《刑法2》,第53及續後數頁。T aip a d e Ca rva l ho,《刑法的繼續》,科英布拉,1990年,第209及續後數頁,這部著作在物質刑法訴訟准則和形式訴訟准則中獨樹一幟。前一些准則是以確定刑事責任爲先決條件的,或者說是與被吿的權利或囚禁相抵觸的,因此,這些准則服從於罪刑法定原則(而不服從於立即實施訴訟法的原則)。

(25)見葡萄牙憲法第29條第1點的行文:任何人如無作出當時法律規定應予懲罰的作爲或不作爲,均不得受到刑事判決,亦不得遭受當時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其實施前的治安措施。

詞,或以“行爲”一詞代之(又或者加上“不作爲”一詞)。

五、權利保障及刑事訴訟

基本法草案第29條第2段裏提出了其他三項保障。該段說刑罰處罰應依照罪行判決;審判應該在盡快的期間進行;被吿在判罪之前假定無罪。

第28、31和32條內含有刑事訴訟的其他保障。以下也是些有關重要但又具體的問題的保障:基本法沒有闡明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程序,沒有說明刑事訴訟應該對所有辯護的保障作出保證。

權利和刑事訴訟保障的一般範圍狹窄。這是由於在擬訂基本法草案時沒有考慮到葡萄牙憲法內所包含的細則,葡萄牙憲法在其第24到34條內規定了廣泛的保障範圍。

衆所周知,基本法草案是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基礎上擬訂的,然而,奇怪的是基本法草案不包含一項類似於香港基本法草案第87條第1段的准則,規定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保留先前實施的原則和被吿及原吿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有關辯護權的保障,基本法草案裏同樣未包含。

如果在基本法草案內有一類似於香港基本法第87條的條文,可能是重要的。

六、結論

鑒於澳門基本法草案沒有明確地排除死刑和無期徒刑、鑒於權利和刑事訴訟的保障有限,它是一個不能令人滿意的草案。

在我們看來,過渡期後澳門的司法——刑事條例會遇到持續的挑戰,即它不受扭曲的挑戰。

雖然權利和刑事訴訟保障顯著地縮小,但是符合過渡之前條例的原則在一般的法律裏仍舊存在。

關於這一點,儘管F i guei red o D i as敎授提出的刑法草案可能在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受到批評,但它是一個可以受到尊重的法律文獻,這一文獻中包括葡萄牙刑法學的敎導,而葡萄牙的刑法學與歐洲的刑法學,具體地說,德國的刑法學是諧調一致的。請注意,這草案基本上是引自1982年葡萄牙的刑法,無論是用其實施的經驗還是新的更加先進的政治——刑事方針都對它作了改動。

這部刑法的批准通過將把澳門置於刑法演變的前列。衆所周知,葡萄牙的刑

詞,或以“行爲”一詞代之(又或者加上“不作爲”一詞)。

五、權利保障及刑事訴訟

基本法草案第29條第2段裏提出了其他三項保障。該段說刑罰處罰應依照罪行判決;審判應該在盡快的期間進行;被吿在判罪之前假定無罪。

第28、31和32條內含有刑事訴訟的其他保障。以下也是些有關重要但又具體的問題的保障:基本法沒有闡明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程序,沒有說明刑事訴訟應該對所有辯護的保障作出保證。

權利和刑事訴訟保障的一般範圍狹窄。這是由於在擬訂基本法草案時沒有考慮到葡萄牙憲法內所包含的細則,葡萄牙憲法在其第24到34條內規定了廣泛的保障範圍。

衆所周知,基本法草案是在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基礎上擬訂的,然而,奇怪的是基本法草案不包含一項類似於香港基本法草案第87條第1段的准則,規定在民事和刑事訴訟中,保留先前實施的原則和被吿及原吿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有關辯護權的保障,基本法草案裏同樣未包含。

如果在基本法草案內有一類似於香港基本法第87條的條文,可能是重要的。

六、結論

鑒於澳門基本法草案沒有明確地排除死刑和無期徒刑、鑒於權利和刑事訴訟的保障有限,它是一個不能令人滿意的草案。

在我們看來,過渡期後澳門的司法——刑事條例會遇到持續的挑戰,即它不受扭曲的挑戰。

雖然權利和刑事訴訟保障顯著地縮小,但是符合過渡之前條例的原則在一般的法律裏仍舊存在。

關於這一點,儘管F i guei r ed o D i as敎授提出的刑法草案可能在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受到批評,但它是一個可以受到尊重的法律文獻,這一文獻中包括葡萄牙刑法學的敎導,而葡萄牙的刑法學與歐洲的刑法學,具體地說,德國的刑法學是諧調一致的。請注意,這草案基本上是引自1982年葡萄牙的刑法,無論是用其實施的經驗還是新的更加先進的政治——刑事方針都對它作了改動。

這部刑法的批准通過將把澳門置於刑法演變的前列。衆所周知,葡萄牙的刑

並將其改動公諸於衆,後又經內閣修改,整個工作延續約20年之久。葡萄牙刑

法受到聯邦德國刑法的明顯影响。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有一部以歐洲學說最好的敎導爲基礎的刑

法,要參閱的圖書目錄和法律學的範圍是廣闊的。我們相信,這是一部非常可能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科學的進步作出貢獻的刑法,除此以外,在香港不存在起

碼的類似之物。

繼這部刑法通過之後,澳門總督肯定將着手改革針對特別事項的刑法(如販

賣麻醉性物質、破壞經濟和公共衞生的犯罪、非法移民、賭博、黑社會),以期

它系統化以及符合刑法的原則和政治——刑事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有一個現代的、連貫的和系統化的刑法司

法條例。

在我們看來,以後的挑戰將在於保持刑法條例的諧調,避免引入使它變得不

連貫的法律。未來刑事法律的著作應該尊重刑法內規定的標准。

但是,要立刻對澳門司法條例的存在提出一些根本問題。除其他方面外,這

些問題與法律方面的敎育、學說性的著作、法律學的滙集、法律的系統化、司法

權的獨立都有聯系(29)。

(29)關於這方面,參閲J.A.Ol l v ei r a Roc ha,“論澳門法律制度之可行性”,載於《行政》

雑誌,第13/14期,1991年,第541及以後數頁(中文版第777及以後數頁)。

391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刑法案例分析

预审查:乙、丙二人共同谋划杀害甲,甲未死,二人的行为可能根据《刑法》第232条、第25条第1款和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一、乙、丙二人共同杀死甲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应当构成共同犯罪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客观构成要件 1、主体 (1)起始句: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二人以上。 (2)定义: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3)涵摄:乙、丙二人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且是两个人。 (4)结论:乙、丙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2、行为 (1)起始句: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乙、丙二人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2)定义:“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3)涵摄:乙、丙二人事先计划杀害甲,乙把甲带到家中后死死抱住甲的大腿,并用尖刀刺向甲;丙在甲跳出窗外时用镰刀向甲头部砍去,二人的行为共同指向甲,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4)结论:乙、丙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 1、故意 (1)起始句: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乙、丙二人应当具有共同的故意 (2)定义:“故意”是指:明知犯罪的所有客观要件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些构成要件的实现(3)涵摄: A、对于乙 乙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她和丙杀害甲这一共同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认识到了所有的犯罪客观要件,同时乙死死抱住甲的大腿并用刀刺向甲的行为表明乙希望造成甲的死亡,因此乙具有故意 B、对于丙 丙计划杀害甲并且在甲逃出窗外后向甲的脑部砍去,可知丙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所有客观要件同时希望造成甲的死亡,因此丙也具有故意 (4)结论:乙、丙二人具有共同杀害甲的故意 (二)违法性 如果不能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将乙、丙二人的行为合法化,其行为就是违法的。《刑法》第20条规定针对现实非法侵害的必要防卫是合法的。《刑法》第21条规定避免紧急危险的必要措施是合法的。由于本案中乙、丙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进行防卫和避险,因此二人的行为违法。 (三)有责性 行为人能够免除罪责的情形规定在《刑法》第17条和第18条中,包括行为人未成年和患有精神疾病。由于本案中乙、丙是夫妻,同时未提到二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因此二人不能免除罪责,二人具有罪责。 结论:乙、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刑法(2)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二、分析案例(50分) 案情:王某,男44岁,某医院职工。王某得知其妻刘某有了婚外情后即怀恨在心,欲致其于死地。2001年12月19日,王某用从李某处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物品制作了一个定时爆炸装置。12月21日上午,王某将爆炸装置定好时间后谎称要去登山游玩,带着刘某一起爬上了一座游人云集的山头。中午12点左右,王某将用报纸包好放在塑料袋中伪装成午餐的爆炸装置让刘某拿着,然后以上厕所为名离开刘某。12点30分左右,定时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被抓获后交代,2000年2月曾与吴某发生争执并将吴某扎伤,经查属实。吴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试分析: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王某(44岁),为了报复其妻刘某,把爆炸装置带到“游人云集的山头”,然后引爆,刘某被炸身亡,刘某周围的游人一死三伤。王某的行为足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虽然他的目的是故意杀害刘某,但在使用杀人手段上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应认定为爆炸罪。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案情:2003年6月20日,胡某(男,23岁,无业)无意中在某证券公司门前拣到一个钱包,包内有一张用银行的三联单包裹着的身份证,单子上有姓名和信用卡卡号,卡上的名字为吴女士。胡某便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并到银行办了一张同名信用卡,次日,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经查,胡某1998年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 试分析:对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胡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案中,胡某以吴女士的名义制作假身份证,并到银行办理同名信用卡,将吴女士卡中的2650元人民币取走。其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素 第二题: 案情:赵某(男,15岁,无业)与张某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某。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某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某手持尖刀闯入张某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某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某、丁某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某被赵某开枪打死,丁某被韩某用刀杀害。韩某随后被击毙。赵某被抓获 试分析: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二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二 答案】 1.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2.C、D。根据刑法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选项A、B属于非法财物,但并非没收财产刑的对象,而应当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追缴。 3.BC。宣告前数罪,罪名相同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宣告前的数罪的罪名不同的,才实行数罪并罚。选项A的情形,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按一罪处理。选项D的情形,因为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也没有并罚的问题。 4.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对象条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对于不符合

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选项B、C应选。对于不符合起因条件的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犯罪的问题。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题干“甲误认为”表明不是“明知”。 5.ABCD。根据刑法第225条第1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选项A、B、C均正确。甲的行为由于侵犯不同客体而构成不同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据此选项D应选。 6.ABCD。对属地管辖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义。属地管辖的“地”包括中国领域,即领土、领水、领空;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也视为中国领域(第6条第2款)。其次,对于属地管辖意义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第6条第3款)。选项A,犯罪结果地在中国领域内;选项B犯罪行为地,同时也在中国领空内;选项C,犯罪行为地在中国航空器内;选项D,犯罪行为地在中国领域内。因此,选项ABCD都应选。 7.BC。甲的行为不具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符合防卫的起因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刑法》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一节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1,犯罪的定义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前苏联还保留类推制度的刑法中,也曾有过对犯罪从实质层面的定义,如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现行俄罗斯刑法采取罪刑法定原则,则给犯罪下了一个形式与实质结合的定义:“本法定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 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或者由于人们把握犯罪的角度不同,对犯罪还提出一些其他定义。例如,根据唯物史观,认为犯罪是一个历史范畴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认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有的刑法学者认为犯罪是反社会的行为。刑事古典学派重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认为犯罪是造成侵害性结果或危险的行为;而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人及其危险性格,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 2,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目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作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予以刑罚处罚,归根到底是因为它侵害了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破坏了法律秩序。例如,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现象。对这类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1,《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1,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第13条中仍然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所以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2,但书的意义。(独立成节)(简单题)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的意义。 1,这一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做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通过“但书”避免司法刻板的例子如,少男与幼女恋爱中偶尔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 2,“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 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

刑法学(2)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 刑法学(2)作业1: 一、填空题: 1、单一罪名选择罪名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14 4、交通运输安全 二、选择题: 1、C 2、ABD 3、A 三、1、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 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2、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 构成特征。 3、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安全的行为。 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5、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 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1、A、简单罪状如刑法第233条所述。 B、叙明罪状如刑法第135条述。 C、引证罪状如刑法第151条第四款。 D、空白罪状如刑法第228条 附:https://www.360docs.net/doc/4d8608912.html,/flfg/xingf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学们可自己看。 2、P18 3、P139 五、案例分析 1、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区分爆炸罪与 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是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在本案中,王某采取爆炸方式将其妻杀死,只是一种故意杀人的手段或方式。另外,本案中王某实施爆炸地点远离公共场所,是一座荒山,其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爆炸罪构成特征。 2、不构成。理由刘某在发生本案未满16周岁。按《刑 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中:主体是满16 周岁的普通公民;侵犯客是交通安全。刘某行为 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4.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